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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对军事刑法的几点认识

2013-03-11翟广恒赵亚男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13年1期
关键词:刑罚刑法军人

翟广恒 赵亚男

摘要军事刑法是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军事法的组成部分,因此,军事刑法是既具有刑法性质又具有军事法性质的特别法。无论是刑法学还是军事法学,都将军事刑法作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研究内容。为进一步加强对军事刑法相关内容的研究和促进军事刑法的发展,本文试从军事刑法的基本理论入手,对军事刑法的概念、基本原则等基础性理论问题进行了浅显的研究,从刑事法治的视角对我国军事刑法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意见,对其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了探索。

关键词军事刑法基本原则不足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一、军事刑法的概念

在国内军事法学界,对军事刑法这一概念的界定主要有以下三类:首先,“军人犯主义”说,该说认为军事刑法是指规定军人犯罪及其处罚的法律规范;其次,“军事犯主义”说,该说认为军事刑法是规定军人危害国防利益和违反军事职责的犯罪及其处罚的法律规范;第三,“并重主义”说,该说是对上述两种学说的综合,认为军事刑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军人犯罪和其他公民破坏国家军事利益犯罪及其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笔者认为,单纯采用“军人犯主义”说或“军事犯主义”说均不足取。在使用“军事犯主义”军事刑法概念的国家,对于应当承担军事罪责的是军人还是普通公民在所不论,其缺陷则在于加重了普通公民的军事刑事责任;在使用“军人犯主义”军事刑法概念的国家,普通公民被排除在军事刑法的处罚范围之外,但其将导致普通公民严重侵犯军事利益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制裁和防范。由此看来,上述两大主义军事刑法概念在军事利益的保护与普通公民权利保障之间非此即彼的做法均不合理。采用“并重丰义”军事刑法概念对军人与普通公民的军事刑事责任虽然有所界分,但关于普通公民军事刑事责任的规定过于严密。因此,对比之下,笔者认为,军事刑法是指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定军职人员违反其特定义务和危害国防军事利益犯罪以及其他普通公民实施的严重危害国防军事利益的犯罪及其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军事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宽严相济原则。

该原则指,在对军事领域的犯罪进行认定和处罚时,都是以保持战斗力为指导,有宽有严、宽严相济,充分发挥军事刑法保护军事利益的作用。军事刑法在与普通刑法罪名相竞合的罪名中,有一些罪名的刑罚要较普通刑法严厉,但也有许多竞合的罪名的刑罚要轻于普通刑法。如武器装备肇事致人死亡罪较之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要轻很多。此外,在刑法运用的实践中,军事刑法的具体运用是从刑法效果发挥的角度选择宽严和程度。该原则的具体表现为:(1)战时缓刑制度的规定。就是用宽严有度的原则最大地将不利因素转化为有利因素,使军事刑法能有效地促进军事行动的展开。(2)刑罚较普通犯罪严厉。军事刑法中死刑的适用率远比一般刑法高,危害国防利益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中规定可以判处死刑的有13条。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死刑比例数仅次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另外,部分军事犯罪的法定刑的主刑种的起点也较之普通犯罪高。

(二)战时从严原则。

同样的犯罪在战时实施,比平时危害严重得多,必须从严惩处。只有这样,才能有力地惩戒军人战时军事犯罪行为,教育军人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夺取作战的胜利。该原则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战时军事犯罪构成条件低于平时,有些行为虽然平时也具有社会危害性,但不构成犯罪,只有在战时才构成犯罪。如战时违抗命令、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等行为。二是有些行为在平时和战时都可能构成犯罪,但在战时法定刑更重。如逃离部队罪,平时的法定最高刑是3年有期徒刑,而战时的法定最高刑是7年有期徒刑。此外,战时军事犯罪规定的死刑也多于平时,刑法规定军人战时犯罪条文共13条,其中6条可以适用死刑。三是有些行为平时和战时都构成犯罪,但要求战时从重处罚或加重处罚。如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要求战时从重处罚。

(三)侧重预防原则。

该原则是指在军事刑法的制定和运用过程中,相对于对已然犯罪的惩罚来说,军事刑法更侧重于对未然之罪的预防,更强调用刑罚的方法预防犯罪。军事领域的关系较为简单,并且相对封闭,教育、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对军事领域犯罪的预防作用并不明显,尤其在战时更是如此。军事领域的犯罪预防更多地依赖刑罚手段,因为刑罚手段的严厉性、快速性更符合军事活动的残酷性、紧急性要求。该原则具体表现为,有很多行为在一般领域并不构成犯罪,但一旦进入军事领域,就以犯罪论。例如为逃避军事义务而自伤身体的行为就以犯罪论处,就是希望用刑罚的方法来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如上所述,军事犯罪的刑事处罚普遍较重,为更加突出刑罚在预防军事犯罪中的威慑作用,这也是侧重预防原则的表现。

三、我国军事刑法的不足

一是现在刑法中军职罪这一章和国家的一些法律已不相适应。97年刑法公布以后,国家陆续出台了一些法律,其中一些规定与军职罪的内容不相符。例如,在军职罪这一章中有相当的条款要求在“战时”情况下才能构成,《刑法》第451条对“战时”有一个界定,说“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在这以后,2004年3月,宪法修改案,将“戒严”改成了“紧急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突发事件”作了一个比较全面的界定,外延显然比刑法451条“突发性暴力事件”的范围要宽泛。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规定,军事犯罪拒绝引渡,那么什么叫“军事犯罪”?我国刑法里面没有规定,在国家的其他法律里也没有规定。可见,刑法的规定已经和上述法律不适应了。

