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碳信用交易体系初探
2013-03-15张玉华
张玉华
(上海师范大学 商学院,上海 200234)
一、导言
碳信用(carbon credit),又称碳权,指在经过联合国或联合国认可的减排组织认证的条件下,国家或企业以增加能源使用效率、减少污染或减少开发等方式减少碳排放,因此得到可以进入碳交易市场的碳排放计量单位。①
面对全球变暖的严峻形势,国际与国内碳信用交易市场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仍日益活跃。可以预见,随着碳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碳信用将不只是国家和企业的“专利”,个人碳信用最终也必将参与到碳金融市场中来,未来的碳金融市场必将更加繁荣。但是,在全球碳金融视野中,个人碳信用的金融和商业价值长期被忽视,国内外关于个人碳信用交易体系构建方面的理论研究尚不多见,关于个人碳信用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消费者行为或居民家庭生活方式以及居民家庭能源消费对碳排放影响方面。雷森(Lenzen)、韦伯(Weber)和皮尔斯(Perrels)、雷因德斯(Reinders)等、比娜(Bina)和道瓦拉搭巴迪(Dowlatabadi)分别用不同的分析方法定量分析了澳大利亚、德国、法国、荷兰、欧盟11国、美国的家庭消费结构、消费者行为以及生活方式对碳排放量的影响。[1~4]徐国泉等、王锋等采用LMDI分解法,分析了1995年—2004年我国人均碳排放的影响因素。[5~6]魏一鸣等基于CLA的运用,量化分析了中国城市和农村居民的生活方式对CO2排放的影响。[7]李艳梅等对中国居民间接生活能源消费的结构进行了分解和分析。[8]孙建卫等采用Laspeyres指数分解方法研究了人均GDP增长对碳排放量和碳排放强度的影响。[9]林伯强等运用协整的方法研究了能源消费强度、能源强度和城市化水平对中国碳排放的影响。[10]张磬等对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居民家庭能源消费及碳排放进行了研究。[11]叶晓佳等将碳排放的驱动因素分解为能源强度、结构调整、经济发展和人口规模等四大类效应,并采用LMDI分解法测算了各类效应对碳排放量的贡献值。[12]王建明等应用扎根理论研究了公众低碳消费模式的影响因素模型与政府管制政策。[13]范进等从消费者角度对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进行了研究。[14]关于碳交易模式和体系创新方面,近年来,国内学者提出了一些区域交易试点模式,如谭志雄等研究的区域碳交易模式及实现路径等。[15]
地球上的每个人都或多或少对全球变暖负有责任,但是,当前碳信用交易实践中,国际、国内的节能减排法规、排放交易体系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主要针对重点生产领域。中国政府也以重点行业或企业为主要规制对象设计节能环保目标和标准。对地球上每个人的个体责任和个人碳信用则采取软的约束、软激励的方式,所采用的措辞多为“社会共同参与”、“鼓励改变不合理的……消费方式”等。[14]这些政策安排初期确实可以取得不错的效果,但是由于长期忽视个人碳信用的金融和商业价值,一方面地球上每个人所承担的责任不对等,另一方面个人尽责任后享受不到应有的个人碳信用激励,从而削弱了节能减排的整体效果,甚至会产生反弹效应(rebound effects)。即由于地球上许多个人不合理的消费,减排效率提升反而会造成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增加。因此,有必要在全球视野下讨论个人责任和个人碳信用金融和商业价值的利用与开发,建立一个基于全民的温室气体减排机制,即全民碳信用交易体系。
虽然我国的金融体系发达程度和金融产业成熟程度与美国、欧盟相去甚远,但碳金融市场是一个新兴市场,中国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最多不超过10 年。从全民碳信用视角考虑金融市场,中国拥有巨大的碳信用金融资源。在我国经济高速增长、金融体系不断完善的背景下,如果中国重视碳金融市场的培育和发展,率先构建全民碳信用交易市场体系,将有利于改变中国碳金融市场需求不足的现状及在国际碳金融市场价值链中的低端位置,逐步在国际碳信用交易市场上掌握主动权,从而在未来低碳经济竞争中占据制高点。可见,构建基于全民、长期、透明并具有确定性的温室气体减排市场机制,发掘中国巨大的全民碳信用金融市场潜力,对拉动中国低碳经济增长意义深远。
