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利益表达的行动选择分析
2012-12-21李尚旗
李尚旗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社科部,广州 510665)
农民工利益表达的行动选择分析
李尚旗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社科部,广州 510665)
农民工利益受损后,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往往会采取各种行为方式来进行利益表达。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他们的行动选择总结起来大体上有三种主要形式,即多数人的沉默、少部分的个体行动和突发性群体事件。
农民工;利益表达;行动选择
当前各种新闻媒体中充斥着大量的农民工为了维护自己权益而采取诸如堵路、跳楼甚至杀伤工头老板等极端的利益表达行为的报道,这就给大家一个印象:利益受损后的农民工往往会采取一些极端的方式进行维权。其实这与农民工利益表达行动选择的实际情况并不相符。为了对农民工利益表达行动选择问题进行科学分析,笔者以刘林平教授主持的重大项目——“流动与权益——珠三角农民工追踪研究”的调研为据,对农民工利益表达的行动选择问题进行定量说明,并对农民工这样的行为选择方式进行分析。
一、沉默——多数人的选择
沉默在这里指利益主体对各种侵害自身利益的行为的不作为态度和行为,即不采取任何手段来与之抗争。农民工利益意识有所觉醒,但是这种利益觉醒只是利益表达的前提,它并不一定会转化为大多数农民工的利益表达行为。农民工在城市务工过程中会有各种强烈的社会挫折感和相对剥夺感,虽然有社会学家指出,相对剥夺感是诱发被剥夺者奋起抗争的重要因素,但理性选择理论告诉我们:“群众不满、受挫经验、民怨、未实现的期待、相对剥夺感等现象,不一定能导致抗议行为的产生。事实上,面对不利的生命机会分配,大多数的民众仍是选择了默默承受。”[1]在刘林平教授的调查问卷中,当问到“如果企业没有和你签合同,你采取了什么行动”时,在797次的选项总和中,选择“不采取任何行动”的占92%,采取利益表达行动,找企业、找政府部门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的只占到选项的7%。且现实表明,面对权益的侵犯,农民工们所开展的抗争行动并不是为了挑战他们所在场域的所有制关系,他们往往没有明确的政治动机,他们的抗争多数不是指向社会地位与处境,而是针对那些过分野蛮和非人性的做法,在能够维持自己基本生存的情况下,他们就不会进行公开的抗争。对于大多数农民工对利益表达行为的沉默选择,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对此进行解释:
一是对利益的认知程度不一样。恩格斯曾经明确指出:“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的。”[2]农民工要进行利益表达首先要主观上对自身利益有深度认知才能采取相应的行动。笔者把农民工的利益分为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其他社会利益三个部分,现实中农民工对这三部分利益的认知程度是不一样的。农民工维权抗争行为的主要对象是他们所就业的企业,主要针对的是这些企业拖欠工资、恶劣的工作条件、强制加班、克扣工资等侵害他们劳动权益的行为。我国当代的农民工比马克思笔下的工人忍受力更强——拆分型的劳动力再生产模式使他们较一般的工人更可能承受低廉得多的工资待遇,而身份认同的模糊则使他们对自身的权益没有清晰的认识,这些都决定了他们不可能在政治上有明确的要求,也就是说大多数农民工利益表达行为的诱因是因于雇佣方对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严重损害,其已经影响到了他们的生存,其中主要的是工资问题。虽然我们到现在仍然无法得到农民工利益表达行动的全国性数据,但是,散见于各种媒体和学术性著作的文章显示,经济利益受到威胁往往是导致冲突的主要原因。而与经济利益相对的政治利益和其他社会利益的受损,农民工往往不太会关心,他们一般只是在经济利益受损的时候才可能有所利益表达行动,而其他的利益受损,他们很容易就选择了放弃。
