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视角下的弱势群体关怀问题探究
2012-12-21梁德友
梁德友
(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南京 210093)
伦理学视角下的弱势群体关怀问题探究
梁德友
(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南京 210093)
作为人的基本道德需要,关怀是人在一定情境下产生的道德情感,它体现了主体间的一种伦理关系。弱势群体关怀的核心是伦理问题,即“如何关怀”的问题。当前,在弱势群体关怀实践中,从理念设计到制度安排,从主体关系到组织程序都不同程度存在伦理失范现象,值得伦理审视与反思。在我国推进和谐社会发展建设的实践中,必须通过物质帮助、制度伦理保障以及教育支持等策略实现对弱势群体的伦理关怀。
弱势群体;关怀;伦理审视
关怀本身是一个充满伦理意蕴的概念,但关怀不一定都是伦理的。在某种程度上,有些关怀缺失伦理,甚至是反伦理的。在建构和谐社会的今天,弱势群体关怀的伦理性问题,应成为学界研究的重要内容。
一、关怀的伦理意蕴
在汉语里,“关怀”一词又同“关心”、“关爱”。从词义学的角度讲,“关怀”一词的涵义偏重在“怀”上。在《辞海》中,“怀”的义项除了“胸前”和“心意”之外皆为动词(怀抱、怀藏、想念、归向、包围、围绕)。[1]32-34与“怀”相关的词语有“关怀”、“怀念”等。因此“怀”在中国语言中是一个动作性、价值指示性很强的词。中国的传统文化一直对“关怀”给予了很高的学术关注,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丰富的“关怀文化”。①“关怀”在英文里是“care/caring”,即照料、照顾、看护、养育等意思,主要是对处于不利地位的人或群体的一种关切和帮助。当然,这种照料、照顾、看护等主要是上对下、强对弱、优对劣,是对处于相对弱势的人或群体的一种爱护、帮助和关照。德国哲学家海德格尔把关怀界定为人类生活的真正存在,是对其他生物的一种挂念的态度、认真做事情的一种观念、最深切的真实的渴望、短暂的关注及所有属于人类生活的负担和痛苦。[2]15在西方话语中,“关怀”又表示一种“全身心投入”的状态。
在当代,从伦理学的角度对“关怀”进行解读和研究的是西方伦理学界的“另一种声音”——关怀伦理学。关怀伦理学是上世纪60年代伴随西方女性主义运动的发展而率先在英美社会逐渐兴起的、建构在女性等弱势群体视角基础上,肯定女性的独特道德体验,强调关怀、情感和关系的一种伦理学理论。关怀伦理学代表人物有卡罗尔·吉利根、内尔·诺丁斯和萨拉·拉迪克等人,而其中又以当代美国伦理学家内尔·诺丁斯为主要代表。本文选取内尔·诺丁斯的关怀伦理思想,对关怀进行伦理学解读。
内尔·诺丁斯借鉴海德格尔的观点,认为我们每个人都需要关怀,也都沉浸在关怀中,关怀体现了生活最终极的本质。[3]13由于在人生的各个时期我们都需要他人的理解、接纳、尊重和认同,因此关怀他人和被他人关怀是人的基本需要。诺丁斯把关怀分为两种,自然关怀和伦理关怀。对于自然关怀,她认为主要来源于人类自然的“爱的情感”,是人类情感的自然反应和基于义务的伦理情感,如同现实中当他人陷入“不利境地”向我们求助时,我们自然而然就会产生的一种“我必须”的道德意识。故这种关怀不需要人们在伦理上做出任何努力,仅仅表达了当事人的一种渴望和自然倾向,而不是对责任的认同。因此诺丁斯认为这种关怀是一种“自然”状态,把它称作为“自然关怀”。但是人的复杂性又常常使人们在实施“自然关怀”时,“我必须”的自然倾向遭到来自内部的抵制,也就是我们虽然看到了他人的需要,但却因种种原因不愿予以关怀,这时就必须借助我们的伦理理想。那么何谓伦理理想?诺丁斯指出,“伦理理想是一系列关于关怀和被关怀的记忆,体现了自我和人际关系中最好的一面。因为我们珍视自然关怀中的关系,所以伦理理想就能激励我们维持最初的‘我必须’,对他人的需要做出反应。”[3]14诺丁斯认为,这种关怀有别于上面的自然关怀,需要做出伦理努力才能实现,她称之为伦理关怀。
诺丁斯特别重视道德情感在关怀中的作用。她认为自然关怀来源于爱的情感,伦理义务感的产生也不是来自“上帝的指示”或出于康德式的绝对律令。关怀的产生离不开现实生活中人们的道德情感,都体现了人与人的一种关系性。不论是自然关怀还是伦理关怀,莫不如此。为此,诺丁斯指出关怀伦理就是要“建立、恢复和增强关怀的关系。在这种关怀关系里人们能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做出反应”。[3]14因此关怀的产生取决于双方及特定的环境,诺丁斯认为在关怀中需要考虑的是具体情境中特定的人、特定的需要和特定的反应及体验,而非从某种普遍性法则做出推理和判断。诺丁斯的关怀伦理还承认人性的弱点,特别是人的情感容易受到外部环境或他人的行为影响,强调了营造有利于他人和整个社会道德生活环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4]132,[5]
