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指定辩护案件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的思考
2013-01-30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司法局
■唐 桥 (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司法局)
2012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工作提出了严格要求。随着未成年人犯罪率的日益攀升,如何充分发挥社区矫正这一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的作用,使一大批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人身危险性程度低、悔罪表现明显的未成年人罪犯得以留在社会上接受监督改造,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摆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面前的一道难题。笔者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及实际操作运行就加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工作谈一些看法。
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工作在实践中通常是由审判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监狱拟对刑事被告人、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前,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罪犯的个人情况、一贯表现和社会背景等情况进行调查,由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后向委托机关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并提出是否纳入社区矫正的建议的活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对于审判机关准确量刑及社区矫正机构有序开展工作,特别是依据社会调查内容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设定可行的矫正目标、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以及进行回访和跟踪帮教起着积极作用。
2012年平昌县司法局共完成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评估26件 (23件23人被评估为适宜纳入社区矫正),人民法院采纳评估建议16件16人,采信率达70%。其中,完成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评估6件6人 (5件5人被评估为适宜纳入社区矫正),法院采纳评估建议4件4人,采信率达80%。同年,平昌县人民法院共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1件29人,指定法律援助律师提供刑事辩护20人,承办律师发表建议判处缓刑等非监禁刑罚量刑意见的15人,采纳6人,其中,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3人,采纳评估建议3人。
从上述数据的对比可以看出:(1)司法行政机关对未成年人开展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的人数占未成年人总犯罪人数的比例低;(2)法院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评估建议的采信率有待提升;(3)法律援助律师承办的未成年人刑事指定辩护案件的非监禁刑量刑意见的采纳率低。
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有:
第一,在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的配合方面没有强有力的约束制度,工作在某种程度上流于形式。
第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多是在法院觉得有进行调查评估程序的必要时才采用函件的形式向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发出,法院的“先定调后定性”使司法行政机关在此项工作中处于被动地位,不能主动作为。
第三,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工作自身存在的问题及缺陷影响评估建议的采信率。具体表现为:审前调查评估实施程序不健全、存在制度漏洞,导致工作随意性大;司法所及社区矫正办人力不够,经费不足,导致调查不够深入,使得调查内容失真不全;调查人员职责不清、界定不明,往往集走访对象、了解情况、查明事实、出具意见等职能于一身,主观性过大;调查内容未尽全面,材料表现形式单一局限,且未注意调查对象回避等原则。
第四,刑事指定辩护法律援助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提交的关于未成年人的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平时表现等方面的证据材料由于缺少相关的辅证予以支撑导致可信度降低,从而影响非监禁刑罚量刑意见的采纳。
未成年人犯罪多为初犯、偶犯、可改造性强,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未成年犯执行非监禁刑罚,将其放入社区,通过社区的凝聚、规范、同化及沟通功能对其进行重塑,在社区矫正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帮助下矫正其犯罪意识和恶习,重返社会。为此,强化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力度,加强刑事指定辩护案件未成年人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工作势在必行。
相比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法律援助律师的专业水平、业务素质要强,其在承办未成年人刑事指定辩护案件时,通过查阅案卷、会见嫌疑人、走访当事人、调查取证等形式能够更为客观真实的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成长历程、犯罪动机、犯罪情节、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情况,更为清晰知道其是否符合纳入社区矫正的条件,但由于其身份限制,不是社区矫正工作执法人员,其针对未成年人进行的审前社会评估调查活动不具有执法性,社会公认力较低,导致其在案件审理中提交的作为证据使用的调查材料不被法庭全部确认,出具的非监禁刑量刑意见不被采纳。
要解决以上问题及矛盾,建议具体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第一,司法行政机关应改变被动身份,主动作为,加强刑事指定辩护案件未成年人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对刑事指定辩护案件主动进行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能够在评估过程中对可能进行社区矫正的对象预先有较为全面的了解,在其今后的社区矫正日常管理中可以未雨绸缪,能够尽早形成矫正预案和帮教措施。法律援助机构与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同属司法行政机关管辖,二者配合进行审前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能够形成强大合力。
1、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联系,加强协调,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联合制定《刑事指定辩护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明确各单位职责、相关制度及工作流程,力求从制度上规范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工作。应明确“审前社会调查的时效性、调查操作程序及违法程序的法律后果、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在庭审中质证的法律效力、被调查对象拒绝作证及作伪证的制裁措施”等事项,以解决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工作中面临的问题,争取社会各界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扩大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的宣传力度,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稳步发展。
2、整合司法行政资源,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律师及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作用,确保“审”、“矫”无缝对接工作。法律援助律师在承办指定刑事辩护案件或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符合纳入社区矫正的未成年被告人时,应主动与人民法院等部门衔接,说明情况,由人民法院出具委托审前社会调查函件,由承办律师会同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共同进行调查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意见。承办律师在庭审中将意见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以支撑提出的量刑建议。
第二,规范操作,做好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工作。
1、固定文书格式。司法行政机关应结合实践,根据社区矫正工作对象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申请调查评估统一制式表格,以体现评估报告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固定文书格式应涵盖家庭背景、个性特点、犯罪前表现、监管条件、社会反响、社区居民接纳程度、社区治安状况等内容。
2、做好衔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委托调查材料后,应及时将调查任务指派给未成年被告人辖区所在地的基层司法所。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在第一时间与调查对象村社干部联系,会同承办该案的援助律师或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一起开展有针对性的调查,避免延误。
3、明确调查内容。审前社会调查内容应包括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背景 (包括家庭成员及与调查对象相处的情况、家庭经济情况等)、个性特点 (包括生理状况、心理特征、性格类型、爱好特长等)、平时表现 (包括学习或工作表现、邻里关系、社会交往、违纪违法情况等)、悔罪表现 (包括对犯罪行为的认识、悔罪态度、对附带民事赔偿或附加刑的履行情况等)、社会反响 (包括被害人及其亲属态度、社会公众态度及适用社区矫正后对所在社区的影响等)、监管条件(包括家庭成员态度、经济生活状况及环境、所在社区基层组织意见等)、辖区派出所意见 (包括是否具备监管条件)等。应注意的是,在询问被害人对调查对象的处理意见时应注意方式方法,不能让被害人产生适不适用非监禁刑罚应由他说了算的错误认识,从而避免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
4、注重回避原则。进行审前社会调查的人员应类似于执行阶段的监管人员,有下列情况的应当回避:(1)是被调查对象的近亲属;(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被调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3)与被调查对象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5、注重廉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及援助律师在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的过程中直接接触未成年被告人及其亲属,并出具评估意见,可能会给其提供寻租机会。为此,调查评估人员必须严格自律、不贪不占,杜绝孳生腐败现象。
第三,建立风险等级,出具客观真实的评估意见。
对未成年被告人的调查评估内容进行量化计分,总分值100分,85分以上为低风险人员,70~85分为中级风险人员,70分以下为高风险人员,原则上将低风险人员纳入社区矫正。初步调查评估意见应经集体研究后形成结论性意见,经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反馈给委托机关。
第四,加强对调查评估人员的培训工作。
审前社会调查评估人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调查意见的质量好坏。加强对调查人员的培训力度,实行上岗培训,通过提升业务水平使调查人员能够在实际操作中出具高质量高标准的调查意见。
第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通过宣传审前社会评估工作的作用和意义,引导社会各界了解和支持该项工作的开展,同时打消被调查对象的顾虑,让其能够自觉、如实地向调查者全面反映未成年被告人的真实情况,使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内容客观真实,从而为人民法院对被告的准确量刑和社区矫正机构对矫正对象进行科学矫正提供客观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