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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找矿新机制的实践与探索

2013-01-29张福良胡永达雷晓力方一平邵风雨马慧慧

中国矿业 2013年7期
关键词:探矿权勘查单位

张福良,胡永达,雷晓力,靳 松,方一平,邵风雨,马慧慧

(1.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北京100037;2.国土资源部矿产勘查技术指导中心,北京100120;3.有色金属技术经济研究院,北京100080;4.中国地质大学 (北京)地球科学与资源学院,北京100083)

当前,国际矿产资源市场竞争激烈,依靠国际市场的难度加大。立足国内破解制约找矿突破的体制机制、加快推进整装勘查增加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性问题。2010年出台的《国土资源部关于构建地质找矿新机制的若干意见》,对构建地质找矿新机制,搭建一个多元投资、多方合作、协调联动、快速推进的制度平台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地质找矿新机制涉及多方面内容,其中的三项内容应该引起特别强调。一是建立矿产勘查多元投资体系,明确各类资金的定位,鼓励社会资金进入风险勘查领域;二是建立激励机制,调动地质找矿主力军地勘单位的找矿积极性;三是统筹规划、统一部署,实施整装勘查,实现找矿突破。随着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不断推进,“公益先行、商业跟进、基金衔接、整装勘查、快速突破”的找矿新机制思路框架已经成熟,先后涌现的安徽泥河模式、河南嵩县模式、新疆“358”专项等取得了一定的实践成果。目前,这一思路正在指导地质找矿工作部署,引导社会资金进入矿产勘查领域,在推进整装勘查实现找矿突破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近一段时期,地质找矿新机制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两少两降一难”(勘查资金投入少、整装勘查区社会资金投入少;探矿权、采矿权投放数量下降;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难)等新情况、新问题,各地认真研究,围绕如何落实和完善地质找矿新机制破解新难题进行了很多有益探索和尝试。

1 地质找矿新机制的实践与探索

结合日前国土资源部矿产勘查办公室组织召开的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座谈会、全国整装勘查推进会和实地调研等渠道了解到的相关情况,将各地在推进整装勘查落实新机制方面探索实施的一些经验做法进行了梳理和总结,以供参考借鉴。

1.1 积极探索落实找矿新机制的有效途径,破解整装勘查区总体投入少、社会资金投资比例偏低等问题

1.1.1 搭建多元投融资平台

青海省政府以招商引资方式,推出18个重点勘查项目面向全国招商,鼓励国内500强矿业企业到青海投资,先后引进中铝、五矿、中铁资源等大型企业,通过配置部分探矿权或与已有探矿权人合资、合作等形式开展勘查开发。内蒙古自治区通过部、省、企业三方合作,签署合作协议,引入大企业在二连浩特覆盖区开展整装勘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中国铝业公司、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关于加速推进西藏多龙矿集区整装勘查合作框架协议》,正式开启了西藏“班怒成矿带西段”商业跟进合作勘查工作。黑龙江省勘查主体与优选的一批中央企业合作推进整装勘查,引领全省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河北省政府随着(冀政〔2011〕106号)文件的颁布实施,辖区内地质勘查市场基本确立,地质勘查多元投资体制基本形成[5]。

1.1.2 实施地勘企业探采一体化

为支持国有地勘单位发展壮大,内蒙古自治区以协议方式为国有地勘单位配置了探矿权,调动了自治区地勘局、有色局和煤田局三大局的找矿积极性,同时鼓励国有地勘单位投入自有资金逐步走向探、采、选、冶、加一体化道路。青海省地勘局、有色地勘局、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每年分别投入2亿元、1亿元、3亿元用于地质找矿工作,其中省地勘局五龙沟金矿勘查开采实现了一体化,有色地勘局与山东黄金集团在沟里地区进行合作开发,走出了“良性互动、探采一体”的路子,短时间内建成了勘查、采矿、选矿一条龙的现代化金资源基地。河南省支持国有地勘单位作为整合主体,依法获取探矿权,鼓励国有地勘单位自有探矿权转采矿权,走勘查开发一体化道路。浙江省第一地质大队以金属矿探矿权与康盛股份公司开展勘查开发合作,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实现探采一体化并借势腾飞。辽宁省在省地勘局、有色局、东煤地质局、核工业地质局、冶金地质局各选1~2个项目进行探采一体化试点。此外,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内蒙地矿局第十矿产勘查开发院也成功地走出了探采一体化的路上。