正如诺丁斯所言,“关心其实是一种关系……”[6]但现实中,我们把关怀感性地理解为一种美德,属于一种个人品质的范畴。这就把原本表示“关系”的关怀置于“个人的范畴”。因此诺丁斯特别指出“……但是,过分强调关心作为一种个人美德则是不正确的,将关心者置于关心的关系之中更为重要。不管一个人声称他多么乐于关心,重要的是看他是否创造了一种能够被感知到的关心关系”。[6]国内学者肖巍在《女性主义关怀伦理学》一书中对诺丁斯的“关怀”作了阐释,认为诺丁斯的“关怀”有着两种基本含义:“首先,关怀与承担是等同的,如果一个人承担或者操心某种事态,并为之烦恼,他就是在关怀这些事情;其次,如果一个人对某人有一种欲望或者关注,他也是在关怀这个人。换句话说,如果他注意到某人的想法和利益,他就是在关怀这个人。”[4]132通过这种阐释我们可以发现诺丁斯的“关怀”主要揭示了关怀双方的互动关系,是一种双边的关系行为。那么关怀与被关怀双方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关系呢?是不是一种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回答是否定的。关怀所表示的关系是一种互为主体关系,是一种“主体间性”,即“关怀的形成一方面取决于关怀方对这种关系的维系,另一方面也有赖于被关怀方的态度和感受能力。就是说,关怀实际上是人们在身心上对他人或他物所承担的责任,是关怀方把握他人的现实性,尽可能地满足他人需要,通过自己的行动来实现,并能够得到被关怀方回应的一种关系行为”。[4]132
由此可见,关怀不仅是一种道德情感,更是人的一种生活方式、一种存在状态,它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在关怀实践中,关怀主客体之间是平等、双向的互动关系,二者具有不同的道德分工和伦理责任。
二、转型期我国弱势群体关怀的伦理审视
关怀弱势群体的核心是伦理问题,即如何关怀的问题。在感性层面上,人们通常认为弱势群体是需要帮助的群体,只要我们去帮助、去关心,就是道德的行为,而很少有人从伦理角度反思,我们的关怀行为是否契合“伦理”。
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知道关怀是人的基本道德需要。我们每个人都需要关怀,也都沉浸在关怀中。关怀体现了生活最终极的本质,[2]15这是人与动物的区别之一。关怀弱者体现了人对“应该”世界的诉求和对自身价值的深刻关注,同时也是人的“类”意识从自发到自觉直至实现道德自律的过程。这种“类”意识就是伦理规范的源头,是人类摆脱“兽性”到达“人性”的主要标尺。随着这种“类”意识的衍生、发展,最后逐渐精致就发展成今天人类共同的“道德律令”。“类”意识最初表现为对同伴、身边人同类的关心,尤其是关注那些处境困难、身受痛苦、生命垂危及遭遇各种打击、挫折和不幸的人。因为,人不同于世间万物的地方,是对本身的生存有一种不满足感,总希望有一种理想的生活,这种理想的生活就是伦理学揭示的道德生活。[2]649关怀他人、关怀弱者,就是人的一种道德生活,但是,综观我国对弱势群体关怀的实践,不得不说,关怀虽然已经行动起来了,但离“伦理”还有一段距离。甚至,有时是与伦理相悖的。
从对弱势群体关怀行为双方的主体关系来看,相对弱势群体来说,关怀主体无论是政府、社会组织,还是强势群体,往往拥有较高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地位;而作为关怀客体的弱势群体身处社会底层或弱势的地位,两者之间的身份落差,构成了一种类似传统社会的等级。强势向弱势施予的关怀活动,无可避免地带有儒家伦理中“等差之爱”的性质,这是不平等关系中上层对下层施予的单向、无原则的关怀。因此,这种关怀是否合理和适度,只能由施予者凭借自身的德性修养和习惯偏好支配,并没有一个普遍适用的正义原则作为公平的保障。[8]作为关怀者,在关怀过程中不时出现的“恩赐”、“救世主”的心态使被关怀者产生“耻辱感”。这种对弱势群体的“强势”关怀,使本来充满伦理意蕴的关怀活动变成了令人难以忍受的“施舍”。
