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机构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实践与思考
2013-01-30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司法局
为了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服务和保障民生的职能作用,上海市法律援助机构在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中,坚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以便民、利民、惠民为出发点,积极践行为民服务的理念,将创先争优活动与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有机结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一、上海市法律援助机构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实践探索
(一)努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让更多的困难群众受惠于法律援助
1、适时调整本市法律援助相关标准。在上海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的关心重视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下,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和沟通协调,上海市于2011年底调整了法律援助相关标准,将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由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倍调整为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将劳动用工纠纷、医患纠纷和食品质量安全纠纷纳入了本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从而有效扩大了上海法律援助的覆盖面。
2、对特殊困难对象积极提供法律援助。我国现有法规关于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局限于收入性贫困的家庭。从实际情况看,一些支出性贫困的家庭生活更加困难。为了解决支出性贫困家庭“打官司难”的问题,上海市司法局出台了《关于对特殊困难、特殊情况对象提供法律援助的实施办法》。明确对因灾致贫、因病致贫、因学致贫等特殊困难对象可以提供法律援助,从而真正做到了“应援尽援”。
3、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和农民工适当放宽标准。为了更好地维护贫弱群体的合法权益,上海市法律援助机构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和农民工群体适当放宽了法律援助标准:对于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在现行经济困难标准的基础上放宽25%;对于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限制;对于农民工因追索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以及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于审查其经济状况,使更多的困难群众能够及时获得法律援助。
通过以上举措,上海市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大幅增加,2012年前10个月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5176件,同比增长42.97%。
(二)积极组织便民服务活动,方便困难群众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
上海市法律援助机构将“便民、利民、惠民”的理念落实在具体工作中,组织开展了“法律援助零距离服务”活动。
1、服务时间全天候。一是法律咨询专线提供24小时接答服务。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和有条件的区县法律援助中心“12348”法律咨询专线实行24小时值班,安排资深律师接答法律咨询电话,从时间上消除服务盲区,为市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咨询服务。二是接待窗口延长服务时间。全市各法律援助中心午休时间正常接待来访群众,市法律援助中心实行“全年无休”接待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区县法律援助中心节假日照常接待,延长法律援助机构服务时间,更好地满足“上班族”的法律援助需求。三是建立全天候值班制度。全市各法律援助中心开通全天候值班电话或配备值班手机,并将相关电话号码在接待窗口门外的显著位置公示,方便群众拨打,及时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2、服务方式全方位。一是拓展服务平台。充分利用法律援助机构各种设备,建立接待咨询、专线咨询、来信咨询、网络咨询等综合服务平台,更好地满足市民多层次、多样化的法律援助需求。二是提供上门服务。对8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等特殊对象实行电话预约、上门服务制度,变坐等群众为主动服务。三是开通绿色通道。对80岁以上的老年人、见义勇为者、军人和残疾人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优先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简化审批程序,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办事效率。
3、服务网络全覆盖。一是对社区居民的全覆盖。完善本市村、居委法律援助联络点工作机制,使居民不出社区即可就近申请法律援助。二是对特殊群体的全覆盖。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在工、青、妇、老、残等群众社团的法律援助分中心或工作站,方便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和困难职工等特殊群体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三是对困难诉讼当事人的全覆盖。在本市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全部设立法律援助接待窗口,使困难群众在享受司法救助的同时获得法律援助,实现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无缝衔接,进一步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
4、接待服务无障碍。一是改善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完善法律援助机构残疾人无障碍设施,确保残疾人的使用便利。二是设立私密谈话室。在接待大厅开辟私密谈话空间,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为当事人提供人性化的服务。三是为盲人、聋哑人提供个性化服务。根据盲人和聋哑人的特殊需求,提供盲文版的《法律援助指南》和手语服务,方便其了解法律援助相关法律法规,为他们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四是在接待窗口设置便民服务箱,配备茶杯、常见病药品、老花镜、纸巾、针线等物品,以备来访者不时之需。
二、进一步发挥法律援助职能作用的建议
(一)充分履行政府责任,加大法律援助财政保障力度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将逐步扩大,政府的财政保障也应当随之增加。为确保法律援助“应援尽援”,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在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方面应当解决好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树立“政府购买服务”的理念。在确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时,应参照法律服务社会收费标准,并与倡导律师奉献精神相结合,确定一个科学、合理的标准,既要调动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又不使政府的财政负担过重,从而达到预期的社会效果。二是要确定“全额保障”的原则。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条件者要做到“应援尽援”,财政部门对法律援助经费应做到“实报实销”,防止出现因经费保障不足而出现对法律援助申请人条件掌握过严,甚至对符合条件者拒绝援助的现象。三是要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的监督、审计。法律援助机构要将法律援助经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法律援助机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确保法律援助经费规范合理使用。
(二)及时调整相关标准,不断满足法律援助社会需求
由于我国法律援助事业尚处于发展阶段,受种种原因的限制,法律援助相关标准的调整往往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为此,建议改进法律援助相关标准的调整工作:一是简化调整标准的程序。由于法律援助的规定属于立法范畴,以往在调整法律援助标准时需走修改立法程序,占用时间较长且新的标准依然滞后于社会发展。上海市2011年在调整法律援助标准时,改变了以往修改立法的做法,采用“调标”的方法,做到了当年启动、当年完成,提高了行政效率。二是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要改变以往法律援助标准调整“三步走”(即社会反响强烈—人大代表提案—启动调整程序)的被动局面,将法律援助标准的调整与经济、社会发展联动,每2~3年调整一次,使法律援助的相关标准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三是改革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设定标准。目前我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设定,局限于“收入性贫困”人群,而对“支出性贫困”的人群尚未覆盖。从实际情况看,一些“支出性贫困”家庭的生活比“收入性贫困”家庭还要困难。虽然上海市出台了《关于对特殊困难、特殊情况对象提供法律援助的实施办法》,但是还需要从立法层面予以支持和确认。
(三)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法律援助队伍综合素质
一是加强为民服务的教育。使广大法律援助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努力为党和政府分忧,为人民群众解难。二是加强业务技能培训。法律援助人员对新的法律法规要及时学习和掌握,对相关的信息化手段要熟练掌握使用,对社会矛盾纠纷要做到准确分析研判,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三是加强做群众工作能力的实践锻炼。法律援助面对的是社会贫弱群体,他们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容易情绪失控,甚至可能采取过激行为。这就需要法律援助人员具有较强的群众工作能力。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助之以法,耐心细致地做好来访者的情绪疏导和思想稳定工作,尽最大努力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