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后乡土”时代人际关系理性化与农民合作的困境与出路

2013-02-17赵泉民井世洁

江西社会科学 2013年8期
关键词:理性化利益农民

■赵泉民 井世洁

三十多年的市场化改革促使村落社会转型,乡村进入到所谓的“后乡土”时代,并由此呈现出了“转型社会”的情态。在此之下,先前一个个“马铃薯”似的农民开始挣脱“麻袋”束缚,越来越多地脱离家庭和村落社区而“个体化”,进而农民之间关系发生了新的变化,即人际关系“理性化”。毫无疑问,人际关系理性化是乡村社会进步的一种“外显”,但是,这种理性化又在某种程度上与乡村中传统因素和农民尚未进化的价值理念高度叠合,成为农民组织化或走向现代意义的“合作”障碍。基于此,笔者以这一视角为立足点,对于其中的内在逻辑做一剖析,以有资于当前乡村建设及合作社发展。

一、乡村社会人际关系的“理性化”

市场化、现代化推动社会快速转型,乡村由此进入到所谓“后乡土”时代:在乡土结构依然留存的情形下,社会经济与文化观念和行为已受到了现代化渗透,并或多或少具有现代性特征[1](P97),其在人际关系层面上的最大体现就是“理性化”。按照马克斯·韦伯(Max Weber)的观点,理性化是指社会个体:(1)明确意识到行动目的,且把所追求的具体目标作价值排列;(2)根据目的有比较地选择手段,以付出最小而收益最大为选择标准;(3)个人理性化是个人变迁过程中摆脱神灵的一种选择,人们把以往由感情、个人魅力、个人信义、仁慈心、道德等支配的东西合理化。[2](P30-50)简言之,个体是有目的行动,行动原则在于最大限度地获取利益。处在后乡土时代中的中国农民也是如此,他们理性化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人际交往的理性算计;基于算计基础上的“‘自主性选择’人际关系”,或称为“自主塑造人际关系”。

第一,人际交往的“理性算计”。“人情往来”、“守望互助”是传统乡村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其以血缘、亲缘和地缘关系为中心,且使每个农民及其家庭形成特定的“人情圈”,而市场化使得奠基在自给自足小农经济基础之上的人际关系发生了裂变。特别是,利益因素的大量侵入,已在不断地侵蚀着人情关系中的感情因素和亲密感,农民渐以物欲化、工具化的角度来看待人情关系。在此之下,“利益原则”已成乡村社会关系中一个重要纬度。各家顾己,虽然嘴上说的还是亲情,其实内心更多考虑的是利益关系。“黄牛角,水牛角,各顾各”、“各过各的日子,各管各的事”已成为许多农民的口头语。也就是说,现在农民决定和谁进行人情交往虽然并不能完全排除情感成分,但利益无疑是更为重要的因素。理性算计在村庄互助、红白喜事等方面表现较为明显,做多少人情或送多少礼物、礼金不是随兴而定,而是要经过较为仔细的“理性考量”。同时,建立短期关系的倾向也被认定是非人情化的金钱关系。这一点也可从笔者在村里的访谈中看出:“现在人情薄如纸,邻里关系也一般。人情这种变化从九十年代开始越来越快。现在谁也不指望谁,各人挣各人的钱。”“人都是为了自己想,都看自己利益好不好,好了才去做出行动,自己占着便宜了就好。”所以,国外论者在研究中国社会人际关系时指出,尽管“亲密”是关系交换的最初部分,然而在许多情况下,以钱支付已经撩开了友谊语言的面纱,成为明确的物质利益的交换。市场势力进入以后,乡村社交关系改变和强大金钱文化复苏可以被看成一个双重运动:首先,非人情化的金钱开始替换原先由富有感情的礼物和回报所建立的关系;其次,关系、礼物、好处以及社会地位都染上了金钱替代品的特点。[3]可以说,村落邻里和亲属传统人际关系正在瓦解。

