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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新个税改革的若干思考

2012-12-29罗旋

中国集体经济 2012年4期

  摘要:2011年的个人所得税成为了我国阶层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涌现了很多不同的甚至是对立的各种利益诉求。随着我国新个人所得税改革、物价水平的不断攀升,对于收入分配存在的不公平问题逐渐突出。本文从个税现状出发,分析我国新个税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个税改革;存在问题;建议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税起征点由二审稿的3000元提高到3500元。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重新公布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为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法》将现行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调整为7级,第一级税率为3%。目前在我国个税收入中,工薪阶层是主要的来源,而部分高收入者和其他项目收入游离于个税征管之外。这种情况造成了的税负极为不公平的现象,由此可见个税改革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个税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起征点的设置考虑不够全面导致贫富差距反而更大。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在多数工薪收入者收入高于起征点时,上调起征点确实可以达到减税和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但当大多数人的收入低于起征点时,上调起征点只会使少数人受益,越低收入阶层越根本不受益,反而会加大收入的差距。现在我国3500元以下工薪阶层所占比例并不高,按现行的个税制度他们本来就不需纳税,税改后获利为零,所以该收入阶层与因税改收入差距反而被拉大。上调起征点必然扩大我国现已很严峻的收入分配差距,而适用同等税率收入区间的局部上调则会产生进一步放大差距的加强效应。
  第二,费用扣除标准不够规范。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采取比例税率与累进税率并行的结构,并设计了两套超额累进税率。这种税率模式不仅复杂繁琐,而且在一定程度造成了税负不公,如超额累进税率存在差异,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这种税率制度在世界各国是不多见的,是与国际上减少税率档次的趋势不相吻合的。税率越高,逃税的动机越强,在现实中,能够运用这么高税率的实例可以说非常罕见,没有实际意义。过高的累进税率,将会严重限制私人储蓄、投资和努力工作的积极性,妨碍本国经济的发展。另外也存在不合理、不公平的因素。表现在既没有考虑通货膨胀与价格水平的因素,更没有考虑赡养老人及抚养子女的不同情况。
  第三,隐性收入难以列入纳税范围。对工薪收入者来说,税率无论高低,不存在主动与否的问题,因此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成了交纳个税的主要来源。据悉,我国工薪税收已占个税税收的60%以上。对于各种财产以及资本所得包括房产转让等等,我国现行最高税率不过为20%,但仍存在偷逃漏税。至于各种税务机关难以核实的隐性收入,不是税率低一点纳税人本身就自动来纳税的。我们看到新个税改革并没有对课征制有任何动摇,对隐形收入也无核定依据。
  第四,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及时、征管效率低。由于受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而且时效性很差。不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与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同时,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出现了大量的漏洞。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在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的地区甚至出现了失控状态。
  第五,纳税人纳税意识弱,偷逃税情况严重。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时间短,公民的纳税意识比较淡薄,加之个人所得税以自然人为纳税义务人,直接影响个人的实际收入,且征收过程中容易涉及个人经济隐私,并且由于计算困难,扣除复杂,税源透明度低,涉及面广等原因,使得个人所得税成为我国征收管理难度最大,偷逃税面最宽的税种。中国社会调查事物所在几个城市中进行问卷调查。调查结果发现,有一半的人没有纳税经历,纳过税的人仅占调查人数的不到一半。有关税务机关对许多内地知名的富豪的税收缴纳情况进行调查,发现竟有一些富豪从没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建议
  第一,整合扣除项目,规范扣除标准。个税起征点是依据费用扣除确保维持纳税人本人以及家庭成员的基本生计费用支出原则以及公平税负的原则,费用扣除项目以及标准可以按照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做出调整:首先,采用扣除额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相挂钩的方法,适时调整期个税高低,同时建立完善的检测调整机制,使得个税扣除额充分体现“基本生活费”的特点。其次,增加家庭主要扣除费用,如子女教育费、医疗保险费用等,使得这些费用在物价高涨的时候可以适当减轻。
  第二,调整税率结构,公平税负。税率模式的选择,不仅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且关系到政府的一些政策目标能否顺利实现。因此,应根据全球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基本趋向和当前我国收入分配的现状,结合税收模式的改革科学地设计个人所得税率:首先,在总体上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行,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主的税率结构。具体而言,对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非专业性和非经常性所得,实行比例税率;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租赁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专业性和经常性所得,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其次,对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专业性、经常性所得,为体现税收公平,可以设计一套相同的超额累进税率。同时,适当降低税率档次,降低最高边际税率。为缓和调节力度和刺激国民的工作积极性,个人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税率档次可以减少至3—5档,最高边际税率可以降为30%—35%。
  第三,修改我国减免税的项目。近年来我国经济生活发展变化很快,我国的政策鼓励方向以及实际的经济结构都有所改变,部分免税项目难以得到监管,已成为逃避纳税的漏洞的常见方式,取消部分减免税项目,如福利费、退休工资、省部级奖金等名目,可以更好地体现公平性。同时可以增加部分免税项目,如随着我国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人将面临着下岗或者重新就业的选择,为了保证他们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增加“个人因被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补偿款”等的免税相关规定。
  第四,扩大征税范围,发挥税收调控作用。二十一世纪,个人所得税已不再是“打富济贫”的政策工具,开始成为国家税收的一个主要税种。2011年,我国个人所得税仅占全国税收的10%左右,远远低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这说明中国税收系统对个人征税的效率较低,大部分高收入者应交的个人所得税并没有足额收上来。因此,中国应在许多征税办法上借鉴国际上的经验,不应该把工薪阶层和知识分子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重点,这样会破坏横向和纵向公平。建议当前应把以下几类人群作为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监控重点:私营业主、演艺、体育专业人员,包工头、暴发户以及富二代;部分天赋比较高、能力比较强的中介机构专业人才,包括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评估师、证券机构的相关人员等等;外籍人员;工薪阶层的部分高收入者(如国企高管)。通过加强对以上几大征收对象的管理,构成以后个人所得税最重要的税源,以体现国家税收的组织财政收入功能和调节收入功能。
  第五,提高征收管理手段,减少税源流失。建立个人信用制度。首先,落实储蓄存款实名制,建立个人账户体制。这项举措在2000年已经实行,但是很不完善。每一个人建立一个实名账户,将个人工资、薪金、福利、社会保障、纳税等内容都纳入该账户,这需要税务、银行、司法部门密切配合和强大的计算机网络支持。其次,国家要尽快颁布实施《个人信用制度法》及其配套法规,用法律的形式对个人账户体系、个人信用记录与移交、个人信用制度档案管理、个人信用级别的评定和使用、个人信用的权利义务及行为规范等作出明确的规定,用法律制度确保个人信用制度的健康发展。
  第六,完善计算机征管系统。加强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实现对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与入库、资料保管的现代化与专业化,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全方位监控,并逐步实现同银行、企业的联网,形成社会办税、护税网络。在银行电脑信用制与税务机关的有效监控之下,促进公民依法自觉纳税,减少偷漏税款的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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