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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的民族政策及其基本制度架构

2012-12-21马风书

党政研究 2012年5期
关键词:解体共和国人民出版社

马风书

苏联的民族政策及其基本制度架构

马风书

苏联解体是其国内外多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就解体本身来讲,苏联国内民族矛盾的激化无疑起了决定性作用。苏联解体与其民族政策及其基本制度架构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苏联的民族政策及其制度是在列宁民族理论的指导下,在斯大林的直接领导和参与下制定和建立的,总体而言,这一政策和制度基本上坚持了列宁关于民族平等的精神。但在苏联发展的70年的历史长河中,民族政策却没有根本改变,致使民族矛盾激化,把国家置于一种时刻面临解体的危险境地:双重主权的法律规定为联盟解体提供了合法性依据,以“族裔民族化”、“民族领土化”和“政治化”为特征的政策为苏联解体提供了强大的政治动力和便利条件等。

苏联;民族政策;列宁;民族理论

20世纪末的苏联解体深刻影响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轨迹,其后果至今仍在发酵。总体上,苏联解体是其国内外多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就解体本身来讲,苏联国内民族矛盾的激化无疑起了决定性作用。苏联解体的过程也是苏联民族关系日趋紧张、民族矛盾日益激化、民族分离趋势日益加剧的过程,而苏联的民族政策及其基本制度架构则是导致其解体的核心因素之一。

一、列宁民族理论的基本内容

在长期的理论研究和革命实践中,在充分考察俄国民族状况和民族关系的基础上,列宁发展了马克思关于“压迫其他民族的民族是不能获得解放的”这一观点,提出和论证了无产阶级在民族问题上的理论主张。这一理论成了俄国布尔什维克党开展革命和进行社会主义制度设计的主要依据。概括起来,列宁的民族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必须从有利于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事业的角度去认识和处理民族问题。在民族问题上,列宁始终将无产阶级和社会主义的利益看得高于一切,坚持一切政策必须以有利于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事业为出发点和最终目的。首先,必须坚持族际和国际无产阶级的团结与统一,包括组织上的“完全统一”;其次,必须反对任何形式的民族主义,坚持任何民族要求都要服从无产阶级“争取社会主义的阶级斗争的利益”。〔1〕

第二,以民族自决权为核心原则的民族平等是实现国家完全民主化的彻底表现。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的著名论断,列宁十分重视国家民主化的意义,对这一点的强调甚至到了绝对的地步。他认为,对于多民族国家来讲,民族自决权,即被压迫民族独立和自由分离的权利,正是实现民族平等和国家完全民主化的彻底表现。不仅在推翻沙皇专制统治和夺取政权的过程中,社会民主党要坚持民族自决权,而且在夺取政权后仍要以此为基本原则。〔2〕需要注意的是,列宁的民族自决权理论包含有四项基本内容:一是民族自决权“不能超出无产阶级阶级斗争的团结所决定的合理界限”,其实质是“每个民族的无产阶级的自决权”。因此,压迫民族的无产阶级要坚持被压迫民族的自由分离权,而被压迫民族的无产阶级则要有条件地支持分离,且必须坚持各民族无产阶级的统一。二是原则上坚持各民族的自由分离权,并给予有此意愿和要求的民族分离和建立独立国家的权利。三是对于不主张分离的民族,应给予其地方自治和区域自治的权利,民族自治是民族自决权在统一国家内的实现形式。〔3〕四是民族自决权是“促进和加速各个民族的民主的亲近和融合”、保障国家真正统一的前提和最有效的途径。〔4〕

第三,联邦制和自治制是不同民族关系下实现国家统一的政权结构形式。在国家政权结构的形式上,从促进经济发展和加强无产阶级团结的角度出发,列宁在十月革命之前一直反对联邦制,而主张中央集权制。〔5〕然而,十月革命后,由于“俄国许多民族实际上已经处于完全分离和彼此完全隔绝的状态”〔6〕,而且其中大都建立了苏维埃政权,并在国内战争和反对协约国武装干涉的斗争中进行了密切合作。在这种情况下,列宁改变了以往的看法,认为“在苏维埃国家结构的组织下,联邦制往往是一种向真正的民主集中制过渡的步骤;……是把俄国各民族最牢固地联合成一个统一的、民主的和集中的苏维埃国家的最可靠的步骤。”〔7〕而对于无意实行自决权的民族,则必须按照民族自决权的精神给予其充分的民族自治权。