已有的研究成果为本文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方法借鉴,但以上研究都没能回答人们关于个人碳排放权难以定量测量的困惑,没有考虑个人碳信用的金融和商业价值,更没有从理论上对全民碳信用体系进行探讨。本文将从碳金融的全球视野设计中国公民个人碳信用体系的量化模式,探讨构建全民碳信用体系的思路和途径,以期引起社会各界对我国建立全民碳信用体系理论研究的关注。
二、碳金融全球视野与中国碳信用交易现状
1.碳金融全球视野
碳金融是指由《京都议定书》而兴起的低碳经济投融资活动,碳金融市场的主体构成是碳信用交易市场。碳金融市场的产生可以追溯到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碳金融市场体系的构建涉及两个基本概念:碳币和碳汇。“碳币”表示国际间每吨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价值。“碳汇”原指森林吸收并储存二氧化碳的多少,或者说是森林吸收并储存二氧化碳的能力。在目前全球碳信用交易中,碳汇则泛指“汇算和批准的排放指标或额度”。碳汇交易是碳信用交易的一种具体形式。每减少一吨温室气体的排放量,碳汇的持有者就可以获得等量可交易的排放权。一般情况下,我们把碳汇交易市场称为“碳信用市场”。主要交易类型有配额型交易和项目型交易两类。项目型交易主要包括CDM(即“清洁发展机制”)交易和JI(即“联合实施”)交易。CDM 的核心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实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获得由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量”,从而履行这些发达国家自身的减排义务。JI机制指附件Ⅰ类国家之间通过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或具有吸收温室气体的项目(如植树造林), 将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或吸收量转让给投入技术和资金的发达国家,用于履行其在议定书下的义务;同时从转让这些温室气体减排的发达国家“分配数量”中扣减掉相应的数量。
“碳金融”市场最早的参与者,是那些基于碳减排义务的合规要求而进行交易的企业,主要交易政府分配的温室气体排放配额、排放证书或排放许可证。现在还出现了很多基于投机、对冲、风险管理而进行交易的企业,主要是专业的金融机构和机构投资者。此外,碳金融市场参与主体还包括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政府部门、交易所以及国际组织等。
从碳信用交易体系的构建来看,欧盟2005年建立的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是目前全球最大的碳排放总量控制与交易体系,是全球多个碳信用体系中第一个能走向世界的碳信用交易体系。
随着排放交易计划和总量管制及其他监管措施的实施,碳金融已成为当今实现环境治理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全球范围内逐渐形成了欧盟、美国、澳大利亚等多个分割的区域碳金融市场。2005年—2008年,全球碳金融市场的交易出现爆炸式高速增长态势,每年碳信用交易额增长近100%。欧洲碳排放交易体系是全球碳金融市场的引领者,占全球碳信用交易的65%;其次是清洁发展机制,约占33%。2009年开始,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欧洲、美国的经济陷入衰退,碳排放减少,导致对碳信用的需求减少。但预计2012年以后的需求量会保持在42.6亿吨,其中最主要的需求者来自欧盟和美国。 从供给来看,根据彭博新能源金融的预测,2013年—2020年,全球碳信用供给将达到31.30亿吨。联合国和世界银行预测,全球碳金融市场潜力巨大,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
