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的堕落
2013-02-05夏凉
摘要:德意志第三帝国时期法律思想表面上呈现出十分强烈的反自然法特征,但就其实质而言,它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又不可避免地利用并发挥了自然法的一些特性,对此可称之为“自然法的堕落”。自然法的堕落有其复杂的深层次的原因,这当然也与第三帝国法律思想渊源有关,尤其是自然法的某些本质特征与第三帝国时期的主要社会意识形态的交替作用,最终导致了自然法在德国世俗社会的堕落,其表现形式是多方面的。这一时期德国立法指导思想及其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乃是十分激进与变态的,它值得我们深刻反省。
关键词:自然法;德意志第三帝国;纳粹;民族;正义
中图分类号:DF083/0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3)01?0142?06
在自然法无数次的所谓“复兴”与“堕落”中,以德意志第三帝国(Drittes Reich,1933.1.–1945.5.)①时期的表现最为激烈,也最为矛盾。有人认为德意志第三帝国盛行的是法律实证主义乃至虚无主义的思 想。[1]但笔者认为,在第三帝国占主导思想的实际上应是带有激进理性主义色彩的自然法思想,它是运用自然法思想并通过转化为实在法的形式去实现纳粹党所认为、所秉承、所坚持、所追求的所谓“民族正义”的浪漫主义理想。
本文所要探讨的乃是德意志第三帝国时期的自然法的堕落。所谓“自然法的堕落”,是指作为应然理念的高位阶法本身所具有的理性、平等、自由、天赋人权的观念在实在法的解释中被歪曲、利用并转化为它的对立面的现象,也即传统自然法的核心思想精髓被破坏殆尽,而代之于以非理性的、专制集权的民族主义思想和充满英雄崇拜激情的新自然法思想去影响、指导与修正实在法。
一、第三帝国时期自然法扭曲与
变异的主要表现
纵观整个哲学史和法律史,可以推导出如下思想:必定存在着一些根本的、前国家的和永恒的、不受国家权力拥有者(“立法”)控制的权利。人们用“自然法(Naturrecht)”这一集合概念来标志这种基本法
则。[2](184)在自然法长达2500余年的思想史中,有三个重要时期,即古典的主要是哲学的自然法、基督神学的自然法与启蒙的(“理性的”)自然法。[2](187)一般而言,启蒙的自然法时期的自然法思想对世俗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为人们所普遍、长期认同与接受,其基本元素是自由、人权与民主。
而在德意志第三帝国时期,德国依托自然法而制定的世俗法的核心思想则是民族正义和民族利益,即将民族、国家置于个人之上,强调民族利益高于个人自由。②纳粹集团根据这一核心思想极力鼓吹“实质法治国”的理论,宣扬“在民族正义、民族利益面前没有什么不可变更,国家法律亦不例外”。誓死追随希特勒的帝国宣传部长戈培尔就曾一度告诫国民法院,要求其判决应“更多地从违法者即应被清除出民族这一观点出发,而不是以法律为基础”。[1]正是在这一讲究“实质正义”的自然法的名号下,第三帝国将原来的“三权分立、司法独立、法律至上”等法治原则统统作为形式化的产物而加以否定。而事实上,以“民族本位”为立法原则的做法已完全曲解了自然法的实质内涵,其导致的直接后果是使原本不可剥夺的公民的生命、自由、财产等自然权利大量丧失,如在强调私有财产“社会化”的情况下,公民的私人财产被大批收归国有,或被国家大量征用。
其实,纳粹集团的立法思想所受到的政治影响是相当大的,时任德国法研究院院长的汉斯·弗兰克就曾
收稿日期:2012?08?27;修回日期:2012?10?12
作者简介:夏凉(1982?),男,浙江宁波人,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四级检察官,主要研究方向:刑事法学.
