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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豪斯的“社会和谐”思想述评

2013-01-22邓研华

中州大学学报 2013年6期
关键词:社会和谐权利国家

邓研华

(贵州财经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贵阳 550005)

霍布豪斯的“社会和谐”思想述评

邓研华

(贵州财经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贵阳 550005)

霍布豪斯的“社会和谐”思想是特定时代的历史产物,有其产生的深厚的社会现实与思想背景。霍布豪斯的“社会和谐”思想对当时的历史发展产生过重大影响。“社会和谐”思想强调善与和谐密不可分,社会和谐基于人们共同的理想,承认差异、鼓励个性发展,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是和谐的生活的条件。霍布豪斯的“社会和谐”思想至今仍在一定程度上指导着西方福利国家的政治实践,并被历史证明了是具有一定理论与现实意义的,霍布豪斯的“社会和谐”思想的许多要素对当代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样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社会和谐;权力;权利;义务;福利国家

L.T.霍布豪斯(Leonard Trelawney Hobhouse1864-1929),英国政治思想家、哲学家、社会学家。“社会和谐”作为霍布豪斯政治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时英国特定历史时代的产物,有着特定的社会现实与思想背景。随着工业革命的不断发展,英国出现了人口拥挤、环境污染、社会秩序混乱等许多社会、政治问题,而更为重要的是整个社会的贫富差距在不断加大,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在不断深化,正是在这一现实情况下,霍布豪斯理性地进行思考,以实现“社会和谐”作为指导,对个人与社会、国家的关系重新进行界定,进而提出建设福利国家的主张。他认为,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和谐,和谐一方面维持了社会自身的稳定,另一方面有效地将社会冲突与危机降低到较低的水平,从而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生态环境。“社会和谐”思想不但对当时英国的政治制度与政治思想的影响非常深刻,也为当前中国的发展提供了一种新的理论思考视角。

一、“社会和谐”思想的内容

“和谐”这一概念在西方实际上是有着非常久远的历史的,古希腊著名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中将和谐看成是自然的法则,到了18世纪,和谐观念被一步步地应用到经济与政治领域,而在古典政治经济学家看来,和谐实际上就是“看不见的手”的天然体现,正是这只“看不见的手”的自发调节,经济才得以良性运行,从而出现最优于社会的结果。霍布豪斯的“社会和谐”总体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善与和谐是密不可分的。善(The Nation Good)在19世纪英国新自由主义者那里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如托马斯·格林把善看成是“满足一个道德主体欲望的东西,或一个道德主体能在其中得到他所必然寻求的满足自己的东西。”[1]195-196在格林看来,人与国家一样都是道德的化身,是一种道德的存在物,而其存在目的就在于促进共同的善,他说,道德的善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共同的善。这种共同的善就是“人类心灵能力的充分实现。”霍布豪斯在继承格林的共同善学说的基础上,将“善”与其和谐理想联系起来。霍布豪斯对功利主义者的“善是全体快乐”论点进行了批判,并进一步得出“善就是情感、行为和经验之间的一种和谐。”[2]7只要实现了事物与情感的和谐,善也就得到了实现。基于此,善实际上就是社会和谐的代名词。霍布豪斯认为,正是由于共同的情感与经验,才使得社会各“因子”之间的团结与合作成为了可能,由此,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之间的融合才成为了现实,从而使整个社会运转和谐,社会的和谐最终也得以实现。在社会和谐的基础上,霍布豪斯对传统自由主义中的个体与社会之间存在对立的观点进行了坚决的否定,他转而谋求个体与社会的合作,强调个体的发展必须要以社会的存在与和谐为基础。

其次,社会之所以能够实现和谐,其原因就在于广大社会成员基于共同理想或共同的思想感情追求而结合在社会这一共同体之中。共同理想、信仰、爱国主义以及共同的亲属感情大大地促进了人与人的相互理解、关爱。只有建立在感情基础之上的社会才是真正的和谐社会,在这里,亲属关系、邻居关系、性格与一致的信仰、语言以及作为天然纽带的一致的生活方式,整个社会才能真正地实现和谐。只有那种人们的情感被强烈吸引的政治单位才是最好、最健康与最有活力的,无论是那种破坏精神上团结的行为都会妨碍整个社会的发展,或者至少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社会生活的自然发展。

