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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责任与环境绩效理论研究及实践启示

2013-01-22宋建波李丹妮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3年3期
关键词:绩效评价责任环境

宋建波 李丹妮

近年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十分突出,引起业界对经济利益之外的企业环境责任 (Corporate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简称CER)问题的高度关注。较为突出的环境事件如紫金矿业污水渗漏、大连海洋石油污染等,显示了我国快速工业化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包括北京在内的全国许多城市出现空气污染严重超标、雾霾天气、水域污染严重等问题,并且城市污染有向农村加速转移的趋势,农业领域的污染形势也十分严峻。在这样的背景之下,解决中国经济发展面临的环境问题和强化企业环境综合治理日益迫切,需要研究企业环境责任与环境绩效的关联问题。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要求企业履行环境责任,使经济增长与自然环境相协调。“十二五”规划伊始,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问题,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报告环境绩效 (Corporate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简称CEP)的压力越来越大。目前我国许多企业忽视环境保护,甚至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这与对CER和CEP的理论研究不足、企业环境绩效评价标准和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缺失有关。因此,研究企业环境责任和环境绩效问题极为必要。

一、企业环境责任与环境绩效内涵

科学定义企业环境责任和环境绩效,是构建环境绩效评价方法、指导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基础。

(一)企业环境责任

国内外有关研究中,企业社会责任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是企业环境责任的理论渊源,许多学者认为CER是CSR的重要内容之一。CSR最早由美国学者克拉克(Maurice Clark)提出,他认为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按照利益相关方不同,可以分为环境责任、员工责任、伙伴责任等。[1]美国著名经济伦理学家恩德勒 (Georges Enderle)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包括环境责任、经济责任、政治和文化责任三方面,环境责任主要指致力于可持续发展——消耗较少的自然资源,让环境承受较少的废弃物。[2](P26)该界定指出了企业环 境 责 任 的 目 的和方法,为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确定了方向。我国学者刘俊海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包括环境利益、消费者利益以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并把确立公司社会责任提升到 “建立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之高度来认识。[3](P6)

20世纪60年代,随着环境保护主义思想的兴起,企业环境责任概念在美国单独被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重心转向了环境问题。已有研究对于CER具体内涵的界定呈现出多样性,主要分为道德、法律、战略三个层次。马燕认为企业环境责任是指企业的行为最大可能地符合环境道德和法律要求。[4]李广兵和李环认为企业的环境责任既是法律责任也是道德责任。[5]类似的从道德和法律层面对CER的定义形成了主流观点。欧盟委员会 (European Commission)认为CER是企业超越法律要求的层面,将环境目标作为一种战略投资整合到企业的核心战略和管理运营中所采取的自愿行动,这能够提高企业的生产率,创造竞争优势。[6](P6)林汉川等将 CER 内涵上升到企业战略层次,认为其构成企业进行环境管理的内在动机。[7]战略层次的界定使企业能长期自觉地履行环境责任,形成环境管理和经济效益的良性循环。

(二)企业环境绩效

绩效问题是企业环境责任研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企业环境绩效是对履行环境社会责任情况的衡量。国外对环境绩效的研究始于20世纪70年代,我国对环境绩效的研究较西方晚。虽然国内外学者和机构对CEP已进行了许多的研究,但由于视角不同,没有统一的定义,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对CEP进行科学评价。

结果视角的定义分为外部环境的物质影响和企业内部的财务影响两方面。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发布的ISO14000系列标准中提出CEP是组织对环境因素进行管理取得的可测量结果。许家林等认为CEP是企业涉及环境问题方面的财务业绩和环境质量实物业绩的统称。[8]日本环境省在 《2005年环境会计指南》中认为仅包括环境支出相对应的环境会计系统确认、计量和列报的环境持续利益的实物部分。[9]张亚连提出广义的CEP指企业持续改善其污染防治、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等方面所取得的生态效率和累积效果。[10]我国环境保护部在2011年发布的 《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中将CEP定义为企业进行资源开发与利用、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所取得的可计量的有形和无形收益。可见对财务方面的业绩是否包括在CEP的概念内尚存在争议,但从企业自愿行动的层面来看,环境责任履行带来的财务方面的业绩又是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从组织行为过程和结果的双重视角,格雷(Gray,R.H.)等认为CEP包括环境政策、环境计划、涉及的财务事项、发生的环境活动等方面[11];梅琳达和布莱克 (Melinda &Black)认为包括环境保护与投资、环境操作成本等[12]。这种双重视角的优越性在于注重企业环境管理水平,也防止了单一结果导向进行评价的缺陷。因此,应该综合两方面的视角,过程视角的界定是CEP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结果视角的界定又是建立CEP衡量标准的前提。

