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混淆不错位 才有利于多层次协调发展
2013-01-30韩志奎
文/韩志奎
基本医保制度、商业健康保险制度之所以并存于世界,是因为它们各有各的性质和功能定位,并由此产生了不同的筹资、管理和运行方式。如果把它们混淆了、错位了,不仅难以发挥多层次的整体保障功能,也不利于各自的健康发展。
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的不同性质和功能定位,不是人为区分的,说到底是由医疗保障的发展规律决定的。医疗保障的发展必须遵循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商业健康保险具有对保障对象选择性的鲜明特点,即选择那些健康风险小的青壮年群体、支付能力强的高收入群体,以追求更多的利润。这一特点也无可厚非,企业嘛,哪有不追求利润的?
但是,这也出现了两个问题:一是那些健康风险大的老年群体和少儿群体怎么办;二是那些中低收入群体特别是因失业、残疾、患病等种种原因而导致的困难群体怎么办。
要知道,高收入群体在哪个国家都是少数,而中低收入者再加上老年、少儿和困难群体,在哪个国家都是多数。如果不管或管不好“多数”,势必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对此,各国的执政者都很清醒地看到了这一点。于是,国家举办的社会医疗保险诞生了。社会医疗保险没有风险的选择性,参保机会公平,覆盖范围广,一般是全民覆盖,并且由立法来保障,强制参保。那些健康风险大、缴不起保险费的群体作为重点保障对象,在缴费上由政府给予补助。这就是社会医疗保险在各国都处在主体地位、而商业保险只能处在补充地位的根本原因。也是社保与商保不可混淆与错位的根源所在。试想,如果把社保当作商保来办,政府和个人能负担得起吗?如果只办社保不办商保,那些高收入群体的特殊需求怎么能满足?所以,社保、商保都得大力发展。而且,只有遵循各自的方针、原则和运行模式,才能实现齐头并进发展。如果把社保与商保混淆起来,拿商保的资金用于社保,参加商保的保民和商保公司愿意吗,有无先例?反之,如果拿社保基金去购买商保,参加社保的保民是否答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乌日图撰文指出:“用社会医疗保险资金购买商业保险,容易被人们指责是一种依靠行政力量强制购买商业保险的行为。按照商业保险法规的规定,医保管理机构作为投保人,为参保人购买人身保险范畴内的商业医疗保险,也需要经过每个参保人即被保险人的同意,而且合同的具体条款也要符合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中国医疗保险》杂志2013年第1 期15 页)这段论述告诉人们,不能用行政力量划拨社保资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当然,这个道理谁都懂,但不一定谁都能做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