二是了解与自身权益相关信息的渠道有限。农民工要进行有效的利益表达,前提是他们要对自身的利益有足够的认知,在利益受损后,他们知道应该通过哪些体制内的渠道来进行利益表达。农民工只有拥有足够的渠道了解与自己利益相关的信息,才可能认识到自身的利益受到损害进而采取利益表达行动。当前农民工了解自身权益的信息渠道不是很多,当他们自身的利益受到损害后,仍有相当一部分的农民工根本不知道他们的权益正在受到损害。而这些权益受到损害时,往往也不会成为他们利益表达行为的动因,所以他们会采取“沉默”。在刘林平教授的调查问卷中,当问到“您通过以下哪些渠道了解与自身权益相关的信息(可多选)”时,在5830个选择次数总和中,“看电视”占了30%,“读书看报”占了21%,“与工友、朋友交流”占了20%,“听收音机”占6%,“政府、企业等组织的讲座”只占到1%。通过这些数据,我们可以分析到,农民工了解自身权益的渠道并不是很多,大众传媒是其中的重要途径,这与当前各种传媒在农民工中的普及有关。政府和企业在农民工了解自身权益相关信息方面所起到的作用很小,说明政府和企业在这方面职能的缺失。当前农民工了解自身权益相关信息的渠道仍然是一种自助式的,以农民工自主性发现为主要方式的。无论是大众传媒,还是街头咨询或者是工友交谈,农民工通过这些渠道获取自身权益的相关信息是不连贯的、分散的,毕竟这些渠道的职能不可能仅仅是反映农民工权益相关信息的,而企业、政府本来可以通过专门的相关的讲座来对农民工进行集中的信息宣传和灌输,使农民工能获得系统的、全面的权益相关信息,但是由于政府和企业在此方面职能的缺失,造成农民工了解自身权益的相关信息有限,这也会影响到他们对利益的认知能力和利益表达渠道的选择。
三是利益表达行为的受挫也会使农民工在以后的利益表达过程中选择沉默。在刘林平教授的调查问卷中,当问到“如果有意见,您没有反映的原因是”时候,在559个选择次数总和中,“说了也没有用”占76%,“怕被刁难”占7%,“怕被炒掉”占5%。从中我们可以分析出,农民工利益受损后选择沉默的原因,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因为他们发现自己所处的弱势地位很难同雇佣方进行对等谈判,其对利益表达的结果不抱有任何希望,所以选择沉默;另一个方面来自于对利益表达后所产生的后果的担忧,这种担忧来源于潜在的雇佣方的报复的可能性。“说了也没有用”和“怕报复”、“怕被刁难”的认识来源也往往与雇佣方对农民工利益表达的打压从而使农民工利益表达的愿望受挫有关。行动取向的形成是农民工权衡已知条件后做出的理性选择,属于目的合理性行动。行动取向形成后,要接受情境的作用力。因此所谓“情境理性”即是行动者基于个体主观逻辑选择与社会情境两方面共同作用下所作出的行动选择。农民工在利益受损后许多人选择沉默的主要原因就是认识到这种资强劳弱的形势所做出的理性选择。农民工利益表达行为的对象往往是直接针对雇佣方,但是“资强劳弱”是普遍现象,农民工利益表达行为往往会遇到雇佣方的报复。雇佣方拥有众多的资源,他们在同农民工进行利益博弈的时候,肯定处于强势一方。面对强势的雇佣方,农民工在选择利益表达行为的时候肯定会考虑到个人的成本—收益问题。当与雇佣方进行利益博弈,他们所要付出的成本高于预期收益时,他们自然会选择用沉默的方式来作为自己的利益表达方式。
农民工利益表达意愿受挫有时候也会来自政府部门,现行的政治体系已经为农民工利益表达安排了众多的渠道,但这些利益表达渠道的选择需要一定的成本,包括时间的、金钱的、精神的、成本的付出。2005年,佟丽华和她的公益律师团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项目。他们以调查问卷的科学形式和实地调查走访,通过大量真实鲜活的案例,分析归纳出了目前我国农民工在追讨工资过程包括农民工自己在内的社会各方面为此付出的各种成本和代价。根据调查和计算,为了索要不足1000元的工资,完成所有程序,农民工维权需要直接支付至少920元各种花费;花费时间至少11—21天,折合误工要在5000元,最高将超过9000元。虽然不是每个案件都要走完全部程序,但这只是最保守的计算,还没有计算农民工不得不多次往返家乡和打工城市之间的住宿、吃饭、交通等费用。综合案件调查情况来看,每个案件综合成本都超过10000元。[3]由此例我们可以分析出,因为政府对农民工一些利益表达渠道的设计问题,致使农民工利益表达的成本过高,导致他们选择用沉默面对各种被剥夺的现实。此外有的政府相关部门对农民工利益表达行为的应激性迟钝,致使他们对政府相关部门不再信任,这都会促使农民工在利益表达中选择沉默。如一些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素质不高,缺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态度,加上一些地方政府对经济发展指标的追求所导致的对雇佣方的偏向,当他们面临一些农民工的合理利益要求时,往往采取漠视的态度,这些都会极大挫伤农民工利益表达的愿望和积极性。
