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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时代警民关系的构建

2013-02-15王世卿徐志豪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警民民意网络时代

王世卿,徐志豪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系,北京100038)

论网络时代警民关系的构建

王世卿,徐志豪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系,北京100038)

随着社会信息化进程的加快,在以网络为代表的新媒体影响下,公民参政议政方式、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社会监督手段等呈现多元化特性,公安机关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网络时代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公安机关应该坚持尊重网络民意、保证沟通互动及时性以及恪守信息真实性等原则。此外,在具体实施上,要注重搭建网络时代警民沟通的新平台、与公共传媒形成良好的协作机制、建立完善的涉警舆情应对模式。

网络时代;警民关系;公安队伍建设

当今社会互联网迅速发展,警民关系建设也呈现出鲜明的网络时代特征。在网络时代,公安机关必须正确把握警民关系的内涵与特征,明确警民关系构建的原则,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时代的有利条件,拓宽渠道、把握重点、多措并举,逐步建立起符合时代特征、适应公安工作需要的和谐警民关系。

一、网络时代警民关系概述

网络时代背景下,随着网络影响因素的扩大、主体平等性和结构互动性的加强,警民关系的构建呈现出挑战与机遇并存的局面。

(一)网络时代警民关系的内涵

警民关系是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在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与公众和社会组织之间形成的一种互动关系[1]。具体来说,警民关系是以预防、惩治犯罪为目的,其变化取决于双方之间的素质、态度和行为的一种公众与警察之间的互动关系。在警民关系的长期发展过程中,有冲突型警民关系、冷漠型警民关系、和谐型警民关系三种主要类型。

网络时代人们的沟通、工作、生活和思维方式均发生了重大变化,网络作为一种日益广泛应用的信息交流平台,对社会矛盾和公安机关的工作产生了许多新的影响。笔者认为,网络时代下的警民关系具有不同于传统警民关系的新内涵,主要指公安机关与网民通过网络平台,在相互间的网络行为以及网络媒介的作用下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受网络时代大背景的影响,警民关系主体在参与心理和行为方式等方面都不同以往,网络媒体等第三方元素在构建警民关系过程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使警民关系更加敏感。网络时代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一方面可以为警民关系融洽提供更好的社会环境和更为宽广的平台,深入推进公安机关“三项建设”,另一方面也利于公安机关充分借助机遇创新社会管理方式,不断深化公安机关体制机制改革与发展。

(二)网络时代警民关系的主要特点

在网络时代背景下,公安机关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主体发生重要变化,网络传播的变革性发展使网民群体成为警民互动的新主体,也是警民关系构建的重要主体。网络因素在警民关系的构建中也起着很大的影响作用。在这种新环境下的警民关系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警民关系主体平等性加强

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公众与警方这两个重要主体缺一不可。在传统警民关系中,警方与公众在信息知情、民意表达、舆论导向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不对等状况。网络时代的到来,逐渐消解了警民关系中的这些不平等因素。

第一,在信息知情权方面,网络时代之前公众获悉涉警信息主要依靠警方发布,信息知情方式相对单一和被动。另外由于网络信息传播渠道不够完善,公众在涉警信息知情方面处于明显劣势。网络时代的到来推动了信息发布和传播渠道的开放性、迅捷性,论坛、博客、微博等舆论平台快速普及,逐渐消解了公众在信息知情方面的劣势,公众可以在第一时间知悉和传播各类涉警信息,信息活动呈现出明显的非权威性和平等性等特征,不再仅由信息发出者单方主宰。

第二,在民意表达方面,网络时代为保障民众参与权创造了良好条件,随着民意表达渠道的扩展和便利,公众对警务事务参与的热情也不断高涨。网络时代,媒体的个体性传播强化了民众的公民属性,调动了他们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公众借助网络媒介参政议政,对涉警事件表达观点,并通过这一过程自发形成虚拟社会利益共同体,增大了普通民众的话语权,网络成为传递原生态的群众情绪和民意的重要渠道[2]。

