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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大以来党的反腐败工作的理论发展与实践创新
——基于党的权力运行政治体系构建的分析

2012-12-21朱庆跃

党政研究 2012年5期
关键词:权力制度

朱庆跃

十六大以来党的反腐败工作的理论发展与实践创新
——基于党的权力运行政治体系构建的分析

朱庆跃

十六大以来面对诱发权力异化的劣变生态因子,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继承之前相关成果,立足于新阶段新情况,就反腐败工作进行了理论发展和实践创新。从党的权力运行政治体系构建的维度看,这种理论发展和实践创新表现在:政党文化层面更加突出“以人为本”属性,以保障新阶段党的权力运行真正实践人民性宗旨;政治社会化层面提出了构建反腐倡廉“大宣教”工作格局和建设学习型政党的目标,以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政治制度层面继续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以为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政治关系层面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进行深度调构,促进党的权力运行方式的科学民主化和法治化;政治行为层面深化从规律层面把握推进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反腐败工作和凸显群众参与反腐权利保障的制度化建设。

十六大以来;反腐败;党的权力;政治体系

十六大以来,面对诱发权力异化的劣变生态因子,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继承之前相关成果,立足于新阶段新情况,着力从政党文化、政治社会化、政治制度、政治行为、政治关系等方面就反腐败工作进行了理论发展和实践创新。

一、政党文化:更加突出“以人为本”属性,以保障新阶段党的权力运行真正实践人民性宗旨

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继续将转型实践中的成果理论系统化外,更加突出了政党文化的“以人为本”属性,以为权力运行提供正确的方向指导,从而保障党的权力运行真正实践人民性宗旨。

第一,在政党意识形态上,注重创新性理论成果的“以人为本”属性。如对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贯彻,十六大政治报告明确指出其本质要求在于“坚持执政为民”。而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更为党的权力人民性宗旨在新阶段的实践规划了正确的路径,如作为第一要义的发展,强调了建设时期包括新阶段党的权力人民性宗旨的内涵属性不同于革命时期,巩固和实现民众包括经济在内的诸多权利是首要和根本性任务;作为核心理念的以人为本,突出了党的权力运行宗旨的实质归属;作为基本要求的“全面协调可持续”以及根本方法的“统筹兼顾”,明确了党的权力人民性宗旨实践的程度要求和规范标准。可见,新阶段的政党意识形态不仅仅着眼于对权力运行过程及其形式主体方面,更在于从权力运行结果维度,发挥着协调和解决政党行动的价值、准则和所坚持的信仰问题。

第二,在政党行为作风上,强化人民性宗旨核心内涵的实践。十六大以来,针对现实中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党在给予专项治理的同时,也从政党行为作风方面积极立范制规,最显著特征为在所丰富和充实的党风内涵中,更加突出强调人民性宗旨这一核心理念和根本性标准。正如在2009年全国组织部长会上,习近平就强调“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最重要的是教育和引导干部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1〕。具体来说,在倡导求真务实的思想作风方面,明确将“求人民群众的历史地位和作用之真,务发展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之实”〔2〕列入其中;在政风方面,2003年温家宝在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对其内涵进行了多方面的概括,指出“牢记宗旨,执政为民”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针对党内具体化的不正之风而提出的“八个坚持”,其中“心系群众、服务人民”赫然在列等。从反腐败视域看,注重人民性宗旨核心内涵的实践,就是要从根本上破解现实中因宗旨意识不强而致使正确党风在一些形式主体中不能“一以贯之”的困境,也力求避免那种党风实践中片面追求形式主义倾向的滋生。

第三,在政党心理取向上,明确坚持个人正确利益与人民利益的相统一。为克服因利益多样化而助长的个人主义倾向,以及随之而诱发的腐败现象和行为,十六大以来党对其进行了两个方面的发展:一是明确将人民利益置于正确利益观的首位,如在十七届中纪委三次全会上,胡锦涛强调“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是共产党员处理利益问题的根本原则,也是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的基本要求”。二是强调要用理性、务实的态度理解和实践个人正确的利益。如指出个人正确的利益也是正确利益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党组织应给予“考虑、照顾、维护”,但这里的“正确”是指“制度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正当利益”。另外,要求领导干部在对待个人正确利益的态度上,应坚持从党的奋斗目标、党的宗旨的联系、比较中给予理性抉择,而不是过去那种完全命令式的服从。“多想想为党和人民事业而牺牲的英烈们,多想想那些至今衣食住行仍然有不少困难的群众,多比比那些为党和人民任劳任怨辛勤工作的模范人物,……努力实践共产党人高尚的人生价值。”〔3〕这既彰显了利益观的理性科学化,也利于被权力形式主体内化。