第四,必须反对任何民族拥有任何形式的特权。民族平等是列宁民族理论的核心内容,为此他坚决反对任何领域、任何形式的民族特权。1895年底,列宁在《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及其说明》一文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所有民族一律平等”的思想。〔8〕此后,他在不同场合又反复申明,无产阶级必须坚持民族平等,反对任何民族压迫和民族特权,对此的强调甚至到了绝对化的程度,使用了诸如“无条件的民族平等”、“最充分的民族平等”等语言。〔9〕他指出:“任何一个民族、任何一种语言都不得享有任何特权!对少数民族不能有丝毫的压制、丝毫的不公平!——这就是工人阶级民主的原则。”〔10〕在谈论反对民族特权时,他针对的主要是压迫民族和大民族,但对被压迫民族和小民族的特权要求也提出了警告:“我们反对压迫民族的特权和暴力,同时丝毫也不纵容被压迫民族要求特权的趋向。”〔11〕而民族平等的集中体现则是“一切民族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12〕。

第五,大民族要以对自己的不平等来弥补小民族事实上的不平等。在民族平等问题上,由于历史、地理和自然条件等方面的差异,俄国各民族在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水平上存在明显差别,处于事实上不平等的地位。①有学者根据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水平,将俄罗斯之外的俄国各少数民族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包括乌克兰、白俄罗斯、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亚美尼亚、格鲁吉亚等;第二类包括哈萨克、乌兹别克、吉尔吉斯、塔吉克、土库曼、达吉斯坦等;第三类包括巴什基尔人、车臣人、奥塞梯人、印古什人、布里亚特人、雅库特人等。见赵常庆,等.苏联民族问题研究〔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31.鉴于此,列宁意识到,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还面临着如何将民族平等的政策和法律条文变为现实的问题,即实现各民族事实上平等的问题。为此他主张,除了在政治上坚持各民族的自决权或自治权、帮助少数民族加快发展经济和语言文化之外,还必须使过去的“压迫民族即大民族”放弃一些权利,“以对待自己的不平等来抵偿生活上实际形成的不平等。……抵偿‘大国’民族的政府在过去历史上给他们带来的那种不信任、那种猜疑、那种侮辱。”〔13〕这意味着,社会主义国家应当允许少数民族在一定时期内拥有一些高于和多于大民族的“特权”,以便实现事实上的平等。

第六,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实现各民族在自愿基础上的融合。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民族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全球联系的加强和公有制的建立,民族也终将融合在一起,从而自行消失。〔14〕列宁也反复强调,不同民族的接近和融合是解决民族问题和建立大国家的根本途径,“我们马克思主义者力求使它们接近和融合”,但这种融合必须以民族平等为条件,以自由和自愿为原则,不允许有丝毫的强制和暴力,夺得政权的无产阶级应当努力为各民族的联合和融合创造条件。〔15〕

二、苏联民族政策的主要内容及其制度体现

苏联的民族政策及其制度是在列宁民族理论的指导下,在斯大林的直接领导和参与下制定和建立的。总体而言,这一政策和制度基本上坚持了列宁关于民族平等的精神,甚至在某些方面将其推向了绝对和极端。在苏联70年的历史中,尽管处理民族问题的具体措施出现过重大调整,但民族政策的基本框架和制度设计没有根本改变。其基本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民族自决和平等原则的法律化。如果说,在苏联建立的过程中斯大林曾表现出某种大俄罗斯民族主义倾向的话,那么在受到列宁的严厉批评后,他很快改正了错误。此后,以民族自决权为核心的民族平等思想比较充分地体现在苏联的各项政策中,并且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了确认。斯大林强调指出,“苏联是享有平等权利的各加盟共和国的自愿联盟”,以“民族自决权”、“各民族有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作为“民族政策的基础”。〔16〕由他领导制定的1924年苏联宪法明确指出,各族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无条件承认各族人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宪法还规定了各民族平等、自愿联合的原则,以及各加盟共和国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这一政策主张在1936年和1977年的苏联宪法以及其他部门法中都得到了明确体现。