坦言,“法律只是维持、保护和增强以种族和民族为基础的社团凝聚力的一种手段”。帝国国家法理论家卡尔·施密特也曾说过,“今天整个德国法律……必须完全且唯一地接受纳粹主义的精神指导……任何诠释都应与纳粹主义相符。”[1]施密特的这一主张深深地影响乃至支配了整个帝国的司法界,帝国的司法由此被称作“政治目的之司法”。也正因如此,他们一方面以建立一个“民族法治国”为终极目标;另一方面又在立法上赋予了元首(即希特勒)拥有代行“人民意志”的特权,施米特还为此专门撰写了被视为德国司法界人士道德堕落之典范的《元首维护法律》一文。而早在1933年,约一万名法官就曾于最高法院门前行纳粹礼,他们集体宣誓道:“作为德国法官,终身追随我们的元首!”[1]司法部更是不甘落后,它积极响应施密特的号召,要求帝国的法官们“作出符合纳粹法律秩序与政治领导阶层的价值判断”。同时,国民法院日常审判的方针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原先的依据法律事实转变为迎合帝国政要的个人愿望。纳粹德国的国会甚至将这种对领袖的崇拜予以法制化,如德国国会在1942年郑重宣布:“元首作为国家领袖、武装部队最高统帅、政府首脑和最高行政长官、最高法官和党的领袖得以——不受现行法律的约束——在必要的情况下,采取一切手段强使任何德国人履行自己的职责。……若有人违背自己的职责,元首经过缜密调查后,有权不必按规定程序,给予应得的惩罚,撤销其职务、官阶和地位,而不考虑其所谓完全应该享有的权利。”[3](105–106)而这一切,无不源自对自然法的曲解,当然其中也有自然法本身最原初的因素——自然法则及规律,如弱肉强食等的影响。因为对认为自然是动力(Vitalit?t)的人而言,自然法就是强者的法或者权力的法。[2](186)
纳粹德国的法律还重在对国民性格的培养和塑造。它强调人的主观心理,主张一个人的价值根植于民族,法律和国家的价值亦是如此;帝国法律要为歌颂“一个日耳曼民族的神圣帝国”而服务;在对自然法的改造中,则坚决排斥共和国的政治形态,并极力支持“牺牲自我而献身元首、报效国家”的“崇高”精神。当时法学家阶层就有不少人认为法西斯政权赋予了德意志一部真正的大德国法,它彻底批判和抛弃了腐朽的“物质享乐主义”和“个人本位主义”的传统罗马法思想,是真正大德意志民族的精神体现。
在第三帝国推行其自然法思想所造成的累累恶果中,笔者认为最严重的还是将久已尘封的封建王朝时期严厉而残酷的刑法重新请上了历史舞台。纳粹德国刑法将过去德国刑法中关于罪刑法定主义的规定予以废除,取而代之的是下列新的规定:“依法律规定应予处罚的行为,或者依刑事法规的基本原则及国民健全的正义感应予处罚的行为,都须处罚。当某种行为无特定的刑事法规直接适用时,应依基本原则最适合于该行为的法律予以处罚。”[4](19–20)在有罪类推和重刑主义思潮盛行下的德国本土及德占区,大批犹太人、波兰人、苏联人、吉普赛人、斯拉夫人、斯洛文尼亚人及各类有色人种、同性恋者、病患者(包括精神病人和先天残疾者)被屠戮和残害,大量进步人士或被清洗或遭流放或被驱逐出国。仅党卫军头目艾希曼一人就直接实施了“强迫数十万波兰人离开家园;并径行从南斯拉夫驱逐1.4万名斯洛文尼亚人”的行动。[5](227)
二、自然法堕落的诱因
造成上述局面的主要原因在于自然法的自身特征、德国的历史传统以及这一时期德国的社会思潮。
(一)自然法的本质特征
自然法之所以适合希特勒纳粹集团的需要,是由其自身特点所决定的。
