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概念辨析
2013-02-15王志立
王志立
(河南行政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2)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1]“正义的社会制度可以为人们提供一个发展的规范标准,为个人道德的发展创造条件。”[2]千百年来,正义一直是人类社会活动的中心话语之一。由于人类处在社会历史长河的不同时期,人们所具有的意识形态不同,所以思想家们有着不同的正义观念。通过梳理西方思想家和国内学者对正义的探讨,看清正义的真正面相。对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的科学正义观,有着重要意义。
一、西方学者对正义多元的理解
正义的概念,在西方也是从古希腊开始使用的。西方政治思想家们在古希腊时期便对正义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并从不同的研究视角进行了解读分析,学科领域涉及到政治学、西方哲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等不同学科,由此也形成了众多的政治研究流派。
1. 正义与权利相关
柏拉图认为正义是存在于城邦政治和个人行为中最一般的合乎“善之理念”的东西,正义的总原则就是:“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天性的职务。”[3]从柏拉图的正义总原则可以看出,正义就是每个人各司其职、各尽所能、尽职尽责。这就说明柏拉图讲的正义在权利与义务中,仅指从义务单方面来讲的,这与现代社会中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的权利义务对等发展是不相符合的。在现代社会中,每个人的才能要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每个人的最大利益要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
诺齐克高扬权利的优先性,提出以权利为核心的“持有正义”理论。在诺齐克看来,一种总的持有现状或结果是否正义,完全依懒于每个人的持有是否正义,是否通过正当途径获得的。
诺齐克的“持有正义”包含三个基本原则:一是持有的获取原则;二是持有的转让原则;三是矫正前两个原则的侵犯原则。如果正义符合“持有正义”的三个原则,就可以说人们对其持有就是有权利的。诺齐克正义观强调的是要对权利正义加大立法力度,用法律规则来保障经济主体的权利,这在现在社会实践看来也有一定的积极借鉴作用。但需要指出的是,诺齐克所强调的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侵犯个人权利太过于绝对化,是不符合现实生活实践的。决不能为了维护某个人的权利而损害大多数人的权利,出现少数人暴政现象,这是不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
2. 正义与公平、平等相关
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即中道”,“公正处于做不公正事情和受不公正待遇之间。一方面是所有的过多,另一方面是所有的过少,公正则是一种中道,而不公正则是两个极端”[4,p100]。“不公正分为两类,一是违法,一是不均,而公正则是守法和均等。”[4,p102]他认为违法和不均是不正义的,合法和均等是正义的。亚里士多德所理解的公正即为公平、平等。他强调在分配的过程中要坚持按比例分配,以比值平等为原则;他所强调以算数平等为原则的矫正正义则与他的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之间存在着根本矛盾,更何况我们不能把正义的实现寄托于再分配中。
罗尔斯专门从公平的角度深化了对正义问题的研究。他认为:“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5,p292]这两个原则的地位并不是平等的,当两个原则发生矛盾时,第一个原则的地位高于第二个原则,第二个原则的后一个方面则优先于第一个方面。这表明任何人在原则的选择中都会公平的收益,不会因为偶然因素或环境因素而受害。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所达到的是一个公平的契约,所产生的也将是一个公平的结果。尽管他从公平的角度理解和阐释正义起到了里程碑的作用,但是,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论没有考虑到现实社会的生产方式和主体的利益需求,仅仅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下的公平正义,是资产阶级协调自由与平等矛盾的一种思想路径。
3. 正义与利益相关
人所追求的一切都是为了利益,功利主义正是从社会利益这一角度来确立正义原则,“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够达到总计所有属于它的个人而形成的满足的最大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被正确地组织的,因而也是正义的”[5,p19-20]。约翰·穆勒认为,“所有与正义有关的问题就是与功利有关的问题”,“其中的差异仅在于前者具有那种特殊的情感,从而有别于后者”[6]。正义与利益相关,但正义不等同与利益,不仅仅局限于“那种特殊的情感”。正义讲求利益获取的途径以及利益所服务的对象,如果为了获取利益不择手段或不计后果则是赤裸裸的、自私自利的个人利益,这不是正义所追求的。一个正常状态下的社会决不能为了满足一部分人的利益而去无理由地损害另一部分人的利益,这样做也不符合权利的要求标准。
4. 正义与美德相关
在古希腊文化发展过程中,美德一直扮演着正义的重要角色。柏拉图认为,“正义是诸德的统领,是存在于古希腊城邦政治和个人行为中最一般的合乎‘善之理念’的东西,是社会生活的支配力量。”亚里士多德也认为,“公正是一切德性的总汇”[4,p90],各种德性都可以囊括在正义的范畴中。“公正是一种由之而做出公正事情来的品质,由于这种品质,人们行为公正和想要做公正的事情。”[4,p88]
