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升级亟需加快“个转企”步伐
2013-01-30刘淑春
文/刘淑春
要深入挖掘个体户升级企业的广阔空间,着力实施含金量更高、可操作性更强、吸引力更大的优惠政策和实质措施,切实解决“个转企”参照标准不明、税费负担过重、前置审批较难、转企意愿不强等现实难题
浙江是“千家万户”式的百工之乡,全省共有近250万家个体户,占全部市场主体的71%以上,是典型的以小作坊、小个体等为主要特征的市场结构,这也是浙江民营经济的一大鲜明特色。在创业初期,这种市场结构富有灵活性、善变性、适应性,但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市场结构迈向高度化,对市场主体提出了更高要求。个体户“小富即安”固步自封停留在“小鱼小虾”阶段,靠单打独斗、小打小闹难以为继了,必须勇于转型升级、加快提升突破,尽快做大做强,否则生存发展空间会越来越窄,市场竞争力会越来越弱化,甚至被市场残酷淘汰。
加快个体户向企业转型升级(“个转企”)是个体户自身做大做强的客观方向,是民营经济发展的战略选择,也是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优化的必然趋势,更是业主自身转型提升发展的迫切要求。要充分认识“个转企”的必然性、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入挖掘个体户升级企业的广阔空间,着力实施一些含金量更高、可操作性更强、吸引力更大的优惠政策和实质措施,切实解决“个转企”参照标准不明、税费负担过重、前置审批较难、转企意愿不强等现实难题,加快推动个体户转型升级,促进个体户做大做强,努力实现浙江民营经济新跨越。
明确“个转企”指导标准和培育对象
“个转企”是个体户转型升级的一项新探索,很多方面特别是指导标准有待于进一步明确。不少地方反映,“个转企”缺乏指导标准和政策依据,什么样的个体户该转、什么样的个体户不该转、什么样的个体户必须转,仍缺乏相关政策依据,这不利于实际工作的推动。因此,有必要尽快制定“个转企”工作指导标准。鉴于个体户量大面广、情况千差万别,建议设立以下三条转企标准加以引导:一是规模标准。原则上,雇工人数超过8人,或经营场所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或月营业额在4万元以上的个体大户,应作为转企培育对象,特别是达到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或者具备规上、限上企业发展潜力的,应作为重点关注对象。二是税收标准。经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和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税的个体工商户,这类个体户规模较大、经营比较规范,转企条件相对成熟。三是行业标准。现有法律规定,从事印刷、旅行、互联网服务、劳务派遣、药品生产经营等的个体户,必须依法以企业形式经营。依据这三条标准,对全省个体户进行全面摸底了解,分行业、分类型、分规模调查统计,掌握个体户分布情况,重点筛选符合上述标准的个体户并作为培育对象,积极扶持,科学引导,分类分批组织推进,促使这部分个体户先转起来,以“先转”带动“后转”,促使更多的个体户实现转企升级。
切实减轻个体户转企后的税费负担
“个”与“企”之间方方面面的差距过大,必然影响个体户转企的热情和动力。特别是转企后的税费负担大幅增加,必然影响个体户转企的积极性。这是不少个体户顾虑重重、消极观望、止步不前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个体户主要采用自行申报定额征税,不要求统一建账,税率较低,而企业实行查账征收,需交纳5%的营业税、25%的所得税、3%—17%的增值税以及各类附加税,税负大幅增加,这是个体户转企业的最大障碍之一。“个转企”能否顺畅持续推进,取决于是否有利可图。对此,要实施更有力的财税优惠政策,比如新增税额返还政策,以上一年度应缴税金为基数,在个体户转企3年内,新增入库税金地方财政留存部分全额返还给企业;3年以后5年之内,按50%的比例返还,5年以后再视情而定。转企后税收贡献大的,要给予额外的财政奖励。转企涉及的收费项目,特别是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如减少土地、房产、车辆、设备等过户转让费,在企业所得税、水利建设专项基金、企业注册等级费等方面给予适当减免,尽可能实现低负担转企过渡。转企后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要按照去年国发14号文件精神给予支持,与国家实施的“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结合起来,在融资、科技研发、信用担保、用地用能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
联动联审破解前置审批难题
“前置审批难”是个体户反映强烈的一大问题。“个转企”涉及国土、消防、质监、环保、卫生等诸多前置许可和审批,手续较为繁琐,办起来也有不少困难。以“消防前置审批难”为例,一般从事文化娱乐的个体户之前都取得过“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但一旦转为有限公司,需要重新申办“消防验收合格证”,这要求在开业前必须进行中介检测和检查。如果消防问题不解决好,其他的审批就办不下去,这导致不少娱乐业的个体户转企停滞不前。当前有必要建立“个转企”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联审联办工作制度,按照“一条龙、一张表、一窗式、一卡通”的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实现审批再提速、流程再优化、效率再提高,力求做到便捷、高效、为民。对于非法定前置审批的事项,比如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不变、从事经营一年内没有不良行为投诉的,无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凭借相关转型升级证明即可核发新的许可证或审批意见。办理税务登记证、质检代码证、土地、房产等过户,工商部门同步核发营业执照与《个体工商户转型变更证明》,个体工商户凭此证明直接到有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对于住所不变的,可沿用有效期内的原住所证明,转企后1年内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完善房屋产权证明,在年度检验时向工商部门提交住所证明。关于“个转企”前后主体资格延续难这一问题,通过个体户业主承诺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或本人承担,并通过刊登公告的方式将个体户的无限责任做一个终结,以顺利过渡为有限责任形式。
实行缓缴社保优惠扶持政策
现代企业制度对职工社保有较高的规范性要求,职工入保的期望也比较高,但这对业主而言是一个不小的负担,是转企的“拦路虎”之一。很多个体业主对此意见比较大。一方面,转企后为员工补缴社保的压力比较大,难以一步到位;另一方面,由于员工流动性很大,担心缴纳社保后员工频繁跳槽造成较大损失。针对这一问题,可推广桐乡的做法,实行社保费“四年缓进”的办法,鼓励企业职工自愿参保,从转企当年起,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当年维持原状、第2年按不低于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0%、第3年30%、第4年40%,第5年按有关规定的比例缴费,让业主有一个逐步调整适应的过程。另外,允许转企后探索灵活性、选择性参保的过渡办法,在企业发展壮大过程中再逐步实现社保全覆盖。比如,对于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实行100%参保缴费,对于其他人员鼓励自愿参保。
加强对个体经济的市场监管
同一行业,相同的生产经营规模,个体户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差距很大,这是当前的客观现实,已伤害到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鼓励个体户转型发展,要“扶控结合”,既要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鼓励进一步发展壮大,也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针对以避税为目的,重复、连续办理个体证照,人为分拆、化整为零、偷逃漏税的个体经营户,要认真核实调查,特别是要加强对占地用工较多、用电量与申报经营数据明显不符、特色块状经济等的监管,对已达到一定规模但仍沉淀在个体户层次的业主,予以强制性转企,防止个体大户“戴小帽”引发“羊群效应”,防止“逆向选择”逃避转为企业,使同等生产经营规模、产值及销售额下的个体户与企业承担基本相近的税负,切实营造公平税负、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要建立完备的企业信用数据库,以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等的基础数据为依托,征集各部门的相关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产品质量、信贷情况、财务核算、缴纳税金、用工情况、劳动保障等各方面信息,完善信用档案,作为加强市场监管、做好相关服务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