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复方小儿退热栓对感冒发热患儿的临床疗效
2013-01-23付茂平
付茂平
(抚州市崇仁县相山镇中心卫生院,江西 抚州 344208)
观察复方小儿退热栓对感冒发热患儿的临床疗效
付茂平
(抚州市崇仁县相山镇中心卫生院,江西 抚州 344208)
目的 观察探究复方小儿退热栓对感冒发热患儿的临床疗的治疗效果。方法 选取我院感冒发热的患儿126例,将其平均分成实验组和对照组,实验组通过用复方小儿退热栓退热治疗,对照组则用双黄连口服药进行退热治疗,各自用药3d,并观察两组患者的治疗效果。结果 实验组的治疗显著率明显要比对照组的好,实验组3d的退热效果也要明显比对比组好。结论 复方小儿退热栓治疗感冒发热疗效佳,值得临床治疗推广。
复方小儿退热栓;感冒发热患儿;临床疗效
感冒发热通常是指由于感冒而引起的身体发热的现象。在内科疾病当中感冒发热是发病率较高的一种疾病,其临床症状一般有头晕、抽搐、乏力等等,严重影响了患者的工作生活,更严重者还有可能危机生命[1]。本文通过对感冒发热患者采用复方小儿退热栓治疗感冒发热,并借助与双黄连口服药的治疗效果来作比较,发现复方小儿退热栓的治疗效果较为佳。详细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临床资料
选择我院2012年9月至2012年12月期间进行了门诊感冒发热的患儿126例,将其平均分成实验组和观察组。其中实验组有63例,男23例,女40例,年龄为1~5岁,平均年龄为4.1岁;发热时间大于24h;体温均在38~40.5℃,平均体温为38.9℃。对照组63例,男22例,女41例,年龄为1~5岁,平均年龄为3.8岁;发热时间大于24h;体温均在38~40.5℃,平均体温为38.8℃。两组经过调查基本资料无显著性差异,具有临床可比性。
1.2 方法
实验组采用复方小儿退热栓(武汉健民大鹏药业有限公司,批号061001)的方法进行退热治疗,具体方法是通过直肠给药,1~3岁的患儿每次1粒,一日一次,3~5岁的患儿每次1粒,一日两次,用药3d。对照组则采用双黄连口服液(河南福生药业有限公司,批号061210)进行退热治疗,1~3岁的患儿每次口服10mL,3~5岁的患儿每次口服15mL,一日3次,用药3d。
1.3 疗效观察
观察用药前后患儿的体温变化,做好相应的记录,对于高烧的患儿应该每个1h进行体温测量一次,同时还要对患儿在治疗过程中出现的咳嗽、咽喉红肿等主要症状变化做好相应的记录,并根据《中药新药治疗小儿外感发热的临床研究指导原则》相关规定进行判断患儿的治疗情况[2]。
1.4 统计学分析
2 结 果
经过为期3d的实验,其中实验组63例,痊愈的有17例,显著的有23例,有效的有18例,无效的有5例,总有效率为92.06%,愈显率为63.49%。对照组63例,痊愈的有6例,显著的有18例,有效的有28例,无效的有11例,总有效率为82.54%,愈显率为38.09%。通过数据可以明显看出,采用复方小儿退热栓的治疗效果明显要比双黄连口服液德治疗效果好。并且通过观察两组在实验过程中虽有轻度的感到腹部不适,但是经过及时的处理均在当天得到解决。
3 讨 论
感冒发热通常是指由于感冒而引起的身体发热的现象,其主要临床症状一般有头晕、抽搐、乏力等等。在本次实验中,实验组所采用的复方小儿退热栓主要成分是乙酰氨基酚、板蓝根、人工牛黄等等,其中乙酰氨基酚具有解毒镇痛的功效,板蓝根也具有清热解毒的作用,人工牛黄更是具有抗炎、解热、豁痰、清心、镇静、开窍、抗惊厥的疗效,因此,决定了复方小儿退热栓也具有利咽解毒、祛痰定惊、解热镇痛的功能,被常用于小儿感冒发热当中[3]。再者栓剂剂型复方小儿退热栓,用药方便安全,其有效的避免了患儿在口服西药时由于肾脏、肝脏等器官功能发育不全面而引起的不良症状[4]。而对照组所采用的双黄连口服液,虽然也具有清热解毒、疏风解表的功能, 但是该药物由于在服药期间所要注意的事项过多,并且副作用还比较大,不利于儿童服用,通过临床实验数据也可以看出治疗的效果也没有复方小儿退热栓治疗效果好[5]。所以说,复方小儿退热栓不仅是在临床治疗效果上,还是用药的方法均值得在治疗患儿感冒发烧当中得以推广。
[1] 徐银华,金海波.复方小儿退热栓治疗小儿感冒发热的疗效和安全性[A].中国保健营养,2013,24(1):331-332
[2] 陈晓培,张耕.复方小儿退热栓治疗感冒发热症的临床疗效观察[A].中国医院药学杂志,2009,28(12):1012-1013
[3] 吴晓琴,陶小华,邹琳,等.双氯芬酸钠栓与复方小儿退热栓退热效果比较[J].中国乡村医药,2012,19(5):45.
[4] 沈熙.复方小儿退热栓治疗感冒发热症临床疗效[J].健康必读(中旬刊),2011,12(7):32.
[5] 陈凤.复方小儿退热栓治疗感冒发热症效果分析[J].中国保健营养(下旬刊),2012,22(3):18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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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8194(2013)34-009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