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交通大部制背景下公安领导体制与警务机制
2013-02-15贾永生
贾永生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科研处,河南郑州450053)
论交通大部制背景下公安领导体制与警务机制
贾永生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科研处,河南郑州450053)
铁道部撤消后,铁路公安机关的领导与管理体制,包括整个交通运输公安机关领导与管理体制如何整合,是完全回归到公安部直接领导,还是由交通运输部领导、公安部业务指导,这是在新的大交通运输部体制下必须进行明确和“三定”的内容。这种交通运输公安机关的领导体制与编制如何组建,以及未来的执法理念、体制、人事、机制等都需要站在铁路体制改革、转变职能、司法独立以及现代警务机制改革等新的视角和高度来进行研讨。
交通大部制;公安机关;铁路公安;领导体制;警务机制
在大交通运输部体制下,过去一直以铁道部领导与管理为主的铁路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安局和民航总局公安局这些过去分属于不同交通运输部门的行业公安领导与管理机构如何整合与重构,是“三定”工作中要解决的问题。铁路公安的领导与管理,在理念、体制、人事、机制、教育培训等方面都需要站在铁路体制改革、转变职能、司法独立以及现代警务机制改革等新的视角和高度来进行研讨,重新构建大交通运输部制下公安管理体制。
一、大交通部体制下公安领导与管理体制框架
2013年注定要成为铁路公安转制公务员身份后体制改革的关键年。国务院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通过后,铁道部撤销,长期在铁道部领导和管理体制下的铁路公安机关的领导与管理体制何去何从,在大部制思路下的公安体制与领导管理机制该怎样谋划发展,是一个较为紧迫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一)取消铁道部后铁路的行政管理与企业运行格局
近些年,我国铁路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基本保障了国民经济平稳运行和人民生活需要,但也存在政企不分、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衔接不畅等问题。为推动铁路建设和运营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障铁路运营秩序和安全,充分发挥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整体优势和组合效率,有必要实行铁路政企分开,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撤销了铁道部,我国将实行铁路政企分开,将铁道部拟订铁路发展规划和政策的行政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统筹规划铁路、公路、水路、民航发展,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组建国家铁路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承担铁道部的其他行政职责,负责拟订铁路技术标准,监督管理铁路安全生产、运输服务质量和铁路工程质量等。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承担铁道部的企业职责,负责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经营铁路客货运输业务,承担专运、特运任务,负责铁路建设,承担铁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通过后,国务院将对改革实施作出部署,建立工作机制,制定配套措施,排出时间表,逐项抓好落实。抓紧完成新组建部门的“三定”工作,综合设置部门内设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撤销铁道部后,国家铁路局的“三定”方案正在制定当中,不久之后将出台。“三定”方案是指定机构、定职能、定编制,是政府机构改革中最主要的内容。
此次改革铁道部政企分开和并入交通部将同步进行,属于企业职能的部门分出,剩下属于政府职能的部分再并入大交通运输部。但截至日前,交通部和发改委还在确定政企分开方案过程中。铁道部政府职能部分合并到交通运输部后的铁路公安体制与运行机制何去何从?回归到公安部还是转移到交通运输部下?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对于原来在铁道部体制内的铁道部公安局的机构和职能划转却只字未提,属于不正常情况。
