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社会风尚的逻辑思路
2012-12-29罗诗钿
唯实 2012年8期
摘 要:社会主义荣辱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是当今中国“精神的太阳”。这是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社会风尚的必然性理论逻辑。而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社会风尚的现实逻辑则蕴藏在执政党层面、国家政策层面、社会结构(社会文化形态)层面的具体实践中。
关键词:社会主义荣辱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风尚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2)08/09-0109-04
作者简介:罗诗钿(1976- ),男,江西泰和人,汕头大学社科部讲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价值论、社会评价论、文化价值。
一、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社会风尚的必然性理论逻辑
社会主义荣辱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因而引领社会风尚是其应有之意。此即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社会风尚的理论必然性。
马克思认为,意识形态有两个重要的命题:其一,意识形态是“有普遍意义的思想”[1]54;其二,意识形态是“精神的太阳”[1]52。社会是个有机体,任何阶级社会都有自己的社会意识形态。意识形态以“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道德的、艺术的或哲学的”[2]33等等意识形式体现出来。意识形态作为“物质生活过程的必然升华物”是由概念组成的逻辑体系,因而具有抽象性,从而也就具有普遍性。意识形态的党性原则使统治阶级“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共同的利益”[1]54,此即所谓“虚假”的“普遍性的意义”。“普遍性的意义”通过“普遍性的形式”体现出来,意识形态由此就具有理论的说服力,就能对现存制度起到辩护功能。同时,意识形态的党性原则还使意识形态能动地努力克服着社会存在的矛盾,即使那些“普遍性的意识形式”带上“官方的色彩”,从而具有规范作用,这不仅能化解社会冲突,引领多元化的社会思潮,而且能为现实提供目标,为社会的发展提供理想。
胡锦涛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考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框架,我们发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四个基本内容中,社会主义荣辱观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中的道德形式。它以“八荣八耻”的规范、抽象的“普遍性的形式”表达出来,从而成为我们党在社会转型时期树立的社会道德准则。社会主义荣辱观不仅是我们党核心价值观的体现,而且必须内化为民众的信仰,从而成为引领社会风尚的“精神的太阳”。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框架中,社会主义荣辱观是道德风尚方面的刻画,它们主要体现着信仰的凝聚作用。
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代表着顺应历史发展趋势的新的生产力,从而能“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需要“把特殊利益说成普遍利益”。[3]161一旦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群体能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作为其先进组织——执政党思想体现的意识形态的虚假性“也会完全自行消失”。[1]53-54因此,社会的荣辱观在党的意识形态整合、引领下,形成的带有官方色彩的“普遍性的意义”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具有真正意义上的“普遍性”。它不仅发挥着社会道德的规范作用,而且其形成的合力与凝聚力,能化解社会道德冲突,自觉地与不良社会风尚作斗争。对此,邓小平早就强调:“我们一定要教育好我们的后一代,一定要从各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搞好我们的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