1.1.3 尝试资本与技术相结合

河南省地矿局通过与地勘单位构建“找矿联盟”,与矿山企业开展“订单式找矿”,坚持资源整合与整装勘查同步推进,实现资金与技术有机结合[3]。河北鼓励国有地勘单位与大中型企业合作,并优先为其配置探矿权。辽宁省地调院与本钢签署了花红沟铁矿战略合作勘查协议,有效推进了该区整装勘查工作进程。广东省鼓励地勘单位主管局将原有国家出资勘查计划项目探矿权转入重组的国有独资企事业单位,并鼓励其优选实力强大的企业合作勘查;省地勘基金项目获得探矿权后,可引入社会资本合作勘查。贵州省地矿局、IDG资本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金世旗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贵州省新能源矿产勘查开发领域展开合作,通过三方技术、资本、资源的有机结合,推进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一体化。湖南省地勘局418队与湖南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组建合作公司进行地质勘查与开发,充分发挥各自在矿产资源勘查与矿业开发领域的优势,开展多种方式的合作。山东省地矿局、紫金矿业集团经过多年的尝试与探索,已成为资本与技术有机结合的成功范例。

1.2 采取合同制或承诺制、开通审批快速通道等有效措施,破解整装勘查区已有探矿权圈而不探、新设探矿权投放速度较慢等问题[6]

1.2.1 清理整顿已有矿业权

青海省公开探矿权查询系统,为地勘单位立项论证、筛选项目提供方便;对部省颁发的832个矿业权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对其中存在问题的80余个探矿权进行了处理。内蒙古、新疆、吉林等省(区)废止一批过期探矿权,对圈而不探、长期投入不足的探矿权进行清理、限期整改,消除了因矿业权圈而不探对推进整装勘查的影响。

1.2.2 推行勘查合同制或承诺制

青海省率先在全省实行地勘项目合同制管理,对500多个探矿权落实合同制度,对履行合同不到位的探矿权人分别给予了警告、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缩减面积、收取违约金、暂停申请、收回矿权等处罚。西藏自治区采取约谈、分片开会等方式,要求整装勘查区各探矿权人必须提交承诺书,若所属矿权投入和进度不能达到整装勘查要求,矿权到期不再申请延续。广东省采取“先找矿、后处置”的合同约定方式,保障整装勘查的快速推进。内蒙古探索实施探矿权人最低勘查投入调度会制度及承诺书制度。

1.2.3 开通审批快速通道

云南省优先保证整装勘查区地质勘查项目落地;内蒙古自治区在矿业权审查过程中,主动联系、快速服务、积极协调,为申报中央地勘基金项目建立了绿色通道;广东省下放一批审批权限,取消一些备案事项,提高了行政效率;江西采矿权外围勘查采取预划矿区范围的方式,减少新设矿权等手续;陕西、广西等省(区)简化矿业权审批流程和年检手续,加强服务[2]。

1.3 探索和实践 “五统一”等措施,解决已有矿业权整合难和推进步调不一的困局[1]

云南省制定了“以统一找矿思路、统一勘查方法、统一工作进度、统一预算标准、统一质量要求的“五统一”为核心的整装勘查行政推进措施,由勘查区所在地的县(市)国土资源局与矿权人签署协议,按照 “五统一”原则,保障资金的投入和勘查进度,同步推进整装勘查,形成了“政府吹哨、齐步推进”工作模式。此外,每个整装勘查区确定1名行政负责人,在技术层面成立了地质找矿专家委员会;设立了项目管理中心,每个整装勘查区确定1名技术总监。同时,健全项目管理制度、专家监审制度、行政督查制度等,对整装勘查工作进度、项目执行情况、野外工作质量等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及时协调解决找矿过程中的各种问题,推动整装勘查工作顺利进行。安徽省对已有探矿权人的勘查方案进行调整,经省国土资源厅推准后实施,确保统一推进。青海、广东、贵州、四川等省份也因地制宜地制定了“多个统一”的具体措施,切实加强整装勘查的统一推进。贵州省对整装勘查项目实施实行月报年报制度,以利于各项目统一步调及加快推进。

