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尽快提高能力建设推动养老机构健康发展
2013-01-30本刊编辑部
◎ 本刊编辑部
加快推进养老事业发展是民政部门在政策创制中的亮点。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赋予民政部门在养老机构管理上更大的职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应运而生。有权必有责,有责就意味着有风险。民政部门怎样迎接挑战,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权,以推动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当务之急是着力于尽快提高统筹、服务、监管的三大能力建设。
提高统筹能力是促进养老机构发展的关键。统筹能力是一种综合谋划能力,就是要有联系的观点、系统的观点去考虑问题、去分析事物、去规划发展。在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民政部门特别是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就需要尽快提高指导养老机构发展的统筹能力,要全面把握县情市情、省情国情,科学谋划推进养老机构的发展,既要立足地域,又要关照周边,既要考虑当前,又要着眼未来。要实实在在了解本地域老老龄事业情况,有多少老年人,老龄化率是多少,根据老年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和生活自理程度,老年人有多少人应当依托家庭养老,有多少人依托社区养老,有多少人可能要到机构来养老,到机构养老的老人中有多少必须是政府兜底的养老对象,养老机构的价格保持什么样的水平才能让大多数老年人消费得起,各种养老机构的结构和类型保持在什么样的比例才合理,养老机构的用地和地理布局如何才能方便群众,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我们在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过程中统一考虑的问题。只有把这些问题摸透了,想清了、搞明白了,才能在发展规划中保持头脑清醒,做到既不落后于时代要求,也不超越发展阶段。
尽快提高服务能力既是民政部门适应发展新形势的应有之义,又是全面承担养老机构管理后一个永恒的话题。民政部门的服务能力,主要体现在服务养老机构的能力和服务社会的能力。《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机构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达不到条件的,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目前,全国已有各类养老机构44300多家,如何落实好法律规定的职权,对民政部门在推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的能力建设是个检验。养老服务的实质是服务社会,在开展群众路线教育活动的背景下,怎样增强服务意识、群众意识,把许可和管理的过程变成走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过程,也是对能力建设的一次考验。服务能力的提高不仅需要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有场所办事、有章理事,还要有信息化手段或信息化平台的支撑。要高度重视提高养老机构管理服务的科学含量,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来满足人民群众的对养老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千方百计提高我们的服务能力,为人民群众获知养老事业建设提供快捷、优质的咨询服务。
对养老机构的监管,既是保护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合法权益、养老机构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对民政部门自身负责的需要。现在全国已有4万多家养老机构,今后会有越来越多的养老机构出现,监督管理的压力也会越来越大。职能管理部门一定要按照有关法规一手抓行政许可,一手抓日常监管,要坚持做到两手都要硬。要不断充实监管力量、完善监管手段、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质量,把养老机构中的非正常伤亡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率、群体性事件发生率降到最低。同时,应当看到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可能比已有的规定要更丰富、更复杂,这就需要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加强分析研究,积极探索解决的路径办法。
统筹能力是做好养老机构许可和管理的重要基础,服务能力是做好养老机构许可和管理的本质要求,监管能力是做好养老机构许可和管理的根本保障。我们要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在法制的轨道内,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努力提高这三种能力,为推动养老机构健康发展作出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