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续完)
2013-01-29
(续 4)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一节 完善经济政策
产业政策。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进一步提高高耗能、高耗水、高耗地、高排放行业准入门槛,严格节能、环保、土地、安全方面的约束。发布国家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再制造产品目录和限制生产、销售的一次性产品名录及管理办法。鼓励煤矸石、余热余压、垃圾和沼气等发电上网。研究制定在脱硫石膏产生量大的地区限制开采天然石膏的政策。保障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规定的循环经济项目用地。
投资政策。各级政府要将循环经济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源循环利用管理,项目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循环经济相关内容。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各类资金投向循环经济。
价格和收费政策。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中的作用。推行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价格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试行居民用电阶梯电价制度,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加大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完善鼓励煤矸石、余热余压、垃圾和沼气等发电的价格政策,试行脱硝价格政策。对污泥处理处置费用,研究实行纳入污水处理收费和财政补贴共同承担的政策。研究减征实现废水“零排放”企业和园区污水处理费的政策,严格执行对实现废水“零排放”的企业免征排污费的政策。研究鼓励生产过程协同资源化处理废弃物的价格政策。研究建立建筑垃圾排放收费制度,改革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提高征收率。研究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理收费制度。
财政政策。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及能力建设。创新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式,扩大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落实并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补贴政策。研究鼓励再制造产品推广应用和强制回收产品、包装物的专项政策。加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支持力度。研究制定激励流通企业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政策。对已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回收拆解证明的农民,优先给予农机购置补贴。对属排污费资金支持范围的循环经济类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支持企业发展循环经济项目。建立对国家认定再生产品的推广机制。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优先采购节能节水环保产品和再生利用产品。
税收政策。继续落实和完善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制定并完善促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税收政策。研究完善减少使用一次性消费品的税收政策。对国内不能生产、国家鼓励引进的循环经济技术装备,在规定范围内减免进口关税。研究完善鼓励资源性产品进口的关税政策。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
金融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循环经济重点项目和循环经济“十百千”示范工程给予包括信用贷款在内的多元化信贷支持,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抵押担保范围,完善担保方式。支持循环经济示范试点企业发行企业(公司)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可转换债券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直接融资工具。探索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内的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支持符合条件的资源循环利用企业申请境内外上市和再融资。鼓励设立循环经济创业投资基金,研究设立循环经济产业投资基金。各地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配套投融资政策和实施方案。
第二节 健全法规和标准
加快法规建设。完善循环经济促进法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研究制定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管理办法、再制造旧件和再制造产品进出口管理目录及管理办法、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名录及管理办法、餐厨废弃物管理及资源化利用条例、农业机械报废回收办法等法规规章。加快修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建立健全标准和计量体系。加快制定可降解产品、再生利用产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产品、利废建材等产品标准和农业机械禁用及报废标准,完善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标准。健全过度包装商品标准。制定生产过程协同资源化处理废弃物,再生资源回收、拆解、利用和再制造质量控制等相关规范。深化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建立完善循环经济计量检测体系。
第三节 加强管理监督
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动生产者落实废弃产品回收、处理等责任。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管理办法。研究建立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汽车、轮胎、手机、充电器生产者责任制。
加强循环经济管理。继续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开展循环经济项目、企业、园区认定试点。强化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备案管理。对报废汽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企业依法实行严格的资质管理。对资源消耗量和废物排放量大的重点企业实施动态跟踪管理。继续巩固“限塑”成果,适时研究扩大“限塑”范围。深入推进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建立低效用地评价机制,规范推进农村建设用地和工矿废弃土地复垦利用。研究制定管理措施,在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地区限制将城市自来水作为城市道路清扫、城市绿化和景观用水。鼓励建设静脉产业园,对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城市矿产”等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实行园区化管理。
