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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分类管理 破解监管难题

2013-01-30林加奇

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 2013年6期
关键词:国有经济出资人国有资产

□林加奇

(江西教育学院,江西 南昌 330000)

国资分类管理 破解监管难题

□林加奇

(江西教育学院,江西 南昌 330000)

对国有资产作出科学分类,是实现党的十七大、十八大提出的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必要前提。其中,在一般分类的基础上如何择其可用、达到利于实践的效果,更值得关注和追问。科学地运用分类管理,旨在防止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的碎片化,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新体制的全覆盖;推进国有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提升产业集中度;进一步深入研究解决国资委管什么、如何管的问题。

分类管理;科学运用;国资监管体制

按照分类法对具有相同表征的国有资产作出归类,进而形成科学的、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分类管理方式,是践行党的十七大、十八大提出的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必要前提。

一、如何分类管理对国资监管体制的建设具有重大影响

我国国有资产分布领域广泛,业务类型多样,数量庞大,按其不同表现形态及特征标准,可归纳或划分为以下类型:

——基于是否具有营利性质,分为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其中,经营性资产又往往按行业或领域细分为(工商)企业资产、文化资产、金融资产,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等;非经营性资产则细分为具有公共品性质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尚未明确经营主体的资源性资产等。

——基于所处的市场地位,分为垄断领域的资产与竞争领域的资产。

——基于在社会经济中所承担的职能,分为公益性资产、非公益性资产以及介于二者之间的准公益性资产。

——基于耗用期限的长短,分为流动资产与长期资产。

——基于空间存在形态,分为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其中,有形资产包括资金、物质资源、产品、设备、装置、厂房、人才、信息等各类生产要素;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销售渠道、商誉等。

——基于资产的权益关系,分为股权资产、债权资产。

——基于资产的用途,分为生产性资产与非生产性资产,等等。

这些分类将国有资产分别排列为有序的系统和结构,对微观管理上的经营决策、财务处置、价格发现、价值损益、权益归属和保障、要素交换与流动,对宏观经济运行上的数量统计、布局结构变动、政策抉择、法律关系调整,等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必须看到,分类作为可选择的方法或工具,往往对应和服务于一定的功用。就国有资产分类本身而言,其直接的意义主要表现在客观性、基础性、技术性的层面,但是,在一般分类的基础上如何择其可用,并以此获取合乎逻辑、利于实践、吻合目标的效果,更值得关注和追问。因此,要取得国有资产分类与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完善两者在效果上的统一,增强正能量,减少或者避免负效应,就必须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实际出发,遵循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向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达到有利于国有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效果。概而言之,只有实现国有资产分类管理科学化的目标,才能体现作为方法上的国有资产分类的应用价值。

二、防止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的碎片化,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新体制的全覆盖

从实践上看,由于对国有资产监管新体制尚未真正达成共识,并且对改革进程中存在的体制性障碍尚未自上而下设法有效消除,导致政府及部门在经营性国有资产分类方法的应用上歧见纷呈、各取所需,国有资产监管范围、监管方式呈现碎片化倾向。

首先,国资委作为专司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由本级政府授权,依法对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是改变政出多门、资源配置分散、监管规则不一、监管成本不节约的必要条件,也是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必然要求。可是,现实状况并不尽人意。当经营性国有资产细分为工商企业资产、文化资产、金融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时,四类资产同为经营性资产的一般性被刻意忽略,各自的特殊性却被任意强调。比如,有人认为,工商企业与银行分别为贷方和借方,管理规则殊异,如果贷者与借者的出资人同一,将会导致借贷关系紊乱。而事实上,这种质疑似是而非。新型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建立后,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并未妨碍其权属企业以独立法人的地位彼此开展商品交换。随着工商企业越来越多地投资于金融机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形成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发展,同样也没有对银企之间的买卖关系带来什么不良影响。从本源上说,国有资产终极所有权归属全民,企业国有资产与金融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是同一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于营造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环境的需要,不允许政府兼任公共管理者与市场竞争者“双重角色”,既当“裁判员”又做“运动员”,而是实行政资分开,将出资人的职能分离出来,交由不同于一般政府公共管理部门的特设机构即国资委行使;不再将国有企业当作行政机构的附属与延伸,而是实行政企分开,将政府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情分别交由企业和市场去决定。从这个意义上说,国有金融资产的监管和运营实行政资分开、政企分开概莫能外,势所必然。其管理规则上的所谓特殊性问题,也完全可以在这一新体制框架内得到解决。近些年来,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之间收益分配上出现的“红肥绿瘦”、严重失衡,与相关部门既行使公共管理职能,又错位于出资人角色有莫大关系。这恰恰证明,金融企业明晰产权关系,理顺政企、政资关系,实现制度创新,也是非常必要的、急迫的。此外,随文化体制改革的推进,民间资本也可进入文化产业。在此背景下,如何一体化要求国有、民有资产管理在遵循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原则的同时,实现党和政府对这一特殊资产的社会导向的管理,从而将管导向这一公共管理职能与管资产、管人、管事相一致,也是值得在理论上、实践上加以探索的。