第一,自然法具有应然性,且在转化为具体的实在法时具有不确定性,而其应然性中又包含了一定的虚妄因素。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法是一个超越一般法律的高位法,一个无所不能的理性法。由此,人们给了它一个威严的美名——“上帝法”。正是由于自然法具有高度抽象、虚化乃至神话的特性,因此其所代表的“正义、自由、平等”的观念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不断地或多或少地变化,而“这些名词则更多地传达了一种情感倾向和偏好”。[7]这亦使得纳粹党的领导层认为它是最可加以利用和发挥的,同时认为这是其推行铁血政策、展现强力政治风采的绝佳工具。所以从这一层面而言,自然法无形中已包含了“极权专制”的因素。此外,自然法的应然性特点也表现为一种能满足人类本性中固有的浪漫欲望的充满激情的思 想,[7]而这种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则体现出一种虚妄性。对此,边沁斥之为“高烧时的胡说八道”。由于自然法的应然性,它追求人类的实质正义,其间又融入了太多的具有相对性的价值评判,从而导致了自然法在现实中表现形式的不确定性。可以说,有一百个法学家,就会有一百种自然法,此即墨子所谓的“一人一义,十人十义”,而且往往“是以人是其义,以非人之义,故交相非也。”[8](43)这就是作为“百变娇娃”的自然法无法克服自身矛盾的原因之一。也正因为如此,后世的不少法学家喜欢以实用主义的态度来改造自然法,于是推动了这种实质法治的形式,而之后的胡果则以实用主义来反对纯粹的自然法。
第二,自然法中所包含的“道德、良心与理性”等性质很容易被一些别有用心的政客所歪曲和篡改。他们主张“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国”,而极力否定传统法治国的传统性。作为当时德国最高精神领袖的希特勒认为:法官和司法机关不总是同样威严的,它们也会受到错误的摆弄。[9](313)所以以希特勒为首的纳粹阵营要彻底打破形式意义上的法制枷锁,代之以与哲学思想更为接近的大而宽泛的自然法,③进而建立起一个最能体现法的“实质合理性”④的全新的法律体系和法治国。笔者认为,与其说第三帝国是自然法治下的国家,还不如说是他们自认为的“圣哲”治下的社会,在自然法的面具背后,他们所极力追求的乃是一种强有力的精神,即所谓的“民族正义”。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自然法自身所产生的悖论:它表现为自然法本身既主张理性与法治,又坚持“人伦道德”的圣贤思想,呼唤圣哲贤人的统治。自然法由此始终徘徊于人治与法治的怪圈之中。正是由于自然法自身这一难以解决的矛盾,使得原本理性的自然法时常以非理性的姿态存在着、变化着。⑤
第三,自然法是哲学家们认为的一个较为普遍而有效的准则,它以不变应万变,它放之四海而皆准,它具有“绝对永恒的真理性”。所以只有遵循自然法的原则,才能在世俗中获得正义,而与自然法不符的人定法则是无效的。这颇有一种教义的味道。众所周知,萌芽于古希腊时代的自然法曾生存于长达一千多年的中世纪,而中世纪是欧洲的宗教时代,彼时的自然法可以说是一种“理性服从信仰、哲学服从神学”的神学主义自然法。⑥也正因为如此,当纳粹德国的领袖和学者们拿起自然法这一武器时,他们的政治主张或学说便成为一种“绝对的正义或真理”了。作为个人理想主义者的希特勒就是企图以一种理想的应然之法作为德意志民族前进方向上的最高指引,进而以其最终事实(对希特勒而言即实现其“宏伟蓝图”——彻底征服欧洲,进而“东扩”,最终统一整个世界)来验证其应然之法的正确性。从这一层面而言,自然法的应然性中同时还包含了先验性与实证性。⑦
