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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案件串并案后案情分析研究

2013-03-21马忠红

关键词:作案侦查人员犯罪行为

马忠红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系列案件是指一定时期内,一个或一伙犯罪分子连续进行一种或多种犯罪,而在作案时间、手段、侵犯对象、痕迹物证等方面表现出来某种特定的共同特征,可以认定是一个人或一伙人所为的案件[1]。目前,侦查理论界的文章大多关注如何发现并认定是系列案件,对系列案件串并后的案情分析研究较为薄弱。同时,侦查实务部门对系列案件串并后的案情分析较为随意,缺少系统性、条理性和层次性。本文就系列案件串并案后的案情分析展开论述。

由于系列案件涉及案件较多,因此,系列案件侦查中的案情分析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侦查中的案情分析。普通刑事案件,由于是个案,侦查人员通常面对的案件现场只有一个,面对的痕迹物证相对较少,需要分析刻画的内容相对重点突出,比较清晰明了。而系列案件,由于是多起案件合并侦查,侦查人员往往需要面对多起刑事案件,多种多样的痕迹物证,多起刑事卷宗,而且这些案件时间跨度大、空间跨度大、案件性质各异,侦查人员在案情分析时往往材料繁多、头绪繁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多,面对如此众多繁杂的案情分析任务,侦查人员必须分“层次”分析,以保证案情分析的有序性、有效性和规范性。

层次,是指事物由于大小、高低等不同而形成的区别[2]。人们在面对复杂问题时,往往需要将其分成各个层次分类处理,即将一个复杂的多目标决策问题分解为多个目标或准则,进而分解为多指标的若干层次,分别进行分析,为总目标提供决策依据。同样,系列案件中案情分析时,由于面对的案件多,涉及因素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多,因此,我们有必要通过将涉及案情分析的相关要素、相关内容、相关任务分解成不同的层次,在此基础上分门别类,优先权重,达到各个击破的目的。

本文根据系列案件串并案后案情分析的内容将其分为以下几个层次:层次一,系列案中的“个案”分析;层次二,系列案中案与案之间“关联点”分析;层次三,系列案件中“行为模式”分析;层次四,犯罪嫌疑人“属性”分析。

一、分析层次一——系列案中的“个案”分析

系列案件是由单一案件发展构成的,个案既是认识系列案件的基础,又是认识系列案件的向导。只有重视个案分析,通过个案研究,才能深化对系列案件、对犯罪行为人的认识。因此,对个案的具体分析、深入分析是系列案件串并分析的一个关键环节。但是系列案件中个案较多,一般来说,应当重点加强对初案、升级案、小案、尾案的分析研判。

(一)初案的分析

1.初案的概念

初案,是指初期发生的案件。在系列案件中,初案特指作案人在系列案件的初始阶段所作的案件。

2.初案分析的重要性及意义

初案时期的作案人往往主观恶性不深;心理较为紧张;犯罪经验不足;犯罪手法不够成熟甚至较生疏;反侦查意识较差;反侦查能力较弱;且多数案件犯罪人员就在初案地附近。如美国西蒙·弗协泽大学关于系列杀人案件的研究中认为,至少50%的系列犯罪案件犯罪行为人在初次犯罪时距离其居住地只有1英时甚至更近的距离[3]。再如,在侦查内蒙古赵志红系列杀人案件中,侦查人员根据系列案件中最后串上初案的现场,结合当时气温极低的环境条件,分析犯罪人员应是距现场不远的人,并确定了摸排重点,最终认定了犯罪嫌疑人赵志红。

由于初案中作案人的上述因素,初案往往表现出以下一些特点:现场痕迹物证较多,侦查价值较高;现场较少伪装,原始性强,真实性强;有些初案甚至为未遂案件;有的初案甚至遭遇被害人,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有面对面的接触及撕扯等,能够较好地反映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特点等。因此,系列案件中初案的调查往往能获得重大的、关键的线索和证据,尤其是系列案件分析研判时,初案是一个重要的切入点和突破口。