应该说,这次取消铁道部的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主导思想是非常明确的,那就是要打破铁道部过去体制下的政企不分状况,这是改革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因此,在撤销铁道部后,对于铁道部的所有内设机构的调整划转也一定应该遵循这样的基本原则,不应该有例外。这应该是取消铁道部背景下的铁路行政管理与企业运行格局的基本要求,也是身在其中的铁路公安体制变革应该面对的大背景。
(二)铁道部取消后铁路公安最高领导与管理机构的体制归属
原来的铁道部公安局在铁道部撤销后归谁直接领导与管理?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这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中央编制办时下正在研究制定的编制问题,由于消息保密,我们一般人不可能知道管理和决策部门是怎样考虑和决策的。因为这个问题事关未来铁路公安乃至整个交通运输系统公安体制与管理问题,笔者在这里愿意就上述几种方案的利弊做些学理性探究。不论未来的铁路公安领导与管理体制是哪一种情况,我们都可以用这些学理探究的尺度分析其科学性与合理性,亦即利弊之所在。
其一,中国铁路总公司代管铁路公安。这种领导与管理体制等于完全具有企业主体的铁路公司代管具有国家行政和司法属性的公安,这绝对是开政府机构体制改革和职能转变的历史倒车,不仅与撤销铁道部、解决政企不分的改革方向相左,也与已经深入进行的铁路司法体制改革背道而驰。这种完全企业化的铁路公司领导管理公安的情形会成为影响司法权力运行、阻碍公安执法工作的体制机制问题。所以,这是一种绝对不能接受的铁路公安领导与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如果说,在铁道部时代铁路本身政企不分的体制下还有一半合理性的话,那么在铁路已经实现了政企分开的情况下,还把铁路公安归属于完全具有企业主体地位和属性的铁路企业领导与管理,那是于行政原理与法律都说不通的。这里笔者还想说明一点,铁路公司不能“代管”铁路公安,其实代管也就是实管,这里不能玩文字游戏。如果铁道部撤销后的铁路公安领导与管理体制不顺,公司管公安,从长远看一定会影响铁路公安机关队伍建设和执法规范化水平,影响民警和社会对铁路公安身份与地位的认识,很难使铁路民警树立从警的神圣感。
其二,公安部直接管理铁路公安或者大交通运输公安体制。以往,铁路公安机关包括其他交通运输系统公安机关的领导与管理体制一直是铁道部等交通运输部门直接领导和管理公安机关,公安部只是把这些公安局列入公安部业务局序列和进行业务指导。在这种交通运输行业领导和管理公安机关的体制下,特别是在政企不分的情况下,交通运输系统公安机关虽然很好地保持了与所管辖交通运输行业的密切联系,但却弱化了公安部对其队伍和警务活动的管理,所以一直存在很多行政与司法体制上的问题。历史实践已经证明,旧体制不利于交通运输行业公安机关的队伍正规化和警务现代化建设,与现代司法体制的要求亦相去甚远。因此,按照铁路等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铁路等行业公安机关脱离原来的行业部门领导回归到公安部直接领导与管理的体制上来是最符合法治要求的,也最有利于这些交通运输行业公安机关的队伍建设和警务执法规范化建设。
不管怎样,基层的体制和运行机制可能变化不大,除非移交地方属地管理,否则主要是顶层领导与管理体制的变化。交通运输行业公安和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保障关系密切,身负的保障运输秩序职责十分重大,所以到底是公安部主要领导还是交通运输部主要领导,都是一种选择。希望改革给交通运输行业公安机关带来新生,有利于正规化和法治化建设。
交通运输系统公安机关,怎样回归正规的国家警察定位,依法履行职责和服务、减少非警务化的不科学用警是与领导管理体制有密切关系的。在法治不完备的现实情况下,警察权常受领导与管理体制制约,交通运输部门领导和管理警察,最容易出现这个问题。在行业部门领导下的警察,常被当作部门保安来指挥使用,非常不利于公安机关的正规化现代化法治化建设和发展,这也与国家和社会发展进步的时代背景背道而驰。以往的交通运输公安机关队伍和警务建设发展已经深受其害,所以不能完全按老路走下去,需要改革,寻求出路与发展。即便交通运输行业公安领导管理体制上回归到公安部,也存在要不要在交通运输部里面设立公安局的问题。毕竟交通运输行业公安的治安保卫工作和交通运输行业的建设、生产服务大局关系密切,有很多需要同步部署的执法与服务活动。如果交通运输公安局在交通运输部里面也作为内设机构,这方面的问题的处理会比较顺畅。当然和以往一样,这样的寄栖在交通部下的公安局,还会存在原行业对警察权干扰的问题。这就看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如何协调以及更高一级的体制设计了。
