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后伪造交通事故2例
2013-01-30李坤明
李坤明
(河南省濮阳市公安局 刑侦支队,河南 濮阳 457000)
1 案例
1.1 案例1
1.1.1 简要案情
某年4月10日7:00许,在某国道南北走向一路段发现一具男性尸体。
1.1.2 现场勘查
尸体位于某国道黄线东侧的车道上,呈仰卧位,头西脚东,头颅崩裂,双前臂伸直放置于身体的两侧,双腿屈曲。头部西侧有大面积的血泊,血泊走向为由南向北,血泊中可见大量脑组织及颅骨碎片,血泊未向死者肩背部及双上肢流注;尸体右腿裤边下方有一片状滴落血迹,该血迹东侧有一东西走向长1.2m滴落状血迹。尸体东侧行车道上见10余处呈南北走向的滴落状血迹(滴落状血迹滴与滴间距10m以上,血迹绵延长100m余)。尸体东侧路边的草丛中倒有一辆摩托车,摩托车头东尾西放置,摩托车与尸体的距离为4.5m,摩托车前罩、轮胎未发现异常改变,车把无变形,前保险杠、挡板上无擦划痕迹,后座、车身及后尾突出处无碰撞摩擦痕迹。摩托车锁孔内无钥匙,脚踏档杆处于空挡位。尸体周围地面无擦划痕迹。
1.1.3 尸体检验:
死者黑色夹克衫双袖背侧及肩背部有大面积的浸染血迹,背部血迹与大量泥土混合在一起;黑色长裤右臀部有大面积血迹,且血迹混有泥土。死者全颅崩裂,头颅骨、面颅骨均粉碎性骨折,部分颅骨缺失。枕部至左颞顶部有一8.1cm的撕裂创,创缘不规则;顶枕部至右额有一14.0cm的撕裂创,创缘不规则;左口角至左下颌角有一7.0cm长的撕裂创,创缘不规则,创腔内有组织间桥;左颧骨、眶骨粉碎性骨折及部分缺失;鼻根部经右眉弓中段至右额角有一11.0cm×3.1cm的撕裂创,创缘不规则,创腔内有组织间桥,深达骨质;右额骨、右眶骨粉碎性骨折;右口角外侧有一8.0cm×3.5cm的表皮剥脱;左口角外侧有一9.9cm×3cm的表皮剥脱;右颈部有一9.5cm×0.5cm表皮剥脱;以上损伤无生活反应。右颧部3cm×1.8cm的范围内有10处条状平行排列的表皮剥脱;左耳前有一2cm长挫裂创,创缘不整,创腔内有组织间桥,挫裂创长轴的两侧有4条平行排列条形表皮剥脱;左额部有一2cm长的头皮挫裂创,创缘不整,创腔有组织间桥,挫裂创长轴的两侧有6条平行排列条形表皮剥脱;左耳上2cm处有一1.3cm的创口,创缘不整,创腔有组织间桥,创口两侧有7条平行排列表皮剥脱;右顶部有一2.2cm长的头皮创口,创缘不整,创腔有组织间桥,创口的长轴两侧有8处条形表皮剥脱;以上5处损伤所伴有的表皮剥脱均表现为:宽0.1cm,间距0.1cm,有明显生活反应。余未检见明显外伤改变。
1.2 案例2
1.2.1 简要案情
某年7月1日1:00许,在某省级公路某乡路段发现一具男性尸体。
1.2.2 现场勘查:
尸体现场位于东西走向省级公路黄线北侧的车道上。尸体呈仰卧位,头东北脚西南,脚部距公路黄线2.2m,脚距北侧路沿3.9m。死者额部及左面部自左侧向右侧有多处流注血迹;鼻周血迹为片状,无流注;右口角有向右面部流注血迹,无终点直接断续;头部下侧有大面积的血泊,血泊走向为由南向北;死者钱包于尸体东侧,无财物丢失;右脚鞋子于尸体西侧3.2m处,鞋带、鞋底侧面及鞋垫上发现点状血迹;右上臂内侧见一鞋底花纹印痕,地面未发现车辆刹车及其他印痕;现场未发现死者乘坐的交通工具。
