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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高效推进新刑诉法下简易程序出庭工作

2013-01-30文◎李

中国检察官 2013年7期
关键词:开庭简易程序公诉人

文◎李 岩

规范高效推进新刑诉法下简易程序出庭工作

文◎李 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830063]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做了重大修改,不仅扩大了简易程序的范围,而且明确了公诉人出庭等。为了适应关于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新要求,我院超前谋划,创新举措,完善机制,积极探索公诉人出庭简易程序案件新模式,规范高效地推进简易程序的出庭工作,实现了与新刑诉法的无缝对接。

2012年4月,我院被自治区检察院确定为开展简易程序出庭工作试点单位后,自6月1日起简易程序案件就实现了100%的出庭率,提前半年达到了最高检《关于进一步加强适应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出庭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即:在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前,尽可能扩大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出庭范围,力争在10月1日前,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出庭率达到50%;年底前,出庭率应达到100%。在新疆省率先实现了全部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百分之百的出庭。10月12日,在全疆检察机关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办理工作推进会上,我院检察长做了经验介绍。

一、夯实基础,树立并践行规范的执法理念

新刑诉法对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办理程序进行了大幅修改完善,不仅增加了基层检察院出庭公诉的工作量,而且对基层院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和挑战。我院自2012年4月启动简易程序出庭先行试点工作以来,就把该项工作列为“一把手”工程,认真部署工作方案,夯实基础,从人、财、物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为简易程序出庭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新刑诉法对简易程序的完善,进一步体现了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对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提升诉讼效率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对公诉部门的办案理念也产生了冲击。为此,我院多次组织公诉干警学习领会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规定以及高检院的相关文件精神,并安排公诉部门负责人到内地考察学习,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了我院简易程序出庭的基本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树立了以办案效果与办案质量、诉讼监督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的执法理念,形成了繁简分流以及集中移送、集中起诉、集中开庭的“三集中”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办理机制。

二、多方协作,努力实现“三集中”的办案机制

为了切实提高办理简易程序案件的诉讼效率,2012年5月我院公诉部门主动与辖区两个公安分局进行沟通联系,协商案件快速侦结、相对集中移送的模式。同时,继续保持并发挥与本院侦监部门已建立的快速处理案件捕诉衔接机制的作用,跟踪监督快速处理案件的集中移送。针对公安机关个别干警存在对快速处理、集中移送认识不到位的情况,通过协调很快达成了共识,促进了简单案件相对集中快速移送的效果,特别是在我院管辖的公交分局办理的数额小、量刑轻的维语系扒窃案件中适用效果明显。于此同时,我院特别注意了检察机关办案模式与法院办案模式的相互协调,主管检察长先后多次与法院主管院长先行进行了沟通,再由公诉科与刑庭之间就具体问题进行磋商。基于充分的沟通,法检两院很快达成高度共识,不仅实行了相对集中开庭,还细化到尽量集中相同罪名、案情简繁程度相当、同一羁押场所的案件集中开庭,以提高效率,节约诉讼资源。自6月1日简易程序全部开庭后,因每周送达的出庭通知书较多,为避免遗漏遗忘,法院还随出庭通知书送一份一周开庭排期表,以便我院案件承办人可在内勤处适时查询。

三、创新机制,规范推进化繁为简的办案模式

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机制,是做好对接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出庭工作的保障。我院一是在科室内部原则上实行简繁分流的分案办法,将简繁不同的案件相对集中分在不同的承办人手中,以保证疑难复杂的案件有质量,简单案件见效率的效果。二是尽量缩短审查起诉的办案期限,严格控制退侦率,除非退不可的案件,一般案件、一般补充证据的情形都要求承办人边审边补,鼓励干警与侦查员多一些人来人往,多一些举案释理的引导取证的沟通,以促进简易程序案件高质量、高效率地移送起诉。三是依法简化简易程序案件审查文书制作。根据自治区检察院下发的新版案件审查报告,结合我院情况,在经过科室讨论论证后选择适用了书写式的审结报告,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做到审查报告言简意赅、简明扼要,改变过去证据摘抄的方式,一律改为证据概况说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工作量,同时也锻炼了干警的总结写作能力。四是继续实行书面量刑建议的做法。庭前送达量刑建议书,为缩短庭审时间打下基础。我院自2011年10月1日全面执行书面量刑建议书,所有案件一式二份随起诉书一并移送并送达被告人,使量刑活动前置并透明化,有利于提高庭审的效率。

四、调整思路,不断探索新的开庭方式

我院作为全疆简易程序出庭工作试点单位,自2012年6月1日起就已实现了简易程序100%的出庭率。此后,经过三个多月的探索,我院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庭审模式上继续进行探索创新,对于同罪名或者案情比较简单的案件实施捆绑式提起公诉。

捆绑式提起公诉,即将某一公诉人承办的几个案件同时移送法院起诉,或者某几个公诉人承办的同罪名案件同时移送法院起诉。捆绑式开庭方式,即由法院择日开庭审理,这样尽量减少多名公诉人在法院等候开庭的时间,同时也有利于审判人员的量刑平衡,有利于进行诉讼监督。

以一次观摩庭为例:我院对3件危险驾驶案,实施捆绑式提起公诉后,法院开庭审理了仅仅28分钟后,法官即当庭宣判。在庭审中,独任审判员统一对3起案件的3名被告人核实基本情况、告知权利;公诉人对3名被告人统一宣读起诉书,发表量刑建议,但对法律明确要求的讯问和示证环节依法分别进行。同时,我院公诉人采用多媒体示证,通过无线移动办公系统连接检察院办案系统,在投影仪上出示了相关证据。此次观摩庭得到了自治区检察院领导的高度评价,《新疆法制报》、《新疆都市报》等新闻媒体均进行了报道。这3起案件的被告人都被指控为危险驾驶罪,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采取捆绑式提起公诉的方式,不仅提高了出庭支持公诉的效率,节约了司法成本,而且也保证了公平正义的实现。

我院公诉部门自2009年初起已全面启用网络办公办案系统,2012年我院又在公诉等业务部门试行无线移动办公办案系统。该系统可实现只要有中国电信网络信号便可以无线移动办公工具进入我院的网上办公办案系统,随时查找案卷、文书并可进行网上审批,节约了资源,提高了效率。捆绑式开庭审理中,两名公诉人一人宣读示证提纲,另一公诉人通过无线移动办公系统和多媒体设备同步出示证据。这一无线移动办公办案系统的运用大大节省了以往公诉人庭前准备PPT的时间,也便于公诉人开庭过程中随时登陆办公办案系统查阅案卷相关材料,有利于及时把控庭审过程中的突发情形。

如今,新刑诉法已正式实施了,我院简易程序出庭工作也日臻完善,但仍然需要不断探索和实践。今后,我院将继续探索创新,总结经验,兼顾法律的公平与效率,更加高效规范地开展简易程序出庭的工作,在确保简易程序案件办理质量的基础上,在实践中不断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简化工作程序和内容,提高办理简易程序案件的工作效率。同时,我院还将继续通过组织不同类型案件和不同庭审方式的观摩庭,进行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公诉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办案水平,为依法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提供人才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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