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人用人制度科学化问题探讨
2012-12-21赵耀
赵 耀
(中共中央党校 党建教研部,北京 100091)
选人用人制度科学化问题探讨
赵 耀
(中共中央党校 党建教研部,北京 100091)
科学化是制度本身的理性诉求,科学的制度是选人用人科学化的基本保障。本文以诠释选人用人制度科学化的内涵、构成要素及特性为起点,剖析了当前我国选人用人制度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遵循选人用人制度科学化的逻辑,提出了相应的制度设计和改进路径。
选人用人;制度;科学化;党内民主;制度设计
历经多年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我国选人用人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在制度科学化的视角下深入思考和研究,就会发现选人用人制度实践中一定程度上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和亟待解决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必须遵循选人用人制度科学化的逻辑,探讨相应的制度设计和实现路径。
一、选人用人制度科学化的内涵及构成要素
制度是为了规范人们或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而设定的,是“一种公开的规范体系,这一体系确定职务和地位及它们的权利、义务、权力、豁免等”。[1]成熟的政党政治为公民和团体的利益表达、利益综合及决策设定了程序规范,使不同主体间的利益竞争在认同体制的基本价值的前提下进行。价值认同确立了制度的合法性,制度避免了不规则竞争带来的种种混乱和无序状态,使整个政治参与过程有章可循,具有稳定性和制约性。按照这个逻辑,选人用人制度应该是由法定的权威机关按照严格的程序制定,以成文形式颁布,以明确、公开、稳定和预先的方式规范选人用人,保障公众的平等权利和选人用人的正常秩序的规范体系。科学的制度是选人用人科学化的基本保障,要使选人用人科学化变为现实,必须依靠科学的制度,科学化也是制度本身的理性诉求。因此,选人用人制度科学化,就是指选人用人制度的产生、执行和更新要遵循科学理念,符合选人用人规律,选人用人制度的内容、程序体现民主、公正、公开,从而在选人用人中发挥最优效能。
选人用人制度科学化的实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素:一是选人用人制度一经制定,就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明确规定党的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制的框架内展开。权威性是制度的根本性要求。邓小平指出,人管人靠不住,还是制度管人可靠些。科学的制度实际上破除了选人用人中的“人治”,符合“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2]要从根本上解决选人用人问题,最终要靠制度,只有制度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才能克服人的因素中的主观随意性、易变性、不稳定性。制度一经制定,就应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没有权威性和稳定性,制度就不能起到应有的规范和约束作用。而权力一旦受到约束,制度的权威性就能够确立,制度运行就有了保障。二是选人用人制度是内在约束性和保障性的有机统一。这种双重效应体现为对选人用人权力的规范制约和对选人用人权利的保障。规范制约选人用人权力,为选人用人的规范化、制度化提供必要的前提。保障选人用人权利为选人用人科学化奠定必要的基础。制度既要明确规定应该怎么办,又要明确规定违反规定怎么处理,制度执行的自由裁量空间应最小化。制度必须确保任何个人或组织的职责和权力都有明确的界限,不对任何个人或组织设定无边界的或边界不清晰的责任,也不赋予其无边界的或边界不清晰的权力。三是坚持以科学制度保障选人用人,最根本的是严格遵循规律进行制度建设,总的要求是制度设计科学,内容完备,程序具有可操作性,制度执行具有有效性。只有对制度做整体和通盘的考虑,不断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不断增强制度建设的系统性、严密性和科学性,才能发挥制度的整体功能,逐步建立内容完备、结构合理、功能健全、科学管用的制度体系。
二、我国选人用人制度实践中的薄弱环节及亟待解决的问题
经过多年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我国已初步构成了选人用人的法规制度体系,科学的法规制度是宝贵的资源和财富,为推动选人用人科学化,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规制度保证。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1.任命制与选举制界限不明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制度的合法性。长期以来,我国在选人用人上有两种基本制度形式,一种是任命制,由党组织直接任免委派干部;另一种是选举制,即党组织不直接任免,而是通过党的干部路线的指导以及党的建议和监督,采用推选和举荐方式产生干部。在选人用人实践中,这两种制度形式的实行是不均衡的,选人用人方式基本上是任命制为主,或者是以变相任命制挤占了选举制的空间。