其次,在国有资产分类方法的应用上自我裁量、各取所需的行为方式下,相当一部分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迄今仍然由政府公共管理部门监管,一些地方将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混同于行政管理职能的现象大量存在。一方面,改变国资委特设机构的职责定位,使之成为政府组成部门或办事机构,并赋予大量公共管理事务;另一方面,由多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力,导致政府公共管理部门错位,落入多头管理的窠臼。一些地方国资委自成立以来,一直未明确监管企业名单,国有资产监管仍处于人人负责而实际上无人负责、出资人缺位的窘境。不少新设立的国有企业交由政府公共管理部门管理,甚至已纳入国资委监管的企业重又脱离国资委监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专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主体地位受到挑战。2003年底,国务院国资委出资企业的资产占中央一级企业资产(不含金融企业)的比重为81.2%,到2011年底,在监管企业资产总额取得年均增长16.4%、达到28万亿元骄人业绩的同时,这一比重竟然下降至73.1%。一些地方国资委监管的覆盖面也相当窄小。截止2012年底,江西省国有企业1600余户,纳入各级国资委监管的企业600户;经营性国有资产13000亿元,纳入各级国资委监管的仅7100亿元,占全部国有资产总量的54.6%。其中,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的资产2400亿元,仅占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总量的46%。

再次,刻意强调和放大不同行业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特殊性,还可能导出按行业建立国资监管机构的结论。时下,的确有人提出了这种主张。[1]若依此议,既有违于实行大部委制、精简政府机构的改革方向,也大有将国资监管机构变相混同为按行业对口的公共管理机构、直接干预微观经济、回归旧体制之嫌。

诚然,造成上述局面的原因,不仅强烈地关联于国有资产分类方法应用中无原则地各取所需,也深刻地折射出既有权力利益格局、传统思维习惯的长期浸染,两者表里交织和耦合,为抵御新体制的生长提供利益诱引、权力保护甚至法律支撑。比如,中央与地方在政策支持、项目管理、资金转移支付等方面历来通过部门渠道上下对口,企业能否享受政策、获批项目、取得资金,与其是否归属哪个口子密切相关。在此诱导与压力下,地方政府对企业的归属关系自然不敢轻举妄动。从法律制度上看,尽管《企业国有资产法》在总则中规定了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等原则,并且在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但在该条第二款又作出了“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表述。这种制度安排,照顾了很多企业尚未与公共管理部门脱钩的现实状况,却没有就其改进的方向和时限作出规定,忽略了法律规范应有的指引功能,事实上已成为一些部门既行使公共管理职能又直接管理国有企业的法律依据。由此可见,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新体制的全覆盖,迫切需要提振改革的决心和勇气,从体制创新、政策完善、法律规范、舆论引导多方入手,以求在深层次上有效推进对既有权力利益关系的调整。

三、国有经济应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合理提升产业集中度

从市场集中度的角度,国有经济可分类为垄断领域的资产与竞争领域的资产。据此,人们提出了关于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的种种主张。以往,主张国有经济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将国有企业从行政机构的附属转变为市场经济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的意见在有关文献中多有表述。[2][3]之后,主张国有经济从竞争性领域退出、逐步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的意见渐占上风。同时,指责国有经济在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据垄断地位、在竞争领域与民营经济争利的说法也不绝于耳。对此,有必要加以辨析。