3.初案的查找

初案一方面价值较大,一方面又易被忽视。这是因为:一是初案大多为小案,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往往易被忽视。由于初案往往是小案,被害人损失不大,出于怕麻烦等心理,有的被害人甚至不报案,因此,初案易成隐案。初案一般都为小案,即使被害人报案,往往也只被立入普通案件,不容易被纳入分析研判视线。二是初案易未遂,常不被纳入分析视线。有的初案由于犯罪人员经验不足、心理紧张等因素,往往未遂,因此初案往往因未遂甚至没有后果被列入治安案件,不易被纳入分析视线。三是初案相隔时间长,易被忽视。初案发生后,犯罪人员往往经过一个紧张、观望、恢复平静、重新作案过程,因此系列案件分析研判时往往离初案案发时间较长,有的甚至长达数年,因此初案的痕迹物证容易散落灭失,被害人记忆易消退,有的当事人事后都难以寻找。此外,初案的发案地点离系列案件往往存在一定距离,在串并案件分析研判时也因距离的问题而被忽略。四是立案不实的现状,也易造成初案无法纳入分析视线。基层立案不实是我国目前一个现实状况,初案由于案小等诸多因素,往往不立案,更无法被纳入分析视线了。五是初案现场勘查率低,提痕率低。初案由于多为小案,因此有些侦查人员不注重小案的现场勘查。勘查现场也仅仅满足于记个笔录、照个相,明显的手印、足迹、血迹提取一下就完成任务。有些初案甚至没有现场勘查。

因此,侦查人员一定要通过查找系列案件中最早发生的案件,并以该案的时间向前推溯,发掘并确定初案的时间和地点;或者以已串并的案件发案地为中心,向周边地区辐射,发掘并确定初案的时间和地点;此外,侦查人员要重点关注一些未遂案件,以此查找此系列案件的初案。同时,侦查人员还可以适当公布案情,发动群众将一些隐案报案。如豫陕系列入室杀人抢劫案件的串并案分析中,犯罪嫌疑人彭妙计及团伙成员作案经验丰富,作案手法熟练,手段残忍,且具备一定的反侦查意识和反侦查技能,如蒙面、语言伪装、隐姓埋名、昼伏夜出等,犯罪情报分析研判和侦查工作一度陷入僵局。后来,侦查人员在深入走访案发地群众后发现在系列案件之前还有一起抢劫案,该案的被害人遭抢后奋起反击并抓获一名嫌疑人,该犯罪嫌疑人与系列案件中涉嫌人员特征相符,由此大胆并案,并以此为突破口,成功破获彭妙计犯罪团伙案件[4]。

(二)升级案件的分析

升级案件,是指系列案件中那些主观恶性变大、犯罪手法成熟定型的案件。这些案件往往是犯罪人员犯罪升级的标志,也是刻画犯罪嫌疑人典型作案习惯和个人特点最具价值的材料。如被称为1997年全国第1号刑事大案的白宝山系列抢劫杀人案件,犯罪行为人白宝山先是习惯于用棍棒突然袭击被害人头部实施抢劫,但在1996年3月31日、4月22日及1997年8月8日先后三次杀人抢劫,劫得五六式半自动步枪、八一式自动步枪及五四式手枪后,就开始持枪杀人,犯罪行为升级,先后在京、冀、疆等地枪杀15人,杀伤10人,抢劫人民币152万元。

(三)小案的分析

小案往往会留下较多的蛛丝马迹。犯罪人员在实施系列案件过程中,对于危害严重的重特大案件,往往反侦查意识较强,会对现场进行较为细致或彻底的毁证灭迹活动,相反,犯罪人员在实施系列案件中的小案时,往往较为轻视现场痕迹物证的破坏和毁证活动,因此,小案尽管损失不大,但现场却往往留有有价值的痕迹物证。小案的分析研判,往往是系列案件侦查的一个突破口。