此外,人们通常认为,自然法与实在法是相互冲突的,而此时的人们已不再自满于实证主义,为了实现民族社会主义的目标,他们也认为超越法律甚至于与法律相对立的判决是必要的。违反也来自超实证的法律思维,即来自本身部分是作为自然法夸夸其谈的意识形态,因为渐变的流传下来的法律之约束力受阻,意识形态想用意识形态的约束力取代法律的约束 力。[10](210)从这些方面来看,自然法也是相当合乎纳粹阵营的思维逻辑和政治需求的。
(二)德国的历史文化传统
在历史上,由于德国的统一是通过自上而下的王朝战争来实现的,其封建专制主义的思想没有受到根本性的冲击与批判,因此君主专制常被视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最高原则,[11](245)在其立法思想中也一直浸含着国家主权及军国主义的传统。从俾斯麦执政后期开始,帝国的军国主义思想和扩张主义政策更是日渐盛行。德国的民族主义者不仅认为自己是欧洲的中心,更是世界文明的中心、优秀种族的典范,但同时他们又有缺乏生存空间的危机感。由此,称霸欧洲、向东方扩张的意识便显得愈加强烈,他们甚至企图支配和统治整个世界!可以说这也是导致自然法堕落的历史渊源。另外,在20世纪初到之后60年代这一漫长的岁月里,欧洲出现了被人们称之为“心灵无家可归”的现象,尤其是饱受一战创伤的德国人在精神上更是极度沮丧:魏玛共和国面对经济萧条、政治危机的软弱无能,使他们满腔怨恨。人们在空虚和愤怒中、在失落的世界中寻找一种心灵的寄托、一种精神的刺激、一种灵魂的慰藉,他们深切怀念“德意志的太阳”弗里德里希二世和威廉一世时期铁血宰相俾斯麦带给普鲁士人民的光荣。一战以后的不平等条约更使这个非常自豪于过去传统的国家备受屈辱的煎熬,这无疑激发了人们强烈的民族情绪。
从19世纪中叶起,德国学界出现了对共同法的排斥风潮,他们开始强调本土的法律传统。堪称“非理性法学之父”的萨维尼早在《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一书中就已指出:法律是世代相传的“民族精神”的体现,而不是理性的产物。[11](247)笔者比较赞同萨维尼的“历史主义法律观”,因为从宏观上纵观德国立法史,尤其是第三帝国对《魏玛宪法》中总统“强制执行权”和“独裁权”的继承与发展,以及自然法的“复兴”,从历史传承的角度来看,这正是萨维尼这一观点的集中体现。尽管1900年德国仍然公布了以罗马法为总体框架的民法典,但在法学界一直存在着对这部“外来法典”的抵触情绪和批判思潮,此间包括对潘德克顿法学派思想的批判与排斥。一战以后,这一思潮继续影响着相当一批法学家,数百名大学教授亦深感愤愤不平,他们把德国的失败归结为德国人缺乏理想主义和强权意志。……许多知名教授纷纷断言德国将在一个强人的领导下走向中兴,以雪一战失败的耻辱。[3](197–198)他们开始同情并且加入到法西斯运动的阵营之中去,而整个纳粹集团也确实需要这批法学家来为他们重塑自然法的价值理念,以此来适应当时德国的国情和对外征战的需要,并希望以此来体现大德意志民族的强韧个性,最终来振兴帝国、重现帝国昔日的辉煌。这一社会现象被一些史学家称为“一场后现代的法制革命”(根据列奥·施特劳斯的观点则正好相反,而应称之为“一场前现代的法制革命”)。阿图尔·考夫曼在评述德国民族社会主义时期的法哲学家时指出:……大多数(法哲学家——引者注)断然并常以令人难堪的热情支持独裁政府:卡尔·施米特、恩斯特·福斯特霍夫、恩斯特–鲁道夫·胡贝尔……“元首” 不仅拥有至高无上的统治权,他还是最高立法者和最高法官,民族社会主义法哲学甚至将他理解成宪 法卫士。[10](118)