笔者认为,交通运输行业公安机关由公安部直接领导与管理(把公安部第十局等真正地变成内部业务局)更为科学,同时其在交通运输部设警务联络部,派常驻联络协调人员,比如局长助理和相关辅助人员。也就是说,如果交通运输公安局真的能借此次交通运输行业公安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时机回归到公安部的话,为了保证其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之间的有效协调配合,也应该建立一种新的警务联络保障机制。当然,如果还在交通运输部内设一个交通运输公安局,这个问题就不存在了。还有,如果交通运输公安局或者说公安部十局重组,其内设机构最好有“研究室”。这样可以对交通运输行业公安机关的体制与现代警务机制、重大问题决策和队伍建设、教育培训等开展科学调研,提高领导管理的科学性。
由于国家的交通运输大部制改革方案还没有公布,特别是铁道部取消后整个铁路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是如何框架的尚未披露,原来的铁路公安机构领导与管理体制变革也不好言说。因为目前的铁路公安局和公安处一级要不要整合,怎样划定管辖范围等,要等原铁路局一级的铁路运营机构划定后才能确定。
总之,人大会议上新的国务院改革方案很快就会尘埃落定,与之相关的铁道部取消后大交通运输部体制下的公安机关如何框定领导与管理体制问题是必需面对的课题。
其三,交通运输部内设交通运输公安局或者国家铁路局下设铁路公安局的管理体制。如果原铁道部公安局包括其他交通运输和民航公安局不能直接回归到公安部编制与体制内,还有一种划归的管理体制,就是在交通运输部下整合设立统管铁路、其他交通和民航公安机关的交通运输部公安局,或者如果不能整合现有的民航、交通运输公安局,就在交通运输部下的国家铁路局下设专门的铁路公安局,将原来的铁道部公安局整体移植到交通运输部下国家铁路局内。
把原来的铁道部公安局划转到交通运输下面,是一种有利有弊的领导管理体制。有利的地方是,继续保持行业公安机关与行业政府管理部门的一体化,从组织管理与领导上都能保证交通运输行业对行业公安机关的绝对领导,有利于高效地保卫交通运输秩序和安全生产活动。不足的地方是,交通运输行业毕竟不是专门的公安行政与司法机关,它对其下属的公安机关往往注重使用而不注重建设和保障,长远看不利于公安机关的队伍建设和警务现代化。还有就是,交通运输行业领导和管理公安机关,与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大方向不符。
二、未来交通运输公安系统现代警务机制建设的若干问题
如前所述,原铁道部公安局领导与管理体制的划转,机构、岗位和职能的确定,是否有利于铁路公安乃至整个交通运输大部制背景下公安机关的正规化法治化现代化建设,事关全局与长远。当然,不论最终国家确定的铁路公安领导与管理体制是哪一种模式,未来的铁路公安队伍建设和警务机制改革都面临新形势新体制的影响。笔者这里仅就铁道部撤销后的铁路公安队伍建设与现代警务机制,包括执法规范化建设谈些看法。换言之,在交通运输大部制情况下,无论是在交通运输部下设整合了铁路、民航、交通公安局的新的交通运输公安局,还是回归到公安部体制下的交通运输公安局,在交通运输行业转变职能、理顺关系、分清职责的新形势新体制下,都面临着高效统一的符合专业化、正规化、法治化、现代化准则的现代警务机制建设问题。
(一)交通运输系统公安体制的理顺与警务机制发展
交通运输系统公安体制的理顺主要是要处理好交通运输警察、交通运输行业和国家公安机关这三者之间的体制关系。解决好了公安体制问题,交通运输系统的警察才能满足现代社会对其保卫交通运输安全和社会公共执法的需要,才能适应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统一警政,才能为作为服务行业的专门公安机关依法履职提供保障。
交通运输系统公安机关只有回归到公安部直接领导与管理的体制内,才能步入康庄大道,实现专业化正规化法治化现代化,这应是上策。如果留在交通运输部内,公安部只是业务指导,那么由于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的主业是交通运输而不是公安,所以交通运输行业警察的从属与附庸地位会使队伍建设和警务保障等方面处于劣势,会有很多非警务活动占用大量警力的情况发生,从而弱化警察的执法权,也和司法体制改革方向不十分协调。当然,如果交通运输公安最终是归属铁路公司领导,那等于完全没有理顺交通运输公安管理体制,其警务发展也将严重受损。