二、政治社会化:提出了构建反腐倡廉“大宣教”工作格局和建设学习型政党的目标,以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十六大以来无论市场经济的“劣”的属性,还是本土文化和外来文化中所潜伏的一些腐朽性思想观念,都从思想文化层面对党的权力异化产生着诱惑。这些决定了从权力运行内环境中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显得尤为重要。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的筑牢,既有赖于政党文化的与时俱进,更离不开政党文化的内化。为此,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政党文化的政治社会化方面进行了深度调构。

第一,在政治社会化的方式上,不是将廉政文化教育与其他内容相混杂,而是单独抽出来以实施。新阶段每年中纪委工作报告,基本上都明确将“廉政教育”单列一类进行阐述,以充分彰显其在思想层面预防、遏制腐败的基础性作用。而不仅仅于此,在2005、2008年先后印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及《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二00八——二0一二年工作规划》中,更是提出并具体阐述了构建反腐倡廉“大宣教”工作格局的设想。以后者为例,在“大宣教”的内容上,要求开展反腐倡廉的基本理论、工作经验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在构建“大宣教”的举措上,提出了定期开展专题教育、列入各级党组织的年度学习计划、建立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建设反腐倡廉教育基地以及开展反腐倡廉网上宣传和热点问题引导等建设性意见。从反腐败视域看,构建反腐倡廉“大宣教”工作格局,不但要在党内营造健康向上的思想氛围,而且要从思想源头上铲尽滋生腐败的思想劣变生态因子。

第二,在政治社会化目标上,不是将“学习”作为一时的手段,而是作为一个目标来进行。这点可以通过2009年十七届四中全会所通过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同年底中办下发的《关于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意见》获得充分体现。如前者明确提出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以“提高全党思想政治水平”;后者则在将学习型党组织建设视为基础性工程,指出它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紧迫任务”〔4〕。从反腐败视域看,提出建设学习型政党的目标,就是使常态化的“学习”在全党“形成制度、形成风气”〔5〕,从而通过与时俱进的先进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武装,来抵御因生态环境变迁而滋生的错误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侵袭。

三、政治制度:继续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以为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在政治制度建设上,十六大以来最显著特征在于密切结合环境变迁进行了相关制度改革创新,以全面实践制度的源头预防、遏制腐败功能。到目前为止,已初步形成了比较健全的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的法规制度体系。

第一,对党的根本制度民主集中制的改革创新,即重点围绕党内民主而形成了系列的具体制度。这些制度成果充分体现在组织结构和运作形态两个方面,前者表现在党代会常任制、全委会制和常委会制等基本制度方面的完善上;后者表现在党员权利的保护、党内选举、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党务公开、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询问和质询等具体制度方面的健全上。如以党代会常任制建设为例,十六大之后它的试点工作在全国的一些县市全面展开,其中所获的党代表任期制这一成果被十七大党章、2008年的《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性条例》固化下来;以党的全委会制建设为例,自十六届三中全会后常委会向全委会作报告在全党逐渐推行;以党员权利的保障制度建设为例,2004年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替代了之前的试行条例;以党内选举制度建设为例,在十七大报告所提出的“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和选举方式”思想指导下,公推直选成为近年来党内基层民主发展的重大制度创新;以党务公开制度建设为例,自十六届四中全会后逐渐向科学规范化发展,出台和制定了《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关于开展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的意见》等文件。从反腐败视域看,新阶段就如何贯彻和落实党内民主而形成的系列化制度,实质为实践权利监督权力模式提供了坚固的制度保障。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所指出的党内民主是“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根本途径”〔6〕。

第二,对党内监督专项性制度的改革创新。这可以通过十六大以来干部人事制度以及党的纪检机构体制两个方面深入化的建设成果获得充分体现。

对干部人事制度的深入化改革。具体来说,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构建了一个有机的监督体系。继2003年重新修订和颁布实施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之后,于2004、2006和2010年先后集中出台和制定了系列文件,如2004年初出台了《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 《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等,2006年制定了《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等,2010年又推出了《市县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等。可见,上述文件就是要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乃至选拔任用前以及任职结束后等方面给予明确规定,以坚决防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另外,干部的管理方面也构建了一个有机的监督体系。如继2006年制定《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之后,于2009又出台了《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以及三个试行办法,致使一个较为科学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自2003年开始启动,伴随2009年《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下发,标志其进入到正式制度化的实施时期。