第三,在舆论导向方面,网络时代之前涉警舆情一般由警方掌控,网络言论载体的日益发达,使网民不再是孤立的个体。借助网络平台的传播,网民意见能够快速聚集、放大,涉警信息经过大量的复制、转载、流通之后,个体的言说便转为团体的声音。而团体的言说远远胜过个人言说的力量,足以对主流媒体的新闻报道以及舆论导向产生重要影响,甚至左右舆情的发展态势。这就必然改变了民众在舆论导向方面的弱势,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警民力量对比关系。

2.警民关系呈现出较强的结构互动性

网络时代各种利益关系日益多元和复杂,警民关系的构建有着较强的结构互动性。结构性互动关系,主要是指警民之间既平等又相互对抗、相互辩驳的关系[3]。

第一,从网民方面来看,网络时代的到来使涉警信息传播活动不再由警方单独主导。涉警信息一旦由互联网发出,所有网民都可以通过博客、论坛、微博等工具转载转发,或者对具体涉警事件发表意见、参与评论。这种情况下,警方随时可能受到网民的提问、质疑、反对甚至批判。另外,网络虚拟空间的匿名性容易导致网民过分强调自我,淡化他们的实体社会角色。在一些涉警事件中,一些不负责任的网民借机在网络上宣泄不良情绪,易使负面信息在很短时间内集结,破坏公安机关的整体形象,影响警民关系和谐。

第二,从网络本身来看,网络时代存在着大量谣言和虚假信息,人们接收信息的状态也呈现出“碎片化”、“轻浅化”趋势。在涉警事件中为人们津津乐道的往往是事件中人物的冲突和娱乐化的戏剧效果,而不是事件中的事实真相。这种“浅阅读”极易引起群体的盲从与冲动。此外,社会公共舆论导向往往发生偏差,部分媒体乐于关注负面舆情,对涉警热点问题大肆渲染,甚至歪曲事实真相,扰乱舆情事态的发展方向。

第三,从公安机关来看,在一些涉警事件中,警方对舆情分析研判重视不够、引导迟缓或者应对不当,致使谣言放大、事态扩散,引发警民关系危机。警方对于负面涉警舆情的引导途径也较为单一,常常采取“封”和“堵”,而不是“引”和“疏”,或者不及时响应,任由事态发展,这些往往导致警方被舆论推至风口浪尖,公信力遭到破坏,引发更大质疑。另外,由于不注重与媒体沟通互动,一些网络涉警事件一旦被媒体炒作,会给警民关系带来更为严重的冲击与破坏。

二、网络时代警民关系构建的原则

(一)尊重网络民意原则

美国学者韩纳西在其《民意》一书中把民意定义为:“民意是具有相当数量的一群人针对重要议题表达其复杂偏好的综合。”[4]在网络时代,中国五亿多网民越来越多地借助网络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表达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关切与诉求。网民参与力量的发展壮大,使网民群体形成了极具现实影响力的“舆论群体”,这一群体可以通过表达利益诉求影响公共决策。因此,尊重网络民意是信息时代发展的要求。尽管网络民意不是全民意愿的代表,也不完全是正确意见的代表,但网络民意是社会多元化的体现,并且借助网络可以有效地同网民进行沟通互动。对网络民意的尊重,体现了中国社会民主化的进程[5]。

公安机关在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过程中,必须时刻坚守尊重网络民意的原则。网络时代诸多涉警事件从微小案件或事件发展为洪水般的舆论浪潮,甚至上升为全国性的公共危机事件,很多时候是由于警方对网络民意的漠视造成的,人们的诉求得不到解决和正确引导,就容易导致矛盾激化,最终演变为重大网络事件。因此,在网络时代,单纯靠封堵、删帖等手段来扼杀网络信息是不可取的。只有转变旧的思维方式,认识到民众的网络诉求不是破坏性力量,以开明的姿态直面网络民意,才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理性选择。

