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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体育职业院校校企、校队合作长效机制研究

2013-02-15杨永青

体育研究与教育 2013年1期
关键词:校队运动队职业院校

杨永青

1 体育职业院校校企、校队合作现状

1.1 体育职业院校与涉体企业的合作现状

我国体育职业院校也与其他高等学校一样,肩负着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任务,而体育高等职业院校的首要任务是培养体育人才。随着体育事业的不断发展,体育行业对各类高素质体育人才的需求越来越迫切,特别是体育产业的蓬勃发展,使得涉体企业的数量和规模迅速增长,这些企业对体育经营与管理人才的需求也在逐年增加。随着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的颁布,全民健身已成为国人的自觉行动。全民健身运动不仅带动了体育产业的发展,同时也扩大了涉体企业对体育专业人才的需求。以安徽省为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实施意见中就明确指出:“到2015年,体育产业总量初具规模,体育产业增加值以平均每年20%以上的速度增长,占全省生产总值比重超过0.5%,超过中部省份平均水平。”[1]由此看来,随着安徽省体育产业与体育服务业的快速发展,涉体企业对管理、经营、中介、科研等高层次体育专业人才的需求还是非常大的。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由于体育职业院校与涉体企业的合作不够顺畅,校企之间在短期内还很难做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双赢。再以安徽省为例,目前,该省只有一所体育职业院校,即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从该院的统计数据可知,截至2009年底,该院体育教育管理系、社会体育系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基地62个,其中涉体企业17个(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两个),但是,到2012年9月底,由于种种原因,上述两系的实习实训基地数量已减少至22个,其中涉体企业减少为10个。大部分企业有实习补贴,但少数企业会向学院收取一定的实习管理费,顶岗实习的学生均有补贴。2009年,17家接受学生实习实训的涉体企业共接收了23名毕业生,占实习实训总人数(次)的1.5‰。由此可见,一方面,与学院合作的涉体企业数量明显减少了,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也出现了易建难守的尴尬局面;另一方面,大部分毕业生到企业后,只能作为见习生进行实习,而顶岗实习实训的学生数量不多,短暂的见习期很快就过去了,学生一方面很难从企业学到经营或管理方面的经验;另一方面也不能充分展示学生所学的技能,更谈不上顺利就业了。那些合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不是企业和学校通过简单沟通、协商就能解决的,必须通过合作模式不断创新才能逐渐加以解决。

1.2 体育职业院校与专业运动队合作现状

由于我国竞技体育的发展走的是举国体制的道路,目前,全国各省(直辖市)均有体育主管部门(体育局)负责本省(市)的竞技体育的发展规划以及运动员选拔、训练、比赛和管理等事务。每个省都有一至两所体育(职业)院校,这些院校除了为社会培养一定的体育教育、管理人才外,还有一个重要职能,就是为省级专业运动队输送竞技体育人才。校队合作的办学模式也应运而生。以安徽省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为例,截至2009年底,该院在全省范围内共建立校队合作性质的实习实训基地45个。这些实训基地的建立,有力地推动了学院运动训练专业学生专业技能的提升,也缓解了学院师资和训练场馆的压力。45个实习实训基地一共接收实习实训学生2.9万余人(次),其中在六个省级运动管理中心(专业运动队)接收实习的学生8 174人次,在专业运动队长训的(顶岗实习)的实习实训学生270人次,其他39个实习实训基地为地、市级体育运动学校。体育职业院校师生通过到专业(业余)运动队实习实训,可以迅速提高实习实训师生的运动训练水平,也为专业运动队选拔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提供了机遇。不少长训(顶岗实习)学生(顶岗实习),入选省、市专业运动队代表队后,会有机会代表省市参加各类体育比赛。建院以来,该院有一大批学生通过实习实训,提高了运动训练成绩,在各类比赛中,也取得了优异成绩,校队双方对此也都很满意。但是,由于专业运动队在编制、经费、场地、教练员数量上有限,不可能同时接收大量学生进行实习实训。同时,专业运动队也会担心如果接收太多实习实训学生,会影响到专业运动队的正常训练与管理。这些问题,对合作办学的规模和深度都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另外,在地市级体校实习实训的学生,由于受到实习经费、训练水平和训练场地等客观因素的影响,有些基地实习实训可能会流于形式,再加之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利益至上等因素的影响,学生在实习实训过程中,一旦出现问题,双方就会推卸责任,相互指责,合作只能无果而终,最终损害的还是学生自身的利益。其他省份校队合作也都存在类似的的情况。目前,校队合作的总体状况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前景广阔,道路曲折”。运行道路的曲折性,主要表现在校队合作观念、管理体制以及运行机制的转变上。要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只有通过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合作模式创新,坚持以“双赢”战略为目标,以“双师”培养、“实习实训”和“科教训”一体化为手段。通过校、队之间的密切沟通与协作,才能保证校队合作的长期健康发展。也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学校、运动队和实习学生之间的矛盾。毕竟学校、运动队和学生三方之间的目标是一致的。应该说,校队合作不仅成为专业运动队选拔培养人才的重要途径,也是对国家实施的“通过开展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以实践教学的改革为突破口,实现学校与企业间的无缝交流,技术合作,是解决学校人才培养质量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系统性偏差和结构性矛盾的根本途径。”[2]