探索市场化管理机制。研究建立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重点再生利用产品、汽车零部件等再制造产品的标识管理制度。研究建立循环经济认证认可体系。鼓励专业化服务公司采用市场化模式对企业和园区进行循环化改造。研究试行手机、充电器、饮料瓶等废旧产品押金回收制度。
加强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的执法监督行动。加强对地方政府、各类产业园区、企业落实循环经济政策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国家循环经济相关名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生产、销售过度包装商品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查处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拆解处理造成二次污染的企业。加强对再制造产品标识使用的监督检查,强化产品质量监管。
第四节 强化技术和服务支撑
加快共性关键技术开发。制定循环经济科技发展规划,在国家、地方科技计划(专项)中,加大对循环经济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支持建立各类循环经济技术支撑机构。推动组建重点领域循环经济产业联盟,加强产学研用结合,共同研究解决循环经济关键和共性技术问题。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循环经济关键技术和装备。
加强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实施循环经济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重点支持共伴生矿和尾矿综合开发和回收利用、废物资源化利用、可回收利用材料、有毒有害原材料替代、再制造、再生资源高值利用、延长产业链和相关产业链接、“零排放”等关键技术和装备产业化示范。
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加强循环经济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建立循环经济技术遴选、评定及推广机制。发布国家鼓励的循环经济技术、工艺、设备名录。探索通过政府买断的方式对先进适用技术进行推广应用。实施循环经济“走出去”战略,加快具有竞争力的循环经济关键技术装备的出口。
健全循环经济服务体系。培育和扶持一批为发展循环经济提供规划、设计、建设、改造、运营的专业化服务公司。鼓励发展循环经济信息服务业。鼓励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为企业提供循环经济技术、管理等咨询服务。鼓励构建全国性、区域性、行业性的废弃物逆向物流交易平台、交易中心或交易市场。鼓励建立循环经济产品、技术、装备等的展示、展览、交易平台。
第五节 建立循环经济统计评价制度
完善循环经济统计制度。健全循环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完善统计核算方法,建立统计核算制度和数据发布制度。建立健全循环经济统计调查制度,做好数据采集和分析工作。开展区域层面资源产出率统计试点。发布国家层面资源产出率指标。
建立循环经济评价体系。制定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把资源产出率作为评价循环经济发展成效的综合性指标。研究制定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园区、企业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建立区域循环经济发展成效评价机制,对发展循环经济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加强统计能力建设。加强循环经济统计基础工作,各级统计部门要有人员负责循环经济统计,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推动企业健全计量器具,完善统计台账,提高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六节 强化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
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手机等多种途径普及循环经济知识,宣传典型案例,推广示范经验。新闻单位要加大循环经济公益宣传力度,在重要版面、重要频道、重要时段增加报道频次。鼓励开展各种形式的循环文化创意活动。在全国建设一批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特征显著、教育示范作用强的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开展“反食品浪费行动”,推动餐饮企业、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公务宴请、家庭等各方面节约粮食。
强化教育和人才培养。把循环经济理念和知识纳入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相关课程,研究在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循环经济类专业。制定循环经济培训纲要,编制循环经济培训教材,实施循环经济培训计划。鼓励教材重复使用,降低循环利用成本。利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高等学校的培训力量,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政府及企业管理人员的循环经济培训。
第七节 积极开展交流合作
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政府在循环经济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研究和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鼓励从海外引进循环经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高层次人才。将循环经济作为中国对外援助培训的重要内容,利用各种国际交流平台,宣传循环经济理念和模式。建设中日韩循环经济示范基地。
积极开展两岸三地交流与合作。加强与香港、澳门、台湾在循环经济领域的交流,开展人才、技术、项目的深度合作,不断拓展合作内容,创新合作方式,共同推动绿色发展。
第八节 加强组织领导
国务院建立健全发展循环经济组织协调机制,研究有关重大问题,部署重大任务,把握实施进度和效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扎实开展工作,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发展循环经济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抓紧编制实施本地区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推进计划,出台配套政策,明确任务分工,做到层层有责任,逐级抓落实。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发展循环经济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计划实施的指导、支持以及监督和评估,制定实施全国循环经济年度推进计划,针对计划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提出解决办法,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续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