总体上说,目前国有企业在各自行业的市场集中度相对较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其一,与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的制度创新和资产重组相关。建国后一段历史时期,由于对我国基本国情和所处历史阶段的认识与判断失误,导致在所有制结构上不断追求“一大二公三纯”,国有经济“一花独放”,居于高度垄断地位。改革开放以来,这种急于求成、盲目求纯的情形得到纠正,非公有制经济异军突起。这一格局给国有经济带来巨大的竞争压力,相当多的国有企业一度深陷困境。因此,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成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和必须实现的目标。[4]进入1990年代以后,随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我国加入WTO以及对外开放的深化,国有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步伐加快,按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抓大放小”的指导方针,在国有资本从中小企业领域大规模主动退出的同时,一批大型国有企业通过制度创新、资源优化配置不断做强做大。2012年,54户国有企业进入全球财富500强,最高排位列第五名。而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最大的500家国有企业全年销售收入总和还不如美国通用汽车公司一家。从2003年到2011年,中央企业资产总额从7.13万亿元增加到28万亿元,所有者权益从3.19万亿元增加到11万亿元。[5]这一演变过程,以体制外的增量改革为先,继之以体制内的存量改革,由政府行为导致国有企业垄断的因素渐次淡出,促使企业从不适应市场竞争走向积极参与并熟谙市场竞争,遵循和坚持了改革的市场化取向。其结果是,国有企业由独占国内工业品市场、面广而质弱的行政附属,转变为具有市场竞争优势和外向发展能力、强盛而质优的法人实体。顺便指出,这一局面完全符合改革的预期,绝非人所攻讦的“国进民退”,更不应牵扯为所谓改革的倒退。

其二,与国有产权的特性相关。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来,不断推进央企资产重组,权属企业从2003年国资委成立时的196家,减至目前的117家[5]。这种战略调整,既出于优化资源配置的需要,也与国有产权存在多级委托-代理关系的特性吻合。从整体上看,国有资产归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从微观上看,国有企业必须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构建出资人(股东或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行其职、各负其责,既有利于出资者对公司最终控制,又激发经营管理者为股东创造价值的制衡有序、激励有效的治理机制。这就决定了国有企业的监管与经营必然采取链条较长的委托——代理制度,而不可能采取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的形式。这一特性决定了其制度运作成本较高,一般的小企业既无必要也难以支付这类成本,只有规模较大的公司制企业才能与之适配。由此亦可进一步认识国有企业改革实行“抓大放小”方针的意义所在。

其三,与某些资源性资产经营必须实行自然垄断相关。比如矿产资源开发,出于生态、环保、延伸产业链及综合利用、集约发展、社会经济整体效益诸多考量,政府可以设置相应的市场准入门槛,以提升产业集中度、推进规模经营。在这种情况下,那些占有规模经营、管理规范、技术研发能力和资金实力雄厚、市场销售渠道通畅等有利条件的国有企业更容易被选中。

其四,与竞争的优胜劣汰规律相关。竞争必然导致许多行业兼并重组,提升产业集中度,形成垄断。但垄断并不一定排斥竞争,并且依法不能妨碍平等竞争。中石化、中石油等大公司、大集团,尽管在国内属寡头垄断者,却必须参与国际市场上更大范围、更高程度的竞争。这对争取和维护国家的核心利益是十分必要的。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如果没有这样的企业航母,就会丧失资源配置和自我发展的自主权、话语权,就只能被动地接受不平等的国际分工,这已为历史的经验一再证实。对此,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当然,在坚持和促进国有企业强身健体的同时,应尽可能减少和避免把过多的行业领域列为非国有经济不得进入的禁脔之地。

总之,国有经济在我国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以及由此形成的影响力、控制力,有其多方面的原因与合理性、必要性,理性地分析和看待这一现象,有助于提高科学配置国有资源的自觉性,防止刻意削弱国有经济的市场地位,在所有制问题上陷入另一种新的教条。