2 体育职业院校校企、校队合作的模式及存在的问题

2.1 校企、校队合作模式

众所周知,校企合作是大中专院校谋求自身发展、实现与市场接轨、大力提高育人质量、有针对性地为企业培养一线实用型技术人才的重要举措。其初衷是让学生在校所学与企业实践有机结合,让学校和企业的设备、技术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以切实提高育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技能型人才的培养质量。而校企合作的模式分类,集中起来可以归纳为:企业引入、设备共享、技术推广、岗位承包、校企共训、“培训移植和实训承包。[3]有学者将校企合作的模式划分为以企业为主的合作教育模式和以学校为主的合作教育模式。前者包含“订单”式、“企业联办”式;后者包含“劳动和教学相结合、工学交替”式、“产学研”式和“学校引进企业”式。当然,也有部分学者把校企合作分为五种模式,不管分类如何,其实质都是“产学结合、学训结合、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人才培养模式。通过学校、企业和专业运动队的密切合作,为社会培养出有创新能力、创业能力,能够在生产一线从事生产经营、在运动场从事运动训练的高素质高技能专业人才。校企、校队合作不仅能够满足涉体企业、专业运动队的人才需求;也能使学生的实践技能得到提升。校企、校队合作模式的最终目标是:“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具体到体育职业院校,它与涉体企业的合作模式应该和其他高职院校没有什么区别,与专业运动队的合作与校企合作在本质上没有区别,但在具体名称上可能有所差异,这也是体育职业院校的独特之处。例如,校企合作中的“顶岗实习”,在校队合作中应该被叫做“长期训练”,参加专业运动队长训的学生也和顶岗实习学生一样,享有劳动报酬。严格地说,这些参加长训的学生也应该像其他顶岗实习的学生一样享有工伤或意外伤害保险。遗憾的是,我国少数省市在这方面还存在盲区,制度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改进。

2.2 存在的突出问题

校企合作办学,既是一种新型的办学模式,也是一种符合社会需求的人才培养模式,其亮点在于把理论教学与实践技能融为一体。一方面,企业通过提供实习实习基地,不断提高实习实训师生的实践能力;另一方面,学校通过科学研究,将好的科研成果转换为企业的生产力,帮助企业提高员工素质,提升市场竞争力,一举两得。因此说,校企合作其实就是一种资源共享、利益共享的人才培养模式。这种办学模式从理论上说,是一种好的办学方式,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合作主体之间诉求不同,价值观也不同,双方合作起来不太顺畅,总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不利于“双赢”目标的实现,也会制约校企合作的长期发展。这些问题应该引起政府、企业和体育职业院校的高度重视。

2.2.1 认识不足、合作缺乏多元化 我国体育职业院校大部分是由原体育运动学校为主体升格而来。这些职业院校,一方面,缺乏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经验;另一方面,在教学软件和硬件方面,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不足,尤其是在多元化培养目标并存的客观条件下,往往会出现办学目标不明确,办学定位不准确等问题。有些体育运动学校名称上虽然升格了,但办学思路和办学理念仍旧是原来的中专模式,多数院校对校企合作办学明显存在着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等问题。观念上的误判,必然会带来行动上的迟滞。认识不足带来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有些体育职业学院,只重视3+2阶段的前三年运动训练和输送率。换句话说,这些院校一般比较重视这一阶段的校队合作,而对第二阶段和其他非训练专业学生的实习实训重视不够,校企合作缺乏多样性。目前,这种现象还比较普遍。这种认识上的不足,不仅会导致非体专业的校企合作被弱化,也可能会使学校的实践教学工作出现偏差,进而影响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效益。

