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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动物法医学研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2013-01-30邱云亮

中国司法鉴定 2013年2期
关键词:法医学司法鉴定野生动物

邱云亮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刑事科学技术系,江苏 南京210046)

开展动物法医学研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邱云亮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刑事科学技术系,江苏 南京210046)

动物资源对于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价值。加强对动物的保护是有序利用动物资源的前提和保证,动物司法鉴定技术手段能够为动物资源的保护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动物司法鉴定技术手段的确立和完善有赖于动物法医学的开展及研究。从动物法医学技术本身及其研究论述动物保护方面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期望在动物资源保护以及提高动物的福利等方面发挥出积极作用。

动物;法医学;必要性;可行性

生物多样性是整个自然界生态系统平衡的基础,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自然界的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信息传递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类从动物的身上得到了生存所需的食物、药物以及生产资料等,这仅仅是动物对于人类的直接价值,随着社会的发展,动物对于人类的作用日益突出,其间接价值更是不可估量[1-10]。但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对于自然资源消耗的无序将会极大地限制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甚至影响到人类的安全。当今,科学、有序地利用自然资源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重大问题。中国是世界上动物资源十分丰富的国家,加强动物保护已成共识。如何更好地保护动物资源,关键增强保护意识及加强制度建设。笔者认为,开展动物法医学研究是制度建设上的一个重要方面。据了解,美国的俄勒岗州有一家名称为 “美国联邦野生动物法医鉴定实验室”的鉴定机构[1],该实验室系专门针对野生动物犯罪而设立,目前主要的鉴定内容为各种动物的种属鉴定,包括动物死因在内的法医学的鉴定也未形成系统化。目前中国尚未开展对动物法医学系统性的研究。

1 开展动物法医学研究的必要性

1.1 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的需要

1.1.1野生动物资源遭受破坏的状况

人类对动物的乱捕滥杀和对自然栖息地的破坏,导致全球的野生动物资源急剧下降,某些珍稀物种处于濒危或灭绝的境地。究其原因,是因大多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有着很高的经济价值,如象牙、虎皮、虎骨、大熊猫皮、金丝猴皮等。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盗猎者常常铤而走险。文献记载,目前全球野生动物的非法交易数量惊人,全球野生动物走私贸易额超过了军火贸易,成为世界上仅次于毒品的第二大非法贸易。据不完全统计,野生动物的走私额每年约200亿美元[1]。非法收购以及走私贩卖野生动物进一步导致盗猎行为的泛滥。以中国青海地区为例,盗猎者大肆猎杀藏羚羊的现象相当严重,在破获的一起案件中,一个盗猎团伙曾经一次就捕杀藏羚羊745只[2],数量触目惊心。人们不良的消费恶习,也是导致野生动物的破坏活动不断升级的一个原因,在很多地方,野生动物成了人类的盘中餐。

1.1.2法律和鉴定技术手段的缺位

从中国目前制定的部门法律来看,不管是对野生动物还是一般动物的保护均显得不尽人意,虽然已经有相关刑法法条和其他专门的法律对乱捕滥猎动物进行了规范,并且亦有相应的惩罚措施,但执法效果却不理想,暴露出法律保护上的缺陷。如,涉案的是野生动物还是豢养的动物?是何种野生动物?死亡的野生动物的死因是什么?若是制品,是何种野生动物的制品?上述问题在实务中常会遇到。作为法律,一定要体现其严肃性与公正性,为了实现这样的目标,一系列问题的提出就必须依赖相应的科学技术来解决。由于目前动物法医学研究的缺位和现有技术的局限,导致相当一部分案件的侦办与处理陷入无法进行的尴尬局面,法律上的惩罚性救济措施无法得到应用。

上述情况表明,只有开展动物法医学研究,建立和完善动物司法鉴定体系,才能有效打击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1.2 解决因动物引起的相关民事纠纷与行政管理的需要

1.2.1宠物纠纷日渐增多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宠物已成为社会普遍现象,不但宠物种类繁多,而且档次也越来越高,一只价值几万乃至数百万的宠物已不稀罕,因宠物买卖、医疗等行为而导致的纠纷屡见不鲜。如,同一种属的宠物犬,不同年龄价格差异往往会很大,这还仅仅是宠物买卖纠纷中一个很小的方面。市场上的常见纠纷还有对宠物进行染色冒充奇异的宠物,以低档宠物充作高档宠物等等。

