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与所有权无关
2013-02-01颜雪明万科集团首席律师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
颜雪明万科集团首席律师、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
商品房小区中,哪些属于业主共有,哪些属于开发商,一直争议不断。特别是车位、会所,成为矛盾的焦点。判断一个不动产的所有权,本来并不复杂,物权法第30条规定,依法建造的建筑物自建成之时,就产生所有权;物权法第142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所有,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根据这些原则,物权法74条规定车位是可处分的专有部分,建设单位有处分权。会所的产权同理。
但有人提出一个新的观点:依照成本归属确定所有权。意思是说,车位也好,会所也好,其成本都计入了房价,而房价都是由业主承担的,等于他买房的时候,就已经把这些东西都买下来了。
这种观点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也违反生活常识。但居然得到广泛传播,甚至一些学者、司法机关、行政部门都支持此说,这不能不令人遗憾。
从法律上讲,取得所有权的方式,有先占、制造、转让、继承、赠与及司法裁决等,根本不存在“事实上支付了成本即获得所有权”这样的途径。我们买一件东西,支付的是对价,而不是成本,对价的核心是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它可能大大高于成本,也可能远远低于成本。
成本是会计学上的概念,它的唯一作用是衡量收益。如果不计算收益,成本毫无意义。在法律上,成本恐怕只与税法发生关联,而与所有权无关。
我曾用“卖豆腐模型”说明这个问题。张三每天用50元成本,做100斤豆腐,到天黑卖到了80元,也就是说收回了全部成本还有30元毛利,现在问题来了,他还剩下10斤豆腐,这些豆腐是谁的?按照成本决定论,这些豆腐显然应当属于当天买豆腐的全体顾客,但生活中谁会提出这样的主张?
有人说,动产与不动产是不一样的。好,就用不动产来举例。张三用30万元建了一栋三层小楼,也即每层分摊10万元成本。后来市场不好,他以20万元把房子卖给李四,李四出的钱连成本都不够,他能否取得整栋楼的所有权?而在市场好的情况下,张三卖给李四一层楼,就收了50万,李四能否主张,我已经支付了你整栋楼的成本,故你整栋楼都应当是我的?头脑正常的人,都不可能提出这种问题。
又有人说,不是说谁投资谁所有吗,小区的全体业主是最终的出资人,所以他们才是真正的投资者,这又是令人哭笑不得的说法。购买商品与投资经营,如果能混为一谈,那我们去饭馆吃一顿饭,就是对饭馆投了资;去坐一次飞机,就成了航空公司的股东,那还了得?回到商品房小区来看,如果认为业主是最终的投资人,那争议的就不是车位、会所的产权了,整个楼盘的开发利润都应当属于全体业主!——问题是,有人好意思这样说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