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20年代中德贸易关系的重构及其动因
2013-02-18■杨捷
■杨 捷
中德贸易交往源远流长,早在17世纪中叶布登堡—普鲁士侯国就创建了“布登堡东印度公司”,与中国等东方国家通商。鸦片战争后,中国国门被西方列强打开,德意志帝国也在工业革命的作用下积极拓展海外市场,中德贸易日益兴盛。但其间的双边贸易是由德国单方面东来所建立,并非两国商人相互往来而促成[1](P142-143),同时由于政治因素和彼此国力强弱的差异,导致贸易关系极不平等并带有殖民与被殖民色彩。如1861年9月签署的《中德通商条约》规定:德国可在广州、上海、天津、汉口等15个城市自由通商,并在当地享有领事裁判权和最惠国待遇。进入20世纪后,随着德意志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对华不平等贸易愈演愈烈,德国通过不平等条约和殖民国的优势地位,在华掠取了大量商务利益。一战爆发和德国战败结束了德意志帝制时代,也宣告其对华殖民贸易的终结,中德贸易在随后的20年代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该阶段最大的特点是:中德贸易建立在两国政治关系平等的基础上,展现出平等和互惠的特征,实现了双边新型贸易关系的构建。同时,新型贸易关系的形成也为30年代两国贸易高潮的到来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本文将以此为切入点,围绕20世纪20年代中德贸易关系的重构及其动因展开议论。
一、1921年《中德协定》与20世纪20年代中德友好关系的奠定
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中国北洋政府于1917年对德宣战。战争结束后,中国拒绝在严重侵犯自身权益的《凡尔赛和约》上签字,所以从法理上讲中德间的敌对态势并未终止。该状态的延续对德国来说失大于得,尤其是在经济利益方面。一战后德国经济濒临破产,1913—1918年工业生产下降了43%,1914—1918年间的农业总收获量比1909—1913年减少了1/3以上。此外,德国还因战败而丧失了75%的铁矿产量、44%的生铁生产能力、38%的钢铁生产能力和26%的煤炭产量。[2]更严重的是,《凡尔赛和约》强加给德国的巨额战争赔款,加剧了新生的魏玛政权的经济危机。作为传统外贸大国,恢复与各国的通商关系是德国渡过经济难关的重要途径。在德国海外贸易中,中国的地位一直不容小视。德国在19世纪末已成为中国的第二大进口国,当时德国对华海运船只数及在中国建立的商行数均仅次于英国而位列第二。[3](P12)一战前中国是德国在远东最大的贸易市场,1913年德国在华公司为196家,但1919年仅剩2家,对华出口货物也从1913年的632万吨锐减至1918年的不足万吨。[4](P120)为了改变这一颓势,德方积极寻求改善与中国的关系。时任魏玛政府外交部长罗姆贝格指出,“由于中国未签署条约,我们仍与其处于战争状态”,德国政府应找到一个同中国妥协的方式,“以便尽快地至少在贸易方面重新建立联系”。[5](P173)同时,德国工商界为了尽早重返中国市场也不断要求政府就重启双方贸易与中国交涉。为表示和解诚意,德方还严格遵守了《凡尔赛和约》中关于“德国完全放弃在华原有特权”的规定。魏玛政府的友好姿态得到了中方的积极回应,1919年9月15日,徐世昌以北洋政府大总统的名义宣布“中华民国对德国战争状态一律终止”[6](P306),广东军政府也于同年10月25日宣布结束对德战争。