宠物生病就需要医疗,宠物医院也应运而生,治疗过程中假若宠物出现不良后果就会产生医疗纠纷,出现争议不能调解时就需要进行第三方的鉴定,但宠物医疗纠纷鉴定除了国内一些农业大学的实验室有限开展外,社会还基本上处于空白,该空白的存在常常导致宠物医疗关系中的矛盾激化,增加社会不和谐的因素。例如,网上曾经披露出云南曲靖藏獒养殖户的一只藏獒生病在宠物医院就诊,输液后死亡,对于藏獒的死因,当时双方存在较大的争议,死亡的藏獒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26万元[11],双方均希望通过鉴定来解决争议,但因没有动物法医鉴定机构,最终原告撤诉。

1.2.2经济动物与产品纠纷以及行政管理

农贸市场销售死因不明的猪肉或者注水猪的现象常见报端;以质次猪肉冒充价高的牛肉,以鸭肉冒充牛羊肉等行为也时有发生;饭店销售的是野生动物还是豢养的经济动物?这些情况都是工商执法人员亟待解决的问题。

以上这些现象与我们的生活休戚相关,及时、准确地鉴定是处理该类案件的关键,但鉴定的前提是需要相应科学技术予以支撑的,归结到一点,系统而完备的动物法医学体系才是及时解决相关民事纠纷、加强行政管理有力的技术后盾。

1.3 对死因不明野生动物开展调查及采取针对措施的需要

据网上披露,2011年3月24日陕西省榆林市榆林水库23只白天鹅死亡,是疫病还是人为投毒致死?经多方调查,死因依然不明。在世界范围内,也常见这样的报道。野生动物不明原因死去,死因和性质常会引起人们的种种猜疑。如,2011年10月27日,在黑龙江省密山市富源乡完达山脚下的青年水库边发现一具野生东北虎尸体。根据对东北虎尸体的全面检查,发现在东北虎颈部有钢丝套,是被勒死还是因钢丝套的存在导致不能进食而饿死?还是其它原因死亡?但是性质没能认定,当然也没能妥善处理这个案件。再如,内蒙古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的一个派出所发现一个牧民拥有一张黄羊皮,牧民自称在放牧途中发现一只已经死亡的黄羊,认为黄羊皮还有利用价值,就剥下硝制保存。该案的事实到底如何,黄羊皮系在黄羊死亡多天后剥下或是当时捕杀所为?一时成为无法解决的难题。其暴露的问题反映出查清真相需要动物法医学的知识。

一般在野外发现动物尸体后,须明确动物的种属、死亡原因、致死方式三项内容。不同的死因及方式——疫情所致还是人为捕杀,将决定不同的部门责任,并且直接关系到下一步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假如系人为投毒捕杀,就构成刑事案件,那将是森林公安机关的职责,根据危害结果来判定当事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的大小。上述情况亦表明,在查清相关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常常要运用到动物法医学的知识。

1.4 体现动物福利的需要

据资料记载,在当今世界,有几项虐待动物的行径令人发指:加拿大的海豹去皮是最残忍的虐杀海洋哺乳动物的行径之一,46%的海豹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被活剥去皮,其中大多数还是哺乳期的小海豹;雄海豹的生殖器被认为是壮阳药的重要原料,很多成年雄海豹被割去生殖器后抛入海中死去[1]。在河北肃宁毛皮贸易基地,很多动物也是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被剥去皮毛,而其它动物就在一旁观看。熊的胆汁是一种珍贵的药材,黑熊的黑市交易日益猖獗,为了得到黑熊的胆汁,黑熊被关在窄小的笼子里不能动弹,在其腹部开口用瘘管引流胆汁,导致伤口长期无法愈合,这些熊在长期的人工取胆后,易罹患肝癌等并发症,有些熊在极端痛苦的情况下,甚至出现自杀行为。为了增加出肉量,给活的猪、牛进行注水,被注水的猪牛在经受痛苦折磨后才会缓慢的死去。虐待猫、狗的行为也屡见不鲜,甚至在一些实验室也存在着虐待实验动物的行为。很多地方动物福利得不到体现和重视由此可见一斑。