1.2.3 尸体损伤检验
死者短袖上衣左肩部有大面积的血迹,左侧口袋上有多处点片状血迹,肩背部有大面积浸染血迹。左裤袋对应处有大面积的点片状转移血迹;左裤腿股前侧有两处线条状血迹;右裤腿股前侧有多处不规则线条状血迹;死者左侧腰部所带钥匙上有血迹;死者左顶枕部有一3.9cm的创口,创缘伴宽0.1cm的挫伤带,创腔呈囊状;枕部有4.6cm、4.0cm的两处横行创口,两创口相距1.0cm;左耳廓有三条横行的挫裂创,创口长分别为4.0cm、2.7cm、2.2cm,耳廓组织及软骨全层撕裂;左耳廓后侧头皮有一3.1cm的挫裂创;以上创口均表现为创壁不光滑,创腔伴有组织间桥;枕部有18条横行的表皮剥脱,最长的为10.5cm,最短的为2.2cm,宽度为0.15cm;左耳上2.2cm处有一3.6cm×1.5cm的点片状表皮剥脱;左颞顶部有一2.5cm×0.5cm、1.5cm×0.8cm的表皮剥脱。解剖见:左侧颞肌广泛性出血,部分挫碎;右侧颞肌出血;左颞顶部及枕部分别有 6.5cm×1.7cm、26.0cm×22.0cm的帽状腱膜下出血;右颞叶有一6.5cm×4.0cm的蛛网膜下腔出血伴1.0cm×0.8cm的脑挫伤;左顶叶有一5.5cm×3.5cm的蛛网膜下腔出血。余部位未见明显损伤痕迹。
2 讨论
2.1 尸体损伤特征
通过尸体损伤形态、致伤物分析等信息,上述2例,可以认定现场为抛尸现场
(1)案例1尸体检验发现,死者左耳前、左额部、左颞部、右颧部、右顶部共有5处挫裂创,形态特征表现为创口的长轴两侧均伴有平行排列的线形表皮剥脱,表皮剥脱宽度相等、间距相等,且表皮剥脱的走向与创口的长轴方向不平行,均表现为创口长轴方向垂直或近似垂直,生活反应均较明显,分析应为生前形成,致伤工具应为质地较硬、远端带有螺纹的易挥动的钝性物体。尸体头部发生全颅崩裂性骨折,头颅骨、面颅骨均粉碎,颅底骨组织全部缺失,脑组织溢出,头面部因颅骨崩裂性骨折形成的损伤如左口角裂创、左、右面部表皮剥脱、头皮撕裂创、右颈部表皮剥脱均生活反应不明显,应为死后损伤,结合尸体现场为国道且地面血迹特征,分析死者头部崩裂性骨折应为死后交通工具碾压所致;鉴于两类损伤为生前伤与死后伤,由此分析死者在头部遭交通工具碾压发生崩裂性骨折之前头面部已经受到质地较硬易挥动的钝性物体打击且已经死亡。
(2)案例2死者头部左耳廓损伤为两平行挫裂伤,头枕部损伤为两处挫裂创且有多处条状表皮剥脱,均表现为平行排列,创口的形状表现为创口边缘不整齐,边缘伴有较窄的挫伤带,创壁不光滑,创腔内有组织间桥,创腔呈囊状,颅骨未见骨折,综合分析致伤物应为质量较轻、有一定棱边且易挥动的非金属类钝性物体,死者损伤不符合交通事故的损伤特征,故应为外伤死亡后被抛尸到现场伪造交通事故。
2.2 现场血迹特征
通过现场血迹分布情况分析,上述2例现场也符合抛尸伪造交通事故现场。
