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3例痔疮患者术后护理
2013-01-31孙淑晶
孙淑晶
(吉林省泉阳林区医院综合外,泉阳134505)
173例痔疮患者术后护理
孙淑晶
(吉林省泉阳林区医院综合外,泉阳134505)
目的 探究分析痔疮患者术后临床护理效果,以期为提高临床护理模式提供有效依据。方法 选取自2009年7月至2011年6月在我院接受手术治疗的痔疮患者173例,随机将其分成两组进行术后护理,其中对照组采取常规护理,治疗组采取全面护理,评价两组患者术后康复效果,做好相关资料的记录工作。结果 两组患者采取手术治疗后,予以其对照护理,其中对照组出现8例术后出血,14例便秘,13例肛周水肿,而采取全面护理的治疗组,仅出现2例术后出血,便秘与肛周水肿各3例,同时调查患者对护理工作的满意度,治疗组显著优于对照组,相关比较P<0.05具有统计学意义。结论 痔疮患者手术治疗后,应该采取全面护理予以进行临床干预,以提高手术治疗效果,并降低并发症的发生几率。
痔疮;手术治疗;全面护理
痔疮属于临床常见疾患之一,由于处于肛周附近,对患者正常生活影响极大。主要分为内痔、外痔、混合痔与环形痔,是由于肛门直肠底部与肛周黏膜静脉丛发生曲张,进而形式一个或者多个柔软静脉团的慢性疾病[1]。长期忽视治疗,会引发便秘与贫血,伴有全身乏力,如果发生痔核嵌顿,还会引发坏死与感染,使得中老年患者引发心脑血管疾病。采取对症的手术治疗后,应该予以全面系统的临床护理,这样才能确保手术疗效的稳步提高。探究通过选取自2009年7月至2011年6月在我院接受手术治疗的痔疮患者173例,采取对照护理的方法,比较全面护理的临床价值。回顾相关资料,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本组173例患者,男103例,女70例;年龄28~72岁,病程3~9年。进行入院检查,其中内痔患者32例,外痔患者38例,混合痔患者78例,环形痔患者25例。所有患者均符合《中医病症诊断疗效标准》中的界定,其中34例患者便后痔核出现喷洒性出血,12例合并直肠息肉,其中28例患者进行过痔疮手术。随机分组后,对照组86例患者,治疗组87例患者,两组患者在性别、年龄、病程及痔疮分型上无显著差异,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手术方法:根据患者痔疮类型,分别予以两组患者内痔手术、外痔手术、混合痔手术和环形痔手术,且有部分患者由于病情较重,予以PPH手术治疗。护理方法:对照组采取常规护理,予以用药指导、皮肤清洁护理等临床干预,同时做好病情监测护理;治疗组采取全面护理,主要进行术前术后的心理护理、用药指导护理、病情监测护理、并发症的预见性护理以及出院健康指导护理等。比较两组患者术后出血情况,以及护理过程中出现的并发症,比较两组患者患处愈合时间和平均住院时间等,同时进行护理满意度的调查分析,收集患者及家属对护理工作的积极建议。统计学方法:采用SPSS10.3统计学软件进行数据处理,P<0.05具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采取对照护理后,两组患者的康复效率均有所提高。其中对照组有8例术后出血,14例便秘,13例肛周水肿,而采取全面护理的治疗组,出现2例术后出血,便秘与肛周水肿各3例,比较两组并发症的发生率,治疗组显著优于对照组,P<0.05具有统计学意义。治疗组患者的患处愈合时间显著优于对照组,P<0.05具有统计学意义。对两组患者进行满意度调查,治疗组满意度97.7%显著优于对照组82.6%,P<0.05具有统计学意义。见表1。
3 讨论
痔疮作为普外科常见疾病之一,对患者生活质量影响极大,而采取手术治疗可谓是一劳永逸,不过如果不采取有效的临床护理,极易出现并发症,甚至会影响手术疗效,造成复发。本组中有28例患者属于再次进行手术治疗,笔者通过对其进行询问调查,得知多数患者是由于没有接受全面的临床护理导致病情恶化或复发,进而再次治疗。治疗组采取的全面护理,是我院结合以往痔疮术后护理的实践经验,对其进行综合与改革,从而得出的一套更为有效的临床护理模式,通过本组探究印证,临床效果显著。笔者根据自身的临床护理经验,将全面护理总结如下:①心理护理,予以患者术前和术后的心理护理,消除其焦虑恐惧的消极情绪,促使患者更好的配合手术治疗;②健康教育护理,对患者讲解痔疮的相关防治知识,使其建立健康的日常饮食与作息习惯;③用药指导与病情监测护理,定时予以患者药物治疗,以巩固手术疗效,并监测患者是否有出血、便秘等并发症出现;④预见性护理,根据患者病情发展程度,采取并发症的预见性护理;⑤饮食护理,予以患者易于消化的流质或半流质食物,避免辛辣食物和烟酒;⑥出院指导护理,再次叮嘱患者如何进行痔疮的日常防治,降低患者复发率,以保证患者远期疗效。
综上,对痔疮术后患者采取全面护理,临床意义显著,值得推广。
[1]杨汉元.痔疮术后护理及常见并发症的观察与处理[J].海南医学,2011,22(9):143-144.
10.3969/j.issn.1672-2779.2013.06.074
1672-2779(2013)-06-0104-02
��韩世辉
2013-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