沉默从表面上暂时维持了劳资和谐,但是实际上它已经为下次更大的非制度化利益表达行动种下火种。黑格尔曾经说过:“发表了他的意见,他的主观性就得到了满足,从而他会尽量容忍。……事实上言论自由较默不作声危险性少得多,因为后面一种情形,怕的是人们会把对事务的反对意见扼在心头,至于争论则可使他们有一个出口,而得到一方面的满足,何况它又使事务更容易沿着本身道路向前推进。”[4]特别是各种利益表达受挫后给农民工带来的沉默,只会使农民工积攒更多的不满,这种不满得不到疏通和发泄,当机会来临时,随便一个火星或许都能引发一场更具有破坏性的无理性发泄,它所引发的非制度化利益表达后果将不堪设想。
二、个体行动——少部分人的选择
美国著名的农民问题研究专家詹姆斯·斯科特,以自己在东南亚农村长期的田野调查资料为基础,出版了《弱者的武器:农民反抗的日常形式》和《支配与反抗的艺术:隐藏的文本》两部有关农村底层政治的经典力作。在这些作品中,斯科特用生存伦理、日常抵抗、弱者武器和隐藏的文本等一系列重要概念,对农民中普遍却又秘而不宣的那些平凡而琐碎的反抗形式与反抗技术进行了重写浓描。这些日常反抗的共同特点是:它们几乎不需要事先的协调或计划,它们利用心照不宣的理解和非正式的网络,通常表现为一种个体的自助形式;避免直接地、象征性地对抗权威也是其重要特点。农民工在利益受损后,他们的利益表达方式和斯科特笔下的农民的反抗方式一样,很多时候是个体行动。农民工利益表达中的个体行动,是指农民工以个体的形式来对雇佣方或各级政府及其官员表明利益要求的行为。农民工在利益表达过程中,很多人在利益受损后由于缺乏相应的组织平台,利益表达行为往往以个体的形式出现。在农民工利益表达的个体行动中,又有三种形式:一种是以非公开的“弱者的武器”来对雇佣方进行对抗,以这种发泄的形式来表明自己的不满和抗争。这种形式往往使雇佣方难以找到具体人,但是却能让雇佣方明白农民工的利益要求;第二种是以“隐藏的文本”的形式,这种行动选择是农民工利益表达行为的异化,他的直接利益表达对象已经不再是雇佣方或者政府,而是对社会的一种宣泄;再一种就是直接以公开的、激烈的“个人吁请”向政府及其官员表明利益要求。
在本文中,“弱者的武器”是指农民工通过非公开对抗的方式所进行的抗争行为。虽然大多数农民工面对利益受损选择沉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屈服,在表面的恭顺之下,许多农民工都运用了“弱者的武器”来表达自己的抗争,具体表现为在日常生活中以各种形式发泄自己的不满情绪,这些形式包括背后责骂、诅咒、暗中给管理者制造麻烦、在工作中偷懒等等。[5]“弱者的武器”这种抗争方式的运用虽然不如公开的抗争那么激烈,但对于农民工来说,这种方式一方面起到了发泄不满的作用,而且还使这种发泄的“成本”相对于公开抗争来说大大减少。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其实这种利益表达行为方式对雇佣方造成的压力很小,更不用说公共政策的决策者了,所以这种利益表达行为方式所能起到的作用也仅仅是一种“安全阀”的作用。
“隐藏的文本”作为农民工利益表达行为的一种异化形式,其社会危害更大,因为这种利益表达方式所针对的对象已不再是雇佣方和政府,而是把利益要求的压抑转化成对整个社会的愤恨从而采取的一种报复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因为愤恨而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农民工犯罪动机和原因是多重的,既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客观方面,农民工进城务工会遇到各种生存问题,他们会因此铤而走险;主观方面,有部分人有不劳而获的想法,也有相当一部分人是因为利益要求的压抑而对社会充满愤恨。对于农民工这一类弱势群体犯罪,中国政法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马皑指出,相当部分弱势群体犯罪是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这种犯罪往往是作为维持温饱或立足于城市的方法,有些犯罪则可能是向社会或某个人发泄仇恨,比如,有个进城务工人员一晚上砸碎100多盏灯,问其原因,则称:我恨你们城里人。这类犯罪是对无辜的对象实施侵害,通过发泄使心理得到暂时的平衡。[6]农民工所产生的挫折感、被歧视感和经济上的不平等容易诱发不同程度的认同危机、心理危机和各种反社会情绪,从而成为潜在犯罪原因。[7]农民工的利益要求如果长期被压制而得不到其他途径的表达,其中一些人就会滋生出强烈的不满情绪,并会将这种不满情绪发泄到无辜群众身上,一个偶然的诱因就会导致犯罪事件发生。