不少人既担忧国有企业市场地位的提升有垄断之弊,又诟病国有企业加入市场竞争对非公有制经济有“挤出效应”之害,要求国有经济从竞争性领域退出。换言之,在他们看来,垄断不可,竞争亦不行。如此,真要陷国有经济于“首鼠两端”了。

国有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是否必然形成对非国有经济的市场挤出?对此,实践已经提供了很好的答案。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国有经济凤凰涅槃,尽管企业总数大量减少,但经营效益显著提高,资产质量不断优化,资产、利润、税收等经济指标的绝对量持续增长。与此同时,国有经济在经济总量中所占比重逐步下降,非国有经济的发展速度和总体规模远超国有经济。以广东为例:1978年,广东经济处于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一统天下的时代。到2005年,国有经济比重下降至23.5%,非公有制经济、外商经济比重迅速抬升到67.4%。2004年,广东省工业增加值8011.15亿元,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增加值1666.33亿元,占比20.8%;2012年,全年全部工业完成增加值25937.20亿元,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增加值3930.63亿元,占比下降为15.1%。事实证明,随着市场体系的完善,国有经济与其它类型的经济不仅有足够的空间平等竞争,互为市场,形成正和博弈,共同把经济总量做大,还可以采取“混合所有的股份制形式”,*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混合所有的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实现双向进入,嫁接改造,优势互补,融合发展。比如,长期处于亏损状态的江西建工集团,通过改制重组,国有控股股份与台商股份、管理层股份融合一体,产值、利润指标一路飙升,分别由2008年的51亿元、负1300万元,达到2012年的155亿元、3.1亿元;2013年,在我国经济增速回落的形势下,两项指标依然逆势而上,预计可分别达到210亿元、4亿元。又比如,华润集团公司前两年成功并购江西省赫赫有名的私人企业洪客隆连锁超市,经营业绩依然向好。这类身处高度竞争行业的国有企业不断做优做强的事实表明,断言国有经济必须退出竞争性领域的主张,与我国生动活泼的改革发展实际是大相径庭的。

从逻辑上说,假若把国有经济排斥于竞争领域之外,那么,似乎就要为国有企业在垄断领域“跑马圈地”了。这显然有通过行政之手给国有企业垄断加力之嫌,恰恰与持论者自己的意见相左。此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绝大多数企业不同程度上都要面对市场竞争。即使城市水电管网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的经营,也越来越多地采用招投标等竞争方式确定经营权。以是观之,要求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难免有陷国有经济于无立锥之地之嫌,更有悖于国企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定位和改革的市场化取向。

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的主张,与长期以来照搬西方经济学关于国有企业的思维定势有关。在西方国家,国有企业数量稀少,通常作为政府提供公共品的载体而非营利工具,是政府机构的组成部分或者延伸,或者是公法法人,不具有企业法人身份,不是市场竞争主体,其员工身份也往往属于公职人员。这与我国量大面广、绝大多数必须实行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以法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国有企业相比,是截然不同的。在涉及对我国国有企业市场竞争主体地位评价的场合,一些西方国家动辄与其国有企业相比,并对我国国有企业及其管理体制的所谓“中立性”提出质疑,以图限制我国国有企业平等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对此,国人应予高度关注,切不可自证自误,坠入其彀。

四、科学应用资产分类,破解国资委管什么、如何管的课题

从国有资产分类以及科学应用的角度,围绕国有资产监管范围即国资委管什么的问题,前文已就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集中统一监管、国有经济在垄断领域与竞争领域存在的原因与正当性等重要内容进行了分析和阐述,与此相关,在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操作方式上还有一些问题值得关注和探讨。

一是因改制重组以及资产处置的需要,企业国有资产由实物形态转为货币形态后,是否必须将款项上缴国库。企业资产变现形成的货币资产,本来只是价值形态的转换,并未由此改变政府就这部分资产对国资委行使出资人职责的授权,但目前仍然因袭国资委成立之前的规定上缴财政。其后果,不但直接减少了政府对国资委授权经营的资产价值,而且限制了国有资产管理和企业经营活动的范畴,不利于促进国有企业开展资产并购、出让等形式多样的资本经营活动。相应地,实行股权多元化以后,国有股权分红所得须进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但在其他股东希望增资扩股时,国有股权持有人难以及时作出响应,上缴的收益也未必回投企业,由此往往招致合作者的不满,乃至成为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造的障碍。有鉴于此,有必要进一步撇清公共财产收益管理与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的区别与界限,在制度设计上加以合理变通和改进。