2.2.2 行业办学缺乏比较优势 体育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一方面,可以节约办学成本;另一方面,学生通过在企业实习实训可以提高综合实践能力,对今后就业有利,学校一方当然愿意与企业合作。然而体育职业院校大都属于行业办学,体育行业在合作培养人才问题上往往缺乏共识,“目前体育职业院校开展的校企合作大多处于校方自发状态,体现在学校通过自然人的人脉关系寻求企业帮助,企业接受合作的积极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也未能出台相关的政策和措施在学院和相关企业间进行协调和沟通。”[4]在此背景下,体育职业院校与涉体企业的合作是很难进行下去,更谈不上长期合作了。企业即要考虑自身的经济效益,也要考虑学生实习期间由于意外伤害带来的损害赔偿责任,加之国家又没有制定完善的扶持政策予以支持和保障,大部分涉体企业有可能不愿意接受学生实习实训,当然也不可能与学校或实习学生签订劳动协议。此外,由于我国体育产业发展起步较晚,涉体企业的发展规模均很有限,不可能接受大批量学生进入企业进行实习实训和就业。因此,体育行业在与体育职业院校的合作中没能表现出更多的优势。

2.2.3 校企合作的立法保障不足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六章第15条指出:“调动行业企业的积极性。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鼓励行业组织、企业举办职业学校,鼓励委托职业学校进行职工培训。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和教师实践,鼓励企业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第17条也指出:“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完善职业教育支持政策。”[5]近年来,各级政府虽然制定、颁布和实施了一些法律法规,旨在规范、促进学校和企业之间、学校与运动队之间的相互合作,但从总体上看,无论在立法数量,还是在立法针对性等方面均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加强。特别是在就业促进、财政扶持、税收减免、劳动保护等方面尽快立法,以从制度上保障校企、校队合作的长远发展。

2.2.4 合作层次低、稳定性差 体育职业院校的校企、校队实习实训基地大部分是建立在人脉关系之上的。这种基地建设模式,必然会影响校企、校队之间的合作层次。企业和运动队往往碍于情面,不会对实习实训学生提出过高要求,有些实习实训过程就走走过场。因此,这种建立在人际关系上的合作,往往稳定性较差,实习实训质量也难以保证。这也是部分体育职业院校的实习实训基地一年就要换一批的原因。所以,体育职业院校要建立稳定、正规的实习实训基地,要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的实习实训设施,不断创新与企业合作办学的新思路,不断深化与企业和运动队的合作。只有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和互利双赢才是校企合作最好的稳定剂。

2.2.5 人才培养与需求的互异性 高等学校的的功能有三项:一是培养人才,二是进行科学研究,三是服务社会。体育职业院校与涉体企业、专业运动队所追求的目标是不同的,它的首要任务是培养各类体育专业人才。因此,体育职业院校有周密的人才培养计划,但与企业用工完全不同。企业从事的是生产经营,它的人才需求决定于商机和利润,因此,企业接受学生实习实训的前提条件是不能影响生产,而专业运动队接受学生实训实习的条件是不能影响正常训练和比赛。因此,企业的人才需求决定于生产经营,专业运动队的人才的需求决定于体育比赛。但现实情况是,在企业和专业运动队急需人才时,学校还没有完成规定的理论课教学计划,此时,学校是不可能让学生去实习实训的,学校的人才培养计划与企业、运动队的现实需求出现了明显的不同步性。这种不同步性或差异性也是导致校企合作不顺利的原因之一。

2.2.6 投入与产出不对等、企业缺乏积极性 我国体育职业院校大都升格于20世纪90年代末期,学校的软硬件条件大都不够完善,特别是建设资金不足。这些问题和不足,在客观上制约了学校体育的发展,但也为校企、校队合作提供了契机。一方面,企业有资金有技术,有先进生产设备,有成熟的经营、管理经验,但缺少熟练技术工人和先进的科研成果;另一方面,职业院校拥有高素质人才和先进科研成果,双方正好可以实现取长补短、优势互补。但是,由于科研成果的研发周期长,转换率底,短期效益不明显,学生在企业实习实训可能会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企业盈利。另外,企业和学校相比,企业虽然投入较多,但见效很慢,长期来看,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因此,多数企业对校企合作缺乏动力和积极性,也不太愿意接受学校学生实习实训。其主要原因是投入产出不对等。