农民工在利益表达过程中,个体行动除了使用“弱者的武器”、“隐藏的文本”外,还有一部分农民工会使用“个人吁请”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刘爱玉博士将“吁请”界定为:“以抵制、消极不合作、松弛或以抱怨向管理者、管理者的上级表达不满与要求。”“个人吁请”作为个体的一种应对行动,在刘爱玉的研究中,她认为个人吁请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采取社会抵制、程序抵制、机器抵制等行动来表达不满,在行动上表现为消极不合作、缺工、效率低下等,这种行动的集合大体相当于被称为集体无行动;另一种是采取个人抱怨、向管理者、管理者的上级表达不满与利益诉求,可把它称之为个人倾诉。[8]在本文中,笔者将“个人吁请”界定为农民工以公开激烈的方式向各级政府及其官员、雇佣方主张其权益的行动。在以上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与沉默的大多数不同,部分农民工采取了较为激进的利益表达手段。由于没有一个稳定可靠的权利维护机制和资源获取机制,很多时候农民工只能借助于无奈的个体自助形式来维权,这就导致了农民工的个体化行动经常呈现出非理性、突发性、不可控性等特征。在农民工的个人吁请中,主要有上访、自杀和其他过激的行为方式。当个人的利益受到侵害,农民工最缺乏的往往不是利益表达的想法而是能力和渠道。个人吁请的方式投入的成本较少,所以他们中一些人会选择通过这种个人吁请的方式来进行利益表达。有的学者认为这种利益表达方式是一种不理性的利益表达行动选择,毕竟微薄的工资是无法与宝贵的生命相提并论的。但是笔者看来,这种利益表达方式恰恰是农民工作为一种情景理性的行为者的一种理性的选择,因为这种利益表达方式成本低廉。如屡见于报端的“跳楼秀”,这种利益表达行为方式几乎不用什么成本,而且很多人也知道这些农民工跳下去的可能性很小,所以冠之以“秀”,但是不可否认,经此一“秀”,立刻吸引了媒体和社会的关注,对雇佣方和政府的压力可想而知,农民工的利益要求也往往能较快实现。在现行的利益表达渠道和其他的利益表达行为方式选择成本高昂的时候,农民工通过这种方式来进行利益表达,也只是一种无奈的选择。
三、突发性群体事件——新的发展趋势
当农民工利益受损后,突发性群体事件是当前他们利益表达行动中所出现的新动向。“突发性群体事件,在心理学中又称之为集群行为,是指人们在激烈的社会互动中自发形成的、不受正常社会规范制约的特殊群体的狂热行为。”[9]根据近年来媒体的报道来看,农民工突发性群体事件呈现出一种增长的趋势。在刘林平教授的调查问卷中,当问到“今后当您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您是否愿意参加群体性活动”时,有高达57.82%的农民工选择“愿意”,选择“说不清的”占20.23%,只有21.96%的明确表示他们不愿意。虽然这仅仅是一种意愿,但当有合适机会的时候,这些农民工很可能就会通过集体行动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这就会酿成农民工突发性群体事件。在各种农民工群体性事件的报道中,农民工都基本上采取强制性的利益表达渠道来进行利益表达,与之相反的是农民工通过体制内的利益表达渠道进行集体行动。如2006年4月,《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反响都很强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到的意见总数达19万多件,许多农民工结合自己的打工经历,就修改和完善《劳动合同法(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一家国有企业中的300多名农民工以集体形式提出建议:希望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同工同酬”,[10]引起中央有关部门领导的注意。通过这样的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农民工集体行动中,通过体制内的利益表达渠道来反映他们的利益要求,也是他们利益表达行动的重要选择方向,但主要是通过各种强制性利益表达渠道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如罢工、堵路、游行示威等。
