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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营改增”试点调查分析

2013-02-15

统计科学与实践 2013年2期
关键词:进项税负税率

张 腾

(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上海 200003)

近期,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再次对上海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所涉及的6+1行业①即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6个行业和交通运输业。的部分企业开展调研,了解“营改增”试点的进展及企业反映的新情况、新问题。本次调查通过问卷与座谈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调查样本包括闵行区、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的128家企业。其中,交通运输业企业29家,研发技术服务业企业13家,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19家,文化创意服务业企业14家,物流辅助服务业企业17家,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企业16家,鉴证咨询服务业企业20家。主要情况如下:

一、上海“营改增”试点效果良好

1.多数企业税负明显减轻。调查显示,有64.1%的受访企业税负减轻或基本不变,24.2%的企业税负下降超过30%。从“营改增”试点涉及的行业看,物流辅助服务业和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受惠最多,分别有82.4%和81.3%的受访企业税负减轻。

企业税负减轻的主要原因:一是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实际税率下降,成为“营改增”受益最多的群体。调查显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全部实现减负,其中48%的企业税负下降超过40%。二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实际税负减轻。“营改增”使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增加。在税负下降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中,97.8%反映由于“营改增”后上游企业可开具增值税发票或本企业购进设备扩大规模所带来的进项税抵扣增加,使企业的实际税负减轻。

2.部分服务业企业起死回生。“营改增”消除重复征税,为处在困境中的企业“雪中送炭”;为经营状况较好的企业提供扩大规模的良机,为其“锦上添花”。航运业自金融危机以来受到重创,面临需求下降、运价下跌、业绩下滑等多重困难,不少企业陷入亏损境地。如上海某海运有限公司,2012年前三季度处于亏损状态,因此实际缴纳增值税为0元。若以前三季度营销情况按原营业税税率计算,应缴纳营业税额334万元。“营改增”减轻了企业负担,为他们挺过最困难时期,起死回生提供了机遇。再如上海某传媒经营有限公司,作为一家以报纸等传统纸质媒介为主营业务的公司,近年来受到网络等新媒体的强烈冲击,已濒临破产。“营改增”之后,由于占公司成本约七成的印刷费用可作为进项税抵扣,公司税负下降92.6%,企业有机会拓展网络营销业务,为后续发展赢得了资金和空间。

部分企业借“营改增”试点东风开拓业务、扩大规模、并加大了技术改造力度。如上海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2012年新购大量叉车,扩大业务规模。由于进项税抵扣额巨大,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同比下降98.6%。税负减轻使企业有资金和能力增加技术改造投入。

3.“营改增”试点初期存在的一些问题已基本解决。针对“营改增”试点初期,交通运输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反映税负增加、部分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等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6月份出台了《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查中,近七成企业反映,上述问题已基本解决,逾两成的企业反映上述问题正在逐步解决之中。

(1)进项税额抵扣渐趋合理。逾六成企业反映,“营改增”试点初期存在的进项税抵扣范围方面的问题已经解决。比如,针对试点初期,交通运输企业反映在外省市购买的燃油、配件和发生的修理费部分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问题,有关部门及时出台规定,允许以实际支出额抵扣。再如,针对试点初期,部分国际航运企业反映因享受零税率待遇,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下游的货物代理公司因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愿意接受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规定试点地区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以后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使这一问题得到解决。本次调查中,相关企业均表示非常满意。

(2)配套细则措施落实有力。近九成企业反映,配套政策不完善这一问题已基本解决。调查发现,对于此次“营改增”试点税负增加的企业,财政扶持政策已基本落实。上海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地税局发布了《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的方式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由市与区县两级财政分别设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对“营改增”试点企业的财政扶持。对于“营改增”后税负增加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的企业,税务部门会及时通知其申请扶持,并依申请返还其税负增加额的70%,返还的税金在其申请后一个月内即可到账。这一措施大大减轻了税负大幅增加的企业的负担。