1.4 建立和完善找矿激励机制,有效解决地勘单位及企业参与找矿积极性不高的问题[4]

1.4.1 奖励取得重大成果的地勘单位和个人

河北、浙江、青海、新疆、安徽、山东、云南、甘肃、西藏等省(区)建立地质找矿重大成果奖励制度,奖励取得重大成果的地勘单位和个人。其中,青海省每年设立500万元专项奖励基金,重奖找矿突出单位;国有地勘单位矿业权价款转让收入5年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2006年以前由国家出资的探矿权,部分或全部转增为国有地勘单位资本金;地勘单位完成企业化改革5年内,可以申请在先方式配置探矿权。新疆自治区明确地勘单位享有找矿成果20%~30%的权益,拟定矿业权出让价款的20%用于奖励找矿有功单位和个人。云南省对于由政府地勘基金全额出资的勘查项目,从成果出让收益中提取适当比例奖励承担单位和个人。甘肃省对于由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项目,矿业权出让收入的10%~15%留给勘查单位。安徽省设立找矿发现奖、找矿成果奖、优秀报告奖等奖项。另外,内蒙古、辽宁、黑龙江、福建、江西、广西等省(区)正在研究制定以资金、转赠、项目安排等多种方式奖励找矿成果突出及在地质勘查、地学领域新技术新方法开发应用等方面取得优秀成果的单位和个人,且奖励向一线找矿单位和科技人员倾斜。

1.4.2 激励大企业和勘查单位投入整装勘查

青海省积极引入有技术、有信誉、真投实干的企业进入矿产资源开发领域,每年5亿~6亿元省级地勘基金面向全国地勘单位公开比选项目。陕西省鼓励有实力的大型矿业集团、地勘单位投入整装勘查工作,对可供进一步勘查项目,承担单位可获得出让价款省内留成投资增值部分的20%~30%成果奖励。西藏自治区内外地勘单位、企业出资勘查每提交1处大型以上矿床,并按规定对持有的矿权进行投入的,可再申请2个探矿权;对完成勘查工作且成果显著探矿权人,有取得新设探矿权和整合主体的优先权;地勘单位可与从事后续勘查的企业建立合作合资企业,共同参与竞标探矿权,以参股的方式继续参与后期的商业性详查、勘探和开发,参股比例双方协商,但不得低于10%。贵州省为从事铝土矿勘查并承担整装勘查任务的国有地勘单位配置探矿权。此外,辽宁、黑龙江、湖北、重庆等省(市)正在研究制定相关激励措施,以奖励、股权激励、优先配置矿权、共享投资权益等多种方式调动地勘单位、企业等各方参与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积极性,扩大找矿效果。

1.4.3 优先配置探矿权

云南省对于整装勘查主体申请的探矿权,以申请在先方式有偿出让。安徽省优先以协议方式将周边空白区配置给具备整装勘查能力的现探矿权人。陕西省以协议方式为地勘单位优先配置探矿权,取得勘查成果后,优先获得采矿权。河北省鼓励国有地勘单位与大中型企业合作,可优先配置探矿权。黑龙江省优先为矿山企业与具有甲级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合作建立联合勘查开发实体配置探矿权[7]。

1.5 建立专家巡回指导与监审制度、提升地勘单位技术装备水平,破解一线有经验技术人员匮乏、技术装备落后等问题

1.5.1 加强专家指导

青海、内蒙古、河南、湖南等省(区)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加强巡回技术指导,有力推进了整装勘查工作。云南省组建“百人智囊团”,安徽省建立首席专家制度,为整装勘查区无偿提供技术指导。新疆、河北、湖北、西藏等省(区)建立了“专家跟踪制”等专家指导评议制度,解决重大技术疑难问题,为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提供技术指导。广东成立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技术指导中心,对整装勘查工作加强技术指导。广西在整装勘查区开展技术会商服务。