(四)尾案的分析

尾案,即最后案件,是系列案件中离现在最近的一起案件。由于尾案离侦查人员串并案分析的时间最近,因此,最能反映当前犯罪嫌疑人的现实状况。如湖北张光旗系列杀人案件中,侦查人员正是通过分析犯罪行为人在尾案中与被害人的对话,准确地勾勒出犯罪行为人的特征,重新调整了前期的摸排范围,从而查获犯罪嫌疑人。在该案早期,侦查人员根据案件中连续强奸杀人的残忍程度,分析犯罪行为人可能是恋爱受挫、精神变态的单身汉。但最后一起案件中,犯罪行为人对女孩郝某强奸后安慰其说“你不要声张,不然长大后名声不好,没人要你。”“天亮后叫你妈把灯泡重新安上。”临走时还留下一些钱让女孩买吃的。专案组认真分析了这种言语和行为后,认为犯罪行为人有一种对小女孩的关爱之情,反映出一个父亲的影子,并非前期刻画的恋爱受挫的单身男子,于是将摸排重点调整为家中有女儿的中年已婚男子,并很快锁定犯罪嫌疑人。破案后证实,犯罪嫌疑人张光旗,36岁,家有妻子和三个女儿[5]。

二、分析层次之二——系列案中案与案之间“关联点”分析

系列案件中由于案件较多,可供分析的点亦较多。侦查人员和情报分析人员在串并案分析研判中,应当抓住主要矛盾和主要方面,即案与案之间相同点的分析、案与案之间相似点的分析、案与案之间关联点的分析、案与案之间差异点的分析、案与案之间质变点的分析等。

(一)相同点的分析

相同点,主要是指系列案件中可以由刑事技术部门作出同一认定结论的点,如指纹、DNA、枪弹痕迹等。这些可以作出同一认定的相同点,往往具有一定特殊性,且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终身不变,因此,这些相同点具有人身识别功能,往往直指犯罪嫌疑人,是侦查系列案件的一个捷径。如2005年初,乌鲁木齐陆续发生十字锁芯内填塞口香糖开锁入室盗窃案件共计26起,市公安局技术人员通过对案件现场提取的口香糖上唾液进行DNA检验,认定11起口香糖开锁盗窃案件为同一犯罪团伙成员所为,犯罪成员2人以上,技术人员建议侦查人员注意发现有明显嚼口香糖或携带较多口香糖的人员,发现嫌疑人后立即采血做DNA检验。3月29日,侦查人员根据技术人员提供的分析意见和串并结论确定了2名犯罪嫌疑人,经审讯,该2名嫌疑人交代了33起口香糖填塞十字锁开锁盗窃案件[6]。

(二)相似点的分析

系列案件中的相似点,主要是指足迹、工具痕迹等痕迹物证以及行为习惯、体貌特征、作案时间、作案对象、侵害部位、作案工具等。这些相似点往往反映了犯罪行为人的习惯或“行为定势”,往往能反映犯罪行为人的职业特点、性格特点、身份特点、文化特点、嗜好、经历特点、生活环境等特点。因此,关注这些习惯性的“相似点”,可分析犯罪人员的个人特点,缩小侦查方向和范围。如一串20余起的盗窃案串并分析中,犯罪人员每次均使用木工刨撬盗,从无变化。侦查人员由“木工刨”分析犯罪人员可能曾经从事或正在从事木工工种,因此加大对从事木工人员的摸排,最后突破了此案。

(三)关联点的分析

关联点指系列案件中案与案之间存在一定关联的联系点,如此案现场的物品是彼案现场丢失的物品等。如:甲案盗枪,乙案用甲案的枪杀人,该枪又在丙案现场出现。某年,北京朝阳、海淀、西城、宣武、崇文五个区连续发生了8起在居民楼道内,针对计时服务公司女性员工的抢劫杀人案。侦查人员在分析研判时发现,犯罪嫌疑人作案时,总是使用上次抢劫的手机给计时服务公司打电话预约计时服务人员,伺机进行下次抢劫。于是,侦查人员对全市一百余家计时服务公司进行了布控,当犯罪嫌疑人用抢劫来的手机与一家计时服务公司联系,要求提供一名计时服务人员在某地见面,侦查人员设伏将犯罪嫌疑人抓获。

