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家庭农场,须精心谋划
2013-02-20
郑风田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其中,“家庭农场”的概念是首次在中央一号文件中出现,作为一种新的农业经营形式,各界对其都有不少期待。不过,家庭农场毕竟是一个外来概念,如何在中国的土地上生根发芽,需要精心谋划,更需要积极探索,既不能急躁冒进,也不要抑制创新。中国不可能学习美国欧洲等地的家庭农场,因为他们耕地资源丰富,平均规模为几百亩甚至上千亩。与之相比,中国目前还有6.5亿人在农村,土地是他们的谋生手段和社保依靠。其实,我国目前2亿多小农户也是实行家庭经营,可以称之为“微型家庭农场”,但因为我国各地自然条件差别太大,究竟什么规模才算是家庭农场,目前没有统一标准。如上海松江的家庭农场规模近百亩,而浙江很多地方人均仅几分地,家庭农场有20多亩地规模自然不算小,但黑龙江北大荒与新疆的农垦地区,承包千亩其实也不算大。发展“家庭农场”需要解决“地从哪里来”的问题,承包土地是农民最大的资产,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需要慎重对待。虽然目前我国有2亿多农民外出打工,但他们家乡的土地大部分并没有闲置,一般是交由亲戚、邻居耕种。在非农就业工作、户籍、社保、住房等都还没解决前,他们不会把土地贸然长久流转出去。从这个角度来看,家庭农场只能在特定地区发展,比如在长三角、珠三角等工业比较发达地区,或者是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周边城郊,因为这些地区非农就业机会多,收入高,不少农民也不愿意耕种土地,建立家庭农场相对比较容易。而中西部农区,目前土地流转率在20%以下,农民非农就业机会少、城镇化率低、放弃承包土地的意愿低,这些地区就不适合发展家庭农场。因此,全国并不需要一刀切强制农民流转土地搞家庭农场。纵观世界各国农业生产经营,没有不以农户为主的,家庭经营方式始终难以被替代。从这个角度来看,中国农业生产的家庭经营基础并不会改变。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形式是现实经营方式的有益补充而不是替代。只有完成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交易机制与农民工市民化后的土地退出机制之后,家庭农场才能快速发展。我国目前已实行农民土地长久承包制度,搞家庭农场当然也不能违反这个规定,只能通过规范的土地流转程序来搞家庭农场。目前北京周边一亩农地的流转年租金已达两千元,而东北不少地区的农地年租金也近千元。发展家庭农场需要从别的农户租种土地,又不能强行免费搭配,这些农地承包费如何消解是个大难题。只有建立加快城镇化发展速度,解决好农民工市民化的难题,保证农民的非农就业机会,才能更积极稳妥地发展好家庭农场。▲(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