在战争年代和计划经济体制下,为保证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实现,要求党组织必须直接任命、管理一切干部,形成了任免权、管理权高度集中于党组织的单一的任命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执政党面对的经济结构、政治生态和文化观念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单一的任命制已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带来的利益多元化以及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等新观念新情况的需要。按照列宁的设想,“一切职务经过选举。没有公开性来谈民主制是很可笑的,并且这种公开性还要不只限于对本组织的成员公开。”[3]制度产生的主体是制度的合法性来源。在本该实行选举制的适用范围以任命制替代,就抑制了民主,损害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颠倒了权力授受关系,削弱了选人用人制度的合法性。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共产党执政的本质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共产党“自觉认定自己是人民群众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为完成特定的历史任务的一种工具”,[4]这种“工具”作用表现在选人用人上就是党组织引导人民群众选出自己的代言人,也就是由为民做主转变为由民做主。因此,当务之急是必须明确厘定任命制干部与选举制干部的界限,探索各自选任的主体、标准及方式,进一步搞好干部分类管理,理顺权力授受关系,有关党规党纪要对选举制和任命制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做出具体规定,从根本上解决选人用人制度合法性问题。
2.任期制未能得到严格执行,在一定程度上侵蚀了制度的权威性。通过选举制完成的实际上是权力授受程序,既包括权力授受的过程,也包括受权人可以行使权力的期限。所以,权力授受程序过程一旦完成,授受关系便告成立。未经授权人许可,任何其他个人和组织都无权在事先规定的期限内中止或变更受权人的权力。这是民主政治的一项基本要求。目前,在届前、届中任期内、换届后不久三个关键环节出现大量的“调动或者指派”。比如,在正常情况下,党的各级委员会都应由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这个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持党的领导工作的连续性,对此,党章第十三条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在实践中,“有必要时”往往成为正常的普遍行为,选举往往被“调动或者指派”所替代,选举结果往往在“调动或者指派”中改变。实际上,党章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5]重要问题包括“调动或者指派”,一般情况下是应该向有关下级机关说明原因的。而实际上难以做到,“调动或者指派”的习惯性做法一直沿袭。直到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对此才作出原则性的规定,“严格控制选任制领导干部任期内的职务变动。”十七届四中全会重申了这个原则性规定,但是没有出台具体规定。基于以上原因,一些地方任期制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干部调整特别是“一把手”的调整过于频繁,干部任期内职务变动频繁,既缺乏对党代会、人代会的尊重,也使选举制蜕变成变相的任命制,侵蚀了制度的权威性。长此以往,既不利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作的连续性,也不利于干部队伍的稳定性,导致不同程度地存在“三年非正常变动周期律”,即“第一年熟悉情况,第二年大干快上,第三年寻摸找地方”。因此,应该以干部至少完成一届任期为基准线来作出干部职务变动的合理规定。
3.党员群众权利保障不充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制度的民主性和公正性。党内民主的动力来自权力与权利的博弈。制度运行不正常甚至制度虚置的根本原因在于党内民主不够。一旦权力成为绝对主宰力量,制度就可能被扭曲和虚置,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民主的动力也相应地削弱,就不能达到民主成长所带来的“制度到位、权利到人”的效果。制度保障的权利一旦落实,选人用人的公正性也就得以实现。从目前情况看,一方面权利保障机制还不完善,忽视党员主体地位的情况不同程度存在。《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对党员民主权利规定得非常明确,但是对于党员如何获得并正确行使以及正当保护党员民主权利,缺乏实施细则和具体操作规程,导致有时出现党员民主权利在党内生活中被虚置的现象。就党内选举而言,《关于党内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十二大之后的党章中都规定,在党内选举中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但在有关选举工作的具体规定中和实际操作过程中,却难以实现。这样,党员主体地位以及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另一方面,任人唯亲、权力集中现象依然严重。“由少数人选人,在少数人中选人”还很普遍,干部的推荐、考察、识别、选举等程序和方式凭少数人的好恶来定夺,依少数人的去留而改变。目前的选人用人程序很大程度上仍然保留了“领导人推荐候选人”的“潜规则”,上级领导人和即将离任的领导人享有继任干部的优先推荐权,这就使得任人唯亲、根据个人好恶选拔干部成为可能。下级为了得到提升,往往设法与上级领导建立个人间的政治庇护关系,由此形成上下贯通的政治庇护网,这种政治庇护网往往是滋生“结党营私”、“吏治腐败”的温床。
