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第三方物流(3PL)特征及术语使用上的几点思考
2013-01-31翁心刚
翁心刚
(北京物资学院,北京市 101149)
一、问题的提出
2001年4月17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GB/T18354-2001)(以下简称“术语标准”),该标准于当年8月1日起实施。术语标准的实施,对于普及和规范物流概念,推进现代物流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2001版术语标准实施5年后,于2006年进行了修订工作,笔者有幸参与了2006年术语标准的修订工作,具体承担了术语标准中基础概念部分的修订。修订后的术语标准(GB/T18354-2006)于2006年12月4日发布,2007年5月1日起实施。在术语标准修订过程中,笔者通过对“第三方物流”概念缘起以及第三方物流服务形态在美国和日本等国家实际开展状况的考察,指出应对“第三方物流”概念进行修订,并提出了修改意见,经与其他专家一道完善并审议后放到了标准中。
2001年版术语标准对“第三方物流”的定义是:“由供方和需方以外的物流企业提供物流服务的业务模式。”2006年修订版中的定义是“:接受客户委托为其提供专项或全面的物流系统设计以及系统运营的物流服务模式。”通过比较可以看出,两个定义的区别不是表述上的差异,而是本质上的区别。
2006年修订的术语标准已经实施七年了,但无论是在学界,还是在业界和政府部门,普遍接受的还是2001年版术语标准中的概念。这使得我们在对第三方物流的认识上不能与国际接轨,大家“你说你的我说我的”,在第三方物流市场规模等数据指标的统计上更是很难一致。
为什么会出现上述现象?如何理顺对“第三方物流”的认识?在术语的使用上如何进一步规范?本文拟就这些问题作一个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二、混乱产生的根源及后果
在美国,第三方物流概念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是一种有别于传统运输、仓储等物流服务形态的新型物流服务形态。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出现第三方物流这个词汇,但我们在对第三方物流的理解上却与美国、日本等物流先进国家完全不同。2001年版术语标准中“第三方物流”的定义完全是基于我们自己一方的认识形成的,而且更多的是在字面上完全等同于“社会化物流”。究其根源,一是物流概念引入我国的时间较晚,当时对于现代物流服务,特别是发达国家先进的物流运作模式缺乏了解;二是仅仅从字面上去理解,并打上了我国传统物流模式的印记。
2001年版术语标准对第三方物流的定义之所以能够比较容易地被大家接受,主要是迎合了物流企业作为“第三方”能更多地获得物流市场份额的愿望。因为按照这样的理解,发展第三方物流就等于释放企业社会化物流需求,扩大物流企业的市场空间。
我国物流社会化的程度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讲还比较低,推动物流社会化一直是我们坚持的理念,也是我国物流现代化发展的重要一步。社会化物流的提法早就有了,企业物流社会化程度低也是我国物流领域一直存在的问题。而在我国,第三方物流的提法则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距今只有二十几年的时间,过去没有这个概念,显然是从海外泊来的。
按照2001年版术语标准对第三方物流的理解,买卖双方涉及的物流业务,如果既不是供方承担也不是需方承担,而是主要由物流服务企业承担,形象地讲,只要不是卖方送货,也不是买方自己取货,而是由物流企业送货就是第三方物流的话,那么所有的社会化物流全部应当算是第三方物流。专业物流企业本身不是货主,不享有货权,它肯定独立于供方和需方,于是在逻辑上,第三方物流企业就等同于专业物流企业。
如果这样去理解第三方物流的话,它与传统意义上的物流服务形态就没有区别了,同样是具有悠久历史的物流服务形态。然而,在美国,第三方物流服务形态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日本,他们自己认为真正算得上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还不是很多。放到国际范围去看,如果作为先进物流服务形态的第三方物流在中国已经十分普及,难道中国的物流水平已经远远超越欧美国家还有日本了吗?很显然,我们在对第三方物流的认识上是存在问题的。对第三方物流认识上的混乱,还导致我们在谈论“物流市场规模”时,容易产生统计口径上的模糊和数据上的不一致。