对党的纪检机构体制的深入化改革。纪检机构建设上,2003年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试行)》,正式第一次明确各级纪委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就加强地方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建设,2009年中纪委监察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地方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办案装备配置标准和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法规。纪检体制建设上,在“块块”上实行“巡视”以及“条条”上试点“直管”,以改变“双重领导”体制实施下所带来的监督权弱于监督对象权这一状况,促进了党内监督更加经常、及时、有效。

第三,对行政监督专项性制度的改革创新。主要表现在将预防和遏制腐败纳入到行政权力运作中的遵循法律制度以及财物管理等各环节的制度创新上。

深化制度改革,以强化对行政权力运作中遵循法律情况的监督。从政府权力的运行系统内部来看,这种监督主要由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和政府专门机关监督三种构成。而新阶段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这三种监督制度的构建中明确将预防和遏制腐败给纳入进去。具体来说,一是在人大监督方面,注重建立健全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各项具体制度和突出常委会自身的制度建设。如对于前者,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就如何有效保障人大代表的知情权,改进代表议案工作,及时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增强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效果等方面给予了具体制度规定;2010年又对《选举法》、《代表法》进行了与时俱进的修订,如提出选举公开、城乡同比、适当预留基层代表名额、明确代表非职业化等措施,以扩大代表的群众基础性。对于后者,为促进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了着力建立和完善会议制度、信访工作制度、人大代表的系统培训制度等具体工作制度;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所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更是以专门法形式就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进行了制度规定,其中创设了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制度、建立了委托执法检查制度、确立了对下级常委会和同级政府的立法监督制度、建立了对司法机关的违法审查机制以及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公开制度等。二是在司法监督方面,坚持和保障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就如何加强司法机关对行政权力的依法行政情况的监督,提出并实践了一些制度性设想。如2005年《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明确要求健全公安、审判、检察机关相互配合和制约的工作机制,加大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2006年《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主张以公正执法为核心,以专业化建设为方向,不断提高广大法官和检察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三是在政府专门机关监督方面,除继续保障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职能外,最显著的成就就是在2007年成立了直属国务院的国家预防腐败局,以专门负责全国预防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政策制定、检查指导等。

深化制度改革,以强化对行政权力运作中形式主体自身建设的监督。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就公务员队伍建设特别是在制度层面进行了大胆改革创新。如2005年颁布的《公务员法》就公务员的范围、管理原则、职务级别制度、职位聘任制度等进行了新的明确规定;2008年为配合《公务员法》的实行,制定了诸如《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等,使公务员的管理进一步朝规范化方向发展;2008年还成立了国家公务员局,统筹全国公务员的管理事宜。

深化制度改革,以强化对行政权力运作中财物管理情况的监督。在财政管理体制方面,继续深化1998年以来有关部门预算公开、国库集中支付、 “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采购、规范转移支付等方面的改革,初步建立起适合国情的部门预算基本框架,以及初步实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使用、“一个部门一本预算”的改革目标。

第四,初步建成了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的法规体系。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有关反腐的具体法规建设。在建设中坚持以宪法和党章为依据,采取了诸如对原有法律法规制度与时俱进的修订、完善,以及针对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出台新法律法规制度等措施和方法,到目前为止基本实现了2003年全国纪检监察法规工作会议所提出的到2010年前建立起中国特色的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体系目标。从现有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的法规成果来看,总体来说分为三大法律制度规范 (即直接或间接关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党内法规和规范,以及各级党的组织、行政机关和其他单位所制定的有关反腐倡廉的制度规范)和十个法规制度门类 (主要包括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总类;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行为规范方面的法规制度;查办违犯党纪政纪的程序性法规制度;处理违犯党纪政纪的党员和国家公务员方面的法规制度;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方面的法规制度;从源头上预防、治理腐败的法规制度;反腐倡廉宣教工作方面的法规制度;纪检监察职能、组织机构建设、内部监督方面的法规制度;就反腐败方面开展国际合作的法规制度;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以及地方各级党组织、行政机关的有关法规制度等)〔7〕。可见,法规体系的成果既体现了当前我国预防和遏制腐败的法制化水平和能力,也为现实中有效地预防、遏制腐败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制度供给,解决了“无法可依”的尴尬困境。

四、政治关系: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进行深度调构,促进党的权力运行方式的科学民主化和法治化

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党的权力运行系统在政治关系层面进行了深度调构,其中最显著特征为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促进权力运行方式的科学民主化和法治化,即力求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合一”。