1.5.2 建立监审制度

青海、内蒙古成立监督委员会,新疆、湖北、湖南、河南、江西、云南、重庆等省(区、市)建立专家监审制度,执行项目管理、质量监控、绩效考评等工作,对整装勘查项目全过程进行质量监控,以提高地质矿产勘查进度和效果。

1.5.3 提升技术和装备水平

青海省在积极引进省外施工队伍和设备的同时,在省内试行和推广航空高光谱技术、相位激电等新技术,开展地质找矿,2007年以来青海省财政出资近3亿元为国有地勘单位购置了钻探、物探、化探等先进设备。西藏自治区运用国防科技大学与东方地球物理公司共同研制的精密物探手段,开展西藏罗布莎岩体地球物理勘探工作。江西省专门从省财政拿出3800万元支持各地矿局技术装备改造。

1.6 建立协调联动和利益共享机制,解决整装勘查外部环境不和谐利益无保障问题

1.6.1 营造“和谐勘查”环境

青海、广西、云南、贵州、江西、西藏等省(区)通过与地方政府签订合作框架协议或维护外部环境责任书等形式,协调解决林地、农用地、环保、社会治安等问题,营造“和谐勘查”工作环境,建立了各级政府、地勘单位、企业与当地群众“利益共享”机制。其中,青海省政府与8个州(地、市)政府签订了维护地勘工作外部环境责任书,明确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广西省紧紧依靠地方政府,邀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定期召开的整装勘查区内项目协调会,重点明确青苗补偿标准并协调当地群众,有的地区还设立了公安联防点。云南省建立各级政府、各部门齐抓共管的组织管理实施体系,成立整装勘查办公室,明确行政负责人,保障勘查用地、用水和道路顺通。贵州省建立政府-地勘单位-企业联动机制,及时沟通和解决问题。新疆自治区对通行困难地区,采取政府、矿业企业共同投资,修建简易公路,架设电力设施,进一步改善勘查投资环境。江西省充分发挥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督协调作用,建立健全动态监管机制,维护矿产勘查开发的正常秩序,为地质找矿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6.2 明确利益分配

新疆、甘肃、黑龙江、山西、山东、安徽、浙江、云南、西藏等省(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共享地质找矿成果。其中,浙江省建立、完善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找矿成果收益分配制度。山西、黑龙江等省份有效平衡了资源所在地的市县、林(垦)区、矿山企业、地勘单位的矿业权收益分配关系,其中山西省对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收益,其溢价部分由省、市、县、地勘单位按4∶2∶2∶2的比例分成(非煤矿种);黑龙江省建立地方政府、地勘单位、林业部门、矿业企业“四位一体”的利益分配机制,资源所在地县(市)政府分配比例为20%,林区或垦区5%。新疆自治区明确矿产资源加工企业按照在矿产资源地采购矿产品占全部矿产品的比例向资源地返还税收,地勘单位享有找矿成果20%~30%的权益。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带动当地群众受益机制的若干意见》,以文件的形式明确了矿群和谐制度。内蒙古、贵州等省区在和谐矿区建设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5]。

2 结论与展望

综上所述,近三年来,各地已通过研究及实践创造出了许多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对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地质找矿新机制进行了有益探索,有力地促进了本地区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顺利开展。2013年是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第一阶段目标的实现年,也是为2015年第二阶段目标取得找矿重大突破奠定基础的关键年,希望通过对地方先进做法的总结和宣传,达到各地互相学习借鉴并能共同推动全国找矿突破战略行动358目标实现的目的。

[1]张福良.中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研究[M].武汉:中国地质大学出版社,2012.

[2]张福良,路玉林,郭艳红.关于推进整装勘查配套政策的思考[J].中国矿业,2012,21(8):1-4.

[3]汪民.在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座谈会上的讲话[R].2013.

[4]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整装勘查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的通知[Z].2012.

[5]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座谈会地方发言材料汇编[R].2013.

[6]张福良,雷晓力,路玉林.整装勘查进展回顾与下步思考[J].地质论评,2013,59(4):4-6.

[7]雷晓力,张福良,王璐.从推进整装勘查角度浅谈完善矿业权管理[J].地质论评,2013,59(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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