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平农业社会化服务“短板”
2013-01-30葛燕
文/葛燕
要以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三位一体”的公共服务体系为基础,以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为引领,努力形成与现代农业“生产规模化、产品标准化、经济生态化”相辅相成的浙江特色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党的十八大提出推进“四化同步”的战略举措,令人鼓舞。然而,与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相比,农业仍然是现代化建设最薄弱的一环。现阶段我国农业经营方式呈现分散化、小规模、兼业化的特点,与此同时,农村空心化、耕地减少、农业劳动力老龄化日趋严峻,农业发展面临的资源要素约束日益增强。进一步激发农村发展活力,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依然关山重重。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需要农业社会化服务新机制作为基础支撑。
据有关数据显示,我国共有县乡两级农业公益性监管服务机构14万多个、人员约83万人;经工商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60多万家;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达28万个。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值得关注的是,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如何?覆盖领域如何?服务效果如何?透过数据的背后,还需看实效。
前不久,从报纸上看到,苍南县出现大棚番茄被人为喷洒农药除草剂的毁农案,番茄大片枯萎。被破坏的田地是否适合继续种植?未受害的番茄是否存在潜在危险?当受害户想要解除心中疑虑时,却发现全省多个检测机构都没有对除草剂残留的检测项目。看到此类新闻,感到痛心疾首之余,更是联想到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诸多不足。总体来看,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还较弱、服务领域有欠缺、服务主动性不强等问题依然突出,社会化服务水平与农民客观需求不对称,市场化进程与农业服务主体培育不平衡,这些问题甚至可能成为农业经营体制创新的障碍。推进农业现代化,构建新型的农业经营体系,关键需着力补齐农业社会化服务“短板”。
——鼓励发展多元化的服务主体。以公益性服务组织为基础,通过建立一站式服务厅等形式,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率,为农户提供土壤、农药残留等公共检测服务,使生产性服务更具针对性。扶持发展经营性服务组织,鼓励经营性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服务,通过资金补助扶持等方式,大力发展农机服务合作社、农业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等,提高农业服务组织的社会化程度。农户交纳一定的服务费用,将田间病虫害防治等劳动强度大、技术要求高的农活交给服务组织,不仅可以解决老年农业从业人员务农体力不支的问题,而且可以享受到专业化的技术服务,从而提高产量,增加农业收益。并鼓励农业服务产业化经营的同时,强化行业标准的制定,优化服务供给的水平。
——形成产销过程全覆盖的服务体系。产销过程全覆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指服务覆盖土地、资金、技术、统防统治、劳务、农资、农产品销售、保险等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目前,农业社会化服务结构不平衡的问题较多,如生产环节服务主体多,产前、产后环节服务主体偏少;粮食类服务多,果蔬类服务少;服务组织规模小,且与农户利益联结不紧,服务的单一性、一次性特点突出。化肥、农药等使用技术的服务多依靠农技站提供,农资供给、农产品流通等环节的服务多依靠供销社系统、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带动,但服务的缺口很大,需要整合能够提供从育种选种、技术支撑、田间管理到收割、晾晒、收储等的综合性服务资源。
——建设主动型的服务机制。目前的农业社会化服务较多的是强制性服务,被动的特征较为明显,有些甚至是为了完成服务指标而开展,难免会出现服务不够深入的问题。这就需要通过机制创新,提高各类主体为农服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服务资源的有序流动,推动服务环境的不断改善。如通过补助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和龙头企业、政府购买农业服务等方式,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效益。完善激励机制,实现服务能力与履行职能相匹配,建立服务组织的自我补偿机制。另外,要继续加大涉农贷款力度,扶持发展各类农村金融机构,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资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