4.制度建设重点不够突出,操作层面不够具体,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制度的周延性、系统性。一是制度设计缺乏针对性。制度设计不科学、不合理直接影响着选人用人科学化程度。地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与各级党政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其任职要求应有差异。但是目前的制度设计上,没有从领导职位分类的角度进行有针对性的考量,而是采取一种模式、一套程序、一套标准,组织考察指标设置、流程千人一面、千篇一律。二是长期的制度难题没有攻克。借助于对纲领和政策的调整、人事变更等方式,来释放或消解公众对社会现实的不满,是执政党重要的执政方略。但是,干部“能下”一直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难题,“让庸者下”的制度尚未建立起来。一些地方还存在着对明显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干部的调整不力,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和及时有效的调整办法,使其长期占据领导岗位,贻误一方发展的现象。尤其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形象不好的干部不能进行及时查处,即便查处,也是避重就轻、大事化小,引起群众不满,造成矛盾积累。三是存在着程序性不足的制度短板。程序和环节的科学架构是制度设计的核心要素,制度的程序化建设非常重要。现行的选人用人制度往往忽视程序和环节的问题。比如,民主程序流于形式。由于程序不配套,特别是监督、惩处制度缺失,导致选人用人的民主程序“空转”或被操纵。从某种意义上说,由于现行选人用人程序的制度缺失不能有效防止腐败官员的不断复制,客观上助长了腐败风气。事实上,某些拥有干部选拔任用权的领导干部和组织部门在行使干部任免权时,因为其权力没有得到有效制约,产生了许多用人上的腐败,造成“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腐败现象层出不穷。四是初始提名等关键环节存在制度“缺口”。目前,在选人用人中出现职位空缺时,应采取何种方式产生人选,是平职交流、内部提拔还是从外单位选任,是职位推荐还是职务推荐,是公推直选还是竞争上岗等都没作出详细规定,特别是交流提名上处于盲点,留给少数人尤其是“一把手”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6]五是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有时流于形式、失真失实。对民主结果运用,简单地采取以票取人,参与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人员范围界定、权重如何划分等规定不具体、弹性大、操作性不强,这样就留下了“按需取舍、灵活掌握”的漏洞。
5.制度更新不及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制度的有效性。现行选人用人制度中还大量存在着不科学、不符合客观规律的地方,一些不科学的制度规定条例必须及时清理废止。一是现有的干部任职年龄限制制度存在着明显的弊端。近年来,由于对干部任期和离职年龄实行硬性限制,干部队伍老化问题已不复存在,“年轻化”也就失去了原本意义。但是仍存在片面追求“年轻化”现象,“年轻化”本身成了目的,干部队伍越年轻越成为一种政绩。在这种畸形的“年轻化”取向中,出现了在干部任职资格年龄上搞绝对化,干部年龄随级别层层递减,甚至为了腾出位置对一些尚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干部搞“一刀切”,造成了干部资源浪费。还有的地方为了“年轻化”,给年轻干部设置了很多的“台阶”,实际上是拔苗助长,违背了人才成长规律。二是干部异地交流制度亟需探索改进。干部异地交流制度建立的初衷是防止因干部在某地任职时间过长,形成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从而增加干部犯错的几率,同时异地交流可以使干部在不同环境中得到锻炼、提高能力。随着社会高度信息化、交通便捷化,异地交流不再可能完全防止复杂关系形成,也不可能避免干部以更加隐蔽的方式交换利益。干部通过频繁交流,虽然拓宽了眼界、增长了见识,但对所在地情况却不一定了解把握得很透,很难形成一套系统的发展思路,异地交流不再是培养干部的必然途径。尤其在选举制条件下,公众对交流干部缺乏全面了解,这种情况必然使选举失去应有内涵。因此,应该探索更为有效的方式来强化对干部的历练。三是当前领导班子配备中还通行着人选要求简单化的做法。领导班子保持科学的结构比例,年龄、性别应有适当的搭配,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在竞争性选举条件下,领导班子结构比例配备不应和党员的选择权相抵触,不能为了满足结构比例要求而剥夺党员的选择权。在领导班子配备上事先划定框框,重结构、轻功能,向选举单位下达指标,在年轻干部、女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的选拔上降格以求,这些做法形式主义色彩浓重,选出的班子“好看不中用”。[7]四是现行的以各级纪委监察部门为主体的干部监督体制存在很多不足。一方面,纪检机构在监督同级党委时,其监督权很难落实;另一方面,仅由少数人监督数量庞大的领导干部本身就难以实现。虽然近年来,不断提出要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规章和程序,严防选人用人制度上的腐败和不正之风,但由于制度监督机制不健全和相应制度缺失,选人用人制度上的腐败和不正之风没有得到很好的遏制。