美国哲学家阿拉斯戴尔·麦金太尔在《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一书中从美德的角度论述正义。他主张应按照道德的功过、道德的优劣与应得赏罚来实施分配正义。他认为正义应是一种基于实践之上的德性或美德,社会是先有人的美德,后有人所制定的规则。虽然有人认为美德和规则是研究正义的两个角度,但是规则不能决定人的内心活动,而且正义首先是从美德的方面出现的。他认为,一个遵守正义规则的人,可能仅仅是出于害怕惩罚而遵守这些规则的不正义的人。
二、国内学者对正义的探索
对于正义一词的论述,中国古代思想家早已关注之。荀子就从道德品质的角度来理解正义的含义,形成了中国较早美德正义思想观,荀子曾经提倡用“义”来解决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冲突关系的协调。他一直认为,只要人人能够秉“义”而行,人人能够清楚明白人己之分,就一定能处理好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就能够促使整个社会系统实现安定、和谐、有序的状态。孔子和老子也都从均衡平等的角度论述了平等正义思想,孔子曰:“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7]。孔子和老子的古代平等正义观思想对现代社会正义理论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中国古代的正义思想忽视了对社会基本结构和基本制度的评价,更何况封建统治者是为了维护封建制度,不可能建立正义的社会。
“制度建设是现阶段化解矛盾,实现公平正义的现实途径。”[8,p65]“公平正义是我们进行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的重要依据,而科学合理的制度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8,p65]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民主政治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正义的概念也逐渐被学界热议,国内学者纷纷从不同的角度理解正义。廖申白认为:“在拉丁语中,正义具有正直、无私、公平、公道等含义。”[9]王海明认为正义与公正是同一个概念,只是使用场合有区别,正义一般适合用在庄严、正式的场合,而公正则一般不受场合限制,适用于任何场合。他认为:“所谓公正,就是给人应得,就是一种应该的回报或交换,说到底,就是等利害交换的善行:等利交换和等害交换的善行是公正的正反两面;所谓不公正,就是给人不应得,就是一种不应该的回报或交换,说到底,就是一种不等利害交换的恶行:不等利交换与不等害交换的恶行使不公正的正反两面。”[10]这种解释是把公正定义为一种交换行为,是等利或等害关系的互相交换的行为。如果不是等利或等害双方的互相交换,就会出不公正。他还以救人和杀人为例解释等利或等害交换行为即为公正。他认为救人与杀人都是不公正的社会行为。但是,如果施救的人曾经帮助过自己,甚至是自己的救命恩人,那么这种救人行为就是公正的行为;反之,假如要杀死的人是自己的仇人,这种杀人的行为则是公正的行为。另外,学者万俊人对正义也有自己的理解,他认为正义是一个具有多元价值特征的概念。正义既是属于伦理道德的学术范畴,也属于政治学的研究领域,还属于国际关系的研究范围。他认为正义“就是对社会权利和义务的公平分配或安排,以及与此种分配或安排秩序相适宜的道义品质”[11]。这样的定义大致包括两层基本意思,第一,社会必须有合理公平的制度安排与秩序维护,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和保证个人利益的实现及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第二是每个人必须具有正义美德,拥有正义感和公道之心,这也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共秩序的道德起点。高国希教授对正义的研究视角是人与道德的关系,他认为:“正义是指人的群体活动中的一种‘合理的关系”,“是对道德关系和道德行为的价值判断”[12]。
三、正义概念的科学界定
不同社会形态有不同的社会意识,在差异化的历史语境中也就形成了差异化的正义观念,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也有适合社会主义制度的正义观念。
1. 正义的含义
通过对西方正义思想的简单梳理,借鉴国内学者关于正义的研究成果。正义的概念可以这样理解,就是社会主义制度对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公平分配以及与保障分配结果相适宜的法律与道义品质。具体来说包括两方面基本内容,一是指在一定的社会条件和社会状态下,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够平等地享受社会基本权利,同时承担合理的社会义务;二是指每个成员公平地享有社会基本权利和承担合理的社会义务后,社会必须用法律制度加以约束、必须用道义品质来规范保障社会成员的分配结果。