第二,人际关系再建构中的“自主性”与“后致性”。传统社会人际关系的内容依赖或附着于先赋性身份的形式,是一种“先赋性关系”(Ascribed Relation)。换句话说,人际关系往往是非自主的:一个人与谁及如何交往早在出生时就被限定。而现在,乡村人际关系中自主选择性越来越突出:农民能够根据自己的目的,自主选择交往对象,有选择地投入情感或与他人保持行为一致性,能动地去建构自己的人际关系网络。当然,“选择”和“自主”的背后依据是“利益的理性算计”。“他们的行动建立在对收益与损失的计算,以及对进行关系还是进行交易的选择基础上。”[4](P156)正是如此,在许多村落中,一方面,农民对于先赋性血亲关系越来越具有“选择性”。相较而言,自家人关系较为固定,交往规则遵循集体性和不可逾越原则;亲戚关系既有的亲疏规则被打破,远亲关系的选择性增加。据论者研究,远亲参与彼此之间人情往来的理由并非是血缘性亲属关系,而是因他们可能在彼此工作和事业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5]另一方面,越来越注重“后致性”朋友关系的建立,基于学缘、业缘和趣缘建构的非传统关系在上升。这主要是因为流动性加大和社会需求扩大,原有的先赋性亲属关系所能获得的资源极为有限,通过培养、维持和扩展其关系网的基本方式,朋友、同学、生意中的合作伙伴等对象也随着交际网络的扩展进入到人情往来的关系网中。这种自主建构起来的朋友这一层次在人情往来中的重要性,这远超过了有血缘关系的外围亲属[6],是农民在现代化进程中进一步扩大社会网络从而获得更多支持的必然选择。当然,这种建构是功利性的:在“利益导向”驱使下,谁被纳入交往圈、在择偶中选择和谁交往都是经过理性算计后的“自主选择”。其中,农民个体的意愿、经济状况、价值取向、需求、性格偏好等自身情势,是他们建构社会关系的决定性因素。不管怎么说,基于同学、业缘和趣缘,甚至是“利缘”建构起来的朋友关系重要性上升,在某种程度上可被视为是农民经济能力和经济地位的“社会性表达”。

人际关系理性化,实质上是在现代化进程中农民个体主体性日渐兴起的必然结果。农民通过构建自己带有自主性和选择性的人际关系网络,一方面使得更多人际交往和关系开始与自己切身利益紧密地挂上了钩;另一方面也使得村落中传统的“差序格局”被打破,血缘亲疏已不再是其人际往来的主要依据。相反,个体农民作为乡村人际关系主体的重要性急剧上升,终而使得个人的关系网络不再是“差序格局”的社会性规定,而是其根据自身的经济地位和性格偏好主动选择和建构的结果。基于此,可以说,经济因素成为理解农民人际关系网络的“关键”。从网络视角看,市场经济中的农民,在其现实资源流动中,他们既会去考虑血缘因素,又必须得要考虑利益因素,既要考虑传统的关系,也必然会动员自致关系。难怪不少学者认为,利益已成为影响农民之间关系的重要因素。实际上,这一切都是经济成为社会主导力量之“必然”:社会生活变得越来越服从于市场运作原则时,社会就变成了经济体制的“附庸”。

二、人际关系理性化对农民合作组织的影响

经济组织依存环境的特性不同,会导致不同效率。社会伦理与道德观念、意识形态作为制度环境中的一种,对于嵌入其中的经济组织效率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因为从经济制度形成的微观机制看,任何社会的伦理道德、文化信念作为成员的“共有知识”,都会制约处在一定社会博弈安排中的某一博弈者对他人行为和策略选择的预期,进而对制度及实施机制的形成产生影响,最终在经济秩序安排与制度变迁上固化下来。从这一意义上看,转型期乡村人际关系的理性化,即农民对个体私利的“过度寻求”,在相当大程度上会掣肘合作社组织的发展,其主要表现有三方面。

