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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子见南子”章正诂

2013-01-31张冲

枣庄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杨伯峻南子注疏

张冲

(曲阜师范大学 文学院,山东 曲阜 273165)

《论语·雍也》篇中“子见南子”一章是学界争论最多的历史公案之一。从古时的文献资料到当下的学术论文,各种猜想和注释不一而足,至今也没有定论。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除了因为“子见南子”一章在关键之处记叙简略外,还因为大部分学者或附会“道统”之说,或注重研究“见南子”合礼与否,或花费过多精力考证“南子”其人。究其根源,还在于没有对这一章的内容进行尽可能充分的训诂。

“子见南子,子路不说( 悦) 。夫子矢之曰: ‘予所否者,天厌之,天厌之。’”

这是《论语·雍也》篇中“子见南子”一章的全部内容。从古至今,各家对这段话的训诂、注解有异有同。孔安国释之曰:“等以为南子者,卫灵公夫人也。淫乱。而灵公惑之。孔子见之者。欲因以说灵公,使行治道也。矢,誓也。子路不悦,故夫子誓之曰。行道即非妇人之事,而弟子不悦,与之咒誓,义可疑也。”[1](P81)蔡谟云:“矢,陈也。夫子为子路陈天命也。”[2](P82)朱熹注曰:“南子,卫灵公之夫人,有淫行。孔子至于卫,南子请见,孔子辞谢,不得已而见之。盖古者士于其国,有见其小君之礼。而子路以夫子见此淫乱之人为辱,故不悦。矢,誓也。所誓辞也,如云:‘所不与崔、庆者’之类。否,谓不合于礼,不由其道也。厌,弃绝也。圣人道大德全,无可不可。其间恶人,故谓在我有可见之礼,则彼之不善,我何与焉。然此岂子路所能测哉?故重言以誓之,欲其姑信此而深思以得之也。”[3](P91)清人刘宝楠则训“矢”为“指”,训“否”为“不”,训“所”为“若”,训“厌”字亦为“否”字。[4](P245)杨树达先生则引《史记·孔子世家》释之,并言:“《汉书·王莽传》上曰:‘太后下诏曰:是以孔子见南子,周公居摄,盖权时也。’”[5](P150)杨伯峻先生则直接翻译此段话为“孔子去和南子相见,子路不高兴。孔子发誓道:‘我假若不对的话,天厌弃我罢!天厌弃我罢!’”[6](P64)

通过这些影响较大的《论语》注本中对“子见南子”一章的释义,可以断定:此章训诂的难点和疑点至少有四个,分别为“矢”、“所”、“否”、“厌”。而对每一个字的不同训释,都会使这一篇章产生一种新的或者是完全不同甚至是相悖的释义。只有真正弄清楚每一个字的释义,辅之以语法、句法研究,才能最大限度的还原“子见南子”一章的本来意义。既然各家训释的最大分歧都是从“矢”字开始,那么这个字在整段话中的地位是举足轻重的。

关于“矢”字,“各家旧注,歧义最多。举其大端,可分二家。一训为誓,一训为陈。”[7](P45)然而训“矢”为“陈”者,认为不能释“矢”为“誓”的理由是“夫子矢之,旧多不解,孔安国亦以为此是疑文。即旧注解矢作誓,必无之理。天下原无暗昧之事,况圣人所行,无不可以告人者,又况门弟子语,何所不易白,而必出于是。”[7](P46)未免太过主观臆断。同时,训“陈”者往往增字为训,可信度自然大打折扣。当然,亦有学者认为“译‘夫子矢之曰’为‘孔子发誓说’,显然‘之’没有着落,被忽略了,暴露了这种注释的缺陷。”[8]其实,释“矢”为“誓”亦可以不忽略“之”字。古代汉语中有一种特殊的动宾关系,叫做“对动用法”,即谓语具有“主语对宾语怎么样”的含义。例如,“不敢以其富贵骄士”(《信陵君窃符救赵》)中的动词“骄”和它的宾语“士”;再如,“见其发矢十中八九,但微颔之。”(《卖油翁》)中的动词“颔”和它的宾语“之”。同样,“夫子矢之”中的动词“矢”和它的宾语“之”亦为对动关系。而“之”字作为一个代词,可代指“子路”。“夫子矢之曰”的翻译就是“夫子对子路发誓说”。

