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奖励 “套牢”了
2013-02-14顾建梅
文/顾建梅
(作者系淮南市心理咨询师协会副会长、心舟教育工作坊主任)
有位父亲无奈地问:“我被奖励套牢了,怎么办?”
儿子郑晓天上小学了,可是,还像上幼儿园时一样爱睡懒觉,为了鼓励孩子按时起床,父亲答应他只要不睡懒觉就给他买一套画片。后来,每次催他起床他都有点小要求,父亲觉得要求都很微小,就满足了他。渐渐地,郑小天做什么都开始讲条件了:认真完成作业,啥条件?自己整理好床铺,啥条件……可是,这难道不是他应该做的吗?
父亲这时才开始烦恼:总听说要鼓励孩子,是不是鼓励只能是口头的不能给东西啊?可孩子的班主任也会发奖品,怎么到我这儿就不灵了呢? 到底哪里出错了,是奖励这方法根本不好用还是我们用错了?
这儿需要引入一个概念,奖励强化法。
奖励强化法是指当儿童达到了家长所期望的目标行为,或表现出一种良好行为之后,家长立即对此采取奖励,进行强化,儿童借此得知这样的表现是为人们所接纳和喜爱的,再次重复这一行为的频率就会增加,最终形成稳定的行为习惯。使用奖励强化法时,需注意几个要点。
要点一:奖励强化法只能用以奖励良好行为
奖励是有前提的:只能奖励良好行为,不能奖励不良行为,可惜大多数家长在对孩子实施奖励时都没有遵守这一原则。
打个比方,几乎每个单位都有考勤制度,你每天准时上下班是应该的,没有领导为这个给你鼓励和奖品吧?试想,有没有哪个领导会说:小王,只要你不迟到不早退我就奖励你一箱啤酒?
要是不迟到不早退就能有奖励,就没人肯准时上下班了,大家都天天迟到早退,等领导答应给奖励才按时上下班,这种奖励不是很荒唐吗?
不知晓天爸爸意识到了没有,他就是这样奖励孩子的。孩子不睡懒觉就有奖励,那孩子还肯自觉起床吗?相反,你不奖励就仍坚持睡懒觉。扩大到别的事情上也是这样,最后就成了:不奖励就不主动做事情。于是,父母被奖励套牢了。
我们说,奖励只能用于正面的、良好的行为。所有这种句式:“你不……,我就奖励你”都是不可取的。
无论大人孩子,做人做事,都有个普遍的基准线,即俗话说的:本分。只有高于本分的行为才能给予奖励。
不过,又有家长疑惑了:我儿子上课爱做小动作,有次上课他没做小动作,老师就奖励他了呀!
区别在哪呢?没做小动作是孩子自发的行为而不是老师以奖励为条件交换来的,因而,相对于孩子一贯的表现,它便属于良好行为,应当及时予以肯定,使“儿童借此得知这样的表现是为人们所接纳和喜爱的,再次重复这一行为的频率就会增加,最终形成稳定的行为习惯”。换言之,如果晓天爸爸没有以奖励作为交换条件,是晓天某天自觉自愿地按时起床了,爸爸就可以给予奖励。那么,是不是这样奖励就有效了呢?仍然不是。
要点二:合理选择强化物
奖励是为了强化孩子的良好行为,故而奖励物又称作强化物,强化物的选择也非常重要。
强化物有以下五种:
1.社会性强化物:孩子喜欢接受的语言刺激或身体刺激(如赞许、点头、微笑、抚摸、拥抱等)。即家长表现出能够带给儿童精神愉悦和心理满足的语言和行为。
2.拥有性强化物:在一段时间内孩子拥有享受的东西(如穿自己喜欢的衣服,有属于自己的小红旗、玩具等“私有财产”)。 即不是以消费为目的,而是以儿童通过拥有它获得精神享受的物质奖励。如奖励儿童小红花,奖励儿童可以抱一会儿玩具、宠物狗等。
3.操作性强化物:如涂颜色、玩玩具、游戏等。即奖励儿童做一件他所喜欢做的需要亲自动手操作的活动。
4.活动性强化物:如看电影、去游乐场、旅游观光等。即奖励儿童参加一次社会性娱乐活动。
5.消费性强化物:如糖果、饮料等一次性消费物品。即通俗所说的“物质刺激”。
年龄越是幼小的孩童越不宜使用消费性强化物,而更适用社会性强化物和拥有性强化物,因为“物质刺激”对幼童来说常常获得的是生理满足,很容易将幼童的关注点吸引到奖励物身上,从而引发孩子以得到奖励物为目的的各种行为,而不是关注良好行为本身;拥有性强化物和社会性强化物则使孩子享受被肯定、被赞赏所带来的愉悦与自豪,从而自觉自愿地保持和巩固良好行为。
