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财务核算中的问题分析
2012-12-28吴鸿妍
吴鸿妍
(沈阳铁路局旅行服务段,辽宁 沈阳 110000)
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任务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不是投资资金,只是暂存资金,是属于居民(职工)个人的。作为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运作机构的管理中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经营机构,而是代替政府执行管理和协调职能,协调政府、职工个人、单位、银行、开发商等多方利益关系,替职工个人管理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按现行体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会计核算涉及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公积金业务的核算,二是中心自身业务的核算。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工作就是要根据自身的特点遵循其固有的原则并不断探索会计核算的新模式。
1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既有普通会计核算的特点和原则也具有本身的特殊性及新的特点。
首先,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分为两个分账。一个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和其他的住房基金要分开核算,二是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该和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分开核算。
其次,住房公积金的账目必须明确,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个人明细账目,并且对账目实行三级明细核算,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总账核算、单位账目核算、个人账户核算,管理中心必须对每一个账目进行仔细的审查,必须做到账目与账目之间一一对应。
再次,对住房公积金收入和支出的核算采用对应的核算原则,即权责发生制或收付实现制。目前,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收支业务一般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在收入和费用实际发生时进行确认,不必等到实际收到现金或者支付现金时才确认。其要点是,凡在当期取得的收入或者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到或已经当期支付,都不能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相对应。收付实现制是以收到或支付现金作为确认收入和费用的依据。根据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和费用,才能更真实地反映特定会计期间经营活动的成果。
2 关于抵债资产的问题
我国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出台以前,对于发放的住房贷款,除了收回一定的货币资金外,债务人也可以用本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进行抵债,但是这些实物由于各种原因,变现金的能力很差,可能在几年之内都无法实现变现,所以对于管理中心来说也是非常不利的。此外,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房贷的规模也在增大,但是有些个人的偿还能力是有限的,所以就存在一定的贷款风险,中心往往就用债务人的房产等作为抵押。
但是对于收回来的这些抵偿房产怎样进行财务的核算,国家的法律法规中都没有详细的规定,所以造成不同地区的处理办法也不相同,有的地区设立专门的“固定资产”项目对这些房产进行处理,有的地区设立“其他应收款”项目进行记载,还有的地区甚至什么标记都不做,直接把这部分的抵偿资产编进帐外资产内,这些方法都是具有临时性质,处理的效果也不是很明显。
建议增设“抵债资产”科目,按资产类别或债务人分设明细科目,按以下方式进行账务处理:
收到抵债资产时,按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意见的评估价值加各项处置费用(评估费、过户税费等)入账。当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低于“逾期贷款”科目余额时,按入账价值,借记“抵债资产”科目,按逾期贷款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与抵债资产入账价值差额,借记“贷款风险准备”科目,按逾期贷款账面价值,贷记“逾期贷款”科目,按支付相关税费,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反之,入账价值高于“逾期贷款”科目余额的,按入账价值与逾期贷款账面价值与相着税费的差额,贷记“业务收入——其他收入”。
当管理中心收回抵押资产后应该及时的进行财务处置,尽快的收回住房公积金人员共有的财产,对于这些抵押房产不能自行的使用,尤其不能为了私利将这部分资产以出租或者变卖的方式获取才财务。因此我们绝不能把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处理和普通的会计处理方式等同,不需要对抵债资产进行折旧处理或出租收益等方法处理,但是仍然要考虑资产自身的价值损益。
处置抵债资产时,按变现金额与相关税费差额即实际收到款项,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抵债资产”科目,两者差额,借记“业务支出——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或贷记“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3 应收、应付利息的核算问题
我国在住房公积金核算处理问题上主要依靠《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其实我们应该明确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基础,但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却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了各地区采取的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的标准不统一,给会计管理带来的影响。
为了明确并正确划分每个会计期间的财务成果,我们应该在每年的年底进行对当期的利息收益和支出进行彻底的核算,每个地区的管理中心应该对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中考虑到预提利息的支出与收入的自动计算,并把相关的具体信息进行详细的记录。在每一季度结束时,对于属于当季应当确认的定期存款进行仔细的审核,通过电脑信息系统对当季应付的职工利息进行预算。
4 关于住房公积金相关结算费用问题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关于业务支出,只规定了三个明细科目:公积金利息支出、归集手续费支出、贷款手续费支出。但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又会发生许多诸如账户维护费、支票工本费等账户结算费用,这些费用发生时由银行从账户中直接扣划的。各地有通过管理费用账户转平然后报销的;也有直接在业务支出列支的。建议《会计核算办法》明确在“业务支出”科目增设“其他业务支出”明细科目,用以核算上述结算费用,发生上述费用时,借记“业务支出——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5 关于事业发展基金问题
按照《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定向用于风险准备金、中心管理费用、廉租住房补充资金三个方面,当年增值收益无节余。但是,管理费用是按照年度财政预算进行计提的,对于动辄数百万元的信息系统建设费用、办公场所更新改造等费用不是一年的增值收益所能承担的。建议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提取贷款风险准备、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经费后,建立城市廉租房补充建设资金前,按增值收益一定比例提取事业发展基金。同时,因为提取资金数额一般较大,须纳入住房公积金账务处理,而不是提取后作为管理费用的一部分,以减少资金挪用风险。为此,需增设“事业发展基金”科目,年终决算时,按增值收益比例,借记“增值收益分配”科目,贷记“事业发展基金”科目。
[1]马军.改进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几点建议[J].财务月刊(综合),2008(11).
[2]张国成,胡建华,洪敏.浅探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J].财务月刊(综合),2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