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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价值类型选择的思考
——基于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相关调查的思考

2013-01-30

中国资产评估 2013年2期
关键词:抵押金融机构知识产权

■ 姜 楠

伴随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的有序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作为一个新兴的评估业务逐步进入人们的视野。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中价值类型的选择,不仅仅是一个评估技术参数如何使用的问题,也是评估机构对抵押物的“现时担保及价值证明作用”和“他时价值担保作用”或“他时清偿功能作用”的理解和采信。作者希望通过对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价值类型选择问题的进一步研究和探讨,为业界更好地认识此问题提供借鉴。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长期困扰国民经济发展的经济现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开辟了中小企业融资的一条新渠道。伴随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的有序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作为一个新兴的评估业务逐步进入人们的视野。

一、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及其价值类型的选择差异

经过四年左右时间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践,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确实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从整体上看,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方面的作用有限。突出表现在:一是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数量有限;二是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的融资数量有限。第一种现象的出现可能与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的地区数量有限有关,也与试点地区拥有可质押知识产权的企业的数量有限有关。随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的逐步推广,这个问题或许能够自动解决。第二种情况的出现,产生的原因比较复杂。它涉及质押知识产权自身的质量和“内在价值”,涉及质押知识产权评估的水平和评估价值,以及金融机构对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价值给予的质押率。由于知识产权的内在价值要通过评估价值表现出来,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数量取决于质押知识产权评估价值与质押率的高低。根据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2011年对上海市前三年已完成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项目(案例)的调研报告,有两组数据格外显眼。其一是,截止到2011年,从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查调的32个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评估案例中发现,所有评估项目的价值类型均采用了市场价值。其二是,在上述32个评估项目中,确定已经取得贷款的项目为26个,合计融资额为5850万元,平均每个项目的融资额为234万元。其余7个项目的贷款正在申请中。32个项目中,取得贷款的项目评估值合计为34395万元,平均每项获得贷款的知识产权评估值为1376万元,融资额与评估值合计数之比为17%(质押率)。如果剔除一项评估值特别高的项目,融资额与评估值合计数之比为22.6%(质押率)①数据来源: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案例比较及相关问题研究》,2012年3月。。虽然上述两组数据仅仅反映的是上海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情况,未必能够反映全国情况,但这两组数据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评估机构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中价值类型选择问题上的态度和做法,以及金融机构对评估结论的认识和态度,即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资产评估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发挥作用的情况。

另据文豪对银行从业人员所做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障碍、原因及前景”问卷调查的数据显示,37%的受调查者认为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应采用抵押贷款价值类型;32%的受调查者认为应当采用清算价值;只有30%左右的的受调查者认为应当采用市场价值②文豪,“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障碍原因及前景”,《中国资产评估》,2012年第二期。。问卷调查结果表明,银行从业人员对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应当采用的价值类型与评估机构的实际做法存在较大的差异。结合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的两组数据,人们或许会产生这样的疑问,即评估机构选择市场价值作为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价值类型,是导致知识产权质押率较低的一个重要原因吗?这显然不是一个“YES or NO”的问题,导致知识产权质押率较低的原因十分复杂。但是,在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价值类型的选择上,评估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认识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且这种认识差异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如何统一协调评估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认识差异还不得而知,但至少应该在评估行业内部逐步统一对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价值类型选择上的认识。

二、关于抵质押评估价值类型选择的实践差异和认识差异分析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从属性上讲属于抵质押评估。关于抵质押评估中的价值类型选择问题的实践差异和认识差异由来已久。在抵押评估的实践中,以美国为代表的一部分国家坚持采用市场价值,而以德国为代表的一部分国家则坚持选择抵押贷款价值。坚持选择市场价值的国家更多的是强调市场价值的可验证性和抵押物的“现实担保及价值证明作用”,而将抵押贷款风险控制与防范的责任交由银行或主要依靠银行来完成。客观地讲,在正常完善的市场条件下,在评估机构与银行职责界限清楚的前提下,选择市场价值作为抵押评估的价值类型也可以发挥出资产评估在资产抵押融资中的应有作用。坚持采用抵押贷款价值的国家则认为,设置抵押物的作用在于防范贷款风险,抵押物的评估价值更多的是起到了“他时价值担保作用”或“他时的清偿功能作用”的预判。 由于抵押贷款价值是一种谨慎和具有清偿保障作用的价值,在抵押评估中采用抵押贷款价值能够起到防范抵押贷款风险的作用。从表面上看,抵质押评估采用何种价值类型仅仅是资产评估中一种技术参数选择上的不同,而其背后反映出的却是抵押物价值的不同内涵和资产评估在抵质押融资中的不同作用。抵质押评估中不同价值类型的选择,恰好反映出了抵质押融资的借贷双方的立场。站在借款人的立场上,借款人会认为抵押物价值应起到“现时担保及价值证明作用”,希望评估机构对抵押物在评估基准日的现时担保价值发表专业意见。所以,借款人对抵质押评估更倾向于采用市场价值或在用价值。站在银行的角度,银行认为抵押物及其价值应当起到贷款的保障作用。当借款人无法用正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来归还贷款时,银行可通过处置抵押物获得补偿,抵押物的“他时价值担保作用”或“他时的清偿功能”才是选择抵质押评估价值类型的依据。因此,银行对抵质押评估更倾向于采用抵押贷款价值或清算价值。也正是在抵质押资产的“现时担保作用”与“他时价值担保作用”或“他时的清偿功能”认识上的差异,使得借贷双方对抵质押资产价值类型的选择存在分歧,进而影响到具有不同评估理念和立场倾向的评估机构对抵质押评估价值类型的选择。