目前对CEP概念的界定仍不明晰,无法提出相应的绩效评价体系,也使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缺乏权威指导,这极大地制约和阻碍了企业履行环境责任。很多研究工作没有澄清环境绩效的概念,导致实证分析指标的选择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在很大程度上造成研究结论的不一致。我们认为,定义CEP概念应该立足于中国企业环境现状,首先要明确具体,其次考虑可扩充性和可发展性,不宜照搬西方概念,避免 “高起点、低落地”。明确界定CEP概念是客观科学评价企业环境绩效的前提和关键。

二、企业环境绩效评价

企业环境绩效评价作为一种监督和促进企业加强环境保护的工具,为衡量企业环境管理过程和环境保护效果提供标准,为管理者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制定环境方面的决策提供相关、可靠的信息。CEP可分为企业被动接受政府等外部强制性评价和企业内部的主动评价两类。科学的环境绩效评价是企业环境管理的指导,也是环境信息披露的前提。

(一)国外环境绩效评价标准

国外对企业环境绩效的评价研究始于对企业社会责任绩效 (Corporate Social Performance,简称CSP)评价的研究,把CEP作为CSP的一个重要维度。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对CEP的评价开始从CSP中独立出来。此后环境绩效评价标准表现为全球化,许多发达国家、国际组织以及联合国有关部门纷纷发布环境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供各国企业参考使用。

国际组织提出的评价指标主要有:ISO发布的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标准、世界可持续发展企业理事会 (WBCSD)提出的生态效益评估标准、全球报告倡议组织 (GRI) 《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中的CEP指标体系、联合国国际会计与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工作组 (ISARI)提出的企业环境业绩评价指标、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 (UNCTAD)发布的生态效率指标。国家和地区提出的评价指标主要有:欧盟委员会的工业环境绩效测量项目 (MEPI)、英国的环境食品与农村事务部 (DEFRA)发布的 《环境关键绩效指标》、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 (CICA) 《环境业绩报告》中提出的评价指标以及日本环境省的《组织环境绩效指标指南》等。

这些环境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发布机构不同,而共同特点是以非强制性的指南形式发布,较为关注企业环境责任的履行过程,且将企业环境业绩评价与环境信息披露结合起来。但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在经济社会环境和政治法律体系上存在差异,而且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管理水平呈现多样性,因此,不可能存在完全通用的CEP评价体系。

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 (CICA)的企业环境业绩评价指标中分成资源、大型制造业、零售业等七种行业,可见CEP评价标准的适用范围与企业所属行业特征息息相关。近年来,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标准在国际范围内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企业申请认证贯标。其中ISO14031主要考虑企业环境管理体系的目标要求,为面临不同环境问题的企业提供了进行环境业绩评价的综合框架,并为指标的获取和加工计算提供了指南。其环境业绩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两类三种:组织周边的环境状况指标和组织内部的环境业绩指标,后者进一步分为经营业绩指标和管理业绩指标。这种标准化环境管理体系是非强制性的,贯标过程较为烦琐且需要企业支付一定的费用,但总体来说实际应用较为广泛。

(二)我国环境绩效评价研究

我国关于企业环境绩效评价的研究始于20世纪末,2000年后逐渐增多并成为热点问题。研究主要集中于国外标准在我国的应用和环境绩效评价体系的构建两个方面。

关于国外标准在我国应用的研究,陈静等介绍了WBCSD的生态效益评价标准及其在我国的应用,认为其优点在于除了纯粹环境方面的单一指标外还与财务指标相结合构成复合指标。[13]谢芳和李慧明详细介绍了从最初的单一环境绩效评价到生态效益再到包括社会责任层面的可持续平衡计分卡的环境绩效评价标准的演进及整合过程,认为最能够实现环境管理目标与企业战略相整合的方法主要是战略平衡记分卡。[14]