(二)及时性原则

时效性是网络时代新闻价值的重要体现。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人们迫切希望在第一时间了解到事件的详细情况、最新的进展情况。在这种舆情背景下,信息发布的及时与否往往会决定事件不同的走向,进而影响警民关系的发展。人民网舆情监测室针对网络时代的媒体环境曾提出了“黄金4小时”原则。“黄金4小时”就是指新闻发布及时性原则,政府必须做突发事件的“第一定义者”,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迅速反应、快速表态、及时回应,第一时间处理问题[6]。

近年来,社会上一些涉警事件之所以最后酿成严重危机,给警民关系蒙上阴影,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警方没有及时对事件作出反应。网络警民关系事件发生后,往往会迅速在互联网形成舆论场。在这些危机事件发展的初期,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同时伴随媒体炒作,公众往往会被错误信息所蒙蔽,对公众的情绪刺激很大,此时公众的反应是非常强烈的。假如相关组织或个人迅速站出来澄清事实、讲明真相,并为公众所接受,那么事态便会逐渐趋向缓和。倘若警方一再在有利时机失声,网民无法及时从警方获悉有价值的信息,就只能从其他层面了解相关信息,此时一个恶意造谣、扰乱视听的网络帖子,就可能左右舆论的发展方向,甚至引发更为严重的后果。因此,警方在危机事件发生后应该恪守及时性原则,根据公众情绪反应、变化的状况,及时应对,掌握舆论主动权,塑造公安机关负责任的形象,避免谣言扩散,化解警民关系矛盾与冲突。

(三)真实性原则

网络时代,政府掌握着大量的权威信息,面对可能干扰警民关系的网络事件,坦诚向公众发布事实真相,就能较早掌握舆论引导的主动权,避免谣言和虚假信息的传播和对公众产生误导。同时,政府恪守信息真实性原则,也是对民众知情权的尊重,有助于政府更好地同民众进行沟通和交流,得到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也利于树立执政为民、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良好形象,有利于提升政府的公信力。

网络时代,公安机关应该恪守信息发布的真实性原则,应该以真实权威的信息最大限度地平复网民的情绪,为自己争取更加主动的空间,否则就容易成为事态扩大的导火索,引燃网民更大的不满情绪。在网络涉警事件中,警方应当善于在互动回应中建立公信力,提高信息发布的质量,最大限度地挤压传言或者谣言的存在空间,在尚未掌握事件的全部情况时,可以分步骤、有节奏地向网民发布权威信息,改变一些受众对该事件的认识偏差。

三、网络时代警民关系构建的对策

(一)搭建网络时代警民沟通的新平台

警民沟通新平台的建立能够为警民互动提供新的媒介,为警民关系的构建创造便利条件。目前,全国不少地方公安机关都开通了“网上公安局”、“网上派出所”或者“网上警务室”。这些警民沟通的新平台大都以互联网为载体,以信息技术综合应用为支撑,打破空间范围的拘束,将公安机关具体的社会管理职能实施于网上。比如网上派出所和网上警务室,就是把实体派出所和警务室的许多职能搬到网上,借助网络打破原来派出所、警务室行使职能的时空限制。信息发布和咨询、信访举报、网上办事、在线交流等都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网络平台实现,打破了警民沟通的“时空壁垒”。在沟通方式上由“单向交流”变为“双向互动”,网民能够直接与警方进行“面对面”、“键对键”沟通,及时了解关系到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心的案件情况。在服务程序和规范化程度上,从“复杂繁琐”到“便捷高效规范”,有效解决了一些以前群众反映的找公安机关办事难、办事效率低等问题,有力促进了警民关系的发展。

互联网具有开放性的特征,公安工作却有许多方面涉及机密业务。因此,公安机关在利用互联网搭建新型沟通平台追求警务公开和警民互动的过程中,要加强网站的安全维护和保密工作,重视网络风险防范,保障网站的安全性,防止他人恶意攻击,引起谣言的传播等。