第一,情感资源与利益寻求的叠加,在促使农民走向合作的同时,又制约着合作社规模的扩大。据权威部门最新数据显示,仅2012年各地新诞生合作社16.7万家,截止2012年底全国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68.9万家,比2011年增长32.1%;出资总额达1.1万亿元,比2011年增长52.1%;入社农户4600多万户,约占农户总数的18.6%。[7]然而,在数量高速增长的背后,必须指出的是,合作社背后的现实是:空间跨度小,活动半径窄,多以村为基础,在乡镇范围里设立和运行[8](P98-103)。曾有机构对近半数省市2.6万个合作社进行调查,活动范围在一乡之内者占91%,有的地区甚至到了98%,就连市场化程度极高的地域也在85%之上;跨乡合作不到9%,跨县合作不足3%。[9](P156)应当说,乡村社区是农民生活的基本依托地,血缘和亲缘关系正是以此为基础联结起来的,并从这里辐射出支配农民的认知与行为方式。故而,村落中的合作社在极大程度上只能是“情+利”的产物:“情”是熟人社会中特有的情感资源与特殊信任,“利”是农民逐利的价值诉求。前者为其走向合作提供可依托的社会资本,后者为合作运行供给内生驱动力。二者叠合促使了合作社成立。事实上,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乡村改革,一方面由于农民家庭生产功能 (尤其是核心家庭)的恢复和加强,驱使传统亲缘关系的“紧密化”和“复制”;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又造成了理性原则对乡村社会的全方位渗透,并引发了农民的逐利冲动。当其在行动时,总是先问自己“我能从中得到什么好处”?于是,人际关系变成了待价而沽的交易关系。正是因过分注重这种交易关系,以至于社会关系也被量化为金钱形式。[10](P57)两方面叠加,使得乡村社会成员只会且也只能是以村落社区为基础去设立各种组织,但因其能够利用的社会资源又具有强烈“个体性”与“排他性”,即能够授信对象的“有界性”,故而合作空间随之有了“闭合性”:地域狭窄、本地性和熟人化,故可称为是“内合作体系”。由此来看,乡村中特殊的关系网络在为其成员与市场对接提供可利用的社会资本的同时,实际上也已在内心深处为其能够认可的组织范围圈定了地域边界,终使合作社组织呈现出“封闭状态”。所以,“情+利”的价值取向,只能促使“有限范围”农民的“有限合作”,难以实现其应有的规模效益。

第二,利益边界闭合性、非合理性造成合作对象的亲缘化、本地化,进而阻碍组织的空间拓展。从理论上来讲,合作社应是一种不受入社者政治、地域、社会、性别等因素制约的开放性组织。这既是合作社最基本的原则,也是组织良性发展的必然要求。而当前各地农民合作社情形与之迥异。尽管农民在“私利最大化”导引下表现出了浓烈的合作欲望,但在实践中,他们所能接受的合作对象具有明晰指向性,这就人为设定了组织的规模边界:在亲缘关系为纽带的强信任驱使下,合作社意在谋求“家庭或家族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愿让与己无亲缘关系者进入。与此相同,在地缘关系为纽带强信任促使下,则很少愿意让非本村者加入,旨在追寻“熟人利益的最大化”。两者结合,形成了利益谋求的差序化(利益获得优先序按照核心家庭→自家人→自己人→外人层次推展开来)。由此致使合作社“变异”为“家庭式作坊”,而非乡村成员之间平等合作的组织。究其根源,在于农民的两个深层次心理:一是“肥水不流外人田”,组织之目的在于获取个体私利最大化,合作的“好处”与其让“外人”拿走,反倒不如分给自己的“熟人”以落个“人情”;二是农民认为非本地人不熟悉或不了解,难以信任。显然,利益(实际上就是钱财)边界拘囿在自己认定的“熟人”范围之内,即利益边界的“闭合性”而非“普遍化互惠”,这不但制约了合作社对“外人”的接纳,并且也使“个体化”农民陷入到渴望合作而又难以走向大合作的困境之中。更为重要的影响,则是阻滞了组织横向一体化的拓展,使其只能固定在一域而拘囿于狭小市场内,无力实现由相同结构生产者的空间聚集带来的“积聚效益”。这也如学者分析的那样:“合作社处于向心力(集体组织优势)和离心力(独立经营优势)作用下的不稳定均衡状态中。这种均衡在任何时候都可能消失,因此,它是不稳定的。”[11](P208)一句话,农民对个体私利的最大化追寻及“肥水不流外人田”的意识,在很大程度上造成入社者及合作社“故步自封”的品质。