三、推进选人用人制度科学化的路径选择
实现选人用人制度科学化,首先必须大力推进党内民主,发挥党员群众作为制度主体的推动力,夯实制度合法性基础。有效的制度运行是实现选人用人科学化的前提,必须构筑健全的制度体系,提高制度作为有机整体的协调性和有效性,同时要强化监督,加强制度执行力建设。
1.大力推进党内民主,增强制度合法性。首先,要建构体现党内民主精神的政治文化,发挥执政党的教育功能与教化作用,提高广大党员群众的参与能力。民主是以理性为前提,要求其成员有参与公共事务的基本能力。阿尔蒙德和维巴认为,参与型政治文化是指公民对政治有密切的关注并有广泛的参与意愿和认知。[8]参与型政治文化是与现代民主政体密切相关的政治文化。这种文化最基本的功能之于党内民主文化,就是指导党员主体参与党内民主的行为。因此,必须着力于党内民主文化的建设和培育,以科学的民主文化的精神土壤,培育作为党内民主主体的党员形成正确的民主观念、正确的民主价值取向和科学的思想方法。通过在党员队伍中广泛传播党内民主意识,有目的地进行政治意识、政治价值和政治习惯的灌输,教育和动员广大党员群众参与党内民主。政党具有政治社会化功能,按照阿尔蒙德的观点,“人们关于政治传统或政治角色以及与之相关的行为的知识不是与生俱有的,政治社会化就是获取这些知识的一种或多种过程。”[9]党员参与党内民主实际上是一个从不知到知、从不自觉到自觉的政治社会化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执政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要不断加强党员党内民主训练,提高党员主体素质和参与能力,使之了解和把握选人用人的原则,党的干部政策制度,干部工作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不同类型和层次的干部选拔任用资格、条件、方法和程序,当前领导班子职数配置及空缺情况,选拔任用干部、调配安排干部的过程和结果,包括民主推荐、民意测评结果等情况,从而行使好选人用人的民主权利,激发党员以更加积极主动的主人翁姿态参与选人用人。其次,要吸收和借鉴反映制度建设共同规律的人类政治文明成果。要大胆借鉴国外政党的有益成果,破除发展党内民主的思想障碍。分析国外政党的党内民主实践,可以发现,党内民主不仅是提高党的凝聚力的有效途径,而且是提高政党认同的重要手段。比如,社会民主党把扩大党内民主作为党的一项根本性工作,以吸引广大民众对社民党的兴趣,提高民众参与度。就选人用人而言,英国工党把重点放在党员的直接参与上,把党员投票制度扩大到各个方面,包括各类领导人的选举。2000年,德国社民党总书记明特费林提出由全体党员,而不只是由党代会代表投票决定党的总理候选人。法国社会党也在1997年把过去第一书记由党的执行委员会选举改由全体党员直接选举,把党的各级议员候选人由过去自上而下的指定改由地方党组织选出。甚至一些传统的资产阶级政党,比如英国保守党,也开始强调党内民主建设,1997年大选失败后,保守党在党内民主方面采取了重大改革举措,包括改变党的领袖只由议会党团选举的办法,吸收普通党员组成选举团共同选举领袖。[10]作为执政党,越共也实行中央委员和重要领导干部的差额选举。这些做法和经验,值得研究和借鉴。再次,要扩大制度来源的公平性和民主性,彰显制度产生主体地位。增强选人用人制度的合法性,就是要致力于构建体现党的宗旨,体现人民群众选人用人主体地位的公正、科学、合理的制度框架,实现制度的公平性和民主性。就具体制度而言,一是要在完善干部工作决策机制上发扬党内民主。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针,在干部工作决策,特别是领导干部任免决策中,坚持集体决策。要进一步完善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健全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全委会、常委会“票决制”已被实践证明是体现集体领导,制约少数人以及“一把手”权力垄断的重要制度途径,但“票决制”的运行还需进一步深入研究。比如,会前酝酿问题。全委会或常委会会前酝酿是实施“票决制”的基础环节。如果会前不能充分酝酿,对拟任干部或拟通过方案的征求意见范围过窄,不征求党委委员或有关部门的意见,就会直接影响票决的质量。只有充分酝酿,票决才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二是要探索在党内选举中引入竞争机制。与间接选举相比,直接选举更能体现党内民主,更能体现广大党员意志。要不断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和层次,逐步改变目前党内选举方式以间接选举为主的状态。改革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选举制度。从基层开始,逐步推行“公推直选”、“两推一选”等做法。在竞争性选拔干部过程中,建立以扩大民主为改革取向的公开选拔机制,逐步扩大选择的范围和比例,实行“差额提名”、“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上会”等制度。三是要深入研究和破解责任追究问题。全委会或常委会集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责任主体就是党委全体委员或常委,由于没有具体的责任对象,就无法实施责任追究。因此,必须明确责任追究主体。