二是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结构中,如何处理好公共需要与企业再投入的关系。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国有资产新型管理体制的必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在更大范围调整国有经济结构,优化资源配置。不少人认为,既然国有资产属于全民,其收益理所当然只能全部上缴并用于公共支出。更有甚者,还提出将经营性国有资产一卖了之,用于填补社保资金的不足。细加斟酌,此论同样混淆了公共财产与经营性资产的关系,若付诸实施,不仅国有企业扩大再生产的可能性断送了,而且简单再生产也不要了,在不进则退的市场竞争中,势必将国有企业推向消亡的不归路。是耶?非耶?这有如在杀鸡取卵与养鸡下蛋之间进行权衡。企业是多种要素的组合,这种组合不是要素的简单相加,它能产生有机的、集束的功能,对有竞争优势的企业来说,它不仅生成了有形价值,而且附着了更为珍贵的人力资本、核心技术、管理理念及组织体系、品牌、销售网络、商誉、企业文化等无形价值。这些无形价值,能给企业创造更多的利润和社会价值。行杀鸡取卵之法,只做一锤子买卖,则毁之于旦夕之间;反之,取养鸡下蛋之法,许以恒产绵延,则泽福于长久。两利相较,取舍自明。当然,我国社保体系及一些民生事业建设滞后,欠账太多,为解燃眉之急,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切出一块予以弥补,也在情理之中。但应取之有度,兼顾眼前与长远,切不可竭泽而渔。

三是区别承担不同职能的资产,实行差异化的产权结构模式与业绩评价方法。目前,国资委行使出资人职责的主要是企业经营性资产,同时,城市供水供气管道、电网、国家战略控制型的军工企业等一些须特许经营的具有公益性质的资产,集防洪抗旱、供水排灌、水产养殖、发电、景观旅游等于一身的水利资产等一些兼有公益性、营利性以及准公益性的资产,也授权国资委监管。对于一般竞争性行业的国有资产,应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能进则进,不进则退,在股权配置上不求千篇一律,既可国有独资,也可实行混合所有制的股权多元化;既可国有控股,也可国有参股,必要时,国有股权可以整体出让。在业绩评价上,应全面推广能反映企业价值创造、激励经营者注重可持续发展、增进企业核心竞争力的EVA(经济增加值)考核体系。对公益性资产,包括特许垄断经营产业、国家战略控制型产业中的国有资产,也应在不损害公益性、国家安全和核心利益的前提下,创造条件,采取股权多元化、部分产品和技术外包等适当形式,与非国有资产嫁接。其中,特许经营的产品与服务,应尽可能实行规范的竞标制、市场准入制,形成公平竞争机制。对兼有公益性、营利性以及准公益性的产业,既可实行国有独资经营,也可在国有产权主体的统揽下,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分块交由不同经济主体经营,归于国有的经营所得必须用于产业整体发展特别是公益事业价值的提升;还可探索整体产业的股份化经营,允许非国有投资方按合理、公允原则适当分取投资回报,其它剩余用于弥补或增加公益方面的支出以及扩大投资。这种设计的意义在于,动员社会资本与国有资本配套,从而增大社会公益事业的总投入。在业绩评价上,由于这类经营实体同时具有公益性与营利性,有必要以行业坐标为主轴,变通参照EVA考核体系,既侧重考核履行职能、提供服务的质量,又真实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价值创造,促使经营者努力实现微观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公益性企业就其承担的公用职能而言,不以营利为目的;但作为企业,它又是营利性的法人实体。在履行公用职能时,出于社会全局利益的需要,往往要舍弃自身的利益甚至出现亏损。如果亏损无法弥补或者成为常态,企业经营将难以为继。因此,许多发达国家的公益产品或服务由政府向企业购买或者直接办企业来实现。采取后一种方式的,企业亏损由政府埋单。在我国,政府直接出资经营公益事业的,很多属于财政全部或部分供养的事业单位,也有部分公益事业交由实行企业化经营、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承担。此外,一些企业也或多或少承担着公益性职能。按照机构改革的要求,这些事业单位将分门别类明确职能定位,其中一些单位将转制为企业。目前,企业为公共利益所费所亏与政府补偿相对应的制度尚未建立健全,其职能定位以及政企关系有待进一步明确和理顺。

