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欢喜也有忧
2012-12-22法律视角
检察风云 2012年7期
文/法律视角
有欢喜也有忧
文/法律视角
修正案草案第36条是引起最多争议的条款,已获通过的修正案中此条文为:“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依据现行条文,但凡执法部门认为通知有碍侦查,就可以拘留、逮捕,而不通知家属。反而是修正后的条文,将不通知家属限定为只有在“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案件中才可以。此外,现行条文规定“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皆可,修正后的条文明确规定通知家属,封闭了只通知单位不通知家人的暗箱操作空间。
“口袋罪”不是刑诉法所独有,而是中国法律中的常见现象,这固然有当前的立法技术限制等客观原因,但也必须看到,应当尽量保证法律的清晰和严谨,否则就会给权力留下任意为之的“后门”,以及逃避问责、处罚的借口。在刑诉法的规定里,应尽量避免留下这个“后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