4.企业对“营改增”试点满意度较高。调查显示,30.5%的受访企业对“营改增”试点表示“很满意”,40.6%的受访企业对“营改增”试点表示“较满意”,两者合计达到71.1%,超过七成。企业对于征税设备、发票管理和税务系统服务水平的满意度最高,有78.9%的受访企业对征税设备、发票管理表示“很满意”或“较满意”,有74.3%的受访企业对税务系统服务水平表示“很满意”或“较满意”。据了解,为保障“营改增”试点顺利推进,国家税务总局在2011年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2011年第74号),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此举为企业提供了方便。在2012年6月再发布补充通知,规定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六条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此类纳税人的负担。

5.多数企业对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总体来看,“营改增”对企业利大于弊,受访企业对其发展前景普遍看好。从长远来看,增值税只对商品新增加值征税,企业更有积极性去增加投入、改进技术。另外,“营改增”促进了社会专业化分工,制造业企业会更多地将运输业务外包给运输企业。“营改增”还促使制造企业将研发、设计等服务环节从主业中剥离出来,使研发和营销做大做强。“营改增”后,多数企业税负下降,企业负担减轻,资金更加充裕。对部分税负增加的企业,财税部门也及时出台并落实了财政扶持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二、“营改增”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1.仍有部分服务业企业反映税负增加。调查中发现,有35.9%的受访企业反映税负增加。交通运输业和鉴证咨询服务业受影响较大,有58.6%的交通运输业受访企业税负增加。他们认为税负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实际税率的提高,即原来按营业额的3%缴纳营业税改为按增值业务的11%缴纳增值税。虽然进项税抵扣范围已渐趋合理,但企业仍有不清楚、不明确的地方。43.4%的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业、鉴证咨询服务业受访企业税负增加。这些企业原本营业税税率为5%,“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为6%。由于这些企业成本主要由工资、房租、物业费构成,这部分支出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看上去税率调整幅度仅1个百分点,实际上企业税负略有增加。考虑到近几年企业用工、物业成本不断上升的现实,他们多认为此次“营改增”试点对企业的实惠不多。

2.部分企业希望加强“营改增”有关政策的宣传和解读。一些企业反映,虽然 “营改增”试点已近一年,但对于进项税抵扣范围、可用于进项税抵扣的发票或单据种类等,尚不十分清楚。比如国际航运企业开出的对账单、铁路系统开出的行政收据、海外关联企业提供的提单收据等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用于合法抵扣,财务人员心中无数。企业希望税务部门能将抵扣内容或抵扣方式等制成“增值税可抵扣项目”清单,方便企业对照抵扣,合法缴税。

3.部分企业希望提供高效便捷的政策咨询服务平台。试点企业财务人员普遍反映,“营改增”对企业规范财务制度和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试点中经常碰到疑难问题需要专业部门解答。目前税务部门虽然有12366热线和直接联系企业的税务专管员,但对企业碰到的具体问题,常常难以给出明确的、可操作的答复。另外,对于政府出台的诸多政策,许多企业反映并不知情,也就无法享受。如上海某软件有限公司反映,“营改增”后,企业税负有所增加,但企业并不知道财税部门有对税负增加企业的税收返还政策,更不知道如何申请。调查中,多数企业希望健全12366热线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效率,同时加强网络、微博等其他沟通平台建设,以方便企业更好地获取政策信息,及时向政府部门咨询和反映问题。

4.部分企业希望进一步简化税负增加部分返还流程。调查中,有43.2%的受访企业对税负增加部分返还政策的手续便利性评价“一般”,13.5%的企业表示“不太满意”,手续便利性成为该政策中企业满意度最低的部分。部分企业反映,申请税收返还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很多,多有不便。比如申请税收返还时,税务部门一般要求企业打印全部报税清单,可企业在前一段时间报税时,已向税务部门提交过电子版报税清单了。不少企业希望能进一步简化流程,减少不必要的重复申报。上海某船舶代理有限公司反映,企业已达到税收返还标准,但是由于业务量大,涉及发票多,需要准备大量的材料。由于申请环节繁琐,企业无法按月申请,只能累积一段时间后一并申请。此种情况下,虽然返还的税金能在1个月内到账,但实际上还是对企业的流动资金周转带来了不利影响。