1920年7月,魏玛政府派遣特使卜尔熙来华与北洋政府谈判复交和通商事宜。经过近一年的谈判,卜尔熙与北洋政府外交部长颜惠庆于次年5月20日签署两国复交的正式文件——《中德协定》。该《协定》宣布:“两国订立协约恢复友好及商务关系,并觉悟邻土主权之尊重与平等相互各种原则之实行,为维护各民族间睦宜之唯一方法。”[7](P167-173)《中德协定》是近代以来中德关系史上的首个平等条约,中断数年的外交关系在该协约签署后正式恢复。但这并不是简单意义上的复交,而是在更高层次上两国关系的提升。它至少从形式上推翻了一战前中德之间被殖民国与殖民国式的不平等关系,实现了现代意义上国家间关系的平等。这种新型政治关系为两国贸易上互惠交往的开启奠定了基础。
二、中德友好关系影响下的双边贸易
从1921年《中德协定》的内容看,除关于建交程序及说明的官样语言外,许多条款均涉及两国的经贸问题。例如:第三款有关双方商人在对方国境内从事商贸活动的说明,第四款对两国进出口关税的规定等。这些内容反映了双方,特别是德国在复交问题上的目的和宗旨,为此后中德平等互惠贸易的起步提供了法律依据。不过这些条款比较笼统且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规程有待两国相关部门进一步协商。尽管如此,两国贸易交往还是在《协定》签署后迅速恢复。
由于需求量上升,德国的纺织染料从1922年起大量进入中国市场,其市场占有率升至56%,而同期日本、美国、英国的比率则仅为5%、4%和2%。[8](P234)在钢铁、棉麻、茶叶等贸易领域,对德贸易量也急速上升。以茶叶交易为例,1923年在中国长江流域最主要的茶叶贸易口岸——南通,对德出口量已攀升到中国该产品对外出口的第三位。[8](P235)在军火贸易方面,德国延续了自清末以来对华出口的强劲势头。在20年代前期的军阀混战中,德国向中国输出了大量武器产品。仅在1925年,使用德国船只运入中国的军火总值就为1300万马克,占当年中国全部国外武器进口值的一半以上,其中还未包括大肆走私或以第三国名义转入中国的德产武器。[9](P25)
在开展具体贸易活动的同时,两国政府也努力扫清不利于双方平等交往的遗留问题。1924年6月,中德经过平等谈判达成了关于彼此之间赔款和债务事务的最后解决方案。1928年8月17日,德国驻华公使卜尔熙与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正廷签署了《关税条约》,主动放弃自19世纪后期以来所享有的在华关税特权,至此有碍两国贸易交往的政治障碍基本被清除。这是继1921年《中德协定》后两国政府签订的又一重要双边协约。与前者相比,该条约专注于两国商品进出口问题,其条款更具可操作性,为中德贸易关系的重构提供了有力的法规保障。条约规定:两国“对于一切关税及其关系事项在彼此领土内享受之待遇,应与任何其它国享受之待遇毫无区别”,“不论在任何情形之下,在其领土内,不得向彼国人民所运输进出口之货物征收较高于或异于本国人民或任何他国人民所完纳之关税、内地税或任何项捐款”,并“以完全均一及平等待遇之原则为基础,开议商订通商及航行条款”。[7](P630)众所周知,近代以来中国的关税自主权逐步丧失。政府无权决定关税率、无权管理和控制本国海关,关税大权长期被列强把持成了中国半殖民地社会的重要标志。列强利用对中国关税财源的控制,在财政上支援服务于自身利益的政治势力,加剧了中国社会的动荡。关税征收及税率制定是主权国家的核心权力之一,其对协调和促进国家经济发展、保护本国民族产业具有重要意义。对国家间开展互惠贸易来说,订立平等的关税协定是重要标志。因此,《关税条约》的签署对于中德重构互惠贸易关系意义重大。
在上述政治因素推动下,20年代中后期的中德贸易展开得较为顺利。在产品结构上,德国出口中国的主体商品大致分三大类:化工制成品、半制成品和相关化学材料(包括化学药品、人造靛制品、染料、酸碱化学品、纸张、颜料等);工业、机械类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机器及零件、钢铁制品、仪器、电气器具及零件、棉毛纺织品、皮革、车辆、各类制成材料等);军用军械产品。同期中国出口德国的主体商品则大致分两大类:农业产品及相关原料(包括棉花、花生、蛋黄白、猪鬃、茶叶、烟叶、芝麻、桐油等);矿产品(包括钨矿砂、铅矿砂、锑矿砂等)。这些产品在中德进出口商品总量中占八到九成。可见,中国进口的产品基本上以制成品和半制成品为主,而德国进口的产品大多为农产品和用于工农业生产的初级原材料。这种贸易中产品结构上的特点和差异,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当时两国在国家经济地位和国力对比中的差距,即德国是发达的资本主义工业强国,而中国却是生产力落后的农业国。