第二,国家行政区划与权力架构的民族化。根据列宁关于联邦制的思想,考虑到国内战争结束后的实际状况,苏联建立了以联邦制和民族区域自治制为基础的国家行政区划,即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由主权独立、权利平等的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而成,加盟共和国则由相对独立的民族自治共和国、自治州和自治专区组成。联盟拥有苏联的最高主权,拥有对外关系的国际法主体地位,以及外交、国防、外贸、交通、邮电等方面的权力;各加盟共和国则拥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以及经济、财政、内务、司法、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社会保障、检查监督、民族事务等方面的完全自主权。根据规定,苏联的各自决和自治区域必须依民族原则而划定并以民族命名,即每个民族都有属于自己的“领土”。此外,在联盟的立法和最高权力机构中央执行委员会 (后改为最高苏维埃)中设立了两个权利和地位完全平等的院——联盟院和民族院。前者由全体苏联公民按选区选举产生,代表“所有劳动者的阶级利益”;后者则由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自治州和自治专区选举产生,“反映纯粹民族要求”。根据这一建国原则,苏联实际上被建成了一个由多个民族联合而成的“多民族联合体”,从而在人类历史上开创了“把民族原则作为联邦结构的基础”的先河。〔17〕

第三,国家干部的民族化。斯大林认为,仅有上述法律规定和国家权力体系的建设,尚不能保证真正、全面地实现民族平等,还必须培养和选拔大批忠于无产阶级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民族干部队伍,“不仅使学校,而且使一切机关,一切党的机关和苏维埃机关逐步民族化”,“就是说,使这些机关在人员成分上是本民族的”。只有这样,才能“造成一种使各个共和国的需要和要求都能无条件得到满足的环境”。〔18〕自20世纪20年代初至1936年,苏联政府在全国各地开设了数十所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共产主义大学及其分校,其他高等学校、苏维埃和党务干部学校、工农预备学校等也大量吸收少数民族学生,并用不同民族语言进行教学。卫国战争之后,又开办了大量培养各民族领导干部的党校和社会科学研究院。这些学校和研究机构先后培养了数十万具有较高文化水平的少数民族干部。同时,为了实现“机关干部民族化”,苏联政府还采取了数项措施:通过放宽入党标准、简化入党手续,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党员;广泛吸收农民参加国家管理;吸收民族干部参加中央部门的工作。自20世纪30年代末起,各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自治州、民族专区和基层单位的主要党政负责人绝大多数都已经是当地民族干部,非俄罗斯民族干部在全苏最高党政领导机构中的比例也大幅提高。

第四,利益倾斜与弱小民族特惠制。为了贯彻列宁关于实现各民族事实上平等的思想,苏联从成立之初就制定了向弱小民族进行利益倾斜的政策,最终形成了稳固的弱小民族特惠制。除了在政治和教育上给予弱小民族成员种种优惠 (如在高等教育和专业职位上的特权地位)之外,还在经济发展和提高民众生活水平等方面大幅度向弱小民族倾斜。苏联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财政投入曾达到了难以置信的程度。例如,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塔吉克共和国建设资金的78%、1937年之前所需资金的80%均来自政府财政,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乌兹别克共和国建设投资的2/3来自全苏财政预算。为了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工业,一些原属于俄罗斯联邦的工厂连同设备一并迁到了边远地区。大量的熟练工人、工程技术人员、专家、教师和医生被派往少数民族地区,支援当地的经济和文化建设。此外,还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了免除上缴利润、减免税收和进行补贴等优惠政策。在此形势下,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到30年代中期已与发达地区的水平大大接近。与此同时,各非俄罗斯民族地区民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明显提高,有的地区职工的平均工资收入甚至超过了全苏和俄罗斯联邦的平均水平。〔19〕而在与各加盟共和国的经济交往中,俄罗斯的付出则多于收入。 “俄罗斯每年运到其他加盟共和国的产品要比输入的多300亿卢布,1988年俄罗斯全部利润的61%都上缴中央,用于全苏和其他加盟共和国的发展。……有人计算,如果按照世界价格同其他加盟共和国进行交易,俄罗斯每年还可多收入250亿卢布。……俄罗斯在经济文化许多方面已经落后……生活水平下降,农村贫困。”〔20〕