在这样的政治文化结构中,法西斯主义民主的Deus ex Germania(德意志上帝)出来填补社会伦理的亏空,就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社会需要。[12](37)而要实现这一系列目标的最优选择,莫过于重塑自然法,让它再来一次“伟大的复兴”。当然,自然法自身的特点也决定了它的这一悲惨命运。1933年3月23日《授权法》的表决通过就是一个标志和开端,它意味着指导立法的自然法理论已被曲解和篡改,第三帝国的时代已经到来;紧接着《各邦与帝国一体化法》(3月31日)、《禁止新建政党法》(7月14日)等纳粹化法律纷纷登台亮相。
(三)当时的社会思潮
自然法之所以堕落,也是因为这一时期主要的社会思潮所致。
第一,自叔本华以来,非理性主义思想已逐渐渗透到哲学、文学、艺术、心理学甚至是政治学、法学等领域。[13]人们开始幡然“醒悟”,认为黑格尔的理性主义思想已被历史证实不再正确(当然,黑格尔学说中的绝对精神和国家主义思想却得到了有力的延伸与进一步的发展);相反,自19世纪50年代始,叔本华的哲学思想得到了人们的普遍认同。其中,著名音乐家瓦格纳于1854年敬献歌剧《尼伯龙根的指环》给叔本华便是其中最为突出、最为典型的事例。叔本华认为:每一个个体都要把自己当作世界的中心;要不惜为其生存而牺牲一切,不惜为它自己这沧海一粟保存得更长久一些而毁灭整个世界。[14](49)尼采继承并发展了叔本华的哲学思想,他认为:平庸是时代的危险所在;[15](10)生命的本质即在于一种追求权力的意志;“权力意志”是内在于一切事物中的“力”;所有力的组合中的权力意志都是惧强而凌弱的;[14](46)要具有一种迫使世人“顺从任何强有力的对其发号施令的意志力”。[15](19–20)希特勒深受尼采哲学思想的影响,热衷于尼采的种群等级优劣观,并试图将其“主人种族”“未来地球的主人”以及“掌握地球的命运”等超人哲学付诸于实践;同时,希特勒更有一种拯救大德意志民族、复兴帝国的神圣历史使命感,他深信他就是尼采所指的“令人信服的伟大人物”,他有责任联合人口当中强韧而雄健的精英分子(即所谓的金发碧眼、身材魁梧的北方雅利安种族),以极端/非常的手段来震撼上千年来颓废与没落的世俗,重振德意志帝国昔日的雄风。他同尼采一样不相信人权,不认为人生来就是平等的;他相信再好的制度也需要人来具体执行,而纯粹的民族则更需要强有力的领导。希特勒的政治主张有意无意地迎合了德国上流社会的主基调,并赢得了他们强有力的经济支持,而被他所选中的自然法学体系,实际上是将人民大众置于纳粹集团的绝对统治之下,进而被当作其狂热追求的所谓“崇高圣洁”的民族主义精魂的工具和机器。
第二,由于被理性压抑得太久,当时德意志民族的情感需要一种激烈的释放与彻底的解脱。为了摆脱理性的羁绊与束缚,他们普遍倾向于非理性的唯意志论的价值理念;他们的理性整体地为感性所取代;他们的学术训练和关键意识也已为情感所超越,随之而来的是放浪形骸与极度的兴奋、激进与狂热——显然理性业已成了情感的奴仆。这就如同卢梭曾在《朱丽》一书中所写道的:当理性受到冲击时,什么都不应施与理性。[16](316)罗素也曾说过:科学提高了人类对自然的控制,因而可以假定就是提高了他的幸福和健康。这是在人的理性条件下的情况,但事实上他们在激情和本能上是无约束的。[17](6)因此,自然法中的理性原则就这样“顺理成章”地被抛弃了,其所指导与规范的实在法成了一匹再无理性之鞭驾驭与掌控的脱缰之马,肆意狂奔。