比如,当儿童在家长鼓励下自己走了一段路,或者开始懂得使用礼貌用语时,家长第一时间给予语言上的赞许,并用亲吻或拥抱来肯定儿童的行为(此为社会性强化物),或者给孩子的小手背画上或贴上一枚孩子喜欢的卡通物,奖励孩子可以进屋抱一抱平时不方便抱的玩具熊(此为拥有性强化物),通过这些奖励使孩子获得精神上、心理上的满足和享受;而不宜奖励孩子果味奶、巧克力等食品(此为消费性强化物)去刺激孩子的生理需要。
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展示了人类五种需求,也是五个层次和五种境界: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爱与归属的需要、自尊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
消费性强化物往往只是满足了孩子的生理需要,这恰恰是最低级的需要;社会性强化物、活动性强化物、拥有性强化物,则满足了孩子对安全的需要、爱与归属的需要以及自尊的需要;而操作性强化物更能够在此基础上促使孩子达到自我实现的需要。
要点三:让奖励成为自我激励
奖励的目标是促使孩子能够自愿保持良好行为,但奖励的目的却是让奖励成为激励,并最终达成孩子的自我激励,因为只有自我激励的孩子才能走向自我的实现。
可惜的是,家长往往意识不到这一点。
一名初三的男孩开始一点点积攒自己的零用钱,立志凭自己的努力买辆山地车,上高中时就可以骑车上学。
孩子攒得很认真,父母看在眼里既宽慰又觉得心疼。就在男孩快要存够买车的钱时,他的生日到了。送他什么呢?爸爸妈妈想,既然孩子这么想要一辆山地车,当然是帮他实现愿望最能给他快乐。于是,男孩在他生日那天看到了父母送他的礼物——一辆漂亮的山地车。然而,令父母意想不到的是,孩子不仅不高兴,反而瞬间变脸,气恼得眼睛都红了:谁让你们给我买的!自此碰都不碰那辆车。
我问万分委屈的父母:“假设你们参加了一项活动,谁爬上华山南峰摘下那面红旗就能赢得奖杯,而你们历经千辛万苦,克服重重困难,终于登上了南峰,可就在离红旗三米远的地方,一旁观者把红旗拔下来递给你们:‘给,你们赢啦。’你们会高兴吗?”
父母的表情告诉我:他们当然不高兴!岂止不高兴,我想换了我,我会恨不能把他绑到石头上才解恨(让他无法去拔红旗)。因为,他剥夺了我亲自赢得胜利的机会。
对那名初三男孩来说,用自己积攒的钱买山地车是有价值的:他能够为自己感到骄傲与自豪;他能够向他人展现自己的骄傲与自豪;他可以回味实现愿望的过程中种种的经历和体验,在重温中继续勉励自己;他领略了通过自我激励达到自我实现的意义。
然而,当父母把山地车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他时,以上种种价值都归为零了。
当孩子不再需要我们的物质奖励,当孩子已经能够通过自我激励去实现自我时,我们却用一份额外的奖励去扼杀了它们。
多么令人遗憾。
而这也恰恰说明父母对奖励的理解非常狭隘,似乎只有物质奖励才是唯一的表达方式,如果他们懂得其他强化物对孩子有着更美更善更快乐的作用,他们一定会这样选择:对孩子存钱买车的行为给予关注和欣赏,并对他在其间表现出的自律和规划能力给予肯定(社会性强化物);为他的努力提供情感支持,并以一些社会性活动作为奖励(活动性强化物);为他将来的新车安排专属地和一些工具(拥有性强化物)……等孩子终于买来他的新车时,一定要让孩子知道,你多么为他感到骄傲,并且不吝于将这份骄傲告诉你的亲戚朋友和孩子的伙伴(继续提供社会性强化物)。
如此,多好。
另:在郑晓天的案例中,家长应该如何做呢?
这里介绍个简单易学的小窍门:如果想让孩子改掉已有的不良行为,别针对行为本身,而是将目标集中在它的后续行为上。比如,如果想让孩子不睡懒觉,在7点起床,就把闹钟定在7点,放在孩子床头,并和孩子做个游戏:你不是喜欢画片吗?爸爸每天早起会在你的刷牙杯下放一张画片,如果闹钟响后你能在三分钟之内将牙膏挤在牙刷上,杯底下的画片就归你,三分钟之后爸爸就自己拿走了,你想要就只有等到第二天早上再争取啦。
需注意的是,奖励物必须是孩子自己真的想要而家长也能够认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