这一定义还包含着以下几层含义:第一,社会主义制度是探讨正义的视域。从原始社会到现代社会,从西方到东方,从人文科学到自然科学,思想家们提出了无数的正义思想,但至今仍莫衷一是,其背后的原因之一便是社会形态不同,意识形态不同,人们的正义观念也有所不同。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所具有的正义观念首先应该是符合社会主义制度要求的,因为我们不可能找到一种正义观念适合所有的社会制度。这样,我们所探讨的正义理应与我国的基本路、方针政策、宗旨以及法律、道德相吻合。第二,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是探讨正义的对象。一方面,正义是相对社会成员来说的,这就说明不是相对某个人或某些人来说的,是一国之内所有的公民。只有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利益得到保证,社会才能有正义可言。对正义的思考主要以客观实际及其规律为基础,特别是要以社会绝大多数人的基本权利为依据,决不能取绝于个别人或少数人甚至某些集团的权利。另一方面,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分配是否符合正义的要求。基本权利与义务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涉及到每一位社会成员,对其分配的正义与否也涉及到每一位社会成员。社会制度对基本权利与义务公平分配的背后隐藏着牵扯到每个成员的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决定了社会利益分配行为是否是正义的。社会利益分配行为正义不仅包括对社会成员利益分配的结果正义,还应该包括对社会利益分配的起点的正义和社会利益分配过程的程序正义。第三,保障正义的实现需要法律、道德以及美德发挥作用。如何保障对基本权利与义务分配的正义性,这还需要法律、道德以及美德发挥作用。法律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对其分配结果的正义性理应保护,这是一种强制性的保护,任何人不得破坏这种正义分配。道德、美德是人们内化的产物,是自发的行为,在法律顾及不到的时候发挥保护正义实现的作用。
社会主义追求正义,其目的并不在于为了单纯的保障权利、分配义务,也不在于非正义现象的存在。社会主义正义的本质要求在于人在一定的经济社会关系中获得自由和解放,实现人的本质规定,求得自身自由全面地发展。人们在一种合理的社会关系中追求自身的和谐、平衡处理社会关系,促进自身自由全面地发展,这是正义的最高准则和公理。一方面,个人在正义的约束下对自身本质规定的追求和确认,达到自身的和谐与发展,另一方面,人对社会进行正确的价值评判,在追求与社会的关系中达到某种程度的平衡,即“权利上得其所得,义务上合理承担”。
2. 正义的原则
正义原则是正义概念的具体化,离开了正义原则,正义概念则是空洞的。正义原则与一个社会的生产方式紧密相连,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是生产方式的两个方面,共同决定着社会发展进步的速度。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进而决定社会的上层建筑,正义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因此,我们研究正义原则应该从生产方式入手。社会主义制度一建立便被认为是正义的制度,因为它消灭了剥削阶级,不断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追求政治上的平等,追求社会上的公平,并为不断实现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而努力。在我国现阶段,正义原则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是平等原则。社会主义所追求的正义以平等为首要目标。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从而表明社会主义正义的平等性以及人民获取平等的能力。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平等就是要消灭阶级差别。新中国成立后,我们消灭了剥削阶级,人们实现了政治上和社会上的平等。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实行生产资料共有制,保证了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平等性;在生产资料分配的过程中,以“劳动”为尺度进行分配,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多劳多得,少劳少得,这保证了劳动者的权利是平等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这体现了人们获取生产资料结果的平等性。社会主义正义原则首先讲求的是平等,如果离开了平等,那么我们将会陷入两级分化,从而造成阶级差别,背离社会主义制度的初衷。
二是公平原则。公平是指社会占有关系、社会分配关系上的公平,体现在人的各种价值得以实现,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能够平等享受和合理承担。公平原则必须要有统一的衡量标准,体现在对人对事的“一视同仁”,不能用双重甚至是多重衡量标准来对待同一件事或同一个人。我国在进行按劳分配的过程中强调按比例进行分配,根据每个人所掌握的技术水平高低,劳动能力的强弱和对社会的贡献程度的大小来分配劳动报酬,等量的劳动能够得到等量的报酬就是公平的分配。在现阶段,我国各级政府通过推进教育公平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证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的实现,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平。
三是效率原则。社会效率的提高是社会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没有效率就意味着我们的社会发展停止不前,意味着我们没有创造更多的财富满足人们幸福生活的需要。我国在实行公有制的前提下,允许多种所有制的存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正是效率原则的体现。人们所追求的一切都和他们的利益相关,为了自身的现实利益,人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创造更多的生产力。正义观念也只有以现实更多的利益为基础,才有可持续发展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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