2.构筑健全的制度体系,提高制度作为有机整体的协调性和有效性。制度不是规定和条例的简单堆砌,而是各个要素的系统化和联动化,是一个有机链接的体系。这种链接不是主观设定的,而是通过博弈达到的一种平衡。就此而言,制度建设要从要素建设转向为体系建设。要善于系统思维,增强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协调性,要加强制度创新与现有制度规定的耦合度,强化各项具体制度之间的相互衔接,使各项制度互为补充,协调运转,力求做到严丝合缝,无可乘之机,形成严密的有机体系。首先,要注重制度的积累。坚持和运用好已有的科学制度,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保证制度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历经多年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我们党在选人用人方面有了丰富的制度积累,这些制度积累是新的历史条件下推进选人用人制度建设和发展的宝贵资源和财富,选人用人制度的创新如果忽视现有的制度积累及其提供的制度基础,那么就很难在党内获得广泛的认同和实现。只有遵循制度成长的逻辑,有效挖掘现有制度的合理要素,并与制度创新有机结合,才能创造科学的选人用人制度体系。其次,增强制度的协调性、可操作性。一是要注重加强程序性制度建设。制度既有实体性制度,又有程序性制度,程序性制度要与实体性制度紧密结合。程序包括一系列客观要求,在选人用人上,首先是要求程序公正,因为没有程序公正,科学的选人用人就无从谈起。程序是党内民主的重要保障,没有严格真实的程序,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选人用人民主。二是要抓好各项选人用人具体制度建设。选人用人制度建设仅提出一般性的原则规定是不够的,还必须通过具体可操作的配套办法加以激活,才能焕发强大的生命力,为制度建设注入活力。要不断完善体现党员群众主体地位的具体制度,切实保障党员群众充分享有选人用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使广大党员群众真正能够科学、有效、方便地行使选人用人权。三是要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制度越具体、越完备,在实际工作中的可操作性也就越强,越容易把握。要注意把某些原则性的规章制度,“分化”、“细化”为便于操作的实施细则,并对实施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再次,要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强化体制机制创新,不断推动制度更新。建立既体现科学精神又务实管用的制度体系是一个动态的、持续不断的过程。在运用好现有制度成果的同时,还必须进一步深化创新。要避免制度重叠和制度陷阱,制度创新要充分考虑制度体系的逻辑架构,切中要害,避免制度间的矛盾,避免以制度防止制度不足的层层修补和无效循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具体情况不断发生变化,制度要根据形势适时补充和调整。要充分考虑制度建设的后续措施和配套措施,针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及时把各种新鲜经验以规范的形式确定下来,作为选人用人的依据,以堵住各种漏洞,促进科学、有效的选人用人制度的建立。
3.强化监督,加强制度执行力建设,保证制度严格执行、畅通运行。加强党内立法,建立选人用人决策、执行、监督紧密衔接的运行机制,加大对制度执行的有效监督,强化制度的刚性,加大对违反制度行为的责任追究和惩戒力度。一是要规范选人用人权力运作,增强选人用人的公开性、透明度,减少“暗箱操作”的发生。实行干部任用提名情况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在领导班子内部公开制度。探索干部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建立干部工作信息向社会公开制度,畅通信息公开渠道。建立党委组织部门新闻发言人制度,推进干部工作公开化。二是加大制度执行的有效监督力度,对违反制度的责任后果进行具体化,减少制度执行的自由裁量空间。进一步明确推荐提名、考察、决策责任,建立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否决机制。重点是要围绕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建立健全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尤其是要加大对“一把手”的责任追究力度。三是加大对违反制度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大力惩处吏治腐败案件,严厉整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尤其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选人用人权的监督,落实党员群众的应有监督权利,以弥补现行干部工作监督机制的不足,有效杜绝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和消极腐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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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30
A
1002-7408(2012)02-0004-05
赵耀(1969-),男,河北冀州人,中共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政党理论与政党比较。
[责任编辑:黎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