三、对第三帝国时期自然法思想的评判
第三帝国时期自然法的“重生”使德国法学界出现了极为反动的潮流,法治文明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中出现了一道深深的裂痕。纳粹德国实际上已使国家的法治陷于一种虚无主义的境地,他们党政合一、政法不分(其实是以政代法)。事实上他们已彻底否定了宪法的最高法、根本法的地位;他们在全国各行业各领域推行统一调度的政策,如:制定《德国经济有机建设的法律》,以保持“步调一致”,一切为军事扩张而服务,为他们的最终目标而奋斗。在这种形势下,人权被不断践踏,人类文明被不断摧残与虐杀,尽管第三帝国自然法的“重生”摧毁了充满个人私欲的形式法治体系,但它却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其所导致的另一个间接性的后果是:不少受过高等教育的优秀的德国法学家为了所谓的“正义”、为了“挽救”民族、“振兴”国家而有意无意地加入到了纳粹阵营之中,而在战后的纽伦堡审判(Nürnberger Prozessen)中被处以死刑,这不能不令学界尤其是德国法学界为之扼腕痛惜。⑧实际上“依一般之法确信,法的特定核心内容(即指自然法——引者注)不得受到任何一般法律和其他官方的措施的破坏”。据此,严重的实体上的不法是不会被允许科处刑罚的,……。[18](14)这也正好说明了第三帝国时期及其后的纽伦堡审判所突显出来的自然法自身的一大悖论。
第三帝国的自然法可以说是极为反常的,或者说是极为反传统的。尽管近代古典自然法思想也是一种政治斗争的理论武器,其所强调的“个人主义”思想同样十分激进,但它毕竟成了推动时代进步的思想武器。在此之后,自然法思想受到历史法学派和法实证主义的双重排挤和打压而一度退出了历史舞台。而希特勒及其纳粹集团所奉行的自然法思想(我们姑且称之为“新自然主义”)异于传统的自然法之处则在于:它表现为反对理性、崇尚信仰;它的内容是“可变的”,而且与实在法及社会法更为接近,因为它是在“验证”了前人的理论学说不再“正确”这一前提下作出的选择。梅因曾说:“时代越黑暗,则诉诸‘自然法律和状态便越加频繁。”[19](53)这句话大概就是对纳粹帝国立法状态的最好预示。当代德国法哲学家诺伊曼的话则从另一面证实了纳粹时代法律思想的概况,他说:纳粹的国家社会主义法律思想体系,尽管在内容上与传统的自然法体系完全不同,但在方法上比实证主义更接近自然法思想。[1]由于新自然主义的反传统性,暴力、血腥与疯狂等现象成为文明社会的时尚和美德,人类主观上的感情色彩的界限不再是非分明、善恶对立。自然法的历史性也终于验证了德国著名法史学家祁克的预言,他说:“不朽的自然法精神永远不可能被熄灭。……它像一个幽灵飘荡在房间的周围,并威胁要变成一个吸血鬼去吸吮法律肌体的血液。”[20](152)由此看来,在专制主义风行的情况下,当最高位阶的自然法被加以利用时,法律便成了政治家掌上的玩物,其权威性顿时大打折扣,甚至可以说已经丧失殆尽。这颇有“借魂还尸”的味道。在希特勒统治下的纳粹德国,自然法中的人权原则、契约原则、主权在民原则、分权原则与法治原则等核心原则均已荡然无存,自然法也因此陷入了重重危机,受到了有史以来最为严峻的挑战——如果说天使可能堕落的话,那么自然法也会有堕落的时候,并且这一次,自然法是真正地颓废了!