(1)案例1尸体东侧行车道上有一南北走向的成趟血迹,血迹绵延长100m余,各处血迹均表现出一定的方向性,尸体右腿东侧有一呈东西走向的血迹并伴有一血泊,血迹长1.2m,同时也表现出明显的方向性,由以上两处血迹走向及方向性分析尸体应由其他地方转移到此处。尸体头部应为大面积的钝性物体挤压所造成的全颅崩裂性损伤,在头部受到挤压时,根据力的作用性质,结合现场挤压力作用的方向为由南向北,在尸体的右手上应形成喷溅状血迹,且应表现为一定的方向性,在尸体的左手上应无血迹,但尸体检验见死者双手上均有擦拭状血迹,而不存在喷溅状血迹,由此分析死者仰卧在现场以前双手已存在血迹;其次,死者上衣左袖、右袖背侧及肩背部有大面积的浸染血迹,但头部大面积的血迹没有向肩部及双上肢流注,不符合喷溅状血迹的特征,由此分析死者双上肢及肩背部血迹为全颅崩裂以前形成;此外,在黑色夹克衫的背部大面积的浸染血迹中混有大量的泥土,根据泥土与血迹的混合程度,分析应为背部与泥土之间多次的相对运动才可能形成,但在现场勘查时尸体的下方及公路地面上未发现泥土,由此分析死者到公路上之前曾与泥土或土地面相接触;综合分析死者应为被杀死后抛到公路上伪造交通事故。
(2)案例2死者额部及左面部自左侧向右侧有多处流注血迹,鼻周有擦拭状血迹,未发现流注,右口角有向右面部流注血迹,无终点直接断续,由此分析,死者鼻周及右口角外侧应有被人擦拭的情况;其次死者左裤袋对应处有大面积的点片状转移血迹,左裤腿股前侧有两处线条状血迹,右裤腿股前侧有多处不规则线条状血迹,左侧腰部所带钥匙上有血迹,右脚鞋子鞋带、鞋底侧面及鞋垫上发现点状血迹,根据以上血迹分布情况分析,交通事故损伤后血迹应多为流注、滴落,一般不表现为转移血迹,且在死者的鞋垫上发现血迹,鞋垫上发现血迹的可能情况应为死者受伤时未穿鞋子。假设为交通事故,发生事故时死者应未穿鞋子,显然不符合常理。综合以上情况分析死者血迹分布表现异常,不符合交通事故的血迹分布特征,可排除交通事故。
2.3 现场痕迹特征
通过现场的痕迹分析可排除2死者自行到现场的可能,应为死者被他人打击死亡后抛至公路上,造成交通事故的假象。
(1)案例1尸体的周围地面除几处滴落状血迹外未发现擦划痕迹,摩托车车把无变形,前保险杠上无擦划痕迹,后座、车身及后尾突出处无碰撞痕迹,摩托车西侧的地面上无擦划痕迹,且摩托车锁孔内无钥匙及脚踏档杆处于空挡位,结合死者东侧东西走向的滴落状血迹及路边南北走向的滴落状血迹分析可排除死者骑摩托车到现场的可能,应为死者被他人打击死亡后抛至公路上。
(2)案例2现场地面上未发现车辆刹车痕迹、死者体表未发现车辆撞击痕迹,死者损伤非车辆接触撞击形成;其次,死者右上臂发现一鞋底印痕,经勘查可排除死者本人鞋底印痕,应为他人所留,综合以上情况分析死者受伤非交通事故所致,应为他杀将尸体抛至该现场,伪造交通事故。
2.4 案件侦破情况
(1)案例 1,死者郭某,男,40 岁,某年 4 月 9 日20:00,因纠纷被人多次打击头部致死,后被三轮车拖至国道,将死者呈仰卧状态放置,并将死者摩托车抛至尸体东侧的草丛中,伪造交通事故。头部全颅崩裂性骨折为故意碾压所致。
(2)案例2,死者赵某,男,39岁,某年6月30日晚9:00许,死者睡熟状态下,被其妻子的情人用凳子腿多次打击头部致死,用床单包裹,然后用汽车抛至该公路现场,伪造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