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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产权问题的探讨

2013-02-15鹏,郑

体育研究与教育 2013年3期
关键词:体委中超联赛所有权

张 鹏,郑 旗

中国足球协会(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足球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唯一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1]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它是亚洲足球联合会及国际足球联合会的成员,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其职能为:研究制定足球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方针政策;负责和指导本项目俱乐部的建设和后备人才的培养,管理本项目的各级国家队;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项目的全国竞赛制度、竞赛计划、规划和裁判法;组织教练员、裁判员培训;组织科学技术研究,提高训练水平;制定足球场地标准和足球器材的研究、发展;开展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等。[1]虽然中国足球协会是我国足球运动的唯一法人,而由于目前中国足球协会和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而且按照《国家体委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暂行规定》,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取代了中国足球协会,成为了我国足球运动的最高管理机构。

1 关于职业足球俱乐部与中国足球协会的产权归属问题

从法理角度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人”除了自然人之外还包括公司、企业、社会团体组织。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我国足球运动的法人——中国足球协会与我国职业足球市场的“企业法人”——职业足球俱乐部是平等的法人,也就是说,在法律上中国足球协会与各职业足球俱乐部之间在职业足球市场经营方面不存在谁管理谁的问题,相互之间是合作与协调的关系。但是从我国职业足球的所有权来看,中国足球协会是职业足球产权的所有者。

根据Gross Hart Moor不完全合同理论[2],产权的重要性来自合同的不完全性。因为人们不可能事先预料到未来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或者即使预料到了,也不可能写出来;或者即使写出来了,也会由于法院无法证实或监督成本过高而无法执行。当合同中未预料到的事情发生时,谁说了算?这就是所谓的“剩余控制权”或者“所有权”问题。不完全合同理论认为,控制权只能通过对物质资产的控制才能得以实现。从我国职业足球所有权的归属来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际足球联合会》的有关规定,中国足球协会拥有我国职业足球联赛所产生的所有权利。在此情况下,通过国家赋予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的行政权力和计划经济时代形成并沿革下来的权威,以及中国足球协会作为中国足球职业化改革发起者的身份,中国足球协会(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实际上已经全面掌控了我国职业足球的经营权,即通过对物质资产的控制得以实现了自己的“剩余控制权”。但是,作为我国职业足球物质资本的投资者——各职业足球俱乐部出资企业或个人却拥有职业足球联赛的核心产品——足球比赛的“生产者”即运动员的产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中国足球协会(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一味强调控制,而不重视与俱乐部的合作与协调,二者之间势必会出现不可调和的矛盾。

从1994年足球职业化伊始,中国足球协会就成立了直属国有企业——中国福特宝足球产业发展公司,全面负责职业联赛的经营和运作。由此可见,从职业联赛成立之初,联赛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就被中国足球协会所控制。而2004年“G7革命”事件后,中国足球协会着手成立独立于中国足球协会的公司,负责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的经营和运作。2005年10月24日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第四条明确指出:“中国足球协会作为中超联赛产生的所有权利的最初拥有者,以书面形式授权公司代理经营和开发中超联赛的整体性商务资源,并签订授权协议”[3]。虽然在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第二条明确规定:“公司由中国足球协会及各中超足球俱乐部共同出资组建”[3],但在第四章“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中明确规定:“中国足球协会以人民币出资80万元,占40%”,“其余15家足球俱乐部各出资8万元人民币,各占4%”。中国足球协会成为了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的最大股东。而在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六章“董事会”的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出资最多的股东(中国足球协会)推荐人选,经董事会批准产生”[3]。首任董事长为中国足球协会副主席南勇,而经过董事会批准聘任的总经理为时任中国足球协会联赛部主任的郎效农。可以看出,虽然成立了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但其权利应归属中国足球协会,中国足球协会与各职业足球俱乐部之间仍是控制与从属关系,而不是合作与协调关系。