二是在刑法体例结构和内容上不太协调。(1)军职罪一章的设置不够合理。我国刑法把它排在刑法分则的最后一章,并且将危害国防利益罪放在第七章,和第十章分开,淡化了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危害性,而且有悖于我国刑法分则按照犯罪同类客体以及危害程度排列的原则。(2)有些法律术语不够明确。在军职罪条款中有很多专用的术语,如“临阵”、“在战场上”、“预备人员和其他人员”等概念,都存在法律上不易解释、司法实践难以认定的问题。(3)刑事处罚的手段比较少。军队司法机关在办理军职罪的案件时,基本上不适用管制和罚金等非监禁的刑罚,对于曾经使用并具有军事刑法特色的一些刑罚措施在军事刑法实践中存在执行不一的问题。

三是和依法打击刑事犯罪的客观需求不相适应。军职罪是以惩治军人违反职责为主旨的,军法从严,战时从重,历来是军事刑事立法的基本特征,它的立法目的是保证军队的战斗力,它和刑法在整个理念上是不一致的。军职罪这一章不仅条文的数量少,而且很多条文过于原则,弹性比较大,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执行。另外,军职罪所设罪名中,近半数条款到现在没有案例,成了一些“休眠条款”。

四、完善我国军事刑法的思考

(一)完善立法。

要完善军事刑法,首先要论证我国军事刑法最佳的立法模式。国际上主要有三类模式,一是单行刑法或者是自称体例的模式,如《德国军事刑法典》。二是和其他军事法合为一体的模式,如《美国统一军事司法典》。三是和普通法律合为一体的模式,我国就是这样。从多年的情况来看,我国军职罪的立法模式到1997年以前采取的是第一模式,1997年以后属于第三模式。那么究竟采取什么样的立法模式?笔者认为应当在采取第三种模式的基础之上,加强研究如何完善目前的刑法总则部分和分则的第十章,包括对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定义、适用对象、刑罚遵循的原则、犯罪主体的界定、战时缓刑和戴罪立功的适用条件、剥夺军衔、剥夺奖章勋章和荣誉称号等等。此外,适应我国批准或者加入的国际军事条约和协定,增设有关战争和武装冲突法方面的罪名,以提高我国遵守国际条约的良好形象。

(二)立法规范军队司法机关。

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检察院组织法》。和地方司法机关相比,缺少规范军队司法机关的法律规定。另外,我国到现在也没有制定规范军队律师和军事监狱、看守所方面的法律规定,我国的两院组织法、《律师法》、《监狱法》、《刑事诉讼法》都没有反映武装部队的实际情况,都是采取的例外或者是授权立法。所以说必须要抓紧制定和完善这方面的法律规定,确保军队司法机关的活动能够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行使。

(三)完善涉外军事刑法。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际地位的提高,中国经济实力的增强,中国军事外交积极的拓展,对外交往的领域逐步扩大,对外合作的范围也日趋丰富,形式更加灵活多样。当前,我国驻外的军事人员越来越多,涉外的军事利益越来越复杂,如何既遵守中国的法律,又遵守所在国的法律,一旦触犯了,如何处理?这些都是全新的课题。我国对这个问题经历了自觉到不自觉的一个过程。现在涉外的事情越来越多,这些方面必须要考虑,我们现在在外国的军人,特别是非执行公务期间的犯罪,怎么处理,这都需要我们通过完善涉外军事刑法来加以明确。

(四)加强军事刑事理论的研究。

首先要在军事刑法立法理念上,引入国家刑法发展的新理念。随着国家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强化刑法的权利本位观念、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结合、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等理念在我国刑事法律中已凸显出来。这些先进的国家刑法理念也应在我国军事刑法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反映。第二,要加强军事刑法国际化方面的研究。要适应《日内瓦公约》、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以及《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生效的情况,加强对上述国际刑事法律国内立法和司法制度的研究。第三,要加强对有关“战时”刑事立法的研究和完善。加强战争罪、反人类罪、参加维和行动、参加海外护航、打击海盗以及相关的刑事诉讼等方面的研究。还要加强对战时犯罪的特点、战争和突发事件等特殊环境下犯罪的心理、犯罪预防的手段、方法、如何适用戴罪立功和战时缓刑等的研究,使之逐步的完善起来。□

(作者:翟广恒,广西大学2012级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赵亚男,广西大学2010级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安永勇、张保平.论刑法一般原则在军事刑法中的体现.武警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

[2]蔺春来.浅谈军事刑法的基本原则.法学杂志.2005年第4期.

[3]孙玉琢.论军事刑法的价值构造.青春岁月.2012年04月下.

[4]田友方.军事刑法若干问题的理论探讨.当代法学.2004年第18卷第5期.

[5]吴艳敏.试论军事刑法从严原则.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3期.

[6]邢李楠.浅谈对军事刑法的几点认识.学理论.2009年第2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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