在领导体制上,以往铁路公安系统的人事权和财政权由铁路运输企业控制,造成一种企业领导国家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现象,与法治原则相悖。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虽然铁路行业逐步向企业化发展,但整个铁路系统改革滞后和政企不分的状况,使得铁路公安机关的性质模糊不清,其法律地位也受到质疑,甚至有观点认为,铁路公安机关是“企业警察”或“企业保安”。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转变职能方案撤销铁道部,解决铁路政企不分的问题,应该是彻底理顺铁路公安领导与管理体制的最佳时机。不过,目前有“中国铁路总公司将代管铁路公安”的说法,如果将来的实际情况真如此,那么这就是对铁路公检法司法体制改革的“倒行逆施”,是一定要受到学理和法理上的严重质疑的。
(二)交通运输系统公安执法与服务理念的创新
在国家对交通运输行业进行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在依法治国和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交通运输行业公安系统应该与时俱进,更新执法与服务理念,提升执法水平。
一是要树立大交通运输体制下的大交通运输公安理念。新的交通运输部要统筹规划铁路、公路、航空、水运等各种交通运输的发展与衔接。交通运输部统筹规划铁路、公路、水路、民航发展,可以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优化结构布局,实现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和“无缝”连接,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大交通格局。这种大的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体制的变革,一定会在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相互关系与无缝衔接方面产生新的格局,相互衔接更加紧密甚至一体化的交通运输格局也会使其对违法犯罪的防控与打击更具有整体性与协同性。所以,无论是否把原来的铁道部公安局、交通部公安局和民航总局公安局整合为新的交通运输公安局,未来大交通运输的格局都需要统筹规划考虑整个交通运输系统公安执法与服务理念,这样可以照顾到不同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的个性与共性规律特点,特别是它们之间的相互关联,建立起大交通运输体制下的大交通运输公安警务机制。
二是要树立警务协作的理念。体制内外的区域警务协作理念已经成为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成果。交通运输行业公安机关必须打破过去旧体制下的“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儿”的警务理念,树立全行业一盘棋的指导思想,加强与全国各地公安机关之间的警务协作。究其原因,一是交通运输行业具有大联动、流动性强的特点,管辖范围和警力部署都有局限性,打击违法犯罪的执法活动需要打破时空条件限制,获得行业内兄弟公安机关的相互配合与支持,这样才能走集约化警务的路子,整合资源,形成大的合力。二是交通运输行业公安机关所管辖的对象都是列车、轮船、飞机等既具有开放性又具有封闭性的交通工具和场所,所有的交通运输站场港和线路、河道,都是在更大的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之中存在的,而且各种侵害交通运输秩序或者在交通运输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也是社会性的。因此,交通运输公安必须树立警务协作理念。
三是树立科技与信息化工作理念。审视交通运输行业公安机关警务现代化水平,较之地方公安和国外先进发达国家,目前明显落后和发展乏力的就是科技强警和信息化水平。究其原因,其一是公安机关的领导科技和信息化意识不强。领导的意识和重视程度往往是公安工作发展的主要推力。交通运输公安机关的科技装备、科技人才、信息化网络建设、信息化应用研发等方面,明显落后于发达省市和地方公安机关。这和公安机关的领导意识是有直接关系的。其二是保障投入不足。交通运输行业原本就是以经济效益为首要追求目标的市场经济中的行业,对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警务保障和科技投入方面不舍得花钱,造成公安科技与信息化发展落后。无论新的交通运输行业公安机关体制是否能够摆脱原来在交通运输企业领导体制下的羁绊,未来的警务机制和现代化都离不开科技和信息化的支撑,所以公安机关必须牢固树立科技与信息化理念。信息化是公安机关破解行业公安点多、线长、流动性大、高度分散执法等难点的最有效途径,是最有效益的扬长避短的警务方略。