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运行调解局、国家统计局贸易外经统计司、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从2005年起,每年对重点物流企业的运营情况进行调查统计,《2011年我国社会物流运行情况统计分析》报告中的数据显示,2010年被调查的重点物流企业中前50家的主营业务收入为5927亿元,占全国物流相关行业总收入的11.8%。据此推算,全国物流行业的营运收入约为50228亿元(约合7800亿美元)。2010年我国社会物流总费用为71000亿元,物流服务市场规模占社会物流总费用规模的70.74%。如果按照我们对第三方物流的理解,这部分都应当属于第三方物流市场规模,这个规模远远大于美国目前的规模。根据美国的物流统计数据,2011年美国社会物流总费用为12800亿美元,第三方物流市场规模为1338亿美元,相当于社会物流总费用规模的10.4%。很显然,在美国人眼里,第三方物流市场是指与一体化物流服务或系统化物流服务相对应的物流市场,属于物流市场中的高端市场,只是全部物流服务市场的一部分。
造成逻辑上混乱的根源还在于,作为一体化物流服务(或综合物流服务、系统化物流服务)经营主体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在我国等同于专业物流企业,美国人讲的第三方物流市场在中国则变成了“全部社会化的物流市场”,于是出现了中国第三方物流市场规模被夸大、中国第三方物流市场规模远远大于美国第三方物流市场规模的现象。
三、第三方物流的兴起及特征
物流业服务形态的发展变化,离不开客户需求的拉动。物流业或者说物流服务业是面向货主企业开展服务,货主企业的物流需求就是物流业的市场。货主企业的需求是多层次和多样化的,如果货主企业的物流需求仅仅是单纯的货物运输或仓储,那么运输企业或物流企业就可以满足这种需求了;如果货主企业的物流需求进入到一体化或者说系统化需求层面,传统的运输或仓储企业就难以满足这种需求了。比如,一批物品到达港口后,货主并不希望将成批的货物运抵工厂,而是按照生产进度逐步供应;再比如,当产品从工厂下线后,制造商希望把产品直接交给物流服务商,由物流服务商完成后续实物分销的全程业务。货主企业类似的需求具有一个特点,就是要求物流服务商不仅要提供“线”上的服务,而且要提供“点”上的服务,点与线的结合构成了一体化服务或者系统化服务最基本的形态。在某些传统运输行业,将物流企业的特征理解为“运输+仓储”,估计也是从一体化服务的高度去审视物流企业的。
从外部环境分析,20世纪80年代,在美国开始的放松经济管制,为运输业与仓储业融合提供了市场环境。20世纪90年代初,日本在美国的影响下,也开始在经济领域进行一系列以放松管制、开放市场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在物流领域出台了“物流二法”,第三方物流的概念正是在这个时期出现的。
接下来我们分别来看一看美国和日本是如何理解和定义第三方物流的。
1.美国
在美国的有关专业著作中,将第三方物流服务提供者定义为:通过合同的方式确定回报,承担货主企业全部或一部分物流活动的企业。第三方物流服务商所提供的服务形态可分为与运营相关的服务、与管理相关的服务以及两者兼而有之的服务三种类型。无论哪种形态的服务都必须高于过去公共运输业者(Common Carrier)和契约运输业者(Contract Carrier)所提供的服务。
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鲍尔索克斯教授等人所著的《供应链物流管理》(第一版)[1]一书明确指出,20世纪80年代发生在物流领域对运输和仓储、配送等物流一揽子服务外包的需求,是促使第三方物流服务模式出现的动因。与过去单一功能的物流外包不同,第三方物流模式是一揽子物流职能的外包,第三方物流服务提供的是综合性一体化物流服务。鲍尔索克斯等人认为:“一体化物流服务提供商在行业中通常被称为第三方物流服务提供商。第三方物流服务商分为两种:资产公司和非资产公司。前者拥有自己的运输设备和仓库并进行运作与管理,后者则更多致力于向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从而使客户能更好地从事供应链的运作和管理,并且代表他们的客户对第三方资产公司提供的服务进行合理的安排及整合。”
尽管鲍尔索克斯等人在《供应链物流管理》(第二版)[2]一书中提到了第四方物流的概念,并将非资产型公司称为第四方物流提供商,将资产型公司称为第三方物流提供商。但笔者认为,基于物流从单一职能外包到多职能外包的根本性转变而形成的具有一体化物流(或综合物流)服务特征的物流服务提供商,无论是第三方物流提供商还是第四方物流提供商,都应当放到一体化物流服务的范畴中去加以考虑,且有别于传统的运输企业和仓储企业。
2.日本