综上,德意志第三帝国将当时人们予以追求的理想化的应然的自然法理念用之于现世凡俗的实然社会,妄图通过强有力的领导实现其狭隘的民族主义“抱负”,这无疑是行不通的,也是极不明智的举措。这就如同东施效颦,很容易弄巧成拙,出现一种暂时性的丑陋的极权主义思潮和一套集权主义统治模式,进而招徕的是无休止的征战与反征战,二次世界大战亦由此形成,世界各国对纳粹德国群起而攻之,留给人们的只能是无限的痛苦与悲伤。
四、启示
自然法在德意志第三帝国的堕落给世界尤其是欧洲酿成了一场悲剧。普京在纪念二战爆发70周年的活动上讲到:我们应该了解悲剧为何发生,但了解之后还是应该向前看……。自然法是连接道德与法律的桥梁,是道德法律化的最高形式。在道德观、价值观呈现出多元化趋势的当代中国社会,在中央倡导社会管理创新的今天,我们应趋利避害,忠实于自然法的科学精神与传统价值,如:正义、自由与平等,在立法上遵循自然法的这一传统理念的指导。同时以史为鉴,面向未来,抛弃狭隘的民族主义思想,努力贯彻立法的明确性原则,并结合中国社会的现状,真正做到法律优先,使悲剧不再上演,使立法以人为本、与时俱进,使繁盛于欧洲思想启蒙时代、且充满人文关怀的自然法精神的光芒照耀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使之更有益于其他各部门法的健全与完善,并最终促进人与整个社会的全面、和谐发展。
注释:
① 由于之后已有人传言将会出现“第四帝国”,以致纳粹上层最终决定取消“第三帝国”这一称谓。
② 可以说,强调民族利益高于一切乃是日耳曼法中“团体本位”这一传统思维的扩张和延伸。
③ 之所以说它是“大而宽泛”的,乃是因为自然法更多的只是支配实定法的一种理念而非司法实践中的某种具体判断标准。
④ 马克斯·韦伯认为:“实质合理性”又称“价值合理性”或“信仰合理性”,是指立足于某一信念、理想的合理性,这种信念和理想在行为人看来是符合其价值的,为此可以不惜一切代价而追求之。同时,韦伯指出:随着时代的不断朝前发展,人们应更倾向于法的“形式合理性”,因为“实质合理性”往往包含了人的个体情感、嗜好及倾向。
⑤ 笔者认为,理性与非理性是相互交织的,随着社会情势的变迁而相互交替显现,是人们有意识(包括潜意识)的驱动所致,其最终仍可归结为“虚无主义”这一滋生它们的温床。
⑥ 但到了中世纪的末期,自然法思想出现了理性与信仰的分裂。
⑦ 在此,先验性和实证性的关系是:自然法所预设的“正确”“正义”的逻辑,即其先验性,需要实施者的行动去达成、证实,这一证成的过程便是“实证性”。
⑧ 纽伦堡审判的公正性值得怀疑,因为它受到过大的政治压力和影响,甚至动摇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其实是以自然法否定自然法,是自然法对自身的判刑。这正如帝国二号领袖戈林所说的,他的死刑判决当归因于自然法,而这种“自然法”就是意味着胜利者总是有对被他们战败的敌人要求做他们想做的事情的“权利”。当然,这也是一种难以化解的矛盾。此外,战后德国各级法院甚至是同级的不同法院对纳粹分子的审判也并不一致,而是一度出现了混乱甚至是相悖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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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generation of Natural Law
XIA Liang
(Legal Policy Research Offic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Fenghua City, Fenghua 315500, China)
Abstract: The German legal thought during the Third Reich shows strong characteristics of anti-natural law, but in its essence, a series of legal system unavoidably used and showed a number of characteristics of natural law, which we call “The Fall of Natural Law.” Degradation of natural law has its own complicated causes, this is of course connected with the legal thought of the Third Reich (that is, thought of natural law), in particular, the essential feature of natural law and the Third Reich during the turn of the main social role of ideology, which eventually led to the fall of the natural law, and its manifestations are manifold. In short, in this period the guiding ideology of the German legislation and the core of legal thinking are very radical and metamorphosis, which deserves our deep remorse.
Key Words: natural law; Third Reich; Nazi; nation; justice
[编辑: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