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2013-01-30张家麟姚小虎蒋郑献
● 张家麟 姚小虎 蒋郑献 朱 磊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结合安徽省实际,重点就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管理中的职能作用谈几点认识。
一、加快形成“五位一体”的社会管理新体制
为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五位一体的社会管理新体制,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整合管理资源,优化组织结构和职能配置,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服务为先。突出服务理念,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在服务中提高管理水平,实现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有机统一,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要改革创新。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积极深化行政管理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勇于破除体制机制障碍,着力构建符合时代特征、中国特色、安徽特点的社会管理体系。
三要重心下移。把加强社会管理和服务的重点放在基层,推进权力下放、重心下移,把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向基层,加强对基层社会管理指导,加大基层社会管理资源整合,夯实社会管理基础。
四要统筹推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为重点,找准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的突破口,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务求实效。
二、进一步理顺党、政、社职责关系
一要进一步理顺党委与政府的职责关系。各级党委在社会管理中发挥着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负责对社会管理各类主体的统筹协调和社会管理活动的指导与监督。各级政府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贯彻党的决策部署,履行社会管理职能。进一步加强各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组织建设,调整完善职能,明确任务,强化责任,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积极研究探索党的工作部门与政府社会管理部门的职责关系,明确职责重点,完善党委集中统一领导,政府协调配合、分工负责的体制机制。
二要进一步理顺各级政府职责关系。明确省、市、县、乡各级政府在社会管理中的职责重点。省级政府主要负责工作规划、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指导监督全省社会管理工作,统筹全省社会管理资源;市、县政府是社会管理实施主体,工作重点在具体的组织实施上,强化直接面向基层群众服务与管理职能,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健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能力;乡镇政府在县级政府领导下,切实做好农村社会管理工作,重点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为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省辖市政府要重视市辖区政府在城市管理中的基础地位和作用,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由市政府承担外,要将具体管理事项交由下级政府承担,实现管理重心下移。
三要进一步理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各级政府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要求,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逐步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社会组织通过行业自律能够管理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承担。加强对各类社会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的扶持和引导,切实履行依法监管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依法规范、健康发展。
三、不断强化各级政府社会管理职能
一要强化政府应急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应急管理体系。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主任,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应急管理委员会,切实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加强各级政府应急工作机构建设,强化工作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充实人员力量,加快应急管理常态化建设。强化政府部门和各类社会组织应急管理责任,整合管理资源和力量,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公共安全和社会风险监控预警网络。完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加强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依托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政府各部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在应急处置和灾害救援中军地联动、政社联动机制。
二要强化政府食品药品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全面落实市、县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健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综合协调机制,明确综合协调机构和监管部门职责分工。鼓励和支持各地按照“整合监管资源、减少监管环节、提高监管效能”的要求,积极探索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加大各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力度,建立健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结果互认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制。强化属地政府和行业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完善部门协调,严格日常监管和责任追究。
三要强化政府社会治安管理职责。以警务机制创新为重点,加快构建打防管控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的数字化治安防控体系。进一步优化警力配置,精简机关,加强基层、充实一线,重点加强治安巡防队伍、基层派出所和社区警务室建设,筑牢农村和城市社区治安防控基础。积极探索多警种协调配合机制,实现一警多用,一警多能,提高综合警务能力,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安全保障。
四要强化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服务管理职责。完善省、市、县、乡镇(街道)、村(居)五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网络;围绕解决流动人口就业、社保、居住、就医、计生、子女就学等现实问题,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依法保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强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建设,各地可依托公安人口数据库,有效整合公安、民政、计生、人社、工商、住建等部门的信息资源,提高人口信息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强化工作责任,完善以基层司法所为骨干,家庭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网络。加强违法行为矫治和戒毒康复场所以及流浪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其对重点特殊人群救治救助、教育挽救、服务管理的独特作用。整合卫生、民政、残联等资源,探索建立财政保障的重型精神病患者免费救助治疗机制。
五要强化政府互联网管理职责。加强网络信息管理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网宣、工信、公安、文化、工商等部门的监管责任。网宣部门重点要加强网络舆情信息监测,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巩固扩大主流舆论阵地。公安部门要将工作重点放在互联网违法有害信息监测处置和打击各类网络违法犯罪上,切实肩负起互联网安全监督职责。工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移动通讯运营企业、各类网站、网吧等经营性场所和网上传播、出版、发行、交易行为的监管职责,规范网络行为、净化网络环境。各部门要加强相互协同与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提高政府网络管理效能。
六要强化政府维护群众权益职责。各地要建立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队伍,完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侵害群众权益行为。各级信访部门要以群众工作统揽信访工作,发挥乡镇(街道)维稳综治机构在基层群众工作中的牵头作用,构建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的群众工作网络。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加强基层联合接访和矛盾纠纷调处平台建设,县(市、区)、乡镇(街道)要整合信访、综治、维稳和矛盾调处等管理服务职能,组建信访和矛盾调处中心。加强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各地可在矛盾多发领域,探索建立由信访、综治等群众工作部门牵头、专业人士组成、相关部门参与的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加强法律援助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在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中的积极作用。
七要强化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职责。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基层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拓展市、县、乡三级政务中心服务领域,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加快公共服务企业进驻政务中心的步伐,逐步将各级政务中心建设成集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招商和便民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城乡公共服务体系,积极探索城市社区网格化服务和管理,试行社区为行政机关代理事务、为居民代办事宜的“双代服务”模式。进一步完善农村为民服务全程代理机制,加强村级代理点建设,为其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和物质保障。公安、计生、民政、人社、工商等部门要将更多的资源投放到基层,建立健全职能部门归口管理、乡镇(街道)属地负责、公共服务站具体承办的工作机制,推进公共服务向村、居延伸。积极探索实现城乡教育资源配置一体化和医疗服务保障一体化的有效途径,加速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四、继续完善社会协同机制
一是切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要对政府职能进行认真梳理,研究提出职能转移的具体方案和目录。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凡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自担风险、自行调节、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不再审批;凡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的事项,政府不再设置前置审批。进一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加快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以项目为导向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机制。进一步深化城市街区改革,要将街道主要职能调整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按照重心下移、事权下放的要求,市辖区直接面向居民群众的相关职能和事权要下沉到街道。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结合实际,撤销街道,减少管理层次,实行“两级管理三级服务”的新体制。
二是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把社会组织作为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重要载体。重点要创造条件,将决策咨询、标准制定、行业统计、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资格认证等公共服务职能以及社区事务性、公益服务性等工作逐步交由社会组织承担。积极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的改革和发展,强化行业自律,建立行业协会与政府联系沟通机制,发挥其在沟通联系行业成员与政府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推进政社分开,管办分离,逐步实现社会组织与政府及其部门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
三是提高基层组织自治能力。理顺社区内外权责关系,健全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政府与社区之间的协作机制。剥离社区居委会承担的行政和经济职能,促进社区居委会向社区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性组织方向发展。推行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凡城区、街道层面能办理的事项不得再分摊到社区;凡属于基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内的管理事项不得转移给社区;凡依法应由社区组织协助或受委托办理的服务事项,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为社区组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