3 体育职业院校校企、校队合作长效机制构建设想

目前,体育职业院校的校企、校队合作形势总体不容乐观,特别是学校与企业、学校与专业运动队之间的深度合作形势远不尽如人意。如何发挥校企、校队合作在我国体育职业院校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如何建立体育职业院校校企校、校队合作的长效机制,已成为我国体育职业教育研究的重点。笔者在总结和借鉴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构建设想。

3.1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政策保障机制

由于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起步较晚,对职业教育的立法保障还不够全面,特别是以政府为主导的政策保障制度和措施还不够完善,有些法律法规,已不适应当前高等职业教育快速发展的要求。近年来,我国颁布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就业促进法》、《工伤保险条例》、《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但对校企、特别是校队合作的立法保障力度还远远不够,立法滞后现象也普遍存在,尤其是国家层面上的法律保障体系尚未完整建立,确实有些遗憾。可喜的是,一些职业教育比较发达的省(市),其地方政府已经意识到法律保障对推动地区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性,部分省(市)还已率先制定、颁布和实施了一些地方性法律法规,以保护和规范本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例如,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1月颁布了《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该条例的颁布与实施,不仅有力地促进了该市职业教育的良好发展,促进了校企合作,同时也提高了当地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和水平,推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应该说,对职业教育的法律保障不仅关系到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因此,我国政府应该借鉴美国、德国、日本等一些职业教育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重视和加强对职业教育、特别是校企、校队合作的立法保障。只有构建一套从中央到地方全方位的政策保障机制,才能从制度上保证职业教育的长期快速发展,才能使学校、企业和运动队和实习实训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体育职业院校的校企、校队合作虽然有其特殊性,但本质上也属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范畴,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各级政府在立法时,应充分考虑体育职业院校校企、校队合作的特殊性,在制定保护政策时,注意相关条款的设定,将普遍性与特殊性有效地结合起来。

3.2 建立以校、企、队为主体的沟通协调运行机制

众所周知,“企业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追求目标,高职院校是以培养高技能人才、科技研究和社会服务为目标,两者价值取向不同而产生矛盾。”[6]体育职业院校的校企、校队合作也和其他类型高职一样,也存在着价值取向差异问题。校企、校队合作长效机制能否成功构建,主要取决于校企、校队双方利益平衡点的寻找与把握。学校和企业之间、学校与运动队之间应该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企业、运动队需要什么人才,学校培养什么人才,都需要校企、校队双方进行深入细致地沟通和协调之后才能解决。特别是在学校的专业设置、课程计划、实践教学、教师互派等方面,校企、校队之间应该进行充分的讨论、协商和论证之后,才能组织实施。可见,沟通与协调机制对搞好校企、校队合作非常重要。一方面,通过沟通与协调,学校能够及时了解企业的人才需求情况;另一方面,通过沟通与协调,还可以帮助学校进一步优化人才培养方案,提高实践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使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更加符合市场需求。因此,校企之间、校队之间只有做到充分沟通协调,才能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才能使学校和企业之间、学校和运动队之间的合作关系长期保持下去。另外,为了保持校企、校队合作的稳定和发展,学校和企业、学校和运动队之间也可以依据平等互利、责权相应、双向互动的原则,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制定一些有针对性的管理制度。如:《联合办学协议》、《双师培养计划》《企业实践教学管理办法》、《骨干教师聘任与考核办法》等制度,保障沟通与协调机制的畅通,实现校企、校队合作的长期、健康发展。

3.3 建立以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合作共赢为目标的利益驱动机制

“高职教育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其人才规格必须符合企业的岗位需求,高职教育质量高低,直接关系到企业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的成败,制约着企业产品的优劣。相应地,企业在资金、实训设备、实训场地、技术人员等资源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对高职教育的发展规划、办学、甚至课程设置与教学实践,有着重要意义。校企合作的开展,能充分运用双方优势使理论与实际配合,有利于共创产与学双赢的局面,成为推动我国高职教育发展的战略选择。目前大多数高职院校和企业的校企合作工作难以深入、持久开展,其根本原因在于企业参与动力不足。”[7]企业、运动队对校企合作普遍缺乏兴趣和热情,与现实诉求和价值取向密切相关。企业的根本目标是利润最大化,而不是如何培养人才,运动队所关心的问题是学校输送的体育人才能否为运动队夺得比赛成绩。而体育职业院校所关心的问题是如何培养市场需求的合格人才。一是人才输出者,二是人才输入者,它们之间的关系应该是相互依存,彼此促进的。但是,由于学校与企业、运动队追求的价值目标不同,在合作中的驱动力也就会不同,企业的一切行为都由利益来决定,不可能存在纯公益性质的企业或运动队,心甘情愿地来参与校企或校队合作而不考虑各自的现实利益。因此,优势互补、互利共赢才是校企、校队合作的基础,也是双方愿意长期合作的动力来源。