再次,“社会和谐”理论在共同理想的同时也承认差异的存在、鼓励个性的发展。实际上,历代自由主义思想家都承认差异、鼓励个性的发展,在他们看来,个性的发展是个人自由的基本表现。实际上,虽然霍布豪斯强调要实现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发展,但他并不据此主张整个社会的整齐划一,在他看来,具有建设性的个人差异不但无碍社会和谐的实现,反而会大大促进社会的和谐,他甚至将个性的发展看成是社会中自由的保证,“人们彼此不同是件好事。个性是安乐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不仅因为个性是自制的必然结果,而且也是因为在考虑到一切浪费后,共同生活由于包含着多种多样的类型,变得更加完全和充实,就有助于扩大集体经验的范围。”[2]55“文明社会不同于野蛮社会的标准不在于它建立了多少秩序,而在于它容许多元的发展”[3]11由此看来,霍布豪斯对个性之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进行了充分的肯定。在他之前,理想主义者将个人看成是国家的一部分,并强调要削弱个性,霍布豪斯对此极力反对。此外,和谐也完全不同于压制。霍布豪斯极力反对压制,在他看来,建立在控制与压制基础上的和谐仅仅是一种虚假的、表面上的和谐,建立在压制基础上的繁荣绝不是真正的和谐。和谐从来就不是一种建立在压制基础上的秩序,压制最多只能是内部冲突的根源。在他看来,控制与和谐无论是本质上还是结果上都是截然不同的,控制意味着通过各种手段、甚至是灭绝手段,使个人或集团屈服于自己的意志,从而使自身的目的得以实现,而和谐则完全相反,和谐意味着是个人或个体能自由、通畅地表达自我的意志。

第四,和谐在承认差异的同时也强调人们应当采取以不同的方式进行合作,也就是个体通过自身差异而为共同之善、为他人提供帮助,同样也获取他人相应的帮助与支持。换句话说,和谐同样需要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合作,而这种合作应当是通过自身差异为共同之善与社会中的其他成员提供服务,同样他也通过这种贡献和服务获得他人相应的帮助与支持,每个人所具有的发展特质都可以有效地促进其他人的发展。在霍布豪斯看来,“充分意义上的和谐不仅意味着没有冲突,也意味着实际的支持。”[4]65而对于如何处理权利体系冲突,他认为应采用综合的方法处理权利体系的方法。霍布豪斯在这里强调的是每个人与所有其他人一同和谐地发展,而不仅仅限于一个人的发展,这也就是说,不但每个人都应被允许而且也必须拥有积极促进他人发展的可能。这种由自由的个人所组成的社会,人们将互相对合乎理性的和谐做出贡献,正如对每个人的个性做出贡献一样,生活的伦理目的也正在于此。

最后,在“社会和谐”理论里,霍布豪斯对权利与义务的理解同样也有一定的独到之处。在他看来,权利与义务或责任是相互对应、对等的,而且两者都具有社会特性,这也就是说,一种权利的存在必然也意味相应的义务或责任的存在。一种权利也许没有被公认,但一旦人们承认它,就等于承认了与它相对应的义务。在霍布豪斯看来,权利与义务是社会福利的构成要素,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必要条件。“权利与义务的一般规则是社会福利通常所必需的”,“是为社会福利所不可缺少的事物。”“权利和义务是社会福利的条件”,“是一种和谐的生活的条件。”[2]21“真正的权利是所有者的真正福利的一个要素或一个条件,所有者的幸福,根据和谐原理是共同福利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2]22而在一个社会里,如果某件事只是特定的少数人才拥有的特权,尤其是当一个人的获利正是他人的所失时,那么,整个将会由此产生出极大的不和谐。

霍布豪斯的“社会和谐”思想给当时英国及其它西方国家的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巨大影响。但缘于他所处的历史时代以及自身阶级局限性,他的“社会和谐”思想不可避免地具有某些局限性。这一方面表现在他的“社会和谐”思想是以道德学说体系为基础的。在现代国家治理实践中,国家超乎自身范围,强力干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屡见不鲜,面对诸如此类的种种现象,霍布豪斯所能做的只是寄希望于统治者良心上的觉醒,奢求他们尊重良心的权利,这其实就是一种道德说教,“任何统治者都不会因为他的说教而心慈手软”。[5]现实的情况确实也是如此,在暴力面前,道德通常都是苍白无力的。另一方面,霍布豪斯将国家定义为“人民的联合”,忽略了国家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及其阶级性,对国家本质认识不够,实际上,他只是从工具理性的角度寻求了一个国家理论假设,认为只要对自由主义进行改良,资本主义国家就能化解矛盾,实现社会和谐。

诚然,作为他所处的那个特定时代的思想家,霍布豪斯的思想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然而,我们不能以今天的眼光去审视历史中的人物,并对其提出种种苛刻要求。与此相反,我们所能做的应是基于其特定的历史条件,对其思想进行客观、全面、正确的解读,寻找其思想中所蕴含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二、“社会和谐”思想的当代价值

