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调富”税制结构的失衡与优化
2013-01-03詹博
詹 博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经济管理系,湖南长沙410205)
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迫切需要加以调节,税收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然而,我国现有税制下,税收不但没有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反而存在逆向调节。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失灵,源于税制结构的失衡。要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必须尽快完善税制结构。
一 “调富”税制结构的失衡
税制结构是指构成税制的各税种的分布状况及相互之间的比重关系。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的税制结构在不断优化,然而从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需要来看,还存在诸多的结构失衡。
(一)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失衡
构建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是我国税制改革的目标。从税制改革实践来看,1994年后直接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税等)的比重在增大,间接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的比重在缩小。从表1可知,1994年我国间接税比重为76.4%,直接税比重为23.6%,2011年间接税比重为 68.6%,直接税比重为31.4%,2011年与 1994年相比,税制结构在优化[1]。西方国家的间接税与直接税比重为 1∶2.1,发展中国家为1.5∶1。然而,我国间接税或流转税占我国税收总额的比重仍然畸高,而直接税或所得税比重偏低。2011年,流转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高达67.9%,所得税占比25.4%,二者之间的比值为2.67∶1;间接税占 68.6%,直接税为 31.4%,二者之间的比值为 2.18∶1[2]。以间接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难以有效调节收入分配差距。
表1 中国的直接税和间接税
(二)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失衡
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一般在40%左右,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为8%,而我国个人所得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乃至所得税体系中所占比重过低。从图1和表2可知,个税占所得税总额比重最高的2002-2003年也只有32%,大多数年份低于30%[3]。2011年个税占税收总额比重为6.87%,占所得税总额比重为24.99%。我国现阶段的个税比重低,加之纳税人收入监管体系的缺失,个税对高收入的调节力度还很不够,甚至存在逆向调节。
图1 所得税结构图
(三)收入流量税与收入存量税的失衡
现行税制虽有调节收入流量的个人所得税,但调节收入存量的财产税制很不完善。一是现有的房产税、利息税不合理。房产、金融资产和土地是我国居民最主要的财产,三项合计占居民财产总额的89.02%,其中房产和金融资产两项合计占财产总额的79.67%[4]。在房地产方面,对城镇居民用于营业的房产征税,而对城乡居民个人拥有的非营业性的房产免税;在金融资产方面,仅有储蓄存款利息税,而其他金融资产几乎处于无税状态。2006至2010年间财产保有环节的税收比重不足5%,在税收收入体系中微不足道。如2011年房产税收入仅1102.36 亿元,只占税收总额的 1.2%[5]。二是遗产税与赠与税缺失。西方国家普遍实行了对居民财产有显著调节作用的遗产税制,而我国虽在1994年就将遗产税列入改革计划,1996年纳入“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然而至今仍未出台。
(四)劳动收入税与非劳动收入税的失衡
二战以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劳动收入份额普遍经历了一个上升过程。如美国1952年的劳动收入份额是61%,70年代末上升到了68%,之后略有下降,但一直都维持在65%左右[6]。我国劳动收入在GDP、国民收入和居民收入中的份额都在下降,且比重较低。李稻葵等利用省份收入法GDP数据,计算发现中国劳动收入份额从1990年的53%下降到2006年的40%左右[7]。在国民收入中,劳动收入比重较低,然而劳动收入特别是工薪所得却承担了较多的税收。从表2可知,2008-2011年我国工薪所得税占个税比重都在60%以上,其他类所得的比重不到40%。
表2 2008-2011年中国所得税
二 “调富”税制结构的优化
税收是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手段。要发挥税收的“调富”作用,必须推进税制改革,优化“调富”税制结构。
(一)优化直接税与间接税结构
一般来说,不能转嫁的是直接税,而可以转嫁的是间接税,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来看直接税明显优于间接税。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都是以直接税为主的国家,OECD国家的直接税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都超过60%,平均超过70%[8]。要构建“调富”税制,按照以直接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取向优化税制结构,增加直接税,减少间接税。当然,减少间接税,并不是绝对减税,而是相对减税,也不是总量减税,而是结构减税。我国现阶段,在流转税环节进行结构性减税,必须减轻中低收入者所负担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据有关研究,我国最低收入者的增值税有效税率是15.11%,接近法定税率17%,而最高收入者的增值税有效税率却只有8.1%。世界上许多国家规定增值税对生活必需品实行免税或优惠税率,我国虽将增值税低税率定为13%,但远高于欧盟5%-10%的税率[9]。要发挥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调富”作用,应考虑对基本生活必需品采取免税,对一般生活消费品征低税,而对奢侈品、高档消费品及高档消费场所消费行为等征收重税。