2.中国碳信用交易现状
虽然《京都议定书》中的限制性措施对中国并未有强制性规定,但据彭博新能源金融的预测,2013年—2020 年,中国将提供14.13亿吨碳信用,占总供给量的45%。从实践来看,随着中国温室气体排放量逐年上升,我国逐步认清自身在碳信用产业链中所处的地位,开始努力探索构建碳信用交易市场。2008年,国内最早的3家环境权益交易机构在北京、天津、上海分别成立。随后许多省市相继成立了类似的交易机构。中国在碳信用交易方面主要参与了CDM 项目的远期交易、碳基金运作、碳能效融资项目、碳结构类理财产品的研发四个方面的运作。总体上看,我国碳交易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当长时间内无法建立全国性的强制性碳减排,因此对于碳信用交易,企业缺乏动力,市场缺乏需求,呈现出“试点地区多、企业交易少”的现象。可见,单纯依靠经济主体的自愿性减排是不可能实现减排目标的,并且经济系统本身也不会自发地进行有效减排。从中国的国情来看,强制性减排要求短期内也是不现实的,因此,需要创新市场体系和机制。
全民碳信用交易体系正是在这种国际、国内背景下的一种大胆构想,相信通过理论界的研究,中国乃至世界在不久的将来一定会逐步构建出成熟的全民碳信用体系。
三、研究的原则、方法和基础数据
本文的研究基于外部性理论和产权理论,以“互不产生净伤害”为原则,通过对全球碳排放控制总目标的分解和个人基本碳排放权限配额的规定,合理地绕开了全球碳排放总量和个人间接能源消费量难以定量测量的难题,巧妙解决了人们对个人碳排放权量化难的困惑。并采用倒推分析方法量化个人初始碳排放权,界定个人碳信用及其金融和商业价值,从而建立起全民碳信用体系的“碳银”量化模式。
1.个人初始碳排放权
环境作为公共消费品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同样的,环境的危害也往往具有非排他性。要构建全民碳信用体系,首先要对个人初始碳排放权和个人碳信用进行界定。基于社会公平的考虑,应以“任何一个人均有不无偿承担他人温室气体排放造成的净危害的权利”为原则,即以“互不产生净伤害”的原则分配个人初始碳排放权。基于这一原则,初始个人碳排放权应当等于每个人都不会对他人产生净危害的排放量。
2.个人碳信用的界定
从经济学角度看,在总量控制条件下每个人的碳排放权是一种稀缺资源,满足其基本需求之外的碳排放权才具有商品属性,才能到市场上进行交易。但每个人的碳排放需求是不一样的,这就需要再规定一个能基本满足个人碳排放需求的碳排放权限配额,假设为q,则,个人初始碳信用y=xi-q,只有个人初始碳信用y才具有商品属性,才能到市场上进行交易。碳信用是一种无形的虚拟品,只有经过核证之后才能成为商品,并且成本价格不是一般商品所具有的生产成本,而是交易成本和风险成本。
关于能基本满足个人碳排放需求的碳排放权限配额的测算,可以通过分析生活方式中间接能源消费情况来测算。本文认为居民如表1所示的日常行为能基本满足个人生活需要。由于《中国能源统计年鉴》的“能源建设”栏目中没有关于农村地区能源建设的内容,因此,我们不考虑农村居民个人居住方面的间接能耗消费行为。个人生活中直接与碳排放相关的生活方式可以分为照明、炊事、娱乐、取暖制冷、清洁卫生和交通等。
表1 能基本满足个人生活需要个人生活行为分类[11]
表2 各种能源的碳排放系数
注:表中碳排放系数数据(tC/TJ)来自IPCC,热值数据来自《中国统计年鉴》,根据热值折算为单位实物量的碳排放系数(tC/t)。
相应的碳排放量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Tdir为个人生活直接能源消费的碳排放量,Fi为i种能源的消费量,Ci为i种能源的碳排放系数如表2。
个人间接能源消费是在满足个人日常需求的活动行为过程中产生的。本文认为以下8类产业(见表3)能满足个人日常需求。相应的碳排放量计算公式如下:
上式中,Tind个人间接能源消费中的碳排放总量,Xi为个人在i类产业消费中的人均支出,n为人口数,CIi为i类产业部门的碳排放强度。
表3 与能满足个人日常需求的活动行为相关的行业部门[8]
当然,实际操作中,个人初始碳排放权和碳信用的确定并不能如此简单考虑,可能还会涉及家庭人口或国家人口总数等更为复杂的因素。为研究方便,本文暂时忽略这些复杂的情况。
四、全民碳信用交易体系构建思路与模式
1.“碳银”概念的设计