但在此贸易现状中,中国的地位已不同于一战前所充当的带有殖民色彩的“产品倾销市场”和“生产原料产地”的被动角色。这一变化根本上是由于两国在政治和外交上平等地位的确立,反作用于经济领域促成了贸易平等性和互惠性的实现。这虽不足以从本质上改变双边贸易中因国家经济结构差异所带来的产品成分差别,但中国的确有了一定的“商品选择权”,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进口或出口产品。如中国大量进口化工制成品、半制成品和相关化学材料及工业、机械类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等有助于国家建设的产品,都集中反映了中方在中德贸易交往中地位的改变和主动权的增加。
三、20世纪20年代中德贸易关系重构的动因
20世纪20年代中德两国能够较为顺利地重构双边贸易关系,很大程度上与两国面临的国际、国内局势以及各自的利益诉求密切相关。这些因素大致可以归结为政治和经济两个层面。
从政治层面看,一战的战败使德国丧失了在远东的殖民权益和声誉,其战后对外政策受到《凡尔赛和约》的限制,不能不把中国作为一个平等的国家看待,进而奉行一种以恢复其在华贸易地位为目标的友好政策。[10](P737-738)这种政策刺激了一战后中德互惠贸易的形成。正如德国驻华公使博邺在1926年12月31日致电外交部所指出的:“德国公众应该明白,在中国眼中德国的作用极其有限。我们在中国不应追求政治目标,我们只想和平地开展贸易活动。”博邺的言论主要缘于德国因《凡尔赛和约》而丧失了战前在海外的所有殖民地和领地的事实。这一局面无形中缩小了德国战后经济活动中海外市场和生产资料的来源,使其在与美、英、法、日等国的全球贸易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但对德国而言中国却是个例外。如前所述,德国以平等、友好和主动的方式与中国达成和解,使自己有别于其他列强;同时,作为战败国的德国和身为弱国的中国,在国际地位上有一种强烈的身份认同感,这些都使中方从内心上愿意与德方进行深入的贸易交往并为此提供方便。此外,20年代中后期中国国民政府对外政策的核心是:取消一切不平等条约及特权,变更外债之性质,使列强不能利用此种外债,以至中国坐困于次殖民地之地位,从而实现中国独立平等之国际地位。因此,以1921年《中德协定》为起点,中德两国在20年代平等外交关系的建立,为双边互惠贸易的出现创造了政治前提。此外,当时的中国在形式上并不属于某个或某些特定列强的专属势力范围,为一战后列强瓜分在华利益而设置的《九国公约》,其主体条款也并未给德国发展对华贸易和进入中国市场设置障碍。对此,当时的德国工业协会会长杜依斯贝格指出:“中国是唯一的国家,在那里我们可以有一个广大的出口货物市场。”同时,魏玛政府内部的许多高官们也主张“用经济手段恢复德国昔日的大国地位”,如外交部长施特莱斯曼就明确要求“以经济政策作为外交政策的手段”,德国朝野上下利益的契合使对华互惠贸易的开展变得顺理成章。