第三,人际关系理性化和对个体私利的“过度寻求”,掣肘着“真正合作”的实现。现代意义的合作社是以契约为底蕴的,而不是以熟人关系而成的特殊信任为依托。从这一内涵看,当前合作社只能算是一种低层次的“合作”。真正合作社的存在基础是农民作为商品生产者,其自由个性觉醒、经济理性成熟,以及作为契约主体的独立人格存在以及社会交换关系发达。这一基础,在转型中的中国乡村社会还不完全存在。有论者指出:“中国人是集体主义者,好像急于趋同另一方,重集体轻个人,循规蹈矩不越雷池,总是从集体和政府领导的赞扬中得到满足。”[12](P126)这种强烈的生活在众人之中并强调自我修养的集体主义传统,是与背后支撑合作经济的谋利式个人主义、契约主义和外在约束主义理念大异其趣。尽管说,当今乡村传统文化与价值伦理背景已经隐遁,但其并未从农民内心深处退却,反而成为各种功利主义与机会主义行为的幕后支持之一。这也使农民多是依照权威集中、道德规范控制、利己和血缘关系的可能性(或不可能性)等元素组合去设定其行为,形成明显具有“伸缩性”和“灵活性”特质的行为取向:行为中总是带有世故、圆通及见风使舵的色彩。[13](P181-205)而且,特别要指出的是,此种取向在转型期又得到了展延泛化,且与“逐利致富”价值理念叠加,促成了具有封闭性、关系重于合约甚至是不守契约和权力影响交易等特点的交易方式支配下的“‘关系’经济”。因而,整个社会,尤其是村落社区中的信任度及制度化程度极低,成员的合作精神随之孱弱。由此而来的合作“往往是七嘴八舌,意见不一,难以团结和信任……高合作成本,低合作收益,使农民合作社很快便陷于困境”[14](P155)。因而,合作中的“名实分离”、“合而不作”就成为必然。一些农民创办合作社的目的“仅是为了套取国家补助资金”或“要项目、拿补贴”。而且,成立后未按合作社章程运行,“更没有组织成员开展真正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许多企业为避税“也纷纷参与合作社”。

总体来看,从“缺乏经营自主权的生产”到“商品化和市场化的生产”,不仅是生产经营模式趋向于对市场经济的适应,而且也是农民现代经济理性的不断生长。更为主要的是,市场经济理念对社会浸润的无处不在,直接导致了乡村社会的“市场化”。这一方面促使人们更富于理性算计,另一方面也激起社会对财富的狂热。由于市场的匿名性以及私人领域从互动频繁社区生活中日渐退却,市场化农民的绝大部分交易对象都没有必要进入他实际生活所关照的领域中,理性关系中的他人只是其内心深处一个个没有差别的数字或符号,这助长了农民几乎不带有任何道德底色的金钱欲。故而,在许多农民内心深处,财富几乎成为人生追求的唯一目标。质言之,就是求富冲动下“农民私性的大规模激发”和乡村人际关系的“自我主义化”。这不仅使得先前大规模“集体性自我”的破碎,每个人的自我都回归到“自身”或所属的“小集体”(实际上是“核心家庭”),同时更使得陷入集体性自我的人,缺乏共情能力。因为熟人与自己构成了一个“小型的集体性自我”,或两人隶属于某一共同的“集体性自我”,对于陌生人则觉得其心必异,不能与其合作或使人际关系“表面化”。这可能就是当前农民合作组织陷入困境的深层次原因。

三、促使农民走向“真正合作”的思考及建议

如果说合作社发展是农村现代化重要内涵之一的话,那么农民的思想观念及意识情态,无疑会对以“人的结合而非资本结合”为内在规定性的合作社组织培育和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所以,合作社的良性发展,除了需要政府提供必要的税收减免、财政支持和机制体制健全等硬件保障之外,更多的还是需要软件建设,即农民现代公民意识的培育。为此,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拓展乡村社会资本,丰富农民的“社会文化网络”

社会资本作用如帕特南 (Robert Putnam)所强调的,在于促进“自发的合作”,“能够通过促进合作来提高社会的效率,也有助于解决集体行动的问题”[15](P195-196)。但是,我国乡村社会历经多年建设,社会资本总体不足,一是传统社会资本丧失殆尽,二是现代社会资本远未建立,农民的原子化、离散化现象严重。因而,需要通过多种途径拓展乡村社会资本。

