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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稳步推进企业改革改制

2013-03-08张小舟

产权导刊 2013年8期
关键词:国有产权受让人进场

■ 张小舟

(西安产权交易中心,西安710004 )

规范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稳步推进企业改革改制

■ 张小舟

(西安产权交易中心,西安710004 )

2003年后为了配合政府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工作,解决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产权流转问题并明确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等相关后续工作的实施,国家开始不断强调国企改制进场交易工作的落实,产权交易机构的作用开始逐渐被重视。

国企改制是将传统形式的国有企业转变成为符合现代公司经营管理制度的企业,这里的转变具有两层含义:一是企业法律形态的改变;二是股权结构的改变。依照中央文件和基本政策,国有企业改制可分为四个阶段:从80年代初到1993年的以经济责任制为主的股份制试点阶段;1993年到1997年的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上市、“放小”阶段;1997年到2002年的明确大企业公司化方向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阶段;2003年以来的以新的国有资本管理体制为基础的改制阶段。

2003年,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随后又相继出台了10余套配套文件。3号令及其配套文件的出台,标志着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方面已经初步形成了以“进场交易”为核心的统一制度,使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得到了有效规范,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正在逐步发挥,产权交易机构的工作职能也得到了加强。国企改制国有产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处置,不仅能够使企业国有产权最大程度的保值增值,同时也能贯彻纪检监察部门的要求,保障反腐倡廉工作的落实,使得国资监管部门能够更好地监督国企改制的全过程,规范企业产权和职工身份的置换流程,确保国企改制工作的顺利实施。这是国企改制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必要性的体现。

虽然国企改制进场工作已开展近10年,国家和有关部门也在不断加大力度宣传国企改制进场交易的优势,但是始终存在一些地区的管理部门对国有产权进场交易认识不到位,管理体制不严谨,导致国企改制及国有产权交易无法做到百分之百进场。近几年来西安市国资监管部门每年都要组织联合检查小组对全市和各区县、开发区产权登记及产权交易工作进场情况进行检查,然而每年的检查结果都存在着一些不按规定进场交易的处置行为。在对2010年度国有产权转让情况的检查中,更是出现了国企改制不按规定进场交易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例。

2010年,西安市某县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委托该县经济贸易局在未按规定进场交易的情况下,由领导批示,委托某拍卖公司组织了某水泥厂资产兼并拍卖竞价会,通过公开竞价,该水泥厂整体产权最终以1800万元成交,受让人为延安某公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第三条提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按照正常的国企改制进场流程,企业改制进入产权市场,产权交易机构按照受理转让申请、发布转让信息、登记受让意向、组织交易竞价、组织交易签约、结算交易资金、出具交易凭证的规范化操作流程层层把关,确保改制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落实。而该水泥厂整体产权转让过程中,在未明晰产权归属、未明确债务责任、更未解决职工安置问题的情况下实施了公开拍卖,由于对改制企业改制合规性审核的不完善,对企业债权债务责任的落实不明确,致使主要债权人某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无法实现。在拍卖会结束的次日,该资产管理公司通过法院对其资产实施保全,导致水泥厂的资产移交过户手续无法办理,延安某公司支付价款后无法取得企业资产,作为受让人的权利无法得到实现,严重影响了企业改制后续工作的落实,改制工作进入死循环。

场外交易导致产权无法过户、企业无法更名、受让人无法使用所购买产权、债权人无法行使债权、广大职工的利益更是得不到保障,还有可能滋生的贪污腐败等问题,使得国有资产在保值增值上大打折扣,严重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

推动国企改制的顺利进行,是政府职能的体现,而作为政府职能延伸及国企改制最终环节的产权交易,承担着企业改制过程的审核和国有资产在交易中价值的发现,推进国企改制的顺利进行和企业产权、职工身份的顺利置换。如果该水泥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场交易,产权交易机构在企业提交转让申请时就会对该企业产权归属是否清晰,债务责任是否落实,职工安置问题是否解决等情况进行详细审核,对国资监管部门审批且符合转让条件的企业进入发布转让信息环节,对于不符合转让条件的企业会要求其提交相应的股东大会决议及国资监管部门批复,就确保了企业具备改制所必要的各项条件,杜绝各种可能存在的问题。这样不仅能够让改制信息在具有较高公信力和知名度的平台上进行宣传,挖掘潜在意向受让人,使得国有资产最大程度的保值增值,同时便于纪检监察部门和国资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能够更好地杜绝贪污腐败等问题的滋生。更为重要的是,规范的进场操作流程保障了企业产权和职工身份得以顺利置换,企业改制程序得以顺利进行,企业债权人和受让人能够正常行使自身权利,最终保护了国家、企业利益相关方和职工的利益,达到共赢的目标。西安市检查小组在对该项目情况的汇报材料中明确指出“领导越权审批,形成场外交易,使企业改制后续工作无法进行”,检查结束后,就该项目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了通报批评,要求该县认真学习国有产权的进场处置的法律法规精神。

通过该案例我们可以很清楚地认识到,产权交易机构作为产权交易平台的载体,主要的职能是建立产权清晰、责权分明、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交易制度;以最优化的资源配置,最大程度地实现交易产权的保值增值;严格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确保交易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顺利进行,最终建立稳定有序的产权交易市场。

进场交易不仅仅是做为国家对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集中监管的一种手段,更重要的是规范企业改制和资产处置的整个过程。不按规定进场交易的改制企业,存在的问题在交易过程中难以暴露出来,就会导致在后续改制工作实施过程中爆发出来,对企业未来的发展造成危害,从更深层次的角度讲也影响了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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