关于环境绩效评价体系构建的研究,可进一步分为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的环境方面、基于企业责任视角的环境绩效评价体系两种思路。前一种研究中,温素彬和薛恒新设计了企业 “三重盈余”绩效评价指标体系[15],不仅能从经济、生态环境、社会三个方面对企业的静态绩效进行评价,而且能够对三重绩效进行静态和动态的协调性评价。后一种研究中,陈璇和淳伟德设计了包含环境财务绩效和环境管理绩效的综合评价体系[16],弥补了现有企业环境绩效评价割裂企业价值创造过程的不足。从技术方法看,学者从不同操作角度使用了业绩评价工具法[17]、模糊综合评价法[18]、因子法[19]和 DEA 法[20]等,这些评价方法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但是实际操作性和可推广性较差。

我国有关企业环境绩效评价的法规陆续颁布,评价体系主要以信息公开披露要求的文件为载体。2002年财政部等部委联合发布了 《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 (修订)》,在定性的评价指标中有一项 “综合社会贡献”中包含了CEP评价,但仅占所有指标权重的1.6%。我国环境保护部2003年发布的 《“国家环境友好企业”指标解释》中包括环境指标和管理指标两个方面。2005年发布的 《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技术指南》中包括污染排放、环境管理指标、社会影响指标等17项指标。2008年施行的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0年公布的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 (征求意见稿)》以及2011年发布的 《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中包括环境管理状况、环境目标、降低环境负荷的措施及绩效、与社会及利益相关者关系等方面。但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形成专门的完整的企业环境绩效评价规范。

综上所述,国际上许多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在环境绩效评价的理论和实务方面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推动了环境绩效评价的规范化及可计量化发展。我国学者也在相关研究领域开展了许多卓有成效的探索,但关于CEP评价的研究多为对国外指标体系的介绍及应用,可操作性和标准化水平低,企业更多的是接受政府的环境规制。我国现行的企业环境绩效评价体系错综复杂,没有形成统一的环境绩效指标[21],使企业环境绩效管理的实践困难重重。我国企业十年前就有超过5 000家参与国际认证贯标,说明这些企业有很强的保护环境的意愿。而最近十来年,一方面中国经济发展速度和规模创造了世界的奇迹,另一方面环境保护却出现停滞甚至倒退,出现了严重的环境问题和社会矛盾。这样的现实暴露了政府环境管理水平不足和效率低下,因此,迫切需要制定权威性的环境保护和绩效标准,有针对性地解决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环境治理问题。美、日、英等发达国家也经历过一个从工业和生活污染防治到生态环境保护的过程,先进的环境立法理念使这些国家能形成一系列环境治理的方式、方法和措施。[22]除了采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强制要求企业进行环境污染治理之外,还可以采用正向激励的方式,充分调动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23]

我们认为,应该制定阶段性、层次化的企业环境绩效评价体系,要具有可操作性并加强执行力度。对于涉及环境污染的企业和项目进行强制性环评,加重对污染环境行为的惩治力度;而对于企业自愿性的环境绩效维护活动应予以奖励,如税收减免等,让企业享有环境治理红利。基于我国的现实情况,需要科学对待和引进国际权威标准,统一CEP的评价原则,从企业自愿战略行动的角度探索适合我国企业的环境绩效评价体系。

三、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现状与制度

有效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简称EID)是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对企业环境绩效进行监督的前提。1989年挪威Norsk Hydro公司发布了全世界第一份环境发展报告。20世纪90年代后,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对EID问题进行了大量探索,企业EID的数量呈增长趋势且以上市公司和大型公司为主,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环保意识的觉醒对此起了推动作用,但值得注意的是EID的形式和内容呈现多样化且尚缺乏统一的规范和指导。[24]近年来,我国学者对企业EID方面的研究主要包括披露的现状、披露制度、披露的影响因素以及披露对资本市场的影响等经济后果方面。鉴于研究主题的相关性,本文主要关注前两类研究。

(一)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现状

目前国内外学者关于环境信息披露现状的研究侧重于披露渠道和披露内容、披露数量和行业情况、披露质量等方面。

关于企业EID的渠道和内容方面的主要特征和演变趋势。首先,企业EID状况随披露渠道逐渐演变,过去,企业大多仅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环境信息,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采用独立的环境报告或社会责任报告、公司网站和新闻媒体等渠道进行。其次,企业EID内容有定性信息、定量非货币性信息、货币信息三种,但主要为定性信息。研究发现,不同企业环境信息的可比性差,阻碍了社会公众等信息使用者据此对企业环境绩效进行评价。

