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若干思考
2013-01-23陈东来
陈东来,李 湃,杨 浩
(河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北石家庄 050081)
要做好动物卫生监督工作,首先应当了解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性质、法律地位、执法依据以及主要职责和任务。笔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分析、梳理、归纳如下:
1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性质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性质是法律授权的执法机构。
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法律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的相同点是:均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监督执法权力;不同点是:前者的行政复议机关是同级的兽医主管部门,后者的行政复议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
2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其法律地位是行使监督执法职能的法定官方兽医机构。是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法定护卫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官方兽医体系中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
3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依据
3.1 专业法律、规章
目前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3.2 相关公共法律
目前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名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4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执法职责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职责是法定的,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具有下列职责:
4.1 行政许可类
4.1.1 负责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4.1.2 负责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二次检疫;
4.1.3 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检疫审批。
4.2 行政监管类(包括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4.2.1 负责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管执法;
4.2.2 负责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管执法;
4.2.3 负责执业兽医的监管执法;
4.2.4 负责乡村兽医的监管执法;
4.2.5 负责有关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监管执法;
4.2.6 负责对转让、伪造、变造畜禽标识的监管执法。
5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任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相关部门委托可以委托方的名义,履行其他相关执法机关(单位)委托的执法事项和监督执法职能。目前,有的地方兽医主管部门将一些自身的执法职责委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承担的执法任务主要包括下列几种:
5.1 许可类
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动物诊疗许可;执业兽医注册。
5.2 监管类
兽药监管执法;饲料监管执法;畜牧监管执法;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执法。
6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履行法定职责和委托任务的分析
6.1 权力主体不同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履行法定职责是以本机构的名义进行。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受委托执法任务不是以委托人(即兽医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不能委托。
6.2 责任主体不同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履行执法职责时的责任主体是本机构。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受委托执法任务时的责任主体仍然是委托人,即兽医主管部门。例如,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受委托执法任务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时,被告是委托人,即兽医主管部门,而不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受委托执法任务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时,被申请人是委托人,即兽医主管部门,而不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