第五,民族的识别、组建与聚居化。为了实施上述民族政策,苏联成立之后便开始了大规模的民族识别和组建工作,而斯大林关于民族的定义则成了苏联民族识别、组建和命名的基本标准。根据这一定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和共同心理素质是民族构成的四大基本要素,而且“这些特征只要缺少一个,民族就不成其为民族”。依据该标准,苏联政府组织大批民族学家、历史学家、人类学家和语言学家对全国范围的族群、部族、种族和民族进行了识别和命名,而且还根据需要“创造”或“杜撰”了许多民族,包括为许多尚未达到现代意义上的民族程度的族群创造所谓的民族语言和民族名称。正是在这一过程中,原突厥斯坦被划分为5个民族,苏联全体国民被划分为100多个民族。英国学者霍布斯鲍姆指出:“悉心致力于在那些从未组成过‘民族行政单位’(亦即现代意义的‘民族’)的地方,或从不曾考虑要组成‘民族行政单位’的民族 (例如中亚伊斯兰教民族和白俄罗斯人)当中,依据族裔语言的分布创造出一个个‘民族行政单位’的,正是共产党政权本身。把哈萨克、吉尔吉斯、乌孜别克、塔吉克、土库曼视做‘民族’并以此为基础建立苏维埃共和国的主张,只是苏维埃知识分子的理论建构,而非任何这些中亚部族原本的意愿”〔21〕此外,为了符合斯大林关于民族必须具有“共同地域”的特征,苏联政府还实施了大规模的居民迁移运动,即“各族人口在‘本族领土’上的重新聚居。……吸引本族人口,排斥别族人口。”〔22〕

苏联的民族政策以及以民族化为特征的制度构建彻底改变了以往俄国的历史轨迹,并对其以后的政治、社会进程产生了无比巨大和深远的影响。

三、民族政策及其制度对苏联解体的影响

从逻辑上讲,苏联的民族政策及其制度架构必将国家置于一种时刻面临解体的危险境地。

首先,双重主权的法律规定为联盟解体提供了合法性依据。自苏联成立时起,在宪法和其他法律中就明确规定,各加盟共和国是构成联盟国家的主体,拥有不容侵犯的国家主权和退出联盟的绝对自由。尽管列宁和苏联领导人的本意是以此表明苏维埃政府坚持民族平等的决心和作为实现各民族自愿联合的途径,而非希望大国分裂为众多小国,但这一法律规定毕竟为各加盟共和国的完全独立和苏联的解体提供了合法性依据。

其次,以“族裔民族化”、 “民族聚居化”、“民族领土化”和“民族政治化”为特征的政策和制度架构为联盟解体提供了强大的政治动力和便利条件。苏联的民族化政策使“族群以国家形态进行了组织化”,不仅拥有自己的民族政权和“领土”,而且培养了一大批用现代民族意识武装起来的“民族知识分子和政治精英集团”,“为少数民族的‘民族主义’开拓出动员群众的政治空间”。〔23〕“民族聚居化”则为这种政治动员提供了更多的地域上的便利。一旦出现重大变故,这些因素足以成为摧毁整个联盟大厦的强大力量。

