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营改增”对通信企业视同销售行为的影响
2013-03-14郑小群
郑小群
从2012年1月1日营改增在上海开始试点,到2013年的8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行营改增,并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将于2013年的下半年或是2014年的上半年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通信行业作为典型的服务企业,与普通的生产企业相比,通信行业的成本费用中终端等货物成本、酬金、水电费、燃油费、维修费、广告费、咨询费等,可抵扣项目少可取得专用发票的更少,而在通信部表示营改增后电信企业不会涨价,这样导致利润下降,税负上升。此外,营改增下的通信企业的赠送行为将作为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对通信运营商来说将会是一个极大的挑战。
一、问题分析
目前,三大通信运营商企业都是按营业税下面的邮电信税目交税的,税率是3%,通信企业计税的依据是通信企业的营业额,营业税是属于价内税,计税方法是营业额与税率相乘。通信企业在计算缴纳营业税时是按照营业税的一般规定来执行的,并且是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确定的优惠政策范围内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通信企业对客户提供通信服务同时提供低价销售终端时,属于营业税的混合销售按3%交纳营业税。通信企业以购买服务赠送一定实物的活动,例如赠送用户手机、SIM卡、网卡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通信企业提供电信业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是不用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送的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而‘营改增’后根据增值税的定义,增值税的征税过程是在商品或服务的流转环节,无论是否即时收取款项,如发生了商品或服务的流转,就意味着发生应税行为,视同销售由此而生。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目前通信企业正在实施的赠送话费和手机则要视同销售,应该缴纳增值税。
二、案例测算
根据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定义,通信企业以下的行为将视为视同销售处理:1营业厅代销手机;2公司测试用的测试卡及话费;3用于赚送业务单位的缴费卡或是话费;4业务宣传物品(如杂志、日历等);5积分兑换或是促销赠送外购实物;6营销活动赠送话费、手机或充值卡;7积分兑换话费和充值;8合约终端。
以上的通信企业赠送手机、送服务、送实物、送话费等促销方式,在营业税制下,按照实际取得的营业收入计算缴纳税金,而在增值税制下,采用视同销售原则:即使实际未收取客户的收入,但发生应税服务或货物所有权转移,仍要计征增值税。此外,无偿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赠送货物及应税服务需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营改增”后销售手机部分,适用税率为17%;话费部分,适用税率为11%。
以客户预存话费送手机为例,如果客户办理一个预存1000送800元话费的套餐,在营业税下只需缴纳预存话费1000元所交的营业税金,税款为1000*3%=30元。而改增值税后假设增值税率11%,那么预存话费1000元应交的增值税为1000/(1+11%)*11%=99.1元,另外送客户的价值800的手机应视同销售处理,应交增值税800/(1+17%)*17%=116.2元。
以客户用积分换得价值111元的电信服务为例,在营业税下积分换服务不视同销售,不需缴纳营业税金。而在增值税下公司虽然无获得实质性经济收益,但对于111元的增值服务视同销售仍要计算销项税额。假设适用税率为11%,则销项税额=111÷(1+11%)×11%=11元。
由于税率不同,视同销售价格如何确定就显得尤为重要。并且在目前运营模式中,很多供应商提供的手机发票都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信企业无法进行抵扣,这样一方面视同销售将增加应交税金,而又无法抵扣,这将会对企业税负产生较大影响。通信企业必将改变目前的销售方式及套餐模式。
三、应对措施
根据增值税有关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应该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通信企业在制定套餐送终端时,(1)在套餐中,应该合理划分通信服务的价格和终端销售价格;(2)如果低价销售终端的,由于终端销售和通信服务业的增值税税率不同,应分别核算;(3)应该定价赠送的终端价格来确定视同销售的价格。
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无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折扣。如果是客户购买终端通信运营商赠送业务,应该将赠送的通信业务费用与客户所办理的套餐联系起来,将赠送的业务作为所办理套餐一项优惠,视作销售折扣,在后续的通信发票中以折扣在一张发票上列明。营改增后,通信企业,应该对包保客户使用的通信业务按照市场标准价格进行计价,将上面的金额与包保实际收取的金额作为销售折扣,同时在一张发票上列示。
四、小结
营改增,对国家来说是一场税制的改革,对企业来说也是一场革命。营改增对通信企业的影响重大,影响企业的方方面面,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税务管理、纳税申报、现有的运营模式和管理模式都将发生重大改变。营业税属于价内税,通信企业在缴纳营业税时,与纳税的多少最关键的是营业额的多少,也不象增值税存在购进的抵扣环节,与涉税相关的有关职责全部集中在财务部。营改增后,涉税的有关职责不光光在财务部了,由于存在抵扣发票,向与涉税抵扣环节有关的采购部门、市场部、客户服务部、网络部、工程部扩散。
虽然目前三大通信企业的营改增还没有明确的时间表,但改革势在必行。因此,企业必须根据对其影响的方方面面,用足用好新政策,尽可能降低“营改增”对自身的不利影响。
[1]余菊青.营改增对通信企业营销模式的冲击与应对.财会学习.2012.8.
[2]赵妍.营改增“入侵”电信业运营商利润、营销体系将遇考验.通信产业网.2013.3.
[3]“营改增”扩围在即,通信业影响几何.中国税务报.2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