全民碳信用体系的构建必须考虑碳信用的流通性,为了既可以有效实现碳信用交易,又能合理回避开展碳信用交易所涉及的复杂的林地产权问题,在全民碳信用体系构建过程中提出“碳银”这么一个新的概念显得非常必要和重要。所谓“碳银”其实是一种政府核准的电子数据或票据,本文在“碳币”和“碳汇”这两个概念的基础上将“碳银”这一概念直接设计为以实际碳信用为载体、二氧化碳当量为换算标准的碳信用现货指标,是联系需求方与供给方实物碳信用的价值体现凭证。这是前无先例的探索试点,是根据我国国情的具体特征,从科学合理和实际可行两方面提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创新探索方案。“碳银”概念的实质是碳信用的票据化。
2.“碳银”交易模式
全民碳交易市场体系与其他市场一样,买卖双方、供求双方成为其主要组成部分,本文在这个基础上设计了“碳银”交易模式。
(1)卖方市场
政府制定相关排放政策对“碳银”交易进行引导,确定个人和组织碳排放总量;然后确定组织和个人初始碳排放权,再规定一个能基本满足组织和个人碳排放需求的碳排放权限配额,从而计算出每个组织和个人的碳权,即碳信用;并按国际标准将其量化成相应的“碳银”,发放给组织和个人。同时,政府对新建碳信用林以及通过森林管理可产生碳信用的林权拥有者也发放相应“碳银”,并规定“碳银”可在相应金融市场或专业碳信用交易市场上像黄金一样交易,形成卖方市场。供给方出售“碳银”只是出售其自有的碳信用,并不涉及相关产权变更。
(2)买方市场
如果组织和个人的实际排放量大于配额限制,则必须购买相应“碳银”才能排放,否则将受到重罚。此类组织和个人构成“碳银”的买方市场。买方在碳信用交易市场获得“碳银”后,实际上获得了相应的碳排放权,也可以待条件具备后又在相应金融市场或专业碳信用交易市场上公开出售。
“碳银”的初始交易价格,可以考虑以下四个因素:供需状况,市场调节为主;国际上碳交易价格;国内目前的森林碳汇CDM交易价格;各地实际情况以及当地企业承受能力,政府宏观调控。
3.“碳银”交易中介
(1)第三方独立认证机构
第三方独立认证机构是全民碳信用市场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参与者,其主要作用是审核碳信用并认证“碳银”。碳信用和“碳银”经过第三方独立认证机构审核和认证后,由政府相关部门发放“碳银”。
(2)各类基金
引入诸如投资银行等专业投资基金开展“碳银”及各种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
(3)银行或清算机构
开展全民“碳银”交易离不开银行资金融通、账户资金管理、清算职能等支持。
(4)保险公司
可以设立专业的碳信用或“碳银”保险公司,或在现有保险公司设立专门的碳信用或“碳银”险种。
(5)信息发布机构
为了开展好全民“碳银”交易工作,需要成立专门的信息发布机构对“碳银”交易市场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处理及研究,并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信息,完善“碳银”交易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从而使得“碳银”交易信息更加畅通。
五、全民碳信用交易体系的实现路径
全民碳信用交易体系的构建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技术、市场、金融、政府等多个层面。首先,需要建立个人“碳银”账户,实施产品碳信用标签制度和进行全民碳信用交易试点,另外还需要界定好政府在全民碳信用交易中的作用。
第一步:针对高收入群体,先行建立个人“碳银”账户。为了分配初始碳信用、发放初始“碳银”,需要建立个人“碳银”账户,进行碳信用交易。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无法在短时间内做到“碳银”账户的全覆盖,可在设立个人“碳银”账户管理中心的基础上,针对部分群体进行个人“碳银”账户的试点。高收入群体的碳排放需求总量相对要大一些,可结合个税申报,出台优惠和鼓励措施,鼓励所有收入高于12万元的高收入群体,向“碳银”账户管理中心自主申请个人“碳银”账户,形成个人或家庭“碳银”记录。