从关怀弱势群体的动机来看,功利色彩浓厚。政府官员炫耀政绩的大张旗鼓、社会组织带有广告性质的虚张声势,以及某些个人带有炒作成分的作秀都使关怀行为成为了一场“表演”。广大的弱势群体被当作某些机构、个人捞取政治资本、吸引世人眼球,或树立“社会形象”的“道具”和“演员”。在某种程度上,弱势群体成为了某些人、某些机构消费的对象和作秀炒作的工具。弱势群体在关怀实践中往往得不到作为社会平等一员所应有的尊重。这种更多地从关怀者自身的某种功利出发的“关怀”多少使受关怀者在人格、尊严、自由和自主方面受损。作为社会的人,弱势群体虽然在经济等方面处于社会底层,但是,弱者在人格、尊严、自主性等方面绝不处于弱势。在人格上,大家是平等的。弱势群体绝非为了“五斗米”就会弯腰,去接受“嗟来之食”。所以,这种没有伦理内涵的关怀不可避免地导致受关怀者生出一种心理上的自我防御,一旦当关怀的内容与其所持有的价值观、信仰、风俗习惯等发生冲突时,或过多展示与现状格格不入的奢华,或过多直露地体现,或宣扬与主流文化背道而驰的生活态度,关怀行为就会受到强烈抵制。弱势群体就会下意识地“说服”自己“不被关怀”。那么,“关怀”也可能衍生出无所顾忌的伤害,更谈不上“伦理”的关怀了。[8]
从弱势群体关怀的机制安排上来看,也有很多经不起伦理考量的地方。例如,在关怀对象的选择上,传统计划体制思维依然存在。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有的地方出台的政策带有很强的地方保护色彩,关怀中依然以户籍为标准,内外有别,沿袭早已丧失现实合理性的歧视性规定,把广大的农民工排斥在外。看似关怀弱势群体,实为制度歧视。再如,关怀缺乏长效机制,没有形成制度保障。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只在某些节日等特殊的日子才大张旗鼓地表现出来,是一种“临时性”、“救急性”的关怀行为。另外,关怀形式比较单一。物质形式的关怀多,精神层面的关怀少,对弱势群体进行伦理救助的关怀就更是没人提及。凡此种种,都与伦理关怀的本意相去甚远。
一位哲人曾经说过,重要的不是给予什么,关键是如何给予。关怀他人,关怀弱者,是人的一种道德生活。同时关怀又是一种关系行为,一种在任何时期我们都需要他人的理解、接纳、尊重和认同的主体间关系,也就是说,关怀实际上是人们在身心上对他人或他物所承担的责任,是关怀方把握他人的现实性,尽可能地满足他人需要,通过自己的行动来实现,并能够得到被关怀方回应的一种关系行为。所以,关怀行为应该是一种充满伦理情感的社会行为。由于种种原因,弱势群体在社会的方方面面都体验不到自身价值,甚至还会遭到一些强势群体的鄙视、嘲弄、疏远和厌弃。尊重弱势群体是一个社会的“道德底线”。因为,作为社会关系中的人,弱势群体有着与生俱来的权利和尊严,他们与社会其他人一样渴望得到理解与尊重。
总之,弱势群体关怀的核心是伦理问题。在弱势群体关怀实践中,必须对原有关怀理念、模式、行为方式进行伦理反思。转变关怀理念,由“施恩”转为“权利”,由“道义性关怀”转为“义务性关怀”,由“临时的节日性关怀”转为“制度性关怀”。改进关怀的方式方法,运用主体间性原则,突出被关怀者的主体地位。根据弱势群体接受程度的差异,制定具有伦理内涵的关怀方式、方法,让弱势群体有尊严地悦纳关怀。同时,结合弱势群体的伦理生态,对弱势群体进行伦理救助。提高弱势群体的伦理道德水平,恢复和重构弱势群体的自我价值感。健全心理咨询网络,加强弱势群体社会心态的监测、评估和预警,帮助弱势群体达到心理和谐,实现全面发展等。质言之,在弱势群体关怀中,关怀主体要设身处地、换位思考,尊重、理解弱势群体,让社会对弱势群体的爱成为温暖的阳光、及时的甘霖、沁人的春风,不仅使弱势群体在逆境中得到关怀,而且,能够在关怀中享受关怀。
三、弱势群体伦理关怀的实现策略
弱势群体伦理关怀以“人是目的”作为指向和尺度,是对人的尊严与符合人性的生活条件肯定的一种深层次关怀。弱势群体伦理关怀的核心是伦理问题,但又不仅仅是伦理问题,它关涉到社会生活的多个方面,是一个社会综合工程。
首先,弱势群体的伦理关怀应建立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上。伦理关怀不是排斥物质关怀,相反,物质的关怀应成为伦理关怀的主要部分,或者说是伦理关怀的基础。没有了物质作为基础,伦理关怀就成了空中楼阁。物质需要是人类最基本的需要。“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9]79而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它一些东西。马克思和恩格斯合著《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把人的需要分为生理需要、精神需要和社会需要,而且把生产满足生理需要的物质资料作为人类第一个历史活动。社会弱势群体最大的弱势就是物质上的贫乏,不仅处于初级的物质层面,而且几乎处于物质层面的最底层。对他们来说,最需要的就是物质上的帮助。毛泽东说:“一切空话都是无用的,必须给人民以看得见的物质福利。”[10]467转型社会的今天,对弱者进行物质帮助是最大的伦理关怀。只有以高度发达的生产力为基础,一个社会才能具备相应的社会经济资源,才能为解决弱势群体的弱势地位提供必要的条件、途径和物质基础。没有生产力的快速发展,不论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多么“伦理”,也只能是纸上谈兵,没有实际意义。