事实上,评估机构之间存在不同的评估理念和评估工作思路是较为普遍的,而存在着不同立场倾向的评估机构可能只是个别的。像以美国为代表的许多国家及其评估机构愿意选择市场价值作为抵质押评估的价值类型,并不一定是这些评估机构更倾向于借款人立场,而可能存在以下三种原因:(1)对抵质押物作用的认识倾向于“现时担保及价值证明作用”。(2)在评估技术运用方面避重就轻。相对于抵押贷款价值,市场价值的概念更清楚明了,可验证性更好,评估的难度低。(3)在抵质押融资风险考虑与承担方面,更加倚重金融机构。因为在整个抵质押融资的工作链条中,资产评估只是其中的一个中间环节,抵质押评估结果并不直接影响抵质押融资的数额,在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出抵质押物的价值之后,金融机构还要进行风险评估。如果抵质押评估在价值类型选择上没有考虑抵质押贷款的全部风险或某个环节上的风险,银行就会通过抵质押率对抵质押评估结果进行修正(折扣),并按照修正后的数额发放贷款。因此,站在评估机构的立场上,与其在抵质押物价值评估过程中将一部分或全部抵质押风险考虑进去,还不如将抵质押风险交由金融机构一并处理。

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国家选择抵押贷款价值作为抵质押评估的价值类型,并不一定是这些评估机构更倾向于银行的立场,而可能是因为以下三种原因:(1)对抵质押物作用的认识更倾向于“他时价值担保作用”或“他时价值清偿作用”;(2)在评估技术运用和参数选择方面更强调谨慎性原则和价值可实现原则,相对于市场价值,抵押贷款价值的担保及保障作用更突出;(3)对资产评估在抵质押融资工作中作用的认识方面,更加强调资产评估的独立性,以及在抵质押融资中的专业咨询作用。

尽管在抵质押评估中选择不同的价值类型会影响评估价值数额,但由于人们对抵质押物在抵质押融资中作用的认识差异,以及抵质押评估及其评估价值并不能直接决定或影响抵质押贷款数量,在抵质押评估中不论评估机构选择的是哪种价值类型,只要评估机构揭示清楚所选择的价值类型以及所考虑的价值影响因素和风险因素,以及由此决定的评估结论代表的是“现时担保作用”或“他时担保作用”或“他时的清偿功能”就足够了。至于未尽事宜与诸如风险控制等事项,相信银行能够自行处理。

所以,在抵质押评估的价值类型的选择上才有了百花齐放的局面,抵质押评估实践中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价值类型选择上的差异才长时期的存在。

当然,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金融机构对抵质押融资全过程的风险判断能力和把控能力的条件基础。或者说,银行有足够的能力识别抵质押物及其抵质押贷款各个环节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的设定是建立在一系列假设条件基础之上的,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1)包括抵质押市场在内的相关市场足够活跃与相对稳定;(2)金融机构对抵质押物足够熟悉和了解;(3)金融机构对抵质押贷款各个环节的风险点及其程度充分了解;(4)金融机构自身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历史地看,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里,不论是美国或者是德国,包括不动产抵押市场在内的相关市场足够活跃和相对稳定的条件基本具备;金融机构对抵押不动产及有形动产的自身性能、功能、作用、流动性及抵押贷款各个环节的风险点及其程度的认知可能也会比较充分;金融机构自身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也基本满足。所以,总体而言,以美国为代表的部分国家在抵押评估中选择市场价值的做法才能够长期存在,而以美国和德国为代表的抵押评估价值类型选择两大流派的对峙也长期存在。事实上,在此期间,世界各国的社会经济和市场并不总是活跃并稳定着。20世纪80年代中期和2008年前后,美国社会经济和市场的波动,特别是不动产市场的大起大落,使得在不动产抵押评估中采用市场价值的做法形成了一定的“顺周期效应”,加之金融机构的“盲目乐观”导致了不动产泡沫和金融危机的发生。美国多次发生的与不动产抵押融资相关的金融危机事实说明,金融机构对经济周期和市场的认知能力,以及对抵押物预期风险的把控能力并不是天然具有的。不考虑评估时点的社会经济背景、市场状况和评估对象情况,笼统地作出金融机构有足够的能力把控抵质押融资中的风险的假定是缺乏基础和根据的。事实上,金融危机发生之后,包括美国在内的在抵押评估中坚持采用市场价值类型的国家和地区的评估业界,在抵押评估价值类型选择上的认识也发生了变化。