再次,刻意划分甚至“创造”民族的做法以及以少数民族特惠制为核心的利益倾斜政策强化了国民的民族认同和不同民族的心理隔阂与矛盾,为联盟解体构筑了一定的民意基础。根据历史材料,十月革命以前,俄国民众并没有官方的“民族成分”,特别是在斯拉夫民族 (俄罗斯人、乌克兰人、白俄罗斯人)之间由于语言相近和宗教信仰相同,族际通婚十分普遍,群体边界非常模糊。许多少数族裔知识分子在俄罗斯人聚居区接受教育,并且与俄罗斯知识分子和政治精英打成一片,十月革命时各政党领袖的民族构成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波兰人、犹太人、乌克兰人、格鲁吉亚人等群体的进步人士与俄罗斯人共同组成了布尔什维克、孟什维克、社会革命党等政治组织。同样,由于语言和宗教相近,中亚突厥各群体之间的边界也十分模糊,甚至哈萨克人长期被称为“吉尔吉斯人”,部落和家族身份在中亚各地民众中是更为重要的认同意识。但在苏联成立并推行“民族化”政策之后,非俄罗斯族的工人、知识分子和政治活动家开始与俄罗斯民族划清界限,民族身份和民族意识被强化,相比之下,各族民众心目中的国家意识和对于苏联的认同却持续削弱。而以“民族”为单元对资源和机会进行分配,依据不同“民族身份”给予不同待遇的做法,则在“命名民族”成员和其他民族成员之间制造了“制度性的不平等”,加深了彼此的心理隔阂和相互不满。其结果是,“苏联几乎所有的民族都对这个国家和社会制度感到不满:⑴在俄罗斯联邦的俄罗斯人不满,因为他们看到本地的资源和资金被输送到其他共和国,在其他共和国的基础建设和社会福利明显提高的同时,俄罗斯自身状况却改善有限;⑵在其他加盟共和国的俄罗斯人也不满,因为他们即使能力和资格都占优势,他们在这些加盟共和国里只是二等公民,许多职位和机会是轮不到他们的;⑶加盟共和国的命名民族也不满,因为作为‘民族国家’他们还必须接受克里姆林宫的所有指示,自己的领袖即使当上共和国一把手,也有被解职的可能,而且他们感到自己的语言在现代化进程中面临衰落的前景,这使民族自尊心受到打击;⑷没有自己的共和国,居住在俄罗斯联邦或其他共和国的各民族成员也不满,他们既不是‘命名民族’,无法享受各种政策优惠,又不是俄罗斯人,没有强大的俄罗斯联邦和中央政策做‘靠山’,在努力保障自己文化和各种权益方面显得有心无力,由于面临被‘边缘化’的前景而内心焦虑。”〔24〕这就为苏联的解体构筑了一定的民意基础,因为“如果一个多民族国家中的主体民族对国家体制感到不满,那么这个体制能够生存的时间就可以倒计时了”。〔25〕

上述民族政策及其制度架构是导致20世纪末苏联解体的重要原因。

〔1〕〔8〕〔11〕列宁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85,398,401,71,521-525.

〔2〕〔10〕列宁全集:第1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261,71-75.

〔3〕列宁全集:第3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151;列宁全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 419,295-296,413;列宁文稿:第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84.

〔4〕列宁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62.

〔5〕列宁全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440-441;列宁全集:第2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29;列宁全集:第2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140.

〔6〕斯大林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5.30.

〔7〕列宁全集:第2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190.

〔9〕列宁全集:第2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10;列宁全集:第1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 261,238,552.

〔12〕中国社科院民族研究所.列宁论民族问题〔M〕.北京:民族出版社,1987.375.

〔13〕列宁选集:第3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631-634.

〔14〕马克思恩格斯论民族问题〔M〕.北京:民族出版社,1987.115.

〔15〕列宁全集:第1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554;列宁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0-51;列宁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61-62.

〔16〕斯大林全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29.

〔17〕〔23〕〔24〕〔25〕马戎.对苏联民族政策实践效果的反思——读萨尼教授 (Ronald Suny)的《历史的报复》〔J〕.民族社会学研究通讯,2010,(71).

〔18〕斯大林全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209-210;斯大林全集:第1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303-304.

〔19〕赵常庆,陈联璧,董晓阳.苏联民族问题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82-88.

〔20〕郝时远,阮西湖.苏联民族危机与联盟解体〔M〕.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93.75.

〔21〕[英]埃里克·霍布斯鲍姆.民族与民族主义〔M〕.李金梅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199.

〔22〕马戎.对苏联民族政策实践效果的反思——读萨尼教授 (Ronald Suny)的《历史的报复》〔J〕.民族社会学研究通讯,2010,(71);[俄]瓦列里·季什科夫.苏联及其解体后的族性、民族主义及冲突——炽热的头脑〔M〕.姜德顺译.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72-75.

【责任编辑:刘 明】

D751.262

A

1008-9187-(2012)05-0028-05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苏联与俄罗斯的民族问题与民族政策研究”(11JZD71005)

马风书,山东大学当代社会主义研究所,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山东 济南2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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