第二步:分步实施产品碳标签制度。目前中国还没有施行强制性的碳标签制度。碳标签是指把商品在生产、使用和废弃过程中所排放的温室气体数量在产品上用量化的指数标示出来,以标签的形式告知消费者产品的碳信息。碳标签是建立个人“碳银”账户、进行全民碳信用量化的必要技术条件。建议在成立专门的碳标签管理部门的基础上,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碳标签制度。
第三步:进行全民碳信用交易试点。在建立个人“碳银”账户和实施产品碳标签的基础上,可以进行全民碳信用交易试点。如果只是推动自愿减排,在当前交易所进行“演示”性试点是不可能实现全民碳信用交易的。可以以个人自愿减排为试点,在目前碳排放交易业务中引入个人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逐步建立强制性的全民碳信用交易制度。这就需要条件具备的地方政府如上海、北京、天津等地强力推动。
不难看出,全民碳信用交易体系构建过程中,政府起着很重要的作用。政府除了要建立相应规章和制定相应法律、推动个人“碳银”账户的建立、核发初始“碳银”、碳标签制度的实施和全民碳信用交易试点外,还需要政府在全民碳信用交易中发挥均衡器的作用,如通过购买和出售“碳银”,调节“碳银”价格。
六、全民碳信用交易体系构建的政策建议
1.积极制定全民碳信用交易体系发展战略规划
构建全民碳信用交易体系是系统性工程,需要政府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制定一系列标准、规则以及相关的政策、法律和法规等,提供投融资、税收导向等配套政策和绿色通道,出台相应的鼓励支持政策,营造有利于全民碳信用交易体系发展的政策环境,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调动多方面参与全民碳信用交易体系构建的积极性。
2.科学合理规避率先实施全民碳信用交易体系面监的主要风险
全民碳信用交易体系形成的前提条件是实施二氧化碳总量控制。在一国内形成全民碳信用交易体系尚无先例可循,因此,在一国内开展全民碳信用交易体系构建面临的风险主要有:(1)我国尚未作出可核查的二氧化碳减排承诺,实施二氧化碳总量控制势必会受到多方阻碍;(2)构建全民碳信用交易体系将给相关企业增加生产成本,不利于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这些风险应充分考虑并科学合理规避。
3.探索碳源、碳信用、“碳银”测量、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
由于测量方法的局限性,使得碳源、碳信用、“碳银”计算难度很大。国际市场上形成了一套方法体系,但其计量和检验程序繁杂、核算和交易费用高昂。碳源排放量的测算除工业企业外的其他情况在目前技术条件下很难实施,需要借鉴国际国内测算的基本原理和方法,结合本文提出的巧妙合理绕开难以定量测量指标的方法,探索出一套科学合理的计算方法和体系。
4.完善多层次碳金融市场体系
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积极研究国际碳交易和定价的规律,开展项目融资、风险投资和私募基金等多元化融资方式,开展碳掉期交易、碳证券、碳期货、碳基金等各种碳金融衍生品的金融创新与服务。碳金融市场体系只有不断完善,充满活力,才能有力调动全民参与的积极性。
5.以“碳银”信用体系建立为契机,实现碳信用交易人民币计价
在构建全民碳信用交易体系的过程中,将人民币与“碳银”绑定,推进碳交易人民币计价的国际化进程,这有可能是人民币成为国际货币的必由之路,也是我国争取新能源领域定价权的关键所在。
七、结语
总体而言,虽然我国率先实施全民碳交易体系尚存在许多障碍,但“碳银”模式已有操作的市场基础和技术基础。今后各国国际收支平衡、碳贸易摩擦、碳汇率问题、碳减排配额及分配问题等都会高度与碳信用金融市场联系起来,产生新的冲突与博弈,因此,我国必须积极争取主动权,提前研究和谋划全民碳信用交易体系发展战略。
本文在这一领域只是初步尝试,还属于基础性的理论研究,距离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全民碳信用交易体系还有相当长的距离。希望本文能起到抛砖引玉之功效,以促进全民碳信用交易体系的进一步研究与发展。
注释:
① 以上内容由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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