5.希望健全“营改增”相关的各类税费征收制度。增值税是价税分离的税种。增值税发票的开票额即含税销售额中包括不含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两部分。销项税额需上缴国家,企业的收入为不含税销售额部分。对此反映最为集中的是广告行业。目前广告业企业需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计征率为3%),征收额是价税合一的,按开票额来计征。企业认为应以不含税销售额为税基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两种测算方法,虽然绝对数额差距不大,但不一致的税基标准会增加企业财务管理负担。企业提出,“营改增”后,有关部门应进一步清理与之相关的税费征收制度,真正实现避免重复征缴。

三、若干思考及建议

1.当前形势下,适度延长部分优惠政策的有效期,帮助航运企业度过困难时期。上海大力推进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需要对国际航运业提供一定的政策优惠,以促进行业的发展,尤其是在航运业整体不景气的情况下。国际航运的零税率优惠政策是影响货物代理企业、外贸企业的盈亏线的关键因素。如某国际轮渡有限公司非常关心对国际航运的零税率优惠政策何时到期,该公司目前享受这一优惠政策,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但若政策停止,就需要缴纳11%的增值税,对公司会产生很大影响。

2.适当降低现代服务业企业税率。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必须要依靠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此次把现代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目的是降低现代服务业的税负、促进其发展。但调查显示,有相当部分的研发、信息技术服务业和文化创意服务业以及物流辅助服务业企业税负增加。其中,有92.9%认为“实际税率提高”是其税负增加的主要原因,42.9%认为“房租、物业等费用在总成本中占比较大的项目不能完全抵扣”是其税负增加的主要原因。现代服务业企业原营业税税率为5%,“营改增”后,其增值税税率为6%,名义税率虽然只提升了一个百分点,但由于这类企业进项抵扣少,其实际税率也是有所提高的。对于现代服务业企业,尤其是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业和鉴证咨询服务业企业,工资、房租、物业费是其成本的主要构成部分,而这部分支出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如上海某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反映,该企业原来的营业税税率为5%,“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上升为6%,而企业成本中大部分为人工费和房租,不可作为进项税抵扣,可进行抵扣的只有占成本总额很小一部分的办公用品费用,企业税负增加8.4%。另外,调查中涉及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多数为小微型企业。有企业反映,为节约成本,其供应商多为个体经营者或者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能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进行抵扣。而能够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上游企业要价较高,即使可进行抵扣,企业成本仍会上升,使企业经营面临困难。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小微型服务企业发展,使现代服务业企业真正能从“营改增”中得到实惠,建议直接适当降低其税率。

3.为一些劳动密集型及科技型服务企业创造更宽松有利的发展环境。调查显示,有19.7%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近年来经营情况有所恶化,导致其经营困难的主要原因是劳动力成本上升以及市场竞争激烈。对于上海这样一个有两千多万常住人口的大城市,虽然发展方式正在转型,但劳动密集型企业对于解决就业、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是不能忽视的。近年来,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企业用工成本居高不下,而且技术含量不高的劳动密集型企业面临着非常激烈的同质化竞争,企业经营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困难。希望能给劳动密集型企业一定的税收、财政方面的优惠扶持的政策,使上海经济能够平稳地实现转型。

为使企业结构从“橄榄型”真正转变为“哑铃型”,需重点发展科技型服务企业。科技型企业投入大而产出不确定,需要政府的帮助与扶持。科技型服务企业需要大量的高学历、高知识水平、有创新能力的人才。扶持科技型服务企业,对于上海招揽并留住高级人才、保持发展活力有着巨大意义。研发技术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业等科技型服务企业目前面临着成本居高不下等困难,尤其是用工成本不断上升给企业带来很大压力。调查显示,有29%的此类企业用工成本占总成本的50%以上,高昂的用工成本对他们的发展产生着不可忽视的影响。“营改增”后是否能考虑到科技型服务企业的现状,为他们提供一定的优惠政策。比如在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方面为这部分企业放宽一些条件,或者给予他们一定的税率上的优惠,并能在融资方面提供一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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