四是充分尊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避免国有资产监管缺位、越位和错位。国资委不行使公共管理权和行政手段干预企业经营,与企业经营者之间是股东与代理者的关系,而非政企关系。以往,在出资人缺位、行政部门多头介入企业具体事务的情况下,企业经营自主权被漠视,活力遭受严重压抑,因此,实行政企分开也就成为增强企业活力的前提条件。新型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建立之后,一方面,政府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另一方面,企业也不能不受所有者约束,损害所有者权益。[3]出资人必须以股东的身份,对企业发展战略、重大人事安排、国有资产风险控制及保值增值、业绩评价、收入分配及奖惩等作出判断与决策,做到管资产、管人、管事相结合。依此而论,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关键部分是由出资人来决定的,尊重企业自主权首先要保障出资人的权利。当然,随着企业股权多元、经营规模化以及投资者跨行业投资的情形日益普遍,股东们作出了明智的选择:在把握出资人剩余控制权的前提下,将不宜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项授权代理人管理,确立了财产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对立统一的关系,形成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而治之的机制。在现代公司制臻于成熟的基础上,其授权的方式方法也不断规范化、程式化,最终定格于公司法等相关法律。[7]

从实践来看,实现国有资产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和规范性,出资人主要应把握和行使好五项权力:一是实行规范的报告、备案和必要的审核制度,对出资企业的重大决策事项行使知情权;二是对出资企业提交的报告事项,一般只就程序是否合规提出意见,必要时,可以就某些重大决策的实质性内容提交专家论证,并将专家的意见反馈企业参酌,行使建议权;三是以台账制度和情况调度为抓手,对重大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过程性跟踪监督,行使督察权;四是对企业管理层实行科学、严格的业绩考核,行使奖惩权;五是在出资企业违法违规决策、出现明显失误等特殊情况时审慎启用裁决权。裁决权一旦行使,也必须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总之,经营决策的权、责、利统一归于企业管理层,国资委的监管重点则定位于把方向,立规矩,管程序,抓奖惩,以避免落入行政式审批的窠臼。[7]

[1]众石.“金融国资委”争议背后[N].中国青年报,2012-05-14(10).

[2]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1993年11月14日通过)[N].人民日报,1993-11-17.

[3]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

[4]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5]白天亮.国企新姿:中国脊梁坚强挺立[N].人民日报,2013-04-15(01).

[6]广东省统计局、关于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2012年广东工业生产稳步上行[EB/OL].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050303/104264925t.shtml.http://www.gddpc.gov.cn/fgzl/jjyx/201302/t20130205_198105.htm,2005-03-03/2013-02-05.

[7]林加奇.公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及其产权配置[J].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2010(2).

(责任编辑:廖才茂)

ToSolvetheProblemsinSupervisionofState-ownedAssetsthroughClassifiedManagement

LIN Jia-qi
(JiangxiInstituteofEducation,Nanchang,Jiangxi330000,China)

The scientific classification of state-owned assets is a necessary precondition for realizing the goal of perfecting state-owned asset management system as set forth in the Seventeenth and Eighteen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PC.How to select usable assets and achieve practice-benefiting effect based on general classification is a question worthy of attention.The purpose of scientifically using classified management is to prevent to the fragmented supervision of profitable state-owned assets and realize the all coverage of the new system of state-owned asset supervision;promote state-owned economy to equally participate in market competition,and increase industrial concentration;and give a better answer to the questions what the state-owned asset supervision committees should manage and how to manage.

classification management;scientific utilization;state-owned asset supervision system

F123.7

A

1674-0599(2013)06-0113-07

2013-09-26

林加奇(1957—),男,江西黎川人,江西教育学院院长,研究方向为经济体制改革与国有企业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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