研究动物的学者认为,动物只是智力和人有着差别,其感觉和情感与人是一样的,虐待动物会给动物造成巨大的痛苦,人类应该善待动物[14-19]。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现实中,如果动物的生理和心理健康没有保证,那么人类的健康就无从谈起。

为了遏制虐待(杀)动物的丑恶行为,仅仅通过道德的谴责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作为后盾。可喜的是,我国的《反动物虐待法》即将出台。但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仅有一部法律,不管它的规定怎样详细,如果缺少动物司法鉴定提供的技术支撑,再完善的法律也难以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总之,为了真正体现动物福利,应当加强动物法医学的研究。

1.5 相关立法的需要

为了保障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加强立法是人们寻求的主要方法,只有从完善的制度上加以运作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立法从技术层面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立法必须依赖于现有的科学技术,因为科学技术除了为立法提供客观依据外,同时其本身的发展也要求进一步完善法制。随着现代科学技术不断向纵深发展,对相应法律法规的制定也提出了要求,一门成熟的技术常常导致司法实践的重大变革。

一般市场需要法律,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市场更需要法律。目前中国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大量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虽然关于野生生物的立法从数量上看似乎很多,在实务上由于缺乏技术上的支撑而可能不具有可操作性。从立法技术角度而言,这些法律法规的完善及发展需要动物法医鉴定技术予以支撑。

虐待动物的现象与反虐待动物法的缺失是分不开的,中国现行的法律在反虐待动物方面处于空白,与其他有反虐待动物法的国家有着较大的差距。欧洲的一些国家早已颁布动物福利法,其法律在禁止虐待动物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可喜的是,中国目前已经着手进行《反虐待动物法》的立法,该法的“专家建议稿”按照野生动物、经济动物、宠物动物、实验动物和其他动物进行了详细分类,并且对于虐待动物的行为方式及法律责任也进行了清晰准确的阐述。笔者认为,在执法过程中,虐待动物的行为方式是需要通过技术方法进行鉴定的,只有准确的鉴定和科学的结论,才能使这部即将颁布的法律在动物保护方面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体现其立法宗旨。

1.6 动物司法鉴定体系完善的需要

根据当前国内动物鉴定的现状及其和相应法律的衔接程度,笔者认为,存在两方面的问题。

(1)鉴定项目和方法相对较少,技术手段相对滞后。在动物司法鉴定中,主要还是依靠形态学的观察方法,比如目前的动物种属鉴定,实验室主要是通过对动物的毛、皮、羽毛、牙齿进行肉眼观察,细微特征使用显微镜进行检查。但对于已经加工的动物制品,除极少数根据其固有的本质特征尚能区分外,大都不能明确其种属。虽然鉴定中也采用其它一些方法,但大都为辅助性的手段,方法本身并没有获得根本性的技术突破,在实务上的运用空间相对较小。在鉴定的项目上,目前能解决的基本上是动物的种属问题,对于动物的死因和死亡方式等,鉴定上仍存在较大的难度,但是这些问题又常常是司法实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解决的延迟或案件的处理无法进行,往往只能不了了之,法律上的惩罚与救济根本无从谈起。

(2)动物司法鉴定标准化和系统化欠缺。在动物司法鉴定中,目前全球做得比较好的鉴定机构,就是前文中所提及的美国“野生动物法医鉴定实验室”,其鉴定人员都是经过专门训练的兽医病理学家。该实验室虽然具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但据学者反映,其鉴定工作的系统化和标准化仍然存在很大的欠缺。纵观我国的动物司法鉴定工作,鉴定方法和手段缺乏统一性,各个鉴定机构采用的方法大多为非标准方法,甚至有的纯粹依靠鉴定人员的经验进行鉴定,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及权威性难免受到质疑。通常动物的种属鉴定是其它鉴定项目的前提和基础,鉴定的系统化是建立在动物标本资料库建设的基础上,一个合格的鉴定机构必须要有足够数量的标本,或者具有与其它同类型鉴定机构共享的标本数据库。目前国内还没有一家鉴定机构拥有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标本库,标本库的建设任重而道远。从另一个角度讲,系统化的缺位,亦制约了相关科研的推进。