四是树立严格执法理念。交通运输行业公安机关是国家派驻交通运输部门的行政和刑事执法机关,其主体的身份是国家警察,依法履行警察权力和职责。交通运输警察要树立严格执法理念。一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切实履行好警察执法职能。二是科学用警。交通运输警察自身只是依照《人民警察法》、《治安处罚法》和《铁路法》、《航空法》、《交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能把大量的主要的警力投入到非警务活动之中。特别是铁路公安机关勤务活动中,像巡线、安检等占用了大量警力,有时候警察干了保安甚至是铁路职工的工作,这是不科学用警、不依法履行警察职责的表现。在铁路政企分开、体制改革、转变职能的新形势下,必须明确公安机关的执法和安全监督检查职能,一定要把铁路运输安全保障的主体是铁路企业这个基本职责划分问题搞清分清。国务院关于铁路体制改革转变职能新方案要求,通过明确和强化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国家铁路局的安全监管责任,从体制上保障铁路运营秩序和安全。这就是说,铁路企业应该担负安全生产责任。铁路公安机关应该主要担负监管和查处职责,不能把自己变成亲力亲为的铁路职工。
(三)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应具备的素质
不论未来的交通运输公安局是直属公安部业务局还是隶属于交通运输部的业务局,作为领导和组织管理全国交通运输行业公安机关的首脑机关,特别是局长的素养,对于公安队伍建设和业务发展至关重要。
1.公安局领导的素养。首先是个人基本素养的综合性。领导干部的素养包括政治觉悟、文化理论水平、专业知识、道德情操、廉政清明等多个方面,还有理论、政策、法律水平高低。从以往的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主要领导的素养来看,他们普遍存在文化程度低、法律知识弱、战略意识不强等问题,这直接影响了领导与管理水平,从人的要素方面影响和制约了警务现代化水平。
2.公安局领导的素质要与交通运输公安局的职能定位相吻合。作为全国交通运输公安机关的最高领导和管理机构,交通运输公安局的职能定位应该是宏观上的,即研究交通运输公安机关执法和队伍管理所需要的法律法规、政策方略、警务工作计划、监督检查等具有纲领性基础性工作,而不是荒废自己的职能,抢着去做下面基层公安机关应该做好的工作。
3.公安局应该加强科学研究工作。交通运输行业公安工作在队伍管理、体制、机制、警务等方面会有很多不同于地方公安工作的特点,这就需要交通运输公安局加强对策研究,用有系统性有深度的理论成果来指导队伍建设和警务管理,以真正起到引领作用。否则,交通运输公安机关的管理与警务指导就会处于经验层面的管理水平。因此交通运输公安局必须围绕事关交通运输公安工作基础性、全局性、前瞻性问题,深入调查研究,总结提炼经验,分析面临的形势和问题,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更好地把握工作规律,创新工作思路,创新方法措施,创新体制机制,开创交通运输公安工作的新局面。
(四)完善交通运输安全保障法律体系
体制改革与转变职能后的交通运输安全管理与执法,一定要朝着法治化方向发展。原来与交通运输有关的法律法规在新的交通运输体制下要尽快修订,避免执法上的脱节与真空。比如现行《铁路法》对于加强铁路法制建设、运用法律手段依法治路及调整相关的社会经济关系等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该法制定时计划经济体制还占有相当地位,其法律框架和其中一些具体条文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以及铁路行业正在逐步深化的改革已经明显不适应。根据已经改变的形势,参考国外铁路法规和国内其他部门法的有益经验,尽快对现行《铁路法》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以满足铁路发展与改革的需要,就成为当前一项意义重大而且十分紧迫的工作。如加快高速铁路安全立法,从法律层面加强高铁安全管理,也是非常紧迫的任务。由于高铁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从法律层面加强高铁安全管理,确保高铁安全,尤为重要。
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快高铁安全立法。一是加强高铁安全设备质量源头控制,从建设方面严格高铁专用设备准入和招投标管理,严格准入资质和设备质量标准,加大设备质量问题责任追溯力度,确保设备质量可靠。二是加强运营安全管理,规范高铁从业人员准入、培训和作业、设备维护方式以及技术标准,为高铁安全运营提供可靠保障。三是结合我国国情,健全路地联防与综合治理机制,明确高铁联防部门的责任,加大联合执法和惩戒力度,确保高铁运行环境良好。四是完善高铁事故预防及处置措施,将交通、卫生、公安等部门纳入高铁安全管理责任单位,统筹开展应急演练,确保在出现突发情况时沟通顺畅、联系紧密;确立事故统一、合理的赔偿标准。五是加大运营安全监管力度,规定在高铁运营主管部门和企业之外,设立具有独立执法权的监管部门,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各级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用制度避免监管死角。