相对于实物资产抵押评估的条件而言,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条件不那么乐观,主要表现在:(1)包括知识产权质押市场在内的无形资产交易市场并不足够活跃;(2)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决定了金融机构对于质押知识产权的自身性能、功能、作用、流动性的了解和认知并不一定充分;(3)上述两点决定了金融机构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各个环节的风险点及其程度的掌控不一定非常充分;(4)即使银行主观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而专业胜任能力上的缺失也会将其大打折扣。虽然人们习惯上将抵质押评估归为一类,但有形资产的抵押评估与知识产权的质押评估,在价值类型的选择上是不能简单直接漂移的,即不能简单地将抵押评估价值类型的选择模式照搬于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尤其是不能在采用市场价值作为质押评估价值类型的过程中对金融机构盲目的信任和依赖。如果评估机构仍然坚持在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中只提供体现质押物的现实担保及价值证明作用的评估结论,而将质押融资风险防范与控制全部交由金融机构处置,那么出现知识产权质押率过低或过高的情况就在所难免。

三、知识产权评估中恰当选择价值类型的意义与作用

从实际操作的层面讲,知识产权质押评估选择什么样的价值类型对于借款人的融资数额似乎并没有实质性的影响。质押知识产权不同价值类型下的评估结果差异,完全有可能被金融机构用高低不等的质押率“抹平”。根据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流程,金融机构掌握的质押率审定权的行使通常是在评估机构提出质押评估报告及评估结论之后。如果评估机构选择市场价值评估质押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值较高),而金融机构认为评估机构所评估的市场价值并没有充分考虑质押知识产权的全部风险,金融机构完全有权以低于“抵押贷款价值”评估值的质押率发放贷款以降低质押融资中的风险。如果评估机构选择抵押贷款价值来评估质押知识产权的价值(较低的评估值),从理论上讲,金融机构应当采用高于市场价值类型的质押率,以实现防范质押融资风险与提高贷款效率的目的。由于金融机构质押率调整权力的存在,会给人造成这样一种感觉,即在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中选择什么样的价值类型无关紧要。虽然我们还不能肯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中价值类型的选择是否会影响融资额,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即金融机构对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不同价值类型与抵质押率给定的匹配,是建立在金融机构对质押品获利能力及其各种风险有充分认知并能理性处置的前提下的。这一前提条件显然不易达到,且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存在也反映出了金融机构希望能够借助于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专业力量,对质押知识产权的获利能力及其各种风险作出专业判断和估计。

如果知识产权质押市场是活跃的,无形资产交易市场发育是完善的,我们相信,金融机构对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的判断及把握能力会与市场完善程度存在一定匹配关系。而且,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对于资产评估的依赖程度可能并不一定非常高。但是,在知识产权质押市场发育滞后,无形资产交易市场不活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刚起步的阶段,假设金融机构对知识产权及其质押融资风险有着极高或较高的专业判断能力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假想,这时充分发挥资产评估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价值发现和风险判断的优势是历史赋予资产评估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价值类型的恰当选择,应当与资产评估承担的价值发现和风险判断的职责相匹配。在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价值类型选择中的任何随意性,都会削弱资产评估在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中的作用,给资产评估造成负面影响。

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价值类型的恰当选择是建立在评估师对各种评估价值定义及其作用的深刻理解之上的,准确理解与把握各种价值定义及其对评估技术参数选择的影响至关重要。抵质押评估选择了不同的价值类型,就有可能改变评估过程中经济技术参数的选择、使用和评估结论,可能改变金融机构对抵质押品价值和风险的认识以及抵质押率的设定标准。另外,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恰当选择价值类型的作用并不仅仅体现在对质押品评估价值和质押融资数量的影响上,还体现在对质押资产价值的正确反映和风险揭示上。这种价值反映和风险揭示既包含了对质押知识产权获利能力潜力和可实现条件的充分认识和分析,也包含了对质押知识产权面临的各种风险的足够认知与揭示。虽然我们还不能说价值类型的选择在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中将起决定性的作用,但从某种意义上讲,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中不同价值类型的选择,就是评估师对评估结果合理性视角、价值决定因素(评估参数)和评估工作范围的选择。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中价值类型的不同选择,不仅意味着相同质押标的物评估价值上的差异,还意味着资产评估在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中所起的作用和扮演角色的不同定位。从这个意义上讲,抵质押评估价值类型的选择对于抵质押融资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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