夫子“誓辞”中,“予所否者”的“所”字在这里其实是一个连词,意为“若、如果”。释“所”为“若”者,古文献中的例子亦有不少。如下数例:“献子怒,出而誓曰:‘所不此报,无能涉河!’”(《左传·宣公十七年》)“乃复扶之曰:‘主苟且,所不嗣事于齐者,有如河!’”(《左传·襄公十九年》)“宣子喜曰:‘而杀之,所不请于君焚丹书者,有如日。’”(《左传·襄公二十三年》)。至于“否”字,其自古就有“fǒu”、“pǐ”二音,若按“fǒu”音释之,“予所否者,天厌之”可译为“我如果否定(鄙弃)了她,上天也厌弃她”或者是“我所否定(鄙弃)的人,上天也厌弃她”。夫子否定(鄙弃),上天也否定(鄙弃),岂不是说夫子之意先于天意,天从夫子而“厌之”?这样翻译,似乎有不合逻辑之嫌,而且与前文“夫子矢之曰”等句衔接上有欠通顺。若“否”字按“pǐ”音释之,“否”可释为“恶”,如《诗经·大雅·抑》云:“为止臧否。”再如诸葛亮于《出师表》言:“陟罚臧否,不宜异同。”在“子见南子”章里,“否”训为“否心”,“否心”即“邪恶之心”。置于“予所否者”中释为“我如果心怀邪念(心思不正)”。“者”字在此处则为“助词”,用于复合句的前一分句,表示假设关系。如《左传·僖公二十四年》:“公子曰:‘所不与舅氏同心者,有如白水。’”《韩非子·孤愤》:“使其主有大失于上,臣有大罪于下,索国之不亡者,不可得也。”

“天厌之”中的“厌”字乃为古之“压”字。《说文解字》:“厌,笮也”段玉裁注曰:“此义今人作压,乃古今字之殊。”如《汉书·五行志下之上》:“地震陇西,厌四百余家。”《荀子·强国》:“如墙厌之。”《荀子·解蔽》:“厌目而视者,视一以为两。”训“厌”为“压”,“压”字何解?“压,坏也。”(《说文解字》)本义为“崩坏”。如:“侨将压焉。”(《左转·襄公三十一年》)“吾惧压焉。”(《国语·鲁语》)“壤压之变。”(《新唐书》)“压”亦释为“杀”,如《战国策》:“且臣闻先君刑马压羊。”“压羊”即“杀羊”。所以,“厌”当“杀”讲时,“天厌之”就是“天杀之”的意思。“之”代指“夫子”本人,放在句中则释为“我”,“天厌之”即“天杀我”。若“厌”当“坏”讲时,“天厌之”则是另一种特殊的动宾关系,即“使动用法”,谓语具有“主语使宾语怎么样”的含义,“天厌之”就是“天使我坏”。无论是“天杀我”还是“天使我坏”,都类似于用现代汉语发毒誓时说的“天打五雷轰”等意。而“天厌之”句就可意译为“上天惩罚我”。之所以不训“厌”为“厌弃”等语,是因为“厌”字的本义为“满足”,引申为“因过多而不喜欢”等意义。至于“厌”当“厌弃”、“弃绝”讲,文献证明其出现的最早时期是盛行“六经注我”的宋朝,而且恰恰是刑昺、朱熹等人注解《论语·雍也》篇中“子见南子”一章里“天厌之”一句时所言。所以,释本章“厌”为“厌弃”、“弃绝”等意并不可信。

综之,“矢”训为“誓”,即“发誓”。“所”训为“若”,即“如果”。“否(pǐ)”训为“否心”,即“邪恶之心”。“厌(yā)”训为“杀(坏)”,即“惩罚”。而“子见南子”一章的正确释义是:夫子见过南子,子路不高兴。夫子对子路发誓说:“我如果心思不正,上天惩罚我!上天惩罚我!”

[1](魏)何晏注,(梁)黄侃疏,王云五编. 论语集解义疏[A]. 见:丛书集成·论语集解义疏[M]. 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

[2](魏)何晏注,(宋)刑昺疏,李学勤编. 论语注疏[A]. 见:十三经注疏·论语注疏[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3](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A].见:新编诸子集成·第一辑[M].北京:中华书局,1983.

[4](清)刘宝楠撰,高流水点校.论语正义[A].见:十三经清人注疏[M].北京:中华书局,1990.

[5]杨树达撰,杨伯峻编.论语疏证[A].见:杨树达文集之十六[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

[6]杨伯峻.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0.

[7]王元化.“子见南子”与前人注疏[J].学术月刊,1992,(9).

[8]张诒三.“子见南子”疑案再考[N].光明日报,2010 -02 -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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