(四)差异点的分析

差异点,是指系列案件中“大同”中的“小异”,即系列案件中作案对象、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手段、作案工具往往大致相同、相似,但有的系列案件中会出现一些与其他同系列案件的不同点,即“小异”。为什么会出现“大同”中的“小异”?抓住“小异”分析判断,往往也是系列案件串并分析的一个关键突破点。

(五)质变点的分析

质变点,是指系列案件中犯罪人员一直延续的作案手法,突然自某起案件后发生了改变,并延续至今。这种“质变点”也是一个分析的关键点。犯罪人员作案,往往会形成一些习惯。习惯是人们在一定条件下完成某项活动的行为模式,可以有意识地练习形成,也可以通过无意识多次重复形成。习惯一旦形成,往往会变成一种“行为定势”,犯罪人员往往不会轻易改变。犯罪人员在连续作案中,得逞的机会越多,作案手法的相对稳定性越持久。而犯罪人员以前一直延续的习惯突然改变,往往是因为存在一定外力的影响,如上次作案时暴露了等。因此,系列案件中质变点往往折射出一定事件的发生。循此查寻,往往会有所发现。

犯罪行为人在连续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也在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以更好地达到犯罪目的和逃避打击。因此,一直延续的作案手法,也许是犯罪人员认为成功的经验,并且不会轻易改变,改变对犯罪行为人意味着“风险”;原来一直延续的作案手法,突然在下一起案件中改变了,也许意味着犯罪行为人认为是失败的教训,认为是不利的手法,必须通过求“变”,才能保证作案的成功率。因此,突然改变作案手法的案件,往往意味着犯罪行为人可能在使用这个手法中遇到了障碍,可能留下了痕迹物证,可能暴露其个性特征等等。因此,分析“突变”案件,往往也是侦查人员侦破系列案件的一个突破口。

犯罪人员在某个条件下犯罪得逞后,往往会“再接再厉”、故伎重演,养成习惯。但是,一旦出现“失误”,遭到“挫折”,如犯罪时被人发现或抓获等等,才会“思变”[7],适当改变或调整作案手法。因此,当系列案件中出现“质变点”时,往往是犯罪人员遭遇了对其不利的情况。

(六)标志点的分析

标志点,是指系列案件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特殊的、明显地区别于其他同类案件的作案手法等。在系列案件中,犯罪行为人会实施非常独特的、明显的、体现他们稳定人格特征的,以区别于其他犯罪行为人的标记行为。这些标记行为虽然远远没有达到“心理指纹”的精确程度,但是为刻画犯罪行为人提供了极有价值的线索。如在一起系列杀人案中,犯罪行为人对被害人都采用电线捆绑手脚并且使用一种独特的打结方式[8]。这种用电线捆绑手脚并采用特殊打结方式就是一种标记点。

三、分析层次之三——系列案中“行为模式”分析

系列案中“行为模式”分析是指通过对某一系列案件在不同地点实施的不同方式的违法犯罪活动中所显示出来的情况进行内容分析,对这些不同样本的量化结果加以比较,找出其中稳定的、突出的因素,从而可以判定这一系列案件及其犯罪嫌疑人可能具有的体貌特征、心理特征、职业特征、技能特征等等。

(一)地理模式的分析

即重点分析系列案件中作案地点的规律特点。该分析模式是根据犯罪行为人选择犯罪地点呈现的规律特点来推断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或者预测其下一次犯罪区域。犯罪行为人选择犯罪地点要受各种主客观条件的影响。犯罪行为人选择一个作案地点反映了他对该区域的熟悉程度、工作经历、教育程度、生活习惯等诸多特点。

(二)时间模式的分析

即重点分析系列案件中作案时间的规律特点。系列案件是由同一名犯罪人员或同一伙犯罪人员实施,犯罪人员在选择作案时间时受到相关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从而导致即使系列案件中若干起案件虽然各自独立,但在作案时间及空间分析上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如2003年杨新海系列杀人案件中,犯罪分子杨新海3年之内共杀死66人,强奸23人。在这起特大系列杀人案件中,犯罪人员杨新海均是选择入夜被害人熟睡之际入室抢劫杀人的。