(二)优化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结构
在流转税减税的同时,必须增加所得税。在所得税绝对量和相对量增加的同时,必须优化所得税结构,即减少企业所得税比重,增加个人所得税比重。企业所得税要实现调节收入分配功能,关键是减少“小微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小微企业”往往具有创业性、劳动密集性,对劳动力就业意义重大。政府应对“小微企业”给予所得税优惠减免。个人所得税要实现调节收入分配功能,关键是增加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为此,必须完善个人所得税制。一是税制模式上,消除分类所得税模式下低收入者相对税负重而高收入者税负重的缺陷,采取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模式。二是免征额确定上,费用扣除应考虑家庭负担差异、地区基本生活水平差异,并结合CPI的变动而联动调整。三是税率设计上,应采取超额累进税率。四是个税征管上,应加强征管力度。
(三)优化收入流量税与收入存量税结构
居民收入用于消费之外的节余,转化为存量即财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财产随着收入的增加而迅速累积,同时财产差距也在不断扩大。据中国统计局信息网资料,家庭财产总额占全部居民财产总额的比例,最低收入10%的家庭为1.4%,而最高收入10%的富裕家庭为45%,另外80%的家庭为53.6%,中国家庭资产相差倍数大于美国(104.5倍)达254.5倍[10]。财产差距如不加以调节,必定会恶化收入差距,并产生代际传递。因此,政府必须通过财产税来“调富”。一是完善房产税。将居民住房纳入房产税范畴,对首套住房或人均居住面积在规定限额以下的住房免税,其他住房以评估价值为依据累加按超额累进税率征税。二要完善利息税。利息税以居民利息收益合计值为课税依据,设计一定的免征额,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三要开征特殊财产税。对金银、珠宝、文物、古董、字画等艺术品和收藏品征收特殊财产税。四要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遗产与赠与税的设计应该是使征收对象控制在极少数富人为宜,采取超额累进税率的总遗产税制模式。
(四)优化劳动收入税与非劳动收入税结构
要改变现行税制下劳动收入实际税负重而非劳动收入实际税负轻的不公平状态,必须重点抓两方面。一方面,完善税制。从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的11个税目看,大量所得采用的是比例税率,采用累进税率的仅有3个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比例税率尽管具有计算简便、便于征管的优点,但它有悖于量能纳税原则,且具有累退性质,不利于调节收入分配。因此,非劳动收入也应综合后按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另一方面,加强征管。一般来说,劳动收入特别是工薪收入是中低收入者主要甚至唯一的收入来源,而高收入者的收入主要来源于非劳动收入。非劳动收入具有多元性、隐蔽性,加之现有收入监控机制缺陷,致使非劳动收入税收征收不足,存在较为严重的偷逃税现象。据有关专家估算,富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在8000亿元以上,是目前个人所得税额的2倍多[11]。加强征管,必须加大对偷逃税的惩罚力度,但关键在完善监管机制,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采用纳税人永久单一税号制度、收入支付方强制性预扣税款制度、收入与财产实名制度、全国联网与信息共享制度等,使税收真正起到“调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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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赵人伟.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和财产分布问题分析[J].当代财经,2007,(7).
[5]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影响收入分配关系的五个问题与八点建议[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2,(2).
[6]解决分配问题应注重劳动收入份额提升[EB/OL].http://news.xinhuanet.com/observation/2010-10/21/c_12684942.htm,2010-10-21.
[7]李稻葵,刘霖林,王红领.GDP中劳动份额演变的U型规律[J].经济研究,2009,(1).
[8]杨巨.国外税收结构的收入分配效应研究新进展[J].兰州学刊,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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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彭腾.论我国的遗产税缺失[J].兰州商学院学报,2010,(3).
[11]安体富.完善个人收入监控机制势在必行[N].中国证券报,201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