作为霍布豪斯整个理论学说的中心内容,“和谐”所包含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主要有“个人生活内的和谐、个人与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的和谐。”[6]和谐是社会生活的各个组成部分矢志不渝地追求的理想目标。在霍布豪斯看来,“和谐”的社会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它既是个人的内在需要,是每一个人值得为之奋斗的目标,同时又是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然而,霍布豪斯也承认,真正的和谐在现实生活中也许只是一种“假定”,或者最多只能说是一种“理想”,它也许并非是人们力所能及的,但不管怎么说,它还是给人们“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即便人们永远无法达到这一目标,但向和谐迈进还是成为了现实生活中理性的人持久不变的冲动。在霍布豪斯之前的经济学家们提出了所谓的“天然的和谐”,强调社会中的个人是遵循自利原则这一行事的方式以实现社会和谐,与此不同,霍布豪斯所提出的是一种预设的道德上的和谐,这一建立在道德基础上的和谐“通过法律以及改善生活条件,也许能够得以实现”,而要实现这种“和谐”理想,霍布豪斯对法制的发展与完善给予了充分的重视,他特别强调国家干预的必要性,并提出应推行福利政策。霍布豪斯将和谐看成是社会进步的标志,而社会财富分配不均、政治权力与公民权利不对等则预示着社会停滞的开始,基于此,霍布豪斯对实现社会和谐寄予莫大的希望,强调只有依靠和谐才能有效地维持社会的稳定、减少冲突与危机,他将和谐看成是社会发展的首要目标。霍布豪斯的“社会和谐”思想对当代世界的发展带来了重大的影响,给现代国家治理带来了一些新的、有益的启示,并在国家治理的实践中得到了证明。

首先,为实现“社会和谐”他主张国家干预,尤其是经济方面的干预,这一思想给20世纪初西方国家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带来了深刻的影响。国家干预一方面是20世纪初资本主义国家进行调整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国家干预思想在某种程度上适应了时代的需要,给当时的执政党带来了深刻的影响。其次,他所提出的福利国家的思想同样也在一定程度对西方国家产生了影响,并在大洋彼岸的美国付诸实践。霍布豪斯提出的福利制度至今仍然指导着北欧国家的政治实践。事实上,霍布豪斯所提出的思想的重要性与准确性在20世纪70年代的西欧资本主义的黄金时代得到了证明。尽管80年代以来西方福利国家出现了种种问题,但这没有遮掩住霍布豪斯的“社会和谐”思想所焕发出来的光辉。

其次,霍布豪斯的“社会和谐”思想对于当今处于转型的关键时刻的中国而言同样具有一定的启示与借鉴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在不断发展,经济总量不断增大,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然而,我们不得不承认这一事实:近些年来,我国社会存在着严重的利益分配不均现象,地区差异、贫富差距不断加大,社会矛盾不断加深,群体性事件在逐年上升。有资料显示,1994年,中国群体性事件还只有1万多起,而到2011年则上升到了18万多起,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人数不断增加,规模也在不断扩大,群体性事件几乎涉及到城市、农村、机关、企业、学校等各个领域,波及到各级行政单位。群体性事件屡屡震动中国,而各级政府与民争利正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罪魁祸首”。然而,和谐社会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种美好社会,也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种社会理想。2004年9月中国正式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2005年以来,我党又明确提出将“和谐社会”作为执政的战略任务,“和谐”的理念由此也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过程中的价值取向。然而,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崭新的课题,“我们不了解、不熟悉的东西很多”[7]678由此,我们应深刻理解霍布豪斯的“社会和谐”思想,从而总结出对我国有益的启示,实际上,无论是霍布豪斯的“共同的善与和谐密不可分”还是“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是和谐的生活的条件”理念都对当今中国的国家治理实践有着一定的指导意义。事实上,我国政府在强调公民义务的同时应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如公民作为纳税人在承担纳税义务的同时应当享有哪些权利以及如何公平地分配社会财富的问题,同时,也要真正有效地限制政府的权力,不让特定的少数人拥有绝对的权力,从而“将权力关进笼子里”。 只有这样,我国才能真正建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三、结语

霍布豪斯的“社会和谐”思想集中反映了当时英国资产阶级的价值取向,也就是通过国家“有形的手”对经济秩序进行整顿,并对经济格局重新进行调整,缓和阶级矛盾,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他所提出的“社会和谐”以及建设福利国家的理念在西方国家历史发展进程中付诸了实践。尽管由于他所处的历史时代以及本身的立场的影响,他的“社会和谐思想”一定的局限性,但这并没有掩盖住其“社会和谐”思想的光芒。对于霍布豪斯的思想,我们应该有一个全面、客观的认识,霍布豪斯的“社会和谐”思想中的许多要素对我们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上都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1]Green L H.prolegomena to Ethics[M].Baradley London, 1907.

[2][英]霍布豪斯.社会正义要素[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

[3]Hobhouse L T.Democracy and reaction[M].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London,2005.

[4][英]霍布豪斯.自由主义[M].朱曾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5]邹永贤.国家学说史[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2.

[6][英]霍布豪斯.社会进化与政治学说[M].北京:商务印书馆,1935.

[7]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

2013-10-20

邓研华(1975—),男,湖南邵阳人,博士,贵州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师,研究方向:公共治理理论。

B561

A

1008-3715(2013)06-0105-04

(责任编辑王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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