首先,鼓励和扶持民间组织、志愿服务团体的发展。社会资本是一种社会文化网络,其建设需要载体,如建立个人的邻里网络、组织社群和社会网络,成立互助组织,其中,最重要的是民间组织建设。当前,农民自发成立或政府倡导设立的组织主要有文化组织,如宗族组织、花会、庙会、香会;互助性的公益组织,如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用水户协会和妇女类组织;辅助性自治组织,如民主理财小组、老年人协会、红白喜事协会等。这些组织不单是为弥补政府职能的不足而存在的,而是乡村社区建设的“主体承担者”,也是乡村公民社会的“重要生长点”。更为主要的是,借助于诸多组织,可带来共同利益,降低交易成本,促使人们之间进行合作,并将人们之间的经济关系转为社会关系,形成新的社会资本。因而,各级政府应在法制环境营造、管理模式创新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为农村民间组织创造有利的发展环境。

其次,提供和搭建多种“横向交往”平台,加强农民互动。社会资本建设需从人际互动开始,社会成员间的社会多样化能促进社会的有机联系。有研究结果揭示,邻里设施(聚会、购物或娱乐)的使用与更高水平的居民交往成正相关关系。在一定的共同体中,民众参与网络的密集程度决定着其为共同利益合作的程度,网络越密,民众越有可能为共同利益去合作。[15](P203-294)所以,社区开展多种公益活动,乃至于常态化的文化活动,如文艺队、舞蹈、健美操、秧歌、说唱会、小型运动会、广场活动等,是增强民众合作关系的有益尝试。总之,发展自下而上的组织网络可以拉近农民彼此之间的距离,增进邻里情谊,凝聚合作的力量。

(二)加强公民教育,增进农民公共精神

农民公共精神是指农民个人超越自身利益,追求社区的公共利益,并由这种公共意识生发出对公共事务的关怀,以及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行为。具有公共精神的农民体现出既独立又合作,既有批判精神又有守法意识,自觉地关注、参与村庄的公共事务,促进其成员利益最大化的行为特征。而乡村在集体化终结、国家从社会生活多个方面撤出之后,出现了道德与意识形态的真空。与此同时,农民又被卷入了商品经济与市场的大潮,他们便在这种情况下迅速地接受了以全球消费主义为特征的晚期资本主义道德观。这种道德观强调个人的权利,将个人欲望合理化。正是褊狭的“个人利益观”与“自我主义”,导致了农民合作难的现实。基于此,推进“农民公民意识”或“公共精神”教育工程,着力构建农民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乡风文明建设体系”就显得尤为急迫。需要强调的是,公民意识教育不同于一般技术教育,其更强调政策性。因此,需要政府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资,拓展受教育范围 (乡村各类人群均应成为受教育对象),把公民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教育内容来推进。当然,这种推进不是外在的“强制”,而是要通过对公民意识所施加的教育影响,使得农民觉悟到应当承担的使命和责任,进而达到理性自觉的境界。基于此,在政治教育中,应将纯粹的诸多政策宣讲转化为民主政治意识和参与能力培养;在道德教育中,要将抽象的伦理道德灌输转变为对个体道德的良知启蒙、独立人格和团体意识的培育与养成;在法制教育中,则更应将单纯的知法、守法教育转化为权利、自由观念的启蒙教育,尤其是让农民清楚权利和权力的界限,知晓什么是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现代法治等理念。通过这些内容,提升农民的公民意识,拥有市场经济的道德良知,使其在谋求个体利益时不损害他人利益,并养成关注村落社区发展与积极参与各项公共事务管理的公共精神。

(三)构筑良好人际关系网,促进乡村信任结构的转化

信任是合作的基础,稳定的信任关系使合作成为可能。不同社会对应着不同的信任结构,传统熟人社会形成的是以情感为基础的特殊主义信任,现代社会形成的则是普遍性和制度化的普遍主义信任。从特殊主义到普遍主义转化,是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转型的必然逻辑。然而,当前乡村社会转型中面临的格局是:传统秩序已被破坏,现代秩序还未建立。在此之下,农民信任结构呈现出了“特殊的状态”:传统的人际信任和权威信任的资源存量逐渐式微,但是制度信任并没有嵌入村庄秩序之中形成功能替代——旧的信任结构被破坏而新的信任结构却没有建立起来,由此导致信任结构失调,使得农民之间的合作变得异常艰难。[16]