第一,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对党政关系的深度调构。即着力在承认党的权力体系两部分有各自独立的运行规律前提下,通过民主的制度和程序以及坚持以法为轨,使这些规律在党的权力运行实践中充分体现出来,以既保证党的权力体系两部分在实际运行中彼此能遵循各自规律规范有序,从而避免两种权力异化现象和行为的发生;也在于促进党的组织权力在对政府权力运行体系给予领导和支持下更加科学民主化和法治化。一是在党与国家权力机关关系调构上:一方面强调两种权力体系有各自的运行规律,不能以党代政、以党侵政。具体来说,党对权力机关的关系方面,所实施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8〕,而不是领导或包办一切;权力机关对党的关系方面,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而决不能削弱或脱离或放弃党的领导,以搞西方那种所谓的“多党制”、“议会制”。另外一个方面就是注重推进党对权力机关的领导、执政方式的科学民主和法制化。具体来说,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等措施,实现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二是在党与国家行政机关关系调构上:根据两者性质和职能的不同,明确提出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给予规范,即一方面,党委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集中精力抓好大事;另一方面又要积极支持政府履行法定职能,依法行政。另外,在之前党政职能分工探索成果的基础上,又针对现实中党政之间在有些职能方面具有相似或重叠性,强调要积极通过规范党政机构设置特别是完善党委常委会的组成结构给予破解。如《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以及十七大报告,明确主张适当扩大党政领导成员交叉任职,减少领导职数。这种思路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正二副”的领导模式,既不同于党政分开,也不是党政合一,体现了新阶段党政关系调构更趋深度化。

第二,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对党企关系深度调构。一是就新条件下党组织如何在企业中特别是在有关重大问题的决策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进行了体制机制的探索。如2004年《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企业领导体制”〔9〕,并就未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已经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分别在设置董事会和未设置董事会情况下如何具体实施这种“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企业领导体制进行了具体化阐述。二是就如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以及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自律行为从制度体制层面进行探索。如对国有资产的监管方面,除强调政府职能部门和外派监事会给予监督外,提出并实践了国资委管理体制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同时制定和出台了诸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以有效地预防和遏制国企改革和国资管理领域中的腐败行为。而就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自律行为,除实践集体决策制、企业职代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财务审计制度外,加强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建立和完善了薪酬管理制、职务消费制、股权激励制、业绩考核制等;特别是经过近5年的试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于2009年正式出台,此文件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作了明确化规定。

第三,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对党际关系的深度调构。一是在基本理论问题层面就党如何通过政协实现领导的原则以及新阶段民主党派的职能等给予了新阐述。如对党的领导原则上,着力解决了长期就如何通过政协这一组织形式实现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方面所存在的一些疑惑。此方面探索成果表现为2006年下发了《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提出了诸如善于运用人民政协为实现党的总任务、总目标服务;要把政协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参加讨论、共商国是和在政协常委会议期间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可邀请不是同级党委常委的地方政协党员主席或党组书记,列席党委常委会议和其他有关重要会议等七项基本要求〔10〕。而在民主党派的政治职能特别是对党的权力运行中所发挥的功能和作用上,专门通过文件的形式给予集中式的明确,如2005、2006年先后制定和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就是典型。这两个文件都对政治协商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参政议政的基本点和相关制度安排;民主监督的作用、内容、形式和机制等作了具体化的阐述。二是在实践操作层面进行了深度调构,以巩固和实现监督的优质性。如在政治协商职能的发挥方面,最明显特征就是要求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即就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11〕;参政议政职能的发挥方面,最突出的成就为就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国家和政府领导职务提出了具体的规定,以及强化了对政府同民主党派的联系制度、民主党派负责人参加重要内外事活动制度、民主党派考察调研制度等系列制度的健全和完善;而民主监督职能的发挥方面,重点在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上建立健全制度,以完善民主监督机制。

第四,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对党群关系的深度调构。从党的权力运行来看,党的权力重要委托源之一就是群众组织及其所代表的民众的授予和委托,这就决定群众组织自然也是党的权力运行的重要的外部监督群,同时也是民众参与党的权力运行的重要的组织介体。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央重点从如何促进群众组织自身发展,以为党的权力运行提供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群;以及如何加强对群众组织的领导,巩固它们与党和政府这一大政治共同体的同质性两个方面给予了深度调构。对于前者,无论是十六大乃至十七大政治报告中,都明确提出党在坚持领导的前提下积极支持群众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2008年《关于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也特别强调对群众组织自治范围的事,政府及其部门要严禁干预,“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12〕。同时针对一些领域党的权力与群众自治组织的权力之间关系比较错综复杂,就如何理顺进行了有益探索。如以农村的党支部和村委会之间关系为例,各地进行了尝试性实践,出现了诸如将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推荐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提倡党员作为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的候选人;将拟推荐的党支部书记作为村主任候选人,如不能当选即取消拟推荐的党支部书记资格;提倡村委会成员中的党员积极参加党支部委员的选举;等等〔13〕。而对于后者,从党的层面来看有两个较为突出的做法:一是扩大基层党组织覆盖面,如实施了五年实现“双达标”(即新经济组织,如有100人以上则要有党组织,50人以上要有党员;新社会组织,如有50人以上则要有党组织,20人以上要有党员)和规模以上 (即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并且年营业额在500万以上)非公企业建立党组织的计划,以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带动其他各类基层组织建设,活跃基层,打牢基础”,并就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功能地位给予了明确,其中就包含“引导和监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14〕的职能。二是充分发挥党内基层民主的示范和榜样作用。如以城市社区自治组织建设为例,积极通过推广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基层党组织班子成员、党员代表议事制度等基层民主形式来带动社区居民民主。