2 中国足球协会产权制度运行现状

20世纪80年代后期,产权理论研究学者将产权的四大权能抽象为控制权和收益权。在这种抽象产权理论下,产权就成为由控制权和收益权二者有机结合的整体,去掉这个整体中的任何一个部分,产权这个有机整体的性质和功能就会被破坏。这里的控制和收益是对同一物品或资源而言的,如果对同一物品或资源,你有收益权,但无控制权,你对这个物品或资源的产权就是残缺的[4]。中国足球协会对各职业足球俱乐部没有实际控制权,但是却通过对联赛的经营和运作获得了部分收益权;而反观各职业足球俱乐部,虽然各自拥有俱乐部的控制权,但是收益权却是与中国足球协会共同分享,而且其份额仅占很小的比例。我国职业足球的这种产权状况必然会影响我国职业足球的效率。对于只拥有部分收益权的职业足球俱乐部所有者而言,他们的经营行为在给自己带来收益的同时也给他人带来收益权利。如果他们竭尽所能经营、呕心沥血开发,他们得到的收益与付出远远不成比例。而反观中国足球协会,因为他们仅仅拥有职业足球的收益权,但没有对职业足球俱乐部的实际控制权,所以中国足球协会不能也不会承担职业足球俱乐部的经营风险。在这种情况下,理论上存在中国足球协会可能就会做出对自己有利但是有损于职业足球俱乐部的决定,造成非效率的结果。此外,按照张五常等人的观点,产权制度的安排实际上就是一组合约安排[5]。

在这种合约安排中,风险的承担是合约安排的重要内容之一。1994年职业足球元年,由于福特宝公司没有操作任何赛事推广的经验,在国际足联的帮助下,福特宝与国际足联旗下的赛事推广商国际管理集团(IMG)就甲A联赛、赛事冠名和商务赞助签订了合作协议。IMG(国际管理集团)公司以“一年120万美元承包费,以后每年20%递增”的条件拿下头五年甲A联赛的商务开发权。实际上就是中国足球协会以承包制的方式将职业足球的商务开发权租给其他企业(IMG),中国足球协会以中国职业足球所有者的身份向推广商收取固定的租金。这样,在合约期内中国足球协会就不用承担职业足球推广的风险,同时也失去了推广职业足球的剩余索取权,以及大部分推广我国职业足球的控制权。推广商(IMG)以不菲的价格获得了我国职业足球的整体商务开发权、开发的剩余索取权以及推广的实际控制权,同时也承担了推广的风险。而中国足球协会在将职业足球的推广权租给推广商的同时,中国足球协会获得了租金的支配权,也就是说中国足球协会获得各职业足球俱乐部的剩余索取权。从以上可以看出,由于人力资本与资金资本的本质属性,只有出资企业才是职业足球市场中的风险中性者,而中国足球协会却成了享受剩余索取权,但是却能规避风险的产权主体。

由于中国足球协会是我国职业足球联赛的实际所有者,这种产权制度安排与不完全合同理论、产权残缺理论和风险补偿原则之间存在相悖之处,所以导致中国足球协会和各职业足球俱乐部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造成我国职业足球联赛开发不力、造血功能不足的现实,最终导致我国职业足球市场秩序的紊乱。

3 关于职业足球俱乐部投资方之间的产权问题

1992年1月30日,中国国奥队遭遇“黑色九分钟”,以一比三负于韩国国奥队后失去了进军巴塞罗那奥运会的资格。1993年5月28日,在1994年美国世界杯亚洲区预选赛小组赛中,中国国家队以零比一负于也门国家队,失去了晋级机会。可以说,国奥队和国家队的连续失利证明中国足球已经跌入谷底。而当时国内的大背景是:邓小平同志的南巡讲话,使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掀起了高潮。为了顺应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国家体委(现国家体育总局)决定以足球为突破口,确定了以足球协会实体化和组建职业足球俱乐部为中心的改革构想。此后组建了全国和地方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对内是各级体委的一个机构,对外是各级足球协会,兼具政府和社团两种性质、成为体委将具体办理体育的职能从体育行政机关中完全剥离出去的一种过渡形式。原来的体工队专业比赛也随之变为俱乐部联赛。各个俱乐部负责招募运动员、教练员并进行俱乐部层面的商务开发。