3.4 建立以校企、校队深度合作为内涵的模式创新机制

“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以下简称高职教育)是培养具有专业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实际应用能力的人才,而企业较之学校教育系统,更直接面对科学和技术创新的实际,这种优势一旦补充到高等学校,就会形成高职教育与企业合作办学的模式。校企合作既是一种办学模式,也是一种人才培养模式,更是对传统人才培养模式的一种变革。”[8]当前,我国职业院校的校企合作按合作层次可为三个层次,即“浅层次合作”、“中层次合作”和“深层次合作”。“浅层次合作”主要表现为:学校在企业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并根据企业的人才需求调整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方案,成立以企业为主的实习实训制定机构等;“中层次合作”表现为:学校为企业提供专业服务、成立校企联合体、董事会等;“深层次合作”表现为:校企密切合作,彼此以实现对方最大利益为己任,进行产、学、研交流、对接,最终实现互利共赢。按照合作的模式可以划分为以下四种形式:学校引进企业模式、劳动和教学相结合、工学交替模式、校企互动式模式、订单式合作模式。“学校引进企业模式”是指:将企业引进学校后,也就是将企业的一部分生产线建在校园内,就可以在校内实行的“理论学习”和“顶岗实训”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劳动和教学相结合、工学交替模式”是通过学校学生工读轮换和全日劳动、工余上课进行合作的;“校企互动式模式”是指:由企业提供实习基地、设备、原料,企业参与学校的教学计划制定,并指派专业人员参与学校的专业教学;“订单式合作模式”是指:招生与招工同步、教学与生产同步、实习与就业联体,学生在实习实训合格后方可进入企业工作。不同的模式各有所长,如何实现校企、校队之间的深层次、宽领域合作,才是校企、校队合作需要研究的核心问题,特别是体育职业院校。一方面,学校属于行业办学,专业设置受制于“体”字;另一方面,涉体企业相对较少,规模也有限,人才需求不可能向其他行业那样进行大规模的“订单”式培养,否则就会导致体育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过剩,学生就业不畅。要想改变这种不利局面,必须首先转变办学思路,拓宽和创新校企、校队合作办学模式,以深度合作为前提,进行内涵和模式创新,要“进一步深化人才培养模式及其他改革。准确掌握市场需求,围绕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实际,主动对接、策应产业发展,进一步优化和调整学校的专业设置,更多地引入企业参与专业结构调整、培养方案的制订和课程建设”。[9]体育职业院校也应按照市场需求,在专业设置与人才培养模式上进行准确定位,尤其是在联合培养方式上,必须进行改革和创新。要进一步优化“教训结合、教企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努力推进教科训一体化进程,不断推进体育职业院校校企、校队合作不断向纵深发展。总而言之,体育职业院校只有通过改革与创新,才能找到实现校企、校队合作的最好方式和最佳路径,才能实现校企、校队合作的长远发展。

3.5 建立以校企、校队合作为导向的就业指导新机制

校企、校队合作的长效机制的建立,不仅关系到体育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也关系到涉体企业和运动队的人才供给和学生就业率。因为校企、校队合作已经从客观上将学生的就业平台向前延伸了,实习实训过程实际上就是实习实训学生与企业、运动队之间双向选择的过程。体育职业院校要转变学生就业指导观念,尽快建立以校企、校队合作为导向的就业指导新机制,不能再像过去一样,等到学生毕业时再去组织一些招聘会。因此,学校只有将学生的就业平台向前延伸,才能为学生提供更多的选择余地和就业机会。譬如,海南职业技术学院就特别设置了校企合作处,旨在加强对校企合作的管理。因此,笔者认为,体育职业院校也应效仿其他高职院校,单独设立校企合作与就业促进(指导)处,以理顺校企合作与就业导向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校企、校队合作平台在学生就业、乃至创业过程中的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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