根据目前的鉴定状况,动物鉴定的技术方法和手段有待于进一步的拓展,动物司法鉴定方面的科研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2 动物法医学研究的可行性分析

2.1 现有技术手段已具雏形

在动物的鉴定方面,目前的技术虽然存在着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但基本的方法已经具备,并且在实务中亦发挥出了相当重要的作用。目前主要的鉴定方法有下列几种。(1)形态鉴定法:是指通过观察、测量、比较、核对、分析等手段来寻找动物的性状、形态、颜色等特征,藉以与已有文献资料进行比对后明确其所属物种的一种鉴定方法。是目前物种鉴定中最常用的方法。(2)显微镜镜检法:该方法是借助显微镜来发现肉眼不易观察到的或者不能看到的微观形态,是形态鉴定法在微观上的体现。严格来讲,该方法仍然属于形态鉴定法的范畴。(3)理化检验法:该方法是根据不同种动物组织成分的物理化学性质存在的差异进行检验,以确定动物种属的一种鉴定方法。常用的检验手段为色谱分析和光谱分析。(4)蛋白质分析法:蛋白质是基因的表达形式,不同物种的蛋白质在组成、结构、序列上存在一定的差异。蛋白质分析法就是根据不同动物蛋白质的差异来确定不同的物种,这种方法还不够成熟,实务上应用较少。其它还有DNA鉴定方法,理论上物种之间最具本质的差异就是遗传信息的载体——DNA的差异,该方法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上均值得进深入研究[14]。

上述各种方法,在实务中不同程度地得到了应用,随着新问题的提出及研究的深入,现有方法将会逐步的得到完善,新的方法也会不断地出现。

2.2 当前的动物司法鉴定已有一定的经验积累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的“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是目前国内具有资质的野生动植物鉴定机构之一。其除有各种类野生动物的资料和相应的实物标本外,还具有对各种野生动物形态、毛发、骨骼、DNA等进行检验鉴定的丰富经验。以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多年来受理的案件来看,案源主要来自于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所侦办的盗猎案件以及各级海关和缉私部门处理的走私案件,另外,还有一些牵涉到宠物和家养经济动物的各类刑事或民事案件。作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生力军——森林公安机关,长期以来所受理的盗猎案件中,除少数案件因证据方面的原因没能处置外,大部分涉案野生动物或者制品均由该鉴定中心进行了相关鉴定。如前所述,另外一个鉴定案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多年来海关查扣和缉私查获的案件,其中涉及的野生动物制品更是数量惊人,占到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每年鉴定案件数量的70%以上[14]。为此,该鉴定中心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种属鉴定上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值得重视的是,目前和宠物相关的民事案件数量正呈上升趋势,在此类案件的鉴定上通过摸索也创新了一些鉴定方法,能为以后相关案件的鉴定和科研提供一定的指导作用。

2.3 当前人类法医学的研究成果及方法可供研究借鉴

纵观人类法医学的研究历史及成果,是其它门类司法鉴定所不能比拟的,由于人类本位的关系,对人类法医学研究的重视程度,客观上远远超过对动物司法鉴定的研究。据文字资料记载,人类法医学的研究历史可以上溯到战国末期。动物的司法鉴定仅仅是近现代的产物,是伴随着动物保护思想的形成而出现的,在鉴定的方法上和研究的深度上与人类法医学均存在着巨大的差距。我们知道,人类法医学是以医学为基础的,很多医学的成果可以为人类法医学所借鉴。笔者认为,人类作为一种高级动物,法医学的成果也同样可以为动物司法鉴定提供借鉴。况且,人类法医学作为一个重要的学科已日臻成熟,并且形成了自身的较为完整的体系。特别是在动物的死因鉴定上,目前的动物司法鉴定还处于探索阶段,通过借鉴人类法医学对死因的研究方法与成果,对于动物司法鉴定体系的构成是大有裨益的,以此为切入点进行研究探讨,将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4 相应法律的出台能够促进动物司法鉴定的发展