(二)与公共传媒形成良好的协作机制

在网络时代,“媒体就是工作伙伴”,任何个人、群体和组织为了达到个人目的或集体目标,都必须依赖公共传媒所掌握的信息资源。公共传媒在网络时代具有双重作用,它既可以造成危机,也可以是解决警民关系危机的钥匙。媒体功能发挥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危机管理与危机沟通的效果,并能迅速产生社会效应[7]。在警民关系事件中,公众对事件的态度和观点很大程度上受公共传媒态度的左右,警方与网络媒体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在危机事件爆发与处置的过程中,争取到公共媒体的理解和支持,能有效地化解警察公共关系危机。

第一,要与公共传媒建立长期合作机制。对待公共传媒,公安机关不能将其作为警民关系事件中的应急工具,现用现交,而是要与公共传媒保持长期、密切联系,公安机关要主动为公共传媒提供信息便利,包括尊重媒体工作人员、为媒体提供采访便利、积极向传媒提供新闻事件线索等。

第二,要善用媒体实现警民沟通互动。网络时代构建和谐的警媒关系,不仅需要与公共传媒建立互动关系,更要善于将媒体为我所用,最终实现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目的。公安机关在构建警民关系中,要注重通过媒体广泛宣传正面信息,多为互联网空间注入正能量,不断增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在一些重大涉警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向媒体通报情况,抢占先机、先声夺人,掌握话语主动权,挤压炒作空间,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三)建立完善的涉警舆情应对模式

1.加强对涉警舆情的分析监测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更新与发展,舆论的交互性和差异性越来越凸显,一些虚假信息会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影响。成立专门的舆情分析监测机构,加强对舆论的及时监测,对公安机关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网络时代公安机关舆情分析监测机构要逐步建立搜集、分析、预警等机制,将网络舆情分析作为常态。注重民意调查与监测,建立网络舆情的数据库,形成一个多来源、多渠道、多观点的网络舆情信息库,把以往着眼于对舆情信息现状的研究转向对舆情未来发展趋势的分析和预测。

2.完善涉警舆论引导机制

公安机关加强舆论引导的关键在于建立一个有效的舆论引导机制。涉警网络事件发生后,网络空间往往瞬间形成舆论场,各种观点迅速汇集放大。在这种情况下,各级公安机关应组织网络评论员及时回应和澄清各种网络传言,及时公布事实真相,对一些敏感的涉警问题进行及时疏导,正确引导网络舆论的发展方向。公安机关也可以动员和组织一批专家学者、高端专业人士参与其中,发挥他们对相关问题深入分析的能力,让他们成为网络舆论的“意见领袖”。在网络涉警事件中网民评论的观点分散、杂乱,公安机关还应该注重放大网民的建设性言论,使之成为权威评论,为警民关系增添和谐音符。此外,公安机关面对涉警舆论时,应秉承理性、文明、平和应对的理念,坚持公开透明,及时有效与网民进行沟通互动。

[1]王世卿.和谐警民关系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47.

[2]林尚立.社会民主与治理:案例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82.

[3]王淑萍.网络时代警民关系新图式及对警务工作的新要求[J].公安研究,2010,(9).

[4]Bernand Hennessy.民意[M].赵雅丽,张同莹,曾慧琦译.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103.

[5]新华网.广东立法:尊重网络民意[EB/OL].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8 - 12/07/content_10467807.htm.

[6]李鹤.新媒体时代:处置突发事件的“黄金4小时”法则[N].人民日报,2010-02-02.

[7]Jennings Bryant&Susan Thompson.Fundamentals of Media Effects[M].The McGraw Hall Companies,Inc,New York,2002.238 -239.

责任编辑:魏瑞霞

D631

A

1009-3192(2013)02-0090-04

2013-02-15

王世卿,女,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系副教授,比较警察研究方向硕士生导师;徐志豪,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0级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

本文为公安部公安理论及软科学项目“网络时代下的警民关系研究”(项目编号:2012LLYJGADX036)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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