农民工利益表达过程中的集体行动也有组织和无组织之分。我国农民工的集体行动与西方还有不少区别。在西方工人集体行动中,组织者往往是工会,它是国家合法的、正式的组织,西方工人的利益要求通过工会形成统一的利益愿望,在工会的组织和领导下采用统一协调的行动与雇佣方或政府进行利益博弈;而我国农民工利益表达过程中采取的集体行动却往往是自发的,很容易演化成群体性事件。农民工群体性事件产生的首要原因是各种剥夺的存在,而农民工群体本身又是一个数量庞大的群体,这就意味着大量潜在的行动群体的存在,当农民工的利益受到不断损害甚至影响到他们生存的时候,这些潜在的群体就会行动起来。另外相对剥夺感也为农民工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发生提供了理由。当人群中普遍存在着一种相对剥夺的强烈感受,并且当控制力量不足时,一个偶然的事件便能触发共有的情绪,并立即爆发出激烈和愤怒的行动。“按照心理学的理论解释,对一个愤怒的人来说,暴力本身就能使他满足并缓解被压抑的不满。由于有着共同的愤懑,暴乱的公民便有了行动的动机,由于有着共同的不满象征和共同的受委屈感,由于有着面对面的联系网,共同行动的要素便具备了。”[11]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农民工集体行动中缺乏一定的组织性,农民工没有自己的行业组织和工会组织,缺乏一个集团性的维护自身权益的组织依靠。这就决定了农民工无论是在面对雇佣方还是政府时都是脆弱的,组织化程度偏低使农民工个体微弱的声音聚集起来的可能性降低,从而削弱了农民工的整体话语能力。所以农民工群体性事件往往具有不可控性的特征,这也影响农民工远离城市社会的中心资源,只能作为一个“自在阶层”存在而不能上升为“自为阶层”。[12]
农民工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发生,有时与农民工中精英人物的动员分不开。这些草根精英在农民工群体中不断宣传、鼓动,促使农民工觉醒,促使农民工的利益表达愿望向利益表达行为转化。农民工本身相对于流出地的农民来讲已是农村中的精英人物,他们的教育水平相对于流入地的农民也相对较高,这就意味着掌握一定的知识文化特别是对国家有关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政策有所了解的精英人物出现的可能性。当这些精英发现包括自己在内的农民工的利益受到侵害,他们愿意和敢于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敢于对雇佣方和政府提出各种批评,这也很容易在农民工中造成影响,其他的农民工也希望通过这些精英人物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并接受他们的指导。所以这些农民工中的精英人物周围很容易形成集体性的组织力量,当这些精英人物号召的时候,就较容易导致农民工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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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22
A
1002-7408(2012)02-0065-04
2010年广东高校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养项目(WYM10013)的阶段成果。
李尚旗(1980-),男,山东烟台人,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博士,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社科部讲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与社会实践。
[责任编辑:张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