(三)手段模式的分析

即重点分析系列案件的行为规律特点。系列案件犯罪人员在作案对象、作案工具、作案特点等方面,往往会形成一定的模式,并且带有自身的特殊性和相对稳定性,如破坏窗栅,有的习惯于使用千斤顶,有的习惯于使用管子钳,有的习惯于使用棒类工具,情报分析人员认真分析,找出其中的犯罪行为模式,对预测和防范犯罪具有较大的作用。如北京鹿宪洲团伙杀人、抢劫运钞车系列案件,案发数起后,专案组注意到这样一个现象,每一次犯罪人员抢劫运钞车前,北京市总要被盗一辆高档轿车,而犯罪团伙正是驾驶这辆高档轿车拦截运钞车作案。于是,专案组将盗窃高档轿车案与杀人抢劫运钞车案串并。一天,专案组接报北京又有一辆高档轿车被盗,立即组织对该车侦控,在某星级宾馆前发现此车后展开守候伏击,最终将拒捕的鹿宪洲击毙在车上[5]。

(四)心理模式的分析

即重点分析系列案件中犯罪行为人的心理特征。该分析模式是运用犯罪心理学等知识对犯罪现场遗留的物质痕迹进行综合分析,推测犯罪行为人种种心理活动内容及个性的技术方法。心理分析主要是分析犯罪行为人的智力、情感、意志、技能、性格等主观心理特点。如在美国亚特兰大系列杀童案、安克拉汉系列残害妓女案等一大批重大的系列杀人案中,犯罪心理分析为侦查工作提供了正确的犯罪嫌疑人范围,甚至精确的犯罪嫌疑人特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性别、种族、婚姻、兵役、职业、智商、教育程度、性格、犯罪记录等方面。而旧金山的“林经杀手”案中,美国FBI的行为科学专家甚至告诉警官“凶手具有口吃的特征”,为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提供了重大的技术支持[9]。

心理模式的分析具有一定的适用范围:一是只能应用于特定的犯罪类型,典型的是那些涉及明显的性活动或犯罪人脱离现实生活的犯罪。对于财产类或与毒品有关的犯罪进行心理画像则不大适用[10]。二是心理模式的分析主要用于引导侦查方向或缩小侦查范围。三是犯罪心理画像的结论不能与物证相矛盾。四是心理模式的分析是一种或然性的推论,在个案分析中并无定律或规则。美国心理学协会认为,犯罪心理画像应当被作为辅助性而不是主要的破案手段。

(五)痕迹物证模式的分析

即重点分析系列案件中的痕迹物证,刻画犯罪嫌疑人可能具备的特征。痕迹物证分析模式,主要是由痕迹检验部门、法医部门和专业技术部门组成的犯罪情报分析队伍,通过对系列案件中出现的指纹、足迹、工具、枪弹、血迹、毛发、毒物、爆炸物、字迹等分析,运用特征对照、特征重叠、特征接合、测量检验等进行同一认定或同类认定,为两起或几起案件是否由同一个或同一伙犯罪行为人实施提供科学的串并依据。如杨新海系列杀人案件、付贺功系列杀人案件、甘良辉系列杀人案件中,法医部门的DNA检验和技术部门的痕迹检验结论为案件的串并和锁定犯罪嫌疑人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六)语言模式的分析

在一些犯罪人员与被害人有言语接触的案件,如诈骗案件、强奸案件、抢劫案件等,犯罪人员的口头表达或书面表达往往表现出一定的特点。特别是一些街头诈骗案件,犯罪人员捏造的故事情节基本一致,有些甚至连故事主人公都一致,这就为我们串并案件以及分析犯罪人员语言特征提供了依据。根据犯罪人员作案时的言语表现,侦查人员往往可以分析其居住地域、个人经历、职业特征、经济条件等诸多情况。

(七)发展模式的分析

即重点分析系列案件的发生、发展演变过程。系列案件大多有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从开始的轻微违法犯罪,到最后的严重暴力犯罪。许多系列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刚开始选择的都是盗窃等轻微刑事案件,到最后可能发展为抢劫、杀人等犯罪行为。如彭妙计系列杀人强奸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彭妙计开始只是盗窃,后来结伙抢劫,到最后发展成为杀人抢劫系列犯。发展模式分析,即通过对某一系列案件在不同时期内所显示的情报信息进行内容分析,把这些不同样本的量化结果加以比较,找出其中发生变化的因素,从而可以判断该系列案件的发展倾向。

