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管办分离的几点思考
2013-01-30沈建楠
● 袁 忠 沈建楠
事业单位是我国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有两大突出特性:公益性和社会服务职责。在保障这两大特性不缺失的前提下,做好事业单位管办分离,首先要处理好事业单位在社会中的功能定位问题,具体说,就是要妥善处理好三对基本关系:
一是管与办。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管)与出资人职能(办)要分离,这是管办分离的基本要求,至少要做到两者分属两个不同部门系统,从而打破“运动员”和“裁判员”同为一体的格局,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
二是营与监。经营机构与监管机构要分离。原主管部门在管办分离后,不再是“大总管”,应根据法定职能对经营机构实施监管,法定职能之外的管理与其无关。
三是事与政。目前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均为政府。妥善处理好事与政的关系:首先,要打破原有主管部门统管下属事业单位的局面,让事业单位独立出来,不再从属于某个具体部门;其次,要重新定位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作为社会管理者,政府负责明确事业单位发展方向,监督履职情况,发挥其社会公益属性;作为资产所有者,某些事业单位应获得适当的经济收益。再次,事业单位应具备独立运作的客观条件。
管办分离既涉及到事业单位改革,也涉及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必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建议积极推动如下方面的改革,以顺利实现管与办科学的分离。
一是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明确政府在社会公益事业领域中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通过政企、政资、政事、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切实管好。在这样的条件下,对事业单位的职责进行全面清理,特别是事业单位的公益服务职责,作为改革后事业单位调整和设置的基础。
二是理顺行政机关与事业单位关系。现行的机关与事业单位关系大都是:一个主管部门管一大群事业单位,形成一个管理上大包大揽、利益上盘根错节的复杂体系。必须打破这种旧体制,让事业单位真正从主管机关独立出来,形成机关与事业单位法人地位相对独立、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
三是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加大事业单位的整合力度,把职责相近的事业进行整合,并完善其内部和外部的功能。同时通过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将事业单位的经营权交给事业单位,形成一个功能较完善、能自主经营的事业单位群体。
四是建立和完善政府对事业单位的投资管理体系。从长远看,事业单位应逐步走向无主管部门或直属于政府。管办分离后,原行政机关与事业单位之间的产权关系应割裂开来,以免利益关系纠结不清。可参考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经验,集中设置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政府特设机构,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管并进行业绩考核;同时,可充分利用现行事业单位国资管理机构进行职能整合强化,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