从经济层面看,在一战后扶持德国恢复国力的“道威斯计划”和“杨格计划”推动下,魏玛政府从美英等国获取了大量贷款,工农业生产迅速恢复。到1928年,德国的钢铁产量和采煤量分别由1923年的1100万吨和1.6亿吨上升为5430万吨和2亿吨,电力能源比战前增长了4倍,汽车产量增加了6倍,其他工业产品的产量也大幅增长。国内产品的丰富,刺激了以西门子、克虏伯、法本为代表的垄断资本对海外市场的渴求。为拓展对外贸易,魏玛政府必须与中国这一远东市场大国展开友好交往,以换取更多的资金和原料用于扩大再生产。此外,在产业结构和商品交换上,中德之间具有巨大的互补性。农产品之所以在德国进口中国商品中占绝对多数是因为:在魏玛德国经济发展中,农业比重日益下降,工业比重日益上升,农业的恢复和发展遇到了较多困难。《凡尔赛条约》导致德国13%的领土被割让,人口损失10%,在东部地区农村人口稀少,农业经营粗放,因而全国主要农产品的播种面积和收获量以及牲畜存栏数,迟迟达不到战前水平。[11](P281)所以,为解决国内农产品及相关原料不足的困难,德国的各级外贸机构都将大量进口农产品作为对华贸易的重点。
同时,在中国的海外军用军械类商品进口中,来自德国的比重最大。早在晚清,德国就是中国主要的军火采买对象,李鸿章曾对德式武器的性能赞赏有加。对中国军火市场而言,“德国制造”自近代以来一直有着较好的声誉。中国在一战后因列强的重新介入而陷入军阀混战之中,成了当时世界上重要的军火市场,但中国国内的“武器生产不仅品种原始落后,产品数量也极其有限”,其中“全国每年步枪产量最多时仅20万枝”[4](P124),所以各派武装力量纷纷求助于外国武器。南京国民政府从1927年底开始聘请德国军事顾问,这使得国民政府对德国军火工业有了更直观的了解,从而更深刻地认识到德制武器在现代战争中的效用。[12]在德国顾问的促成下,国民政府相继和克虏伯、西门子等大型军火公司签订了价值上百万马克的武器进口合同。一战后,德国由于受到美英等国的庇护,大量用于军事工业的机器设备和人员得以保留,其军火工业也于20年代中期在“秘密重整军备”的政策作用下开始兴盛。美、英、日、法等国因受1919年5月签署的对华武器禁运协定的制约,对中国的武器出口量不断减少,德国却因不受此条约限制反而成为中国海外武器进口最大的对象国。德国在魏玛政府中后期开始重整军备,急剧增加的军火在国内无法消化继而需求国外市场;而发展相关的军用、民用工业急需大量的农矿原料,德国国内此类资源的贫乏和中国相关物资的丰富,使中国在商品结构上成为德国理想的贸易伙伴。
20年代中德贸易重构具有必然性,这种必然性是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杂糅相交的产物。突破《凡尔赛条约》束缚并恢复因战争而日渐羸弱的国民经济,是一战后德国发展的重要目标,这必然导致原料需求的急剧增加和对过剩产品外销市场的渴求。当时中国作为重要的农业国和原材料出产国正好符合德国的利益诉求。德国工业联合会在20年代中期通过《国外报告》告诫自己的成员公司,对中国市场要投入比其他任何外国市场更大的注意力。[13](P37)当然,中国政府的态度同样是中德贸易复兴的重要因素,这不仅体现在中国对德国工业品及军火的需求上,更反映在政治领域的认同上。当时国人眼中的德国已与帝制时代大不相同,为“非帝国主义国家”,与中国有“反对帝国主义之共同立场”。据此,孙中山曾在1921—1925年间多次尝试和魏玛政府建立经济、军事领域合作关系,希望借助德国力量壮大国民政权。
中德贸易关系在20世纪20年代走出敌对阴霾并在平等基础上得以重构,直接带动了两国互惠贸易的发展。这种重构的深远影响是中德两国更加清楚地认识到彼此开展互惠贸易的可行性,进而为30年代中期两国以“易货贸易”为代表的贸易高潮的到来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正如德国工业联合会在1930年初发布的报告中所提出的那样:中德贸易的长远前途非常乐观,工业界应为未来铺好道路以奠定中德长久合作之基础,中国将为外国工业和贸易提供异乎寻常的可能性,其工业成长及一个易于消化工业产品的市场先决条件已显现出来。[13](P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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