四、分析层次四——犯罪嫌疑人“属性”分析

侦查的目的是查明犯罪事实、搜集犯罪证据、查找犯罪嫌疑人。因此,为了查找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必须进一步分析刻画犯罪嫌疑人的属性,为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提供依据。

(一)分析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属性

即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违法犯罪的前科经历。系列案件中的犯罪人员多是惯犯、累犯、流窜犯。通过分析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违法犯罪前科经历,侦查人员可以在已经打击处理的违法犯罪人员中,通过查找作案手段、作案对象、作案工具等具有相同性或相似性的前科人员,进而查获该系列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二)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动机属性

系列案件是犯罪行为人出于一定动机,为达到一定目标,采用一定手段故意实施的犯罪活动。如系列杀人案件,犯罪嫌疑人可能是出于图财的动机还是报复社会的动机等。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对于查找犯罪嫌疑人至关重要。

(三)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地域属性

即分析犯罪嫌疑人可能居住或工作的地点或范围。犯罪行为人对犯罪空间的选择并不是随意的、杂乱的、毫无规律的。犯罪地点在犯罪空间上的分析隐含了犯罪行为人的住处或落脚点等信息。如武汉市曾连续三年发生66起入室强奸案件。侦查人员根据作案手段、犯罪痕迹物证及被害人陈述,将这些案件串并侦查。侦查人员将这66起案件在武汉地图上标注后,发现该系列案件遍布武汉三镇,涉及六个区,形状如同一个马蹄形。该马蹄形是一个封闭型的曲线,以江岸区的黄浦路为一个端点,以武昌区的国棉二厂一带为另一个端点,案件发生在两端点之间,接近两端点的区域发案最早、最多。侦查人员据此分析,犯罪人员应当是经常往返于这条线路,这两个端点应当与犯罪行为人的工作、生活有关,可能一个是居住地、一个是工作地。又结合其他物证特征,明确地断定,江岸区可能是居住地,武昌区可能是工作地。专案组就以此两区为重点开展工作,不久就在江岸区查获了犯罪嫌疑人。

(四)分析犯罪嫌疑人的技能属性

犯罪人员在连续作案中,会逐渐形成一定的犯罪行为习惯。这些犯罪行为习惯中,有的是犯罪人员原有的生活、职业技能或习惯在实施犯罪中的体现;有的是在反复犯罪过程中,经过尝试、改进、稳定后而固定化的,如作案时间、作案地点等。因此,通过分析犯罪过程、犯罪手段等,可以反映出该犯罪嫌疑人具有何种职业特点或技能特点等。

(五)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属性

由于人的体貌特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相对稳定性,在一些系列强奸案件、系列诈骗案件、系列抢劫案件、系列抢夺案件,被害人与犯罪人员往往有一定时间的正面接触,能够提供犯罪人员的体貌特征。此外,一些盗窃案件、杀人案件,根据现场的出入口情况、侵害的部位、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等,也可以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的身高情况、衣着情况、身体状况等。

[1]孟宪文.刑事侦查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158.

[2]现代汉语词典[M].第5版.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39.

[3]【美】迪.金.罗斯姆.地理学的犯罪心理画像[M].李玫瑾,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183.

[4]倪侃.并案侦查中初案问题探讨[J].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1(3):60-62.

[5]艾明.论系列杀人案件侦查的三大要略[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9(1):70-75.

[6]霍塞虎.DNA技术在系列案件串并中的应用[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4):74-76.

[7]张志英.试论并案侦查的条件及认定[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134-136.

[8]董柯.犯罪心理痕迹分析在系列杀人案件侦查中的运用[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9(3):55-57.

[9]吕云平.系列杀人案件的成因、特点及侦查对策[J].政法学刊,2004(4):66-69.

[10]【英】David Canter.犯罪的影子[M].吴宗宪,等,译.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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