五、政治行为:深化从规律层面把握推进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反腐败工作和凸显群众参与反腐权利保障的制度化建设

第一,深化了反腐败工作的规律化认识,提出并实践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这一体系最大特征就是突出了“预防”,并通过系列前瞻性的认识和创新性的实践,将它贯穿于教育、制度和监督并重的环节中,标志着我国反腐倡廉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15〕。具体来说,在教育方面,提出并实践了廉政文化建设以及构建了反腐倡廉宣教工作大格局;在制度方面,针对易于发生腐败的部位和环节通过深化改革、创新体制,不断拓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如将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体制、投资体制和干部人事制度等“四项制度”改革,以及推进政务、厂务和村务公开即所谓的“三公开”制度建设,视为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关键性领域;在监督方面,加强了对重点权力形式主体、重点权力运行环节和领域的监督,要求多种监督形式密切配合以发挥整体合力和功效。即使在“惩治”方面,也蕴含了“预防”意味,如《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就明确要求“重视和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16〕,即根据所查办的案件暴露出的体制机制制度等方面的弊端,及时建章立制以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第二,加强了有关群众权利的保障制度建设力度,以使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真正落到实处。主要表现在:一是通过具体法规推进党的权力运行公开化。如在党的组织权力运行方面,制定了《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关于开展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在政府权力运行方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即使在对其直接让渡给群众自治组织所行使的社会管理权力,也力求公开化,如发布了《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等。权力运行的公开化,就是要充分保障民众的知情权,从而在此基础上更好地实践相关的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二是在党的权力运行中通过具体制度建设保障群众权利。如在党的组织权力运行中,正式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保证党员基本权利得到落实和坚决纠正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一切错误现象,在党内选举制度建设方面广泛推行公推直选制。在政府权力运行方面,通过具体制度将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凸显出来。三是在专门的群众信访举报的制度建设方面也强化了对群众权利的保障。如在2007年《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中,就明确提出建立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和大力推行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制;重视对举报网站受理机制及线索运用和反馈制度等方面的建立健全,以切实保障公民利用网络行使监督权等。

除上述之外,新阶段在政治行为层面,针对国内反腐态势日益强劲下一些贪官外逃现象,在“平等互利、尊重差异、注重实效”〔17〕的原则指导下党还注重开展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腐败现象和行为。如2003、2005年先后批准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到2010年底已与68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106项各类司法协助条约,与35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与世界100多个国家开展包括引渡在内的国际司法合作。2011年厦门“远华案”犯罪嫌疑人赖昌星被成功遣返,就是开展国际反腐合作的典型。

总之,十六大以来党的权力运行中腐败态势获得明显的缓解,除与环境良性变迁而导致滋生腐败的一些土壤部分地消解外,不可否认也与新阶段党对反腐败工作进行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密不可分。如果反腐败工作按照上述轨迹特征继续向前发展,再加上政治生态环境在2020年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全建成,腐败的遏制与反遏制所处的均势状态必将被打破,前者必将占据主导性地位,从而使腐败处于低度滋生状,直至彻底根除。

〔1〕〔4〕〔5〕〔14〕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 (中)〔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304,236,257,155.

〔2〕〔8〕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 (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729,26.

〔3〕〔12〕〔15〕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 (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854,421,153.

〔6〕〔10〕〔11〕〔17〕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 (下)〔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178,265,262,492.

〔7〕〔13〕上海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政治研究中心编.中国政治发展进程2004年〔M〕.北京:时事出版社,2004. 182,267.

〔9〕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选编 (2001-2007)〔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09.

〔16〕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 (中)〔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548.

【责任编辑:刘 明】

D262.6

A

1008-9187-(2012)05-0039-06

安徽省思政理论课课程教学团队建设项目“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2011SZKJSGC8 -8)

朱庆跃,淮北师范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副教授,博士,安徽 淮北 2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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