关于披露数量和行业情况的研究较多,根据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在线目录网站Corporate-Register.com统计,全球CSR报告的发布数量逐年增长,截至2012年末已收到全球9 593家企业发布的CSR报告共计45 545份。我国进行EID的公司也越来越多。2004年上市公司重污染行业和非重污染行业的总体披露比例分别为60%和16%[25],这主要是因为国家对重污染行业有强制披露环境事项的要求,但环境信息披露总体比例仍然偏低。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企业EID的质量。莫尔哈特 (Morhardt)等依据GRI和ISO14031等指南对世界五百强中规模居前的40家企业的环境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进行了评价,结果显示其中大部分企业的得分较低。[26]我国企业EID存在随机性、选择性、可比性较差、缺少鉴证等问题。[27]

(二)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

建立规范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尤为重要。国际上规范EID的标准按其强制性程度从高到低可分为法规管制型、环境管理监查型、自主标准参考型和可持续报告型。[28]李建发和肖华提出企业EID可分为企业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环境方面信息的补充报告模式和独立报告模式两种,认为后者能更集中而系统地反映企业环境责任的履行情况。[29]李挚萍从保护社会公众权益、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角度出发,认为企业EID制度必须在广度和规范化上进一步完善。[30]

针对这些问题,我国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自2003年以来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来规范上市公司EID,包括2003年发布的 《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2008年施行的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试行)》、2010年公布的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 (征求意见稿)》。但这些文件多是一些基本的框架,即使是2011年发布的 《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对编制原则和编制内容方法做出了具体的规范要求,也未成为对企业EID的权威规范。

总之,我国有关环境信息披露的法规和制度不够完善,直接导致企业EID的主观性较强,公司之间的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缺乏可比性,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不高,因此无法产生奖罚分明的信息披露市场效应。现阶段对涉及可能污染的企业要强化强制披露要求,接受公众监督,对达不到披露质量要求的以及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如果企业的环境责任履行仅仅依靠政策法规,而监管依据却是由企业自主披露的信息,那么环境污染防治的效果将大打折扣。当然,对于环境达标和实施环境战略业绩突出的企业,提倡自愿性披露。近年来国外兴起了一种自愿性环境治理模式,这种模式是指由包括企业在内的各类组织自愿发起的高于环境政策法规要求的各种制度和安排,对我国的环境污染治理具有借鉴与参考作用。[31]

四、研究结论与启示

通过对企业环境责任与环境绩效问题研究状况的梳理,我们发现这方面的研究还远远不能适应我国企业履行环境责任实践的要求。

首先,对企业环境责任与环境绩效的概念界定尚待统一,这是进一步研究的基础,也制约着实践层面的发展。

其次,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操作层面看,我国企业较为现实的是接受政府的环境规制,企业环境绩效评价和环境信息披露存在制度缺失,不够权威和统一,说明政府环境管理水平尚待提高。

再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有效激励方面的研究薄弱,不利于企业自愿履行和制定环境战略。

总之,我国企业环境责任与环境绩效概念不清、权威缺失、激励不足的研究现状,造成企业环境政策 “没有底线、没有追求”。这不仅制约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也加剧了企业扩张发展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引发的一系列社会矛盾。

对企业环境责任的界定应将道德、法律层次与企业战略层次整合起来,将外部规制与内在动力相结合。对企业环境绩效界定和评价应从企业管理过程和结果双重视角,注重可操作性和权威性,同时注意我国国情和不同行业的特征,制定科学客观的环境绩效评价标准和体系,作为企业履行环境责任可遵循的依据,同时也成为企业发展重视保护环境的行动准则。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应尽快集合众力建立权威、集中的披露制度,可以借鉴国外同时建立法规管制型和可持续报告型两种环境报告类型,以降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选择性,提高不同企业披露信息的可比性,奖罚分明,激励企业不断提高环境绩效。

企业对环境责任的态度有两种层次,较为基础的是反应型——简单地去遵守现有的管制要求,上升一个层次则是主动型——采用前摄战略,通过实现环保目标建立竞争优势。[32]从我国的现状来看,企业履行环境责任是基于 “法律和道德的压力”而非 “战略的动力”。未来在一定的环境规制下,如果能够对企业环境绩效进行科学的评价,设置使企业提高环境绩效和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的激励机制,才能使企业有动力将环境责任纳入企业战略,自觉主动地履行环境责任,实现企业发展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统一。

结合我国环境问题和环境管理现状的分析,我们认为当务之急是提高政府环境管理水平和效率,尽快出台权威的企业环境绩效评价和信息披露标准,作为规范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政策底线,使企业环保行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置企业环境责任于公众和舆论监督之下,并且加大力度惩治企业环境污染行为,只有这样,才能遏制日益恶化的环境问题。从发展的角度,研究企业环保活动的正向激励,使之成为企业自觉的战略行动,才能根本转变企业粗放式发展模式 (即重经济利益、轻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把环境保护放在重要位置,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为子孙留下碧水蓝天。

[1]Clark J.Maurice.“The Changing Basis of Economic Responsibility”.JournalofPoliticalEconomy,1916 (3).