从现行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规定来看,为了依法惩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将捕杀野生动物列为一种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定,其捕杀方式除一般暴力外,还包括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手段。由此可见,准确鉴定涉案野生动物的死亡原因,为规范执法行为和体现法律的严肃性以及更加准确有效地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非法行为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动物法医学研究不断深入和发展,才能适应现行法律的要求,为相应的执法活动提供司法鉴定上的保障。

根据法医学的理论,动物的死亡原因按照是否存在暴力方式也可以分为暴力性死亡和自然性(疾病和感染类)死亡。在当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行为中,导致动物暴力性死亡的行为方式可以归纳为两大类:机械性暴力方式和投毒性暴力方式。在实务上,涉案野生动物的死亡原因往往决定了案件的性质。因此,在执法过程中,两种暴力致死的野生动物尸体现象、病理变化与死亡原因之间的关系都需要明确化。不管是野生动物还是豢养动物,及时而准确地认定涉案动物的死因是有效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前提。

我国《反虐待动物法》即将颁布,该法的“专家意见稿”中规定了很多种虐待(杀)动物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制裁。明确规定了国家反虐待动物的基本政策:“对待动物的行为,应当人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国家禁止虐待和遗弃动物。对动物可能造成痛苦或者伤害时,除法律法规豁免的情形外,禁止从动物活体上摘取器官及其衍生物。国家鼓励从事动物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饲养、繁殖、实验、教学、经营、运输、医疗、屠宰等活动的单位、个人和组织,给动物提供利于其正常生长、繁殖、医疗、救助等方面的条件和措施,促进对动物的人道对待,提高动物的福利”。假设该“专家意见稿”获得通过成为正式法律时候,笔者可以断言,在很大的程度上,该法的有效执行需要动物法医学提供技术上的支撑。比如,“专家意见稿”中“虐待”的定义为:故意以残酷的手段、方式给动物以不必要的痛苦或者伤害,或者以残酷的手段、方式杀害动物。由此可以看出,在具体执行时,必然会牵涉到很多对动物的所受虐待情况的认定或鉴定,如,动物在虐待中遭受的伤害是何种伤害?致伤方式是什么?伤害的程度如何?是否可能导致动物的残疾?这些可能还仅仅是动物虐待中遇到的小部分问题。

2.5 人们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增强

人类只有一个地球,随着环境保护的全球化观点的确立和可持续发展观念的形成,目前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不仅各级人民政府部门日益重视,普通民众的保护意识也逐渐增强。一方面,加大打击非法捕猎的执法力度,为野生动物撑起了保护伞,另一方面全面加强群众的法律观念和保护意识,使我国的很多地区,随着生态建设步伐的加快,森林覆盖率持续上升,野生动物生存数量有较大幅度回升。这主要与近年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通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活动,使得广大市民保护野生动物意识得到不断增强[10-19]。

3 结语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实现与时俱进,科学技术的开发利用必不可少。针对动物保护而言,相应的科学技术就是系统的动物法医学技术。笔者认为,为更好地加强动物保护、维护动物的福利,开展动物法医学的研究,建构动物鉴定的司法鉴定体系是关键。随着技术的成熟,可制定出动物检验的规范性标准,在执法活动中做到有标准可依,能为解决相应的法律问题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就目前状况而论,动物法医学鉴定体系的建立显得任重而道远,但加强动物法医学研究是毋庸置疑的,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该项研究均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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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Animal Forensic Research

QIU Yun-liang
(Department of Crimi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Nanjing Forest Police College,Nanjing 210046,China)

Animal resources are of immeasurable value for the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of human society.Strengthening the protection of animals is the prerequisite and guarantee for the orderly use of animal resources.Animal forensic technologies,which depend on the studies and development of animal forensics,can provide effective support for the protection of animal resources.Based on animal forensic technologies and relative researches,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animal forensic technologies in the protection of animal resources,and concludes that they could play an important role not only in the protection of animal resources,but also in the improvement of animals’welfare.

animal;forensic science;necessity;feasibility.

DF795.4

A

10.3969/j.issn.1671-2072.2013.02.020

1671-2072-(2013)02-0087-05

2012-11-02

中央高校基金项目(LGZD201327)

邱云亮(1970—),男,副主任法医师,主要从事动物司法鉴定。E-mail:qiuyunliang70@163.com。

费荣梅)

建设工程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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