为扭转此种状况,首先是要建立健全村落成员之间“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联结机制,包括利益表达、整合、约束和利益补偿等机制,促使人们树立起理性的个人利益观。也就是说,通过机制建设使得农民正确理解个人利益并非就是要其进行纯粹的利他主义,只是要求在互惠范围内,从村落共同体整体与公共利益中间接实现自我利益。也只有当农民认识到个人利益的包容性与长期性,才有可能解决乡村已经严重的信任危机,增强合作意愿与动力。

其次,在目前整个社会信任低落的情况下,村落制度信任培育应以政府信用的建立为起点。基层政府及村级组织利用传媒技术向农民提供信息,有条件的地方可尝试通过“电子社区”建设,使得农民能够直接参与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政策选择;与农民之间建立起直接、畅通、互动的信息沟通机制,如合理运用电视、电台、网络和报刊等媒体进行双向的政策沟通,在村落重要地段设置展示版,开办社区论坛或邻里会议;规范和健全社区议事、评议、听证的程序及制度。此外,还应通过农民热线、网站、领导接待日等途径促进农民与组织之间的沟通与互动,增加农民对政府及制度的信任感。

总之,后乡土时代乡村人际关系理性化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但是这种进步又或多或少夹杂异化“质素”,其最大体现就是围绕“个体私利最大化”形成了两种矛盾的心态:一是利己与排他叠加,遇事总是先以“自身利益”是否受损或有利为出发点,而非从长远视角对待利益。同时,害怕他人富起来,非常妒忌他人发财。二是狭隘与实际交织,所谓“狭隘”,即利益是否是我的或自己人的,“实际”即利益是否是现成的。两种心态成为农民选择合作与否的行为依据,而且也使他们陷入到渴望合作而又难以真正合作的困境之中。故而,中国农民走向真正合作的前提,毫无疑问,“硬件”机制体制保障是必要的,但更需要同时进行乡村的“软环境”建设,即公民精神的培育,通过促使人际关系的再造,确立起自由稠密的人际关系而建构起一个普遍信任、互惠和合作的社会。

[1]陆益龙.农民中国——后乡土社会与新农村建设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2](德)马克斯·韦伯.韦伯作品集(Ⅶ)——社会学的基本概念[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3]杨美惠.礼物、关系学与国家:中国人际关系与主体性建构[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

[4]周晓虹.西方社会学历史与体系(第1卷)[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5]宋丽娜.论农村的人情规则模式——以浙东税务场村为经验基础的框架理解[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9,(6).

[6]金晓彤.我国农村居民人情消费行为的特征与基缘——以豫南杨集村为例[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3).

[7]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68.9万[EB/OL].http://nongye.china.com.cn/2013 -01/10/content_5661570.htm.

[8]孔祥智.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基于供给和需求的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课题组.农民合作经济法立法专题研究报告[R].

[10]吴毅,吴克伟.转型中的治理——当代中国乡村社会变迁实证研究[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9.

[11](美)埃瑞克·G.菲吕博顿,鲁道夫·瑞切特.新制度经济学[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

[12](美)费正清.观察中国[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8.

[13]翟学伟.人情、面子与权力的再生产[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14]黄平.乡土中国与文化自觉[M].北京:三联书店,2007.

[15](美)罗伯特·D.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

[16]黄家亮.乡土场域的信任逻辑与合作困境:定县翟城村个案研究[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2012,(2).

猜你喜欢

理性化利益农民
农民增收致富 流翔高钙与您同在
饸饹面“贷”富农民
“结社革命”背后的幽灵:非营利部门的理性化及其成因
环保从来就是利益博弈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能否迎来“春天”?
论人事管理程序化
绝不能让“利益绑架科学”
利益调整要十分注重“稳”字
利益链与新垄断
“五老”以“三用”关爱青年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