其次,弱势群体伦理关怀需要制度伦理保障。世界银行《2005年全球企业经营环境报告》提出:消灭贫困,必须从消除制度贫困开始。在这里制度贫困并不是缺少制度,而是说不合理的制度容易导致贫困,合理的制度安排才有可能通向“共同富裕”。因此制度贫困主要表现为因缺乏制度的保障和支持的制度匮乏和不合理制度产生的制度剥夺而导致的贫困现象。[11]制度本身就是一种社会伦理道德的体现,对弱势群体进行伦理关怀必须消灭制度贫困,建立公平公正的伦理制度。转型社会的制度安排是“强者”优先,不可避免地造成部分群体的弱势。所以,弱势群体的产生与转型社会的制度安排有关。消灭贫困、关怀弱势群体,首先应消除制度的贫困,加强制度伦理建设。要根据弱势群体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激发弱势群体潜能的公共政策,创造一个让弱势群体自由、有信心地进入某个领域发挥才智的良好的政策环境、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使他们都有充分发挥其能力的平等机会,有凭借自身能力改变处境的发展机会和空间。目前我国的社会救助体系还很不完善、很不健全,国家必须尽快建立多层次的社会救助体系,在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中多考虑弱势群体的利益,多倾听弱势群体的呼声,使制度更多的体现对弱势群体的伦理关怀和道德支持,并逐步使之法律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尽可能使经济发展中各群体做到起点公平、程度公正、经济活动成本合理等。唯其如此,对弱势群体的伦理关怀才可能实现。
再次,弱势群体伦理关怀需要教育支持。社会学家阿马蒂亚·森将现代社会的贫困看作是由收入贫困、能力贫困、脆弱性和社会排斥等因素构成的,并认为消除这种贫困的根本途径是发展人的可行能力,以促进人的实质性发展。通过对弱势群体成因的分析,除了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的客观原因外,最主要的原因还是他们自身素质和自身能力的问题。必要的社会支持固然十分重要,但是,最终摆脱弱势地位还是要靠弱势者自身的努力。1959年,美国学者奥斯卡·刘易斯首次提出“文化贫困”的概念,认为长期生活在贫困之中,结果形成了一套特定的生活方式、行为规范、价值观点等,即“贫穷亚文化”。这种文化一旦形成便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就会对生活其中的人产生影响。要消灭贫穷,首先必须要改造贫困文化。所以,必须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教育支持,把“输血”式救助变为“造血”式救助,在外部因素的帮助下提高弱势群体自身的生存和生活的能力,走出困境,成为生活的强者。唯有如此,弱势群体的潜能才有可能得以开发,社会才能够实现真正平等、有效的合作,弱势群体才能与社会其他群体一道共同发展,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注 释:
①更多的学者把中国文化的特质概括为伦理文化,该观点已为大家熟知。笔者认为,伦理文化的称谓主要体现了中国文化中对他人、社会、自然的一种“关怀”关系,用关怀文化来表述中国文化更符合我国传统文化的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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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7408(2012)03-0030-04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1YJCZH093);江苏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重点资助项目(B-a/2011/018);南京大学国家社科基金预研项目;江苏省博士后科研基金(1102030C)。
梁德友(1971-),男,安徽宿州人,法学博士,南京大学政治学流动站博士后,研究方向:政治社会学、社会保障理论。
[责任编辑: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