日本第三方物流(3PL)的概念也来源于美国,尽管其对3PL特征及表现形式的理解和表述也不完全相同,但都是将之作为一种有别于传统模式的新型物流运作与物流服务形态,这种形态即使在今天的日本也还处于发展阶段。在日本,对3PL中第三方的理解有两种基本解释:第一种解释是,将上游的供应商和制造商看做是第一方,将下游的批发商和零售商等买方看做是第二方,无论哪一方,都是商品所有权的持有者,属于货主企业。传统的物流运作方式是由货主企业构筑物流系统,物流企业在货主构筑的物流系统中提供仓储和运输服务,这种方式现在也大量存在。与此不同的另外一种方式是,不持有商品所有权的业者向货主企业提供物流系统,为货主企业全方位代理物流业务,即物流的外部委托。这里的第三方不仅仅局限于物流企业,无论是商社、信息企业还是顾问公司,只要能够提供物流系统,能够运营物流系统,都可以成为所谓的第三方物流业者。第二种解释是,货主(制造商、批发商、零售商)为第一方,运输业者(持运输手段的物流业者)为第二方,而不持有运输手段的商社、信息企业为第三方。这里之所以强调不持有运输手段,是因为第三方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为货主企业提供物流系统设计方案上。[3]、[4]
尽管以上两种关于第三方物流的解释存在差异,但从中可以看出,第三方物流服务形态与目前我国普遍存在的物流服务形态是有区别的,且这种区别的关键不在于由谁去承担物流服务,而在于以什么样的方式去提供物流服务,提供什么样的物流服务。否则,就会把专业的物流企业(确切地讲是专业运输企业、专业仓储企业)等同于第三方物流企业,将存在已久的社会化运输和仓储服务理解为第三方物流服务。
日本信息技术情报管理编辑部编纂的《信息系统用语词典》对第三方物流(3PL)作出了如下解释:在货主企业看来不属于自己核心事业的物流业务一揽子外包给作为战略合作伙伴的第三方物流业者。也就是说,第三方物流是将货主企业全部流通职能一揽子承接的外包服务。不亲自从事物流业务的货主企业,将面向顾客的配送、库存管理以及设计、系统构筑等一揽子业务,长期外包给外部的物流业者来完成。这里,与只是将业务委托给物流业者承担的传统方式不同,第三方物流(3PL)业者要作为“货主企业的物流部门”发挥作用,因而要能够在多个物流业者中选择最符合货主利益的业者,要按照货主企业的要求与物流业者进行交涉。这里需要理解的是,第三方物流服务商本身属于物流业者,需要为客户提供一体化服务,但第三方物流服务商本身并不直接掌握所有的物流服务资源,如航空运输、铁路运输资源等,因此需要以客户利益为核心,合理运用其他物流业者掌握的各种社会物流服务资源。这里可以举个形象的比喻,就像旅游服务公司,尽管自己没有旅店和飞机等资源,却能够以代理人的身份,向客户提供住宿和交通服务。
JR货物株式会社研究中心编写的《日本的物流与Logistics》[5]一书对第一方物流、第二方物流、第三方物流作出了如下解释:第一方物流是以货主企业为主体,货主企业负责从物流系统规划到管理的工作,而物流业者为其提供运输或保管服务;第二方物流是以物流企业为主体,将构筑的共同配送等物流系统推荐给货主企业,货主企业将之作为本企业的一部分加以利用;第三方物流(3PL)不同于第一方物流和第二方物流,它是将货主企业的一揽子物流业务整体承包的一种服务形态,且第三方物流(3PL)不仅仅是作业层面的外包,而是包括物流系统构筑在内的物流全盘业务的外包。第三方物流服务业者站在货主的角度,代替货主规划最有效率的物流战略并制定实施方案,能动地承担起将之付诸实施的任务。第三方物流(3PL)的核心是提供物流系统,提供最适合货主的物流系统,只要能做到这一点,传统物流业圈外的业者也可进入该领域开展第三方物流(3PL)经营事业。
四、结论与建议
如前所述,从物流服务的运营形态看,第三方物流(3PL)是适应客户一体化物流需求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物流服务形式;从行业角度看,第三方物流是物流业中的一个新型业态,就像流通业中出现的新型连锁经营业态一样,第三方物流是物流业的一部分,且只是一部分。
在我国,鉴于人们已经习惯于将第三方物流等同于社会化的专业物流,将第三方物流业等同于全部的物流服务业,并且很难纠正的情况,我们不妨将从美国引入的“3PL”理解为合同物流或外包物流,将“3PL”业态理解为一体化物流服务或系统化物流服务业态。笔者建议在下一次物流术语国家标准修订时,对“3PL”对应的中文词汇作出适当调整。
[1]唐纳德·J·鲍尔索克斯,等.供应链物流管理[M].李习文,等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6-11.
[2]唐纳德·J·鲍尔索克斯,等.供应链物流管理[M].马士华,等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6-9.
[3]斉藤実.物流用語の意味がわかる辞典[M].日本実業出版社,2000:91-92.
[4]森 隆行.現代物流の基礎[M].同文館,2008:29-30.
[5](株)ジェイアール貨物·リサーチセンター.日本の物流とロジスティクス[M].成山堂書店,2005:166-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