在我国甲A和甲B联赛的职业足球时代,职业足球俱乐部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政府或体委兴办的;一种是以政府或体委为主,由企业或个人协办的。从所有权性质看,十二家甲A足球俱乐部中,有九家职业足球俱乐部由体委和企业共同拥有所有权,属于混合产权,有三家职业足球俱乐部产权归属于体委和军队,属于公有产权;十一家甲B足球俱乐部中,有八家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所有权由体委、国有企业或政府部门拥有,属于公有产权,有三家职业足球俱乐部产权归属于体委和企业,属于混合产权。从政府或体委兴办的职业足球俱乐部来看,职业足球俱乐部产权属于公有性质。按照产权理论,公有产权制度下所有权人与所有物之间的关系并不明确和清晰,甚至可以说所有权人和所有物之间是一种“虚无缥缈”的关系,也就是说任何一个中国公民都是所有者。但任何一个中国公民又都不是所有者。因为对于“公有制”下的“所有物”,任何一个中国公民都可能没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就只能委托某一组织集体或某一执行者来实现对“公有资产”的管理和运行,这样就必然存在着权利和责任的关系问题。因此,从法学角度讲就出现了漏洞,使“公有资产”的责任不清,赏罚不明。在“公有资产”使用过程中,使用人对于财产的使用结果并不承担经济责任。如果使用不当并造成一定的损失,即使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刑事处分,但是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和之后都不会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即使用不当者绝对不可能受到丧失所有权的经济利益惩罚。这就导致了在职业化成立以后,作为俱乐部的使用人——董事长或总经理一味地重视竞技层面的成绩,追求个人政治资本的最大化。如果在职业足球俱乐部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失时,作为使用人也不会受到经济方面的损失或惩罚,所以作为职业足球俱乐部的负责人就忽略或忽视了职业足球经济层面的经营和开发,造成了我国职业足球从开始就出现了经营开发不力、造血功能不足的局面。

而在甲A和甲B的十二家由政府或体委与企业合办的职业足球俱乐部来看,因为职业足球队由专业体制下的体工队转变而来,政府或体委拥有运动员、教练员、训练设施和生活设施这些“资产”的所有权,企业主要就是资金方面的投入,政府或体委与出资企业联合组成了董事会,负责职业足球俱乐部的管理。在这种合作形式下,双方面临的产权矛盾日益突出地显露出来。虽然在职业足球俱乐部组建的过程中双方都签有协议,但是由于协议内容比较模糊,在协议的履行和执行过程中,协议双方的任何一方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诉求,都希望拥有更大或更多的收益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由此,在投资方和地方体育局之间因为职业足球俱乐部所有权的不清楚、不明确而引发一些权利和职责方面的矛盾,给职业足球俱乐部的稳定发展造成了一定的障碍,进而给我国整个职业足球市场秩序造成一定程度的混乱。不仅当事双方的利益受到了一定的损失,而且也影响到我国整个职业足球市场,最终受到损害的是整个职业足球。

从2004年我国职业足球联赛改革以来,原来的甲A和甲B联赛分别升级为中超联赛和中甲联赛。从十六家中超俱乐部的所有权性质看,有九家俱乐部归民营企业所有,属于私有产权,有六家俱乐部归国有企业所有,属于公有产权,一家俱乐部的所有权属于混合产权;十六家中甲俱乐部中,十一家俱乐部的所有权归民营企业所有,属于私有产权,而其余五家所有权属于公有产权。可以说从目前俱乐部的产权状况看,属于私有产权的俱乐部占了大多数,这些俱乐部的产权也是最为清晰和明确的,但仍有部分俱乐部的所有权为公有产权,产权较为模糊。

4 结语

现阶段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在经营开发方面还有待于提高和完善。俱乐部市场应该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建立健全合理的职业足球市场产权制度的管理,逐步增强俱乐部的营销管理意识,使俱乐部能够实现自给自足,独立发展,并且能够形成一套独特的行之有效的经营管理方法,使我国职业足球市场秩序能够井然有序地良性发展,进而实现稳定的跨越式发展。

产权制度这个复杂而庞大的体系,在不断变化发展的过程中,一定会更加有效地组合、调节和保护好我国足球市场的运行秩序。我国足球市场的产权制度必须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更好地提高足球市场发展过程中各个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我国整个足球市场秩序的规范与稳定。

[1] 中国足球协会科学技术委员会编.中国足球事业年鉴(1992—1998)[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0.

[2] 费方域.企业的产权分析[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

[3] 中国足球协会.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章程[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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