[2]乔治·恩德勒:《面向行动的经济伦理学》,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3]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4]马燕:《公司的环境保护责任》,载 《现代法学》,2003(5)。

[5]李广兵、李环:《论现代公司的环境责任及其实现》,载 《环境保护》,2006(2)。

[6]European Commission.“PromotingaEuropeanFrameworkfor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GreenPaper”,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site/en/com/2001/com2001_366en01.pdf,2001.

[7]林汉川、王莉、王分棉:《环境绩效、企业责任与产品价值再造》,载 《管理世界》,2007(5)。

[8]许家林、孟凡利等编:《环境会计》,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9]Ministry of the Environment,Japan.“EnvironmentalAccountingGuidelines”.http://www.env.go.jp/en/policy/ssee/eag05.pdf,2005.

[10]张亚连:《基于可持续发展的企业环境业绩评价探析》,载 《会计之友》,2007(1)。

[11]Gray,R.H.,Bebbington,K.J.,Walters,D.AccountingfortheEnvironment:TheGreeningofAccountancy.London:Paul Chapman Publishing Ltd,1993.

[12]Melinda,B.,Black,Sun P.“Corporate Environmental Reporting in Practice”.BusinessStrategyandthe Environment,1995 (1).

[13]陈静、林逢春、杨凯:《基于生态效益理念的企业环境绩效动态评估模型》,载 《中国环境科学》,2007(5)。

[14]谢芳、李慧明:《企业环境绩效评价标准的演进与整合》,载 《经济管理》,2006(7)。

[15]温素彬、薛恒新:《基于科学发展观的企业三重绩效评价模型》,载 《会计研究》,2005(4)。

[16]陈璇、淳伟德:《企业环境绩效综合评价:基于环境财务与环境管理》,载 《社会科学研究》,2010(6)。

[17]郑立群、毕立凤、夏庆:《基于平衡计分卡和绿色EVA的企业融入型环境业绩评价》,载 《统计与决策》,2009 (7)。

[18]胡丹、王京芳:《基于熵值权的企业环境业绩模糊综合评价方法研究》,载 《科技进步与对策》,2006(9)。

[19]谢双玉、胡静、许英杰、早赖光司: 《企业环境绩效评价模型的构建及其检验》,载 《中国环境科学》,2008 (12)。

[20]赵胜豪、盛学良、钱瑜、张玉超、张静:《基于CCR模型的工业园区企业环境绩效管理系统》,载 《中国环境科学》,2009 (11)。

[21]周守华、陶春华:《环境会计:理论综述与启示》,载 《会计研究》,2012(2)。

[22]宋海鸥、毛应淮:《国外环境治理措施的阶段性演变:工业污染治理——以美、英、日三国为例》,载 《科技管理研究》,2011 (15)。

[23]朱天菊、姚平:《非对称信息下企业治理环境污染的激励机制研究》,载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1(S1)。

[24]高红贵:《现代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环境信息披露研究——基于 “生态社会经济人”假设视角》,载 《会计研究》,2010 (12)。

[25]周一虹、孙小雁:《中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实证分析》,载 《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06(4)。

[26]Morhardt,J.E.,Baird S.,Freeman,K.“Scoring Corporate Environmental and Sustainability Reports Using GRI 2000,ISO14,031and Other Criteria”.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EnvironmentalManagement,2002 (9).

[27]何丽梅:《基于独立环境报告的中日石油企业环境绩效信息披露比较研究》,载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9 (6)。

[28]刘丽敏、杨淑娥、袁振兴:《国际环境绩效评价标准综述》,载 《统计与决策》,2007(8)。

[29]李建发、肖华:《我国企业环境报告:现状、需求与未来》,载 《会计研究》,2002(4)。

[30]李挚萍:《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载 《学术研究》,2003(12)。

[31]陈海秋:《国外典型城市环境治理的九大模式概述》,载 《珠江现代建设》,2010(3)。

[32]Banerjee,S.B.“Corporate Environmental Strategies and Actions”.ManagementDecision,200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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