(五)加强公安教育培训
公安教育训练在公安工作中具有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地位。积极探索构建符合交通运输行业公安实际的教育培训工作体系,对解决部分民警素质不高、职业技能和实战本领不强等难点问题,推动交通运输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长远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必须提高对交通运输行业公安教育训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目前交通运输行业公安教育训练工作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体制机制不够顺畅、训练资源分配不尽科学、训练与实战应用相脱节等问题,对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确保公安教育训练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一是加强公安教育培训的规划,理顺体制。公安部教育训练主管部门应该会同铁道、交通、民航三部门公安局规划统一的大交通运输公安教育培训发展规划,把整个交通运输公安的警察学历教育、上岗培训、在职培训、领导干部培训等纳入统一的规划之中。目前交通运输行业公安系统只有铁道警察学院一所本科院校,面向铁路公安机关培养专业人才,还没有形成面向包括交通、民航专门公安机关的大交通公安专门人才培养体系,需要研究拓展服务面向。铁道警察学院与铁道、民航、交通三个专门公安机关缺乏统一的组织领导和校局合作保障机制。铁道警察学院的教学科研活动缺乏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一线的实践支持和帮助,而一线的警察教育培训也缺乏院校的高水平的专业理论支撑,培训的层次偏低。要想在国家政府机构改革、政企分开、职能转变的新形势下,重振交通运输公安事业,就必须把教育训练工作纳入交通运输事业长远发展的整体布局中,积极构建具有交通运输行业特色的公安教育训练体系,全面提升公安民警思想政治素质、法律素养和实战能力,为交通运输公安事业的长远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二是加强领导,完善机制,构建交通运输公安机关大教育大培训工作格局。必须紧紧围绕公安部党委关于推进“三项建设”的战略部署和《加强和改进公安教育训练工作的意见》的精神,以交通运输公安工作需要为导向,以加强交通运输公安队伍能力建设为核心,以信息化实战应用为手段,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贴近实战,突出特色,进一步创新工作理念和工作机制,着力构建具有交通运输行业特色的大教育、大培训工作体系。三是统筹规划,科学设置,夯实创新交通运输公安教育训练内容。紧密围绕“三项建设”,认真落实《全国公安机关2010—2012年民警培训规划》,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针对交通运输公安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特点、新要求,突出“实战、实用、实效”特点,制定分级分类的培训计划和训练大纲,开展全警大轮训。四是集中精力,狠抓重点,着力抓好领导干部和专业人才的教育培训。各级交通运输公安机关要积极依托公安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有计划、分类别、分层次地开展各级各类专业人员、科技人员培训,努力在各警种中造就一大批专业带头人和领军人物,培养一支研究型、专家型专业人才队伍,推动交通运输公安专业化建设。
责任编辑:刘国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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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3192(2013)02—0005—06
2013-03-18
贾永生,男,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副主编,教授,主要从事铁道警务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