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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为何没有“自由”、“平等”的私权思想

2013-03-14赵国华

科技致富向导 2013年2期
关键词:自然法平等自由

赵国华

【摘要】受地理文化环境及商品经济发展的影响,古代西方很早就开始谈论“自由”、“平等”等理念,表明古代西方法学家对个人权利的尊重。比较中、西方法律文化思想,可知“自由”、“平等”观念在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缺失,古代中国缺乏个人主体意识。因此,应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增强个人主体意识以及促进法律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关键词】自由;平等;自然法;个人主体意识

法律的制定、运作都必须以尊重和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为主旨并最终使主体获得自由与平等。大约公元前21世纪,中国开始进入阶级社会。由于法律是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夏朝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因而我国的法律始于夏朝。而西方的文明史始于公元前1500年。为何在存续着十分发达的财产、契约制度的中国没有衍生出“自由”、“平等”等私权利观念呢?我们可以从中西方不同的法哲学史及法制史的比较中探询到其中的原因。

1.“自由”、“平等”观念在西方社会产生的文化背景

1.1“自由”、“平等”的思想起源—回归自然

西方哲学起源于古希腊,其对西方法律影响最深的是自然法思想。古希腊时,哲学家已经开始谈论“正义”、“自由”、“平等”等理念。柏拉图在对“寡头政治”转变为“民主政治”的分析中指出“自由”是“民主国家的最大优点”。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和法律思想是以其正义思想为基础的。他认为“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些事物的‘平等观念。”此二人是自然法思想的创始人,自然赋予一切人以平等的权利,自然法永恒的内容是人的权利和平等。这种现象之所以出现在古希腊,与它的地理环境有一定的联系。古希腊多山,不适宜耕作,但其濒临地中海,海岸线曲折,海湾密布,十分利于航海,因而在航海经商、殖民活动这些动荡、冒险的活动中,原有的传统、血缘关系都无济于事,古希腊人很早就摆脱了宗法、血缘的控制,这些活动也促进了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血缘关系向契约关系的转变。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与渗透,“自由”、“平等”等契约制度所含有的理念也随之突显出来,与此相适应政治上也形成了城邦式的民主制度。

1.2“自由”、“平等”的产生—从哲学到法律

西方法哲学的源头一般追溯到古希腊,而西方法学的源头一般要从罗马法说起。古罗马在古代便是意大利半岛的交通枢纽,自古就有“条条大路通罗马”的说法,因此周边的民族文化对古罗马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古希腊的宗教和早期的城邦制度影响了古罗马文化的形成。公元前500年左右,罗马人赶走伊特剌斯坎人的国王后,建立的城邦制度有点模仿希腊的城邦制度。起源于亚里士多德之后的希腊化时期的斯多葛学派,突破了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狭隘的城邦气息,充满了理性主义的普遍精神,在罗马哲学领域,尤其是法学领域扎根后,即成为罗马制定法律的指导原则。因此,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深深影响了罗马法的产生与发展,主要表现为:第一,由于自然法对人自由、平等、权利的重视,促进了罗马司法的发展。第二,自然法思想中的“自由”、“平等”原则演化到罗马法的具体制度中。

2.中、西方法制的差异对比与中国古代“自由”、“平等”观念缺失的原因

2.1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特点

中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拥有四千多年的国家发展史和法律文化史。其渊源的久远,特色的鲜明,都显示着中华法系紧随时代步伐的演变轨迹。第一、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思想渗透到社会领域并指导立法。宗法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特权统治和世袭。以三纲五常作为人们日常生产与生活及各种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以便使民众“晓于礼仪而耻犯其上”王权至上。第二、中国古代著名的儒家学者董仲舒以阴阳五行学说为基础以“天人感应”理论为依据,明确提出了“君权神受”的思想。认为君主是天在人间的全权代表,掌握生杀予夺的权力,人民对君主有绝对忠诚的义务。第三、等级特权观念浓厚,界限森严。荀子认为人性本恶,人为了战胜自然,就必须组合群体,分等级名分,才能制止争夺,明分使群。在整个礼治当中,要分清楚等级。礼治中处处体现了封建等级制度的森严。第四、重刑轻民。作为规定人们自由、平等等权利、调整民间人身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历来不被封建法律所重视。民事立法内容中只规定了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没有关于“人”或“人格权”的概念出现。

2.2“自由”、“平等”等理念在中国缺失的原因

由于历史原因以及中西方宗法、等级制度的严格程度不同,司法救济习惯不同,中西方对个人主体地位认识的不同,所以说存在缺失。第一、社会历史条件。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中国封建社会,封建君主用儒家思想对人们进行严厉的思想控制,体现个人权利、个人意志的法律条款在古代中国法中难以寻到踪影,更不用说追求“自由”、“平等”等理念。第二、中西方宗法、等级制度的严格程度不同。在剥削阶级社会中,是不可能排除干净等级制度和等级法观念的。这一点,西方社会与中国并无两异。然而由于西方社会特定的历史文化条件,其封建宗法、等级制度,没有中国古代宗法、等级制度那么森严。而中国古代君主奉行以宗法为核心的礼治,其核心就是等级观念。礼经过中国古代历代统治阶级的认可、提倡,逐步演变成为适用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法律。因此,在宗法等级制度严明的古代中国,追求个人的“自由”、“平等”是不可能的。第三、司法救济习惯不同。西方早期的雅典与罗马政体表现出较强的私权性,以及贵族与平民权利义务的统一观,故而争端多求助于民事诉讼。古代中国的国家政体则表现出公权性突出,国家政治性与意志力较强。第四、中西方对个人主体地位认识的不同。罗马法中主体法与权利法的性质显示人意识到自己的存在,成为自然的向导,才有了“自由”、“平等”的自然法原则。古代中国虽不乏有关自然法的思想,而且中国古代也有思想家提出过平等的主张,由于受中国古代礼治观念以及长期统治人们思想的封建正统儒家思想的影响,使得民众漠视自身的主体地位,缺乏个人主体意识,也就谈不上追求“自由”、“平等”的理念了。

3.结论

通过以上比较可以知道,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个人主体意识的增强,等级制度的存续阻碍个人主体意识的产生和发展,对于没有个人主体意识的古代中国民众而言,不存在“自由”、“平等”等私权利观念,而对于漠视个人主体性的社会,其民法内容、精神上的欠缺是可想而知的。因为民法是与个人利益相关的法律,受自然法的影响,各国都在制定民法典的时候注重个人的权利,各国民法典中占统治地位的观念都是个人的私有财产和个人契约自由。因此,讨论法律上“自由”、“平等”的理念,应该从讨论社会意识形态中是否注重承认和追求“个人的主体意识”以及法律规范中是否确定并保护主体的权利开始。而大力发展中国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将有助于荡涤影响中国几千年的宗法观念和特权思想,促进宪法和法律对个人权利的保护。[科]

【参考文献】

[1]张宏生,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

[2]何勤华.外国法制史[M],法律出版社,2000.